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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审计执法时限规定(do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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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审计执法时限规定(doc 6)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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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中有有关审计执法法时限的规定定《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审计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审计法实实施条例》对对审计执法工工作中的时间间界限作出了了明确规定,但但其中有些规规定与随后颁颁发施行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罚罚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复议议法》中的规规定有冲突为为此,今年审审计署以第11号、第2号令发布施施行新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审计计基本准则》及及九个通用审审计准则和规规定,新的准准则和规定对对提交审计报报告、审计复复核、审计决决定执行、审审计复议、审审计听证、审审计行政诉讼讼等的时限作作了变更、补补充本文将将现行有效的的法律、法规规及规章中涉涉及基层审计计执法时限的的条款及变更更前后的规定定一并整理如如下,以便大大家掌握和运运用  一、审计一一般程序  1、送达审审计通知书实实施审计三日日前,向被审审计单位送达达审计通知书书《审计计法》第三十十七条、《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二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直接送达的,以以被审计单位位在回执上注注明的签收日日期为送达日日期;邮寄送送达的,以回回执上注明的的收件日期为为送达日期(《审审计法实施条条例》第三十十七条,这里里指的审计文文书包括审计计通知书,也也包括审计报报告、审计意意见书、审计计决定书、审审计建议书、审审计复议决定定书等)。

  2、审计报报告征求意见见被审计单位位自收到审计计报告之日起起十日内,提提出书面意见见在规定期期限内没有提提出书面意见见的,视同无无异议《审审计法》第三三十九条、《审审计法实施条条例》第四十十条、《国家家审计基本准准则》第三十十一条)  3、提交审审计报告审计计组实施审计计结束后,应应及时向审计计机关提出审审计报告;提提出的时间一一般不得超过过六十日(《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三三十二条,旧旧准则规定时时间是十五天天,特殊情况况下经批准可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复复核复核机构构或专职复核核人员应当自自收到复核材材料之日起七七个工作日内内提出复核意意见特殊情情况下,可适适当延长,但但最长不得超超过十个工作作日遇有补补正情形时,补补正材料的时时间不包括在在复核时间内内《审计计机关审计复复核准则》第第九条,旧规规定是审计报报告复核五日日内完成,最最长不得超过过十天;审计计意见书、审审计决定书复复核三日内完完成,最长不不得超过五天天)  5、审计处处罚除法律另另有规定外,被被审计单位违违反国家规定定的财政收支支、财务收支支行为,从违违法行为终了了之日起计算算,在二年内内未被发现的的,审计机关关不再给予审审计处罚。

《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三三十七条、《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处理处罚的的规定》第十十六条)  6、出具审审计意见书、作作出审计决定定审计机关应应当自收到审审计报告之日日起三十日内内,将审计意意见书和审计计决定送达被被审计单位和和有关单位《审审计法》第四四十条、《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四四十二条)  7、审计决决定生效审计计决定自送达达之日起生效效《审计计法》第四十十条、《国家家审计基本准准则》第四十十二条)  8、审计决决定执行审计计决定一般应应于九十日内内执行完毕,特特殊情况下经经审计机关批批准可适当延延长《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四四十二条,11997年发发布施行的《审审计法实施条条例》第四十十五条规定,被被审计单位或或者协助执行行的有关主管管部门应当自自审计决定生生效之日起三三十日内,将将审计决定的的执行情况书书面报告审计计机关)  9、审计决决定检查和强强制执行审计计机关应当自自审计决定生生效之日起三三个月内,检检查审计决定定的执行情况况被审计单单位未按规定定期限和要求求执行审计决决定的,审计计机关应当责责令执行;仍仍不执行的,申申请人民法院院强制执行《审审计法实施条条例》第四十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应当自审计意意见书和审计计决定书送达达之日起九十十日内,了解解审计意见的的采纳情况,监监督检查审计计决定的执行行情况;如发发现被审计单单位超过九十十日未执行审审计决定的,审审计机关应当当报告人民政政府或者提请请有关主管部部门在法定职职权范围内依依法作出处理理,或者向人人民法院提出出强制执行的的申请《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四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听证程序  1、审计听听证权利告知知审计机关对对被审计单位位处以违反国国家规定的财财务收支金额额百分之五以以上且金额在在十万元以上上罚款,或对对违反国家规规定的财务收收支行为负有有直接责任的的有关责任人人员处以二千千元以上罚款款,应当告知知当事人有权权在三日内要要求举行听证证;当事人应应当自收到审审计听证告知知书之日起三三日内,向审审计机关提出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出听证要求的的,视为放弃弃听证权利《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三三十八条、《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听证的规定定》第三条、第第六条)  2、审计听听证通知审计计机关应当在在举行审计听听证会七日前前向当事人送送达审计听证证会通知书,告告知当事人举举行审计听证证会的时间、地地点《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听证的规定定》第八条)。

  3、审计听听证回避当事事人申请听证证主持人回避避应当在审计计听证会举行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员回避可以在在审计听证会会举行时提出出《审计计机关审计听听证的规定》第第十二条)  4、审计听听证举行当事事人无正当理理由不按时参参加审计听证证会的,视为为放弃听证权权利《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听证的规定定》第十五条条)  5、审计听听证延期当事事人有正当理理由未到场,需需要通知新的的当事人到场场,或者有新新的事实需要要重新调查、核核实等情形,可可延期举行听听证《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听证的规定定》第二十一一条)  三、审计复复议程序  1、提出复复议的时间被被审计单位可可以自知道该该审计具体行行政行为之日日起六十日内内提出审计复复议申请因因不可抗力或或者其他正当当理由耽误法法定申请期限限的,申请期期限自障碍消消除之日起继继续计算《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复议的规定定》第五条,原原规定时间是是十五天)  2、提出复复议的先后顺顺序被审计单单位对地方审审计机关作出出的审计具体体行政行为不不服的,可以以向上一级审审计机关申请请复议,也可可以向本级人人民政府申请请复议;但对对地方审计机机关办理地方方政府授权交交办的事项和和依照地方性性法规、规章章和有关规定定办理的审计计事项所作出出的具体行政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先向向该审计机关关的本级人民民政府申请复复议。

《审审计法实施条条例》第四十十六条、《国国家审计基本本准则》第四四十三条、《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复议的规定定》第十二条条)  3、复议申申请受理审计计复议机关收收到审计复议议申请后,应应当在五日内内进行审查决决定受理的,以以法制机构收收到复议申请请之日起即为为受理《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复议的规定定》第十五条条)  审计复议机机构应当自复复议受理之日日起七日内,将将审计复议申申请书副本发发送被申请人人被申请人人应当自收到到申请书副本本之日起十日日内,提出复复议答辩书,并并提交作出审审计具体行政政行为的证据据、依据和其其他有关材料料《审计计机关审计复复议的规定》第第十九条)  4、作出复复议决定审计计复议机关应应当自受理审审计复议申请请之日起六十十日内作出审审计复议决定定;情况复杂杂,不能在规规定期限内作作出审计复议议决定的,经经审计复议机机构的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适当延长,并并告知申请人人和被申请人人;但是延长长期限最多不不超过三十日日《审计计机关审计复复议的规定》第第二十四条,1997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决定生效审计计复议决定书书一经送达即即发生法律效效力。

《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复议的规定定》第二十六六条)  6、审计行行政诉讼被审审计单位对审审计机关作出出的具体行政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先依依法申请审计计行政复议在在法定行政复复议期限内不不得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行政政诉讼《审审计机关审计计复议的规定定》第十四条条)  复议申请人人不服审计复复议决定,可可在收到复议议决定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向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讼讼《审计计机关审计复复议的规定》附附件3)  7、复议决决定强制执行行申请人逾期期不起诉、不不申请裁决、又又不履行审计计复议决定,经经复议维持原原决定的,由由作出原决定定的审计机关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行;变更原决决定的,由审审计复议机关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行《审计计机关审计复复议的规定》第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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