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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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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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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7日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自2010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示范推广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扶持资金分配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四条财政扶持范围一)承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的省内生产企业。

二)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济南、淄博、潍坊、烟台、临沂、德州、聊城等进行试点,在公共交通、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三)在省内5A级旅游景区推广应用新能源观光车第五条财政支持方式一)以财政奖励的方式,扶持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以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二)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其与同类传统动力汽车的基础差价,适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号)执行第六条每年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申报指南》,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省内示范推广实际情况,明确扶持重点第七条各示范城市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并对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给予补助第八条申请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第九条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的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三)混合动力汽车节油率和最大电功率比必须提供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第十条购买新能源汽车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并确定示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的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生产企业,凭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车型目录、产品公告证明和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申请;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生产和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凭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计划与合同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示范城市要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报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规划方案,明确示范车型、数量及投放时间,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落实及使用计划申请第十三条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及规定的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交通和科技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置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置发票第十四条各市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于每年5月30日前联合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科技厅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科技厅委托省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进行审查,核定具体的奖励及补贴金额,并按规定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建立项目监督与评价体系,客观真实地评价研发、生产和示范推广成果第十七条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扣回扶持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第十八条获得扶持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跟踪问效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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