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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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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争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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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其概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它不包括由于观念、信仰、理论等分歧引起的争执凡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民事争议、劳务纠纷等  (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等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之争也不是劳动争议,例如公司与职工之间因股息分配、集资入股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分类如下:  (1)依劳动争议标的的性质不同,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劳动权利争议,是指关于运用法律规定和劳动标准性条件方面的矛盾劳动利益争议,是指要求新的权利方面的争执  (2)依争议的职工方人数多寡,划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单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职工方为1~2人,但在参加的程序上视同一人的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职工方人数达到3人及3人以上的多人争议,多人争议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  (3)依争议的当事人不同,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个别劳动争议,是指一个(或一对)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是指一类劳动关系的双方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4)以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划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本国的用人单位与本国的职工方发生的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用工方或者职工)为具有外国国籍的单位或者公民的争议  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4.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  (2)依法处理原则  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对"法"应作扩大理解,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也包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公正处理原则,对各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4)三方原则即由劳动行政机关、用人单位方、工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争议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处理形式  1.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由指定产生,企业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无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由职工和企业双方商定调解委员会设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于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向同级人民政属负责并报告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劳动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自行确定并规定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委员会代表的总数应为单数,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和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仍有权申请仲裁或起诉  (2)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由于调解原则贯穿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因此有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与诉讼和仲裁外的调解,学员学习应区分。

  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审理和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当判决或裁决作出之前,在司法、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所进行的调解,它是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达成的结果,具有强制效力  诉讼和仲裁外的调解包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经说服疏导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它不行使任何权力,而是依靠调解人的威望和说服教青的方法解决争议;②调解活动完全遵循自愿原则;③调解活动不受固定程序约束;④不一定产生调解结果,形成调解结果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⑤如已立案,经此种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应当撒诉  诉讼和仲裁中调解与诉讼和仲裁外调解相比较,  两者的相同点有:  ①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②都有第三者参与;③都依法(或政策)进行;④都着重说服教育  两者的不同点有  ①主持者不同:诉讼和仲裁中调解的主持者为;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和仲裁外调解的主持者为社会组织(包括调解委员会)或公民;  ②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诉讼活动,后者为非诉讼活动;  ③程序约束不同:前者必须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后者可以不拘程序和形式:  ④结果的表现形式和效力不同:前者形成的调解书为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效力,后者的调解协无此效力。

  (3)仲裁是指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也称公断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4)诉讼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制度  1.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  (1)调解程序,即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应遵循的程序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协商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同意调解后,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调解书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程序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个具体程序。

案件开庭审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反悔的,进入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文书等同人民法院的判决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中的特别处理程序:依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也可报送市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应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即组成特别仲裁庭,并采用书面通知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裁决仲裁庭处理集体争议应依规定期限结案结案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特别处理程序中还包括对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程序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采取双方协商和行政协调方式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双方协商、种菜、诉讼方式解决。

  (3)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2.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制度  (1)劳动争议处理的回避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回避,是指负责处理争议的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时效制度时效,是为保证处理劳动争议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规定的时间范围违反时效规定的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时效包括:(1)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被诉人应于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时效中止,指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时效暂停进行,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时效继续进行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直至时效完成  第二,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的时效包括:(1)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即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于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的时效包括:(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2)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应于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不得超过30日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应于7日内作出裁决4)当庭裁决的,应于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3)送达制度送达是指司法和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案件当事人的行为;通常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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