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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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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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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四、(本题22分)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问题: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B公司承担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

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013年)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五、(本题18分)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三、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2011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 成立。

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2010年)四、(本题20分)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公司。

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2009年)四、(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08年)四、(本题23分)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2008年·四川)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2006年)一、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2.答案: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解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对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物权法公布以后,这道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肯定了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符合该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这是《物权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应有之意3.答案: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解析: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王某与丁厂之间为双务合同,交付修理好的车辆与支付修理费构成对待义务且履行义务没有先后丁厂有权在王某支付修理费以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车但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改变了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可见,《物权法》对适用留置权的的合同类型的立法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甚至还放宽了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4.答案: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的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5.答案: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约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时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6.答案: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详解:《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l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应对此事故负全责所以,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05年)三、(本题18分)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答案: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权考点:职务发明人的权利解析:本题中,唐某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权》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配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由此唐某作为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答案: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考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故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其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之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答案: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考点:职务专利技术的转让详解:《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据此,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考点:技术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详解:《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答案: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考点:专利技术的新颖性详解:《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据此,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身人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故不应被宣告无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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