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隐隐私权与知情情权的冲突与与协调前 言随着第三次产业业革命的到来来,科学技术术取得了飞速速的发展,特特别是计算机机及网络的诞生和普及,人们们的生活方式式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变化,进入二二十一世纪科科技将人类带带入以全球化化、数字化和和信息化为特特征的知识经经济时代随随着经济全球球化和社会信信息化进程的的加速,人们们在享受快捷捷和便利生活活的同时私人人空间却越来越小,作作为隐私的个个人信息变的的十分脆弱,虽虽然看起来人人们保护个人人信息的手段比以往往任何时期都都高明,等级级越来越高的的密码、私密密的个人空间间等等,但是是随着网络信信息的普及,越越来越多的个个人信息却被被推到了网络络上,只要输输入一个名字字就能够轻而而易举地查到到关于他个人人的很多信息息虽然便于于我们可以通通过多种渠道道了解到想要要知道的各种种信息,但同时时个人的邮件件、联系方式式、地址、亲人人甚至个人习惯惯等等都能很很轻易地被他他人所掌握人肉”一词成为个个人隐私被网网络搜索的代代名词不能不不说是时代的的进步同时也也是时代的隐隐患无论涉及个个人多么隐私私的问题,家家庭住址、家家庭成员甚至至涉及人身更更加隐私的问问题在网络上上都可能会被被披露。
当然然,对于涉及及公共利益的的人与事比如如官员财产公公开、演艺人人员背景公开开等问题对于于维护社会正正义有着积极极意义,体现现了社会的进进步,但是如如果对于“度”没有把握好好,也同样损损害被公开人人员的个人利利益因此,在在科技迅猛发展,先先进仪器盛行行的时代,在在满足人们关关注他人私密密信息的猎奇奇心的同时也使自自身成为毫无无隐私可言的透明人人有人甚至至惊呼:“今天已经毫毫无隐私可言言了”我们已经可以以对名人的私私人信息了解解的详细到了了其结婚生子子离婚甚至性性生活的地步步,甚至对于那那些偶然出现现在公众视线线的普通人都会会很快成为百百度百科的信信息像“我爸叫李刚刚”、长春的“马六男”等等,他们的的个人行为直直接让他们的家人的所所有信息成为为公众的焦点点,继而使其其家人的隐私私权、名誉权权受到严重损损害因此个人的的不道德或是是违法行为产生生之后果使其其家人的权益益受到损害,此种现象已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此外,个人的联系方式可以不知以何种方式被运营商兜售给以盈利为目的的推销公司,而使其不厌其烦地推销产品,导致人们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困扰……因此,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隐私权如何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如何在法律上能够得到很好的协调已经成为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迫切要求对于公众知情权和民事主体隐私权保护和支持的立法和法律逐步完善因此,在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和制约的平衡即冲突的解决层面迫切要求理论研究的新突破和司法实践的新起点本文期冀于知识经济时代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以及法治精神广泛普及的大背景下,在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及二者保护并协调其冲突之间中寻求一些解决方法并为立法者提供些许参考一、 知识经济时代背背景下的隐私私权与知情权权(一) 知识经济时代背背景下的隐私私权1.传统隐私权权的涵义及特特点人类自诞生之日日起,就不断追求求着进步,在50000年前左左右时期进入入了文明时期期,追逐权利利的意识开始始萌发进入入奴隶制社会会,特别是罗罗马时期,由由于经济的发发展和文化的的繁荣,对于于私权利的保保护开始上升升为国家意志志古巴比伦伦时期的《十十二铜表法》的的颁布以及其其对权利保护护的条文规定定对于社会发发展有着极其其重要的意义义,而罗马时时期的《查士士丁尼法典》更更是成为后世世法律制定和和法学研究的的基石在这这一时期,保保护隐私成为为一种法律意意识,但仅仅仅局限于保奴奴隶主阶级,对对于奴隶而言言是毫无隐私私可言的。
以以瓦特发明蒸蒸汽机为标志志的第一次产产业革命和以以内燃机发明明的第二次产产业革命的到到来将人类带带入了工业时时代在工业业时代,民主主意识开始觉觉醒,世界各各国或自上而而下、或自下下而上纷纷发发展成为民主主国家,私权权利进一步得得到保护,特特别是大革命命时期拿破仑仑颁布的《法法国民法典》的的问世,意味味着人类已经经进入了体现现现代文明的的法制社会伴伴随工业时代代的发展和民民主法治理念念的不断进步步,隐私权从从古代那种简简单的、浅显显的无理论依依据的人的本本性要求中被被抽象出来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1890年第4期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1]该文中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自然成为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司法实践之中对于隐私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很多国家甚至将对于隐私的保护写进宪法,使隐私权成为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和研究都相对滞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时间都处于一种无隐私意识的国家,特别是十年浩劫之中对于人格的践踏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人们根本无隐私可言,各种政审和批斗使人们所有信息都被政府掌握并且加以惩罚,因此更加谈不上保护隐私了隐私”在相当长的时期是不存在的概念拨乱反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治观念开始复苏,国家以及个人对权利的保护意识开始增强,人格权以及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开始被认可对于隐私权的研究也开始逐渐深入,立法上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也没有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但在一些部门法中可以找到相关内容并加以引申总体上说隐私权在中国理论研究层面大于立法层面所以,隐私权概念目前还是法理概念即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5]从隐私权的概念以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隐私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是自然人所独立具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 这是目前法学研究者所普遍认可的理论,本文将沿用这一观点,但笔者有部分不同想法,将在文章中予以商榷。
其次,隐私权是具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其所保护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保密,均属于人格利益方面,因此属于支配权性质的人格权权利** 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二版再次,隐私权不但是民事权利而且是作为人格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该受到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的保护,这样才能将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后,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他人信息,扰乱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行为2.知识经济时时代背景下的的隐私权(1)知识经济济的时代特征征自上个世纪700年代以来,以以计算机、通通信等技术迅迅猛发展为代代表的技术革革命被称为第第三次产业革革命,这次产产业革命的推推动力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次技技术革命,人人类从工业时时代进入了信信息时代世界经济飞速速发展,对于于私权利的保保护要求进一一步深化因因此对于隐私私权保护的要要求提高,世世界各国纷纷纷将对隐私权的保保护纳入立法法体系之中,在在司法上也有有了显著的发发展特别是是进入21世世纪以后,在在计算机发展展的基础上互互联网技术和和通讯技术的的快速发展,使使人类的沟通通和交往超越越了空间界限限,改变了人人们的传统生生活方式,拓拓展了交往的的范围和空间间。
知识文化化得到了很大大发展,可以以说世界进入入了知识经济济时代根据据经济合作和和发展组织((OECD)) 的定义,,所谓知识经经济,主要是是指以知识为为基础的经济济模式经合合组织在19996 年发发表的一份名名为《知识经经济》( TThe knnowleddge baased eeconommy) 的报报告中指出,,在当今世界界知识已经被被认为是生产产增长和经济济发展的发动动机,而在这这样的时代背背景之下,信信息、技术以以及学习成为为人们关注的的重点知识识经济是一种种不同于以往往的“新型增长模模式”,而知识经经济的基础之之一便是在互互联网技术基基础上产生的的“信息社会” [2] 首先,与工业社会相比,信息社社会在经济生活和生产发发展中起决定定作用的因素素不是资本和劳劳动力而是信信息知识目前,知识识经济最突出出的特点是信息技技术的广泛应应用其次,信信息社会另一一特点是智力力密集在信息社会会,知识生产产更加系统化、专业业化,智力成成为经济社会会发展的的原动力,并且知识经济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创创新以知识经济济为主要发展展和增长形式式的时代称为为知识经济时时代知识经经济时代的时时代特点是科科学技术发展展迅猛,知识识文化更新速速度加快,民民主意识和法法制观念增强强。
同时,人作为知识的唯唯一载体,也也是知识的创创造者和传承承者,在知识识经济时代的的各种社会活活动中的地位位被更加重视视,而对人的的保护也作为为法律发展的的前进方向在在具体的制度度层面加以体现马克思思主义中国化化最新成果———科学发展展观理论的核核心就是以人人为本,因此此强调对人(包包括自然人、法法人等一切权权利主体)权权利的保护要要求已经上升升了一个新的的政治和理论论高度但是是,知识经济济时代在强调调人的价值及及对其进行保保护的同时在在对人的保护护层面上出现现了新的问题题不断进步步的高科技手手段在使人们们的生活更加加便捷的同时时,也使得对对社会公众私私人生活的窥窥探变得更加加隐蔽和简单单,甚至超出出了原有法律律制度能够规规制的范畴[[3]2)知识经济济时代推动隐隐私权的变化化首先,网络的普普及推动隐私私权权利性质质发生变化在在工业时代以以前隐私受到到信息收集和和加工等客观观条件的限制制,并未看到到其经济价值值而网络的的发展为各种种隐私信息的的收集提供了了极其便利的条条件,通过网网络连接收集集各种信息很很快就可以完完成并且很很多私人信本身就就可以为商家家带来的商业业机会和利益益,前文提到到的我们个人人的联系方式式被运营商提提供给商家,这这些商家利用用收集到的个个人隐私信息息,向不特定定的公众投放放广告产生赢利。
这就是是各种骚扰电、垃圾邮邮件等影响人人们生活的情情况出现的本本质原因因因此说,隐私私的经济价值值在知识经济济时代得到了了进一步体现隐私的的经济功能使使得隐私权的的性质由单纯纯的人格权变变成了兼具人人格权和财产产权的复合型型权利[114]权利益益化,以满足足商家以盈利利为目的的知知情权是知识识经济时代隐隐私权与知情情权冲突的重重要表现其次,隐私权权权利主体发生生变化在网网络虚拟空间间中,个人的具体内容和特征被数字化化,代表个人人信息和特征的的数据将人与与人进行区分分网络中个个人数据的使使用,改变了了对隐私权权利主体传传统的界定,在在网络空间中自然人所具有有传统社会所所赋予的人格格是以“数据主体”的形象出现网络隐私权权的主体就是是个人信息、资资料被他人作作为数据加以以收集和利用用的人,我们们可以简称为为“数据主体” [15]由于于权利主体数数字化,使得得隐私权侵权权行为认定变变得复杂起来来,因此对于于知情权限制制的难度变大大,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矛盾盾更加激化特特别是对于网网络游戏产业业,很多虚拟拟的玩家也是是有隐私权需需求的,如装装备情况、资资产状况,但但是很多“黑客”通过技术手手段将其公开开甚至修改并并可以使玩家家利益受到损损失。
再次, 隐私权权权利客体发发生变化知知识经济时代代中隐私权的的客体,是网网络中已被识识别或可被识识别自然人的的所有信息同同以往传统的的隐私权权利利客体不同,在在知识经济时时代,通过网网络进行过交交流的个人全全部信息都会会被收集并储储存,这些数数字化的个人人信息就是网网络隐私权的的客体——个人数据据所谓个人人数据是指涉涉及个人的已已被识别和可可被识别的任任何资料,比比如个人的自自然情况(身身高、体重、出出生时间、地地点、性别、种种族等)、社社会与政治背背景(教育程程度、工作经经历、宗教信信仰、政治主主张和党派倾倾向等)、生生活经历与习习惯(婚姻恋恋爱史、消费费习惯等)和和家庭基本情情况-婚姻状状况、配偶、父父母及子女的的情况等[16] 个人数据是是互联网和电电子商务中最最有价值的资资源,它不仅仅可以为信息息的提供者带带来经济利益益,而且还是是网络信息资资料使用者获获得巨大经济济利益的重要要资源[17] 相比传统隐私私权客体,网络中中隐私权的客客体可以体现出更更大的价值其在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方面具有的特征,不但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为信息的获悉者利用信息以获得利益提供保障。
二) 知识经济时代背背景下的知情情权1.传统知情权权的涵义及特特点一般认为,“知知情权”一词最早出出现于美国AAP通讯社专专务理事肯特特﹒库柏(Keent Coopper )在19445年1月的的一次演讲由于美国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政策,造成了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此库柏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代替宪法中的新闻自由的规定就这样知情权逐步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最终写入了宪法和法律,对于知情权研究也开始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无论宪法还是有关国家的法律,还很难找到直接规定知情权的条文,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基本上都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可见知情权是民主法治观念发展的大背景下现代法律发展中出现的新概念关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目前尚无定论,很多学者认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不同于隐私权我国一些学者主张知情权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并将知情权定义为“是一个人的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谢怀栻:《外国民商法》(上),中国人民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86年印行,第30页甚至有人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6]部分学者认为知情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指广义的知情权[7]张新宝老师则认为:“知情权等同于隐私权的的个人权利,并且只有将知情权定义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利而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知情权的内容才会出现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问题并将知情权定义为“是自然人对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可以理解为知情权是自然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其对于公共事务接近了解的权利可以认定为具有公权利属性的权利从知情权的涵义中可以得出知情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知情权是自然人对于其存在于社会中所应知或关于其自己的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其次,知情权是对于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即知情权具有部分公权利性质,即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特别是个人信息知情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最后,知情权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条文所规定和保护,其权利依据是自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以及教育权引申而来目前学理界将知情权分为以下几种:一、知政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知悉国家活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知政权应是民主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对于实现社会公正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二、社会知情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了解其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务的权利。
有学者指出满足自然人精神生活的需要,一方面是尊重自然人的人格权,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8]三、个人信息数据知情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了解自己各方面的信息的权利例如,知悉个人出生时间、地点、各种考试的成绩,关于自己血型、病理等资料这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权利2.知识经济时时代背景下知知情权的新发发展知情权作为自然然人一种知悉悉和了解社会会的权利,具具有普遍公共共利益之意义义知情权往往往代表的是是社会公共利利益,隐私权权则完全代表表的是个人的的利益,因此此当二者发生生冲突时,即即一项隐私的的公开牵涉到到社会公共利利益时,牺牲牲个人的隐私私利益则成为为必然的选择择因此,在在知情权与隐隐私权的对抗抗中知情权往往往占得先机机 陈红:《论行政资讯公开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18]知识识经济时代,民主理念业已深入人心,关于对社会了解知悉之权利需求无限扩张,一方面体现了人们追求了解知悉的权利意识增强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权利扩张必然增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关于知政权,公众要求了解政府官员品行、收入以及行政能力的需求无可厚非,所以也必然要求将官员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但是尺度的把握十分必要,如果达到吹毛求疵的效果可能就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比如,前段时间网络上盛传的某省某县领导穿着作为奢侈品象征的菲拉格慕品牌皮鞋检查工作的图片被网友曝出,引发了网络讨论该官员表示该鞋子是家人送的礼物,照片曝光是另有目的之人打击报复的手段,而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则认为该官员奢侈腐化,更有甚者是以此为理由抨击社会个案被无限放大,长此发展就会导致公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不信任而引发信任危机,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成为信息交流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方便人们了解、知悉、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微博微天下”的副作用也不断表现出来微博上的信息良莠不齐,正确导向的信息对于引导公众正确价值观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很多错误的信息却对于社会安定产生不良影响比如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通过微博进行联系和交流的,到目前为止该运动已经给美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减缓经济复苏的步伐,从而损害了更为广泛的公众利益对于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来说,知识经济时代之技术发展同样使之扩张由于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对于公众人物的一夜成名人们已经司空见惯因此不断有人利用网络炒作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有的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利益以吸引公众眼球。
比如破坏力较大的“兽兽门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其产生的社会消极影响不亚于知政权的扩张,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美国学者Seumas Miller 认为:互联网使得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矛盾空前突出, 并且日益恶化, 而我们的法律似乎找不到更好的平衡点[19]在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参与社会生活的“网民”业已成为知情权之主体, 而特定的网络信息成为知情权之客体而网络信息既包括发布在网络上的各类政务信息、经济社会信息和文化信息, 也包括个人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相关信息比如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电子邮件、BBS 论坛信息、博客信息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信息等由于网络信息所具有的可编码性以及可传播性,使得法律确认并保护网络信息的接收以及获取变得容易但是,网络信息具有储量大和内容复杂的特点,因此说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信息都应当成为知情权之客体由此可见,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是有界限的,首先,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网络信息不应属于知情权之客体范围;其次,为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信息以及涉及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信息不应属于知情权之客体范围;最后,涉及到公众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的信息也不应属于知情权之客体范围。
可以说,知情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膨胀是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价值基础的二、 知识经济时代背背景下隐私权权与知情权的的冲突(一) 冲突的表现形式式隐私权和知情权权的冲突由来来已久隐私私权概念的出出现以及权利利被确认,是是由隐私确实受到到侵犯的事实实而逐渐发展展起来的隐私权是要要求对个人信信息进行保护护的权利,而而知情权则是是要求对他人人信息知悉的的一种权利从从权利属性上上看隐私权和和知情权天生生就是一对矛矛盾统一体一一方面,自然然人要求法律律保护其隐私私,不愿意个个人信息和私私生活被他人人所接近、了了解特别是公公开和传播,目目的是不被他他人了解其隐隐私,另一方方面自然人又又要求对其他他事物特别是是其感兴趣的的事务要求了了解,体现其其作为社会成成员积极主动动的社会地位位以满足其政政治和精神需需求,因此必必然尽力拓展展自身信息空空间,这样就就不可能不介介入他人的私私人空间此此外,人类天天生的猎奇心心也必然导致致其通过各种种手段来了解解他人的各种种信息 唯物辩证法认为为:矛盾(即即对立统一)是是事物普遍联联系的根本内内容所谓矛矛盾,在辩证证法中是指“事物内部或或事物之间的的对立统一的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双双方总是“相比较而存存在,相斗争争而发展”的。
恩格斯斯认为:“运动本身就就是矛盾[9]既然隐私权和和知情权是辩辩证统一的关关系,隐私权权和知情权统统一在自然人人的行为中,二二者虽然是对对立关系、相相互斗争,但但是可以相互互促进发展的的甚至一定情情况下可以相相互转化首首先,隐私权权和知情权都都是自然人民民事权利的一一种,二者体体现了一定的的精神利益而而非物质利益益所不同的的是知情权具具有部分公权权利性质,例例如知政权,是是保障公民参参与社会生活活、国家民主主法治建设的的基本权利此此外,隐私权权是一种静态态的、消极的的权利,而知知情权是一种种主动的、积积极的权利;;其次,隐私私权和知情权权都要明确权权利范围,隐隐私权膨胀则则会损害社会会的公共利益益,比如过分分强调官员的的隐私权则会会成为滋生腐腐败的温床等等等,而知情权膨胀胀又会使整个社社会产生不安安,人人自危危,何来和谐谐可言?比如如对批量泄露露号码、窃窃听及监控设设备泛滥这样样的现象不加加以限制甚至至是制止,后后果将是非常常严重的因因此对隐私权权和知情权“度”的把握即权利利范围的界定定是协调二者冲冲突的关键从隐私权和知情情权的权利属属性可以看出出,二者之间间的的冲突主主要表现在以以下几个方面面:1.普通公众之之知政权与国国家官员隐私私权之冲突。
隐私权权是一种个人人权利,对一一般自然人来说,隐隐私权具有专专属性和绝对对性,法律应应保护其在何何时何地都不不被侵犯但但是当其与公共共利益发生冲冲突时,就必必须要做出调调整个人隐私同社会公公共利益发生生关系时就成为为社会公共事事务的一部分分,就有义务务被知悉和了了解政府官官员作为行使国力权力的主体,负有有管理国家和和公共事务的的责任,他们们的举止言行行、道德品质质、能力水平平、学历资历历、态度观点点甚至家庭背背景以及财产产状况等私生生活都与公共共利益密切相相关,他们的的个人情况不不可避免地会会对其执行的的公共事务产产生影响社社会公众对他他们的这些情情况应当享有有知情权当当社会公众对对政府官员的的个人情况主主张知情权,要要求对其涉及及公共利益之之隐私予以知悉和了了解时,便与与政府官员的的隐私权发生生冲突此时的知情情权高于隐私私权,政府官官员不应像普普通公民那样样享有完整的的隐私权恩恩格斯关于此此问题做出了了精辟的解释释:“个人隐私一一般应受到保保护,但当它它的个人私事事甚至阴私与与最重要的公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发生联系的时时候,个人的的私事就已经经不是一般意意义的私事,而而是属于政治治的一部分,他他不受隐私权权的保护,应应成为历史记记载和新闻报报道不可回避避的内容。
政政府作为社会会的表率,负负有管理国家家公共事务的的重任,在职职责上负有特特定的法律义义务并且,那那些与公共利利益无关的大大部分个人隐隐私还是受到到法律保护的的[10]美国国一位法官指指出,“公职候选人人私生活状况况对选民公开开,乃为公共共利益所必需需,在此情况况下,隐私权权并不存在献献身公共事业业,其私人生生活殆无法与与其所从事之之事业完全分分开者,则该该权利亦不存存在”[11]此种种说法固然有有些绝对,但但对于维护公公共利益来说说,强调对官官员隐私权的的限制还是积积极的我国国目前进行的的政治体制改改革中很重要要的一项是官官员财产公示示制度,这对对于预防腐败败有很重要的的意义2.公众的社会会知情权与社社会公众人物物隐私权之冲冲突公众人人物(pubblic ppersonn)或称之为为公众形象(ppublicc figuure)是指指社会生活中中广为人知、具具有相当高的的社会知名度度的社会成员员[12]公众众人物基本上上可以分为两两个基本类型型:一是自愿愿的公众人物物,即主动要要求成为公共共焦点,愿意意被人们关注注的人,如演演员、艺术家家等等,一是是非自愿的公公众人物,即即指由于意外外事件或其特特殊行为而成成为人们关注注普通人,例例如前文所提提到的“马六男”、“李刚”等等。
非公公众人物的地地位由于其主主观意愿可能能发生转变,若若果其本人期期冀借助此力力进入公众视视野并因此产产生利益、享享受名人效应应,则成为自自愿的公众人人物网络普普及、微博盛盛行的知识经经济时代,是是造星快速的的时代,很多多人利用网络络推手使自己己快速成名;;这种自愿、非非自愿的公众众人物越来越越多,有的人人一夜成名而而有的人则一一夜间遗臭万万年,由此社社会问题引发发的关于隐私私权和知情权权的讨论将在在下文中阐述述对于公众众人物,公众众应当有权知悉其社社会活动及与与其相关的个个人情况因因此,应当对对他们的隐私私权酌情加以以限制普通通人对公众人物的的关注是人类类正常的欲望;;媒体对公众人人物的事业及及个人情况的的报道是对人人们社会知情情权之满足;;而对于名公公众人物隐私私权之限制,则则可以视之为为是其产生利利益、享受名名人效应所应付出的代代价3.普通人的个个人信息知情情权与其他人人隐私权之冲突在这对矛盾盾中,不存在在社会公共利利益和个人利利益之间的冲冲突,也不表表现为公众人人物与普通人人之间关系,而而是个人与个个人之间的利利益之冲突,具具体表现为一一方知情权所所要知悉的内内容为另一方方隐私权所要要保护的对象象。
而这种冲冲突的双方之之间知情权与与隐私权存在在事实上或法法律上特定的的联系,两种种权利冲突在在相同主体间间发生自然然人了解与自自身利益相关关的信息、自己的真实实处境(生存存环境)及与与之相联系的行为为,知悉所面面临或可能遭遭遇的困境和危险,是人生存和发展展的前提条件件从这一层面上上看,知情权权与生存权和和发展权密切切相关,它应应是基本权利利的重要内容容,知情权的的实现往往关关系到人们其其它权利的实实现与否普普通人的个人信息息知情权与其其他人隐私权冲突突突出表现在以下个方面首先是血缘缘关系问题非婚生子女以及收养子女寻其生父生母过程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例如非婚生子知悉生父情况为正当知情权;其生母对于该隐私也有隐瞒的权利对于收养子女知悉其生父母,为正当的知情权,养父母对此也享有隐私权其次恋爱关系中男女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方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又欲知悉对方的情况,对于平等主体之间来说两种权利均有权行使在现代社会,此类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随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特别是男女平等理念被广泛认可,很多关于忠贞等理念被作为糟粕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里,但是因为了解恋爱对方以前恋爱史引发的矛盾却日益增多,特别是高科技的发展,跟踪、偷录作为用来监视对方的手段,无疑给双方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带来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关于这一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第三公民个人健康状况隐私权与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的冲突目前此类问题也应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每年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在世界范围蔓延迅速,因此艾滋病的患者的隐私权在保障疾病不扩散即社会对艾滋患者的知情权的同时如何被保护已然是法学界应该积极关注的问题还有在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如sars、甲流蔓延时期,如果个人以“隐私权”为借口,拒绝相关的检查或监测,那就不是保护权利,而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但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则是构成犯罪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与公众健康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比,任何个人的利益都微乎其微,隐私权当然要让渡4.配偶之间的的隐私权和知知情权之特殊冲突作为合法有效效的婚姻关系系的双方,是是特殊的民事事关系主体,其其法律关系不不能等同于恋恋爱关系的双双方,因此单单独作为一种种冲突形式婚婚姻关系一经经确立即具有有了法律上的的约束,互为为配偶的男女女双方,其权利义务务是随着婚姻关系系的确立而产产生配偶权权产生于婚姻姻关系的确立立,终于婚姻姻关系的结束束,是一种具具有专属性、特特殊的身份权权从世界各各国的立法来来看,配偶权权的内容包含含有配偶姓名名权、同居权权、忠实请求求权、互相协协作权、日常常家事代理权权及其它权利利。
作为配偶偶权的重要内内容之一的忠忠实请求权,夫夫妻双方均依依法享有,同同时应当分别别向对方承担担忠实义务从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二条,第四十十六条的相关关规定可以看看出强调配偶偶之间履行忠忠实义务的必必要性虽然然配偶双方均均享有隐私权权,一方对另另一方正当的的隐私权不得得干涉,比如如婚前恋爱史史等涉及个人人隐私的问题题,但同时相相对一方也享享有知情权前文提到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无关的个人私密,不能对抗合法的知情权因此对于配偶来说,双方行使正当的知情权,隐私权是要加以必要的限制,了解另一方是否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不构成隐私权侵权如果另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则依法需承担过错责任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定位配偶的行为不但损害其隐私权也将会给婚姻关系蒙上阴影,因此,对于不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行为还是有必要加以限制的5.媒体的知情情权与公众隐隐私权之冲突突隐私权发发展的深层次次原因是社会会民主制度的的确立与发展展、传播范围围和渠道的扩扩大、私人空空间的缩小和和媒体权力的的扩张经过过产业革命的的推动,社会会发展步伐加加快,民主权权利思想进一一步深入人心心,公众对国家社社会事务有着着迫切了解和和知悉的愿望望和权利;而而媒体的传播手段、渠渠道、范围和和效果均有了长足进步,社社会监督的责任感感和使命感增增强,于是代代表公众行使使知情权成为为媒体的社会会责任。
但是是借助科技的的发展,媒体体权力不断扩扩张,公众的的私人空间愈愈来愈小,并客观存在在被干扰的威威胁英国传传媒巨亨默多多克的新闻集集团所爆出得得监听英国王王室的丑闻,是是对媒体知情情权滥用最好好的证明,王王室的隐私权权都可以被侵侵犯,何况普普通公众?因因此关于传媒媒机构知情权权限制呼声越越来越高媒媒体一方面代代表公众利益益行使知情权权,另一方面面却对公众的的个人隐私形形成威胁,这这一尴尬的处处境又迫使公众不得得不寻求法律律对隐私权进进行保护,要要求个人应有有的独处而不被被干扰的隐私私空间以对抗抗媒体知情权权的扩张这这种隐私空间间,是指人格格意义上的空空间,因此既既不局限于生生存空间,也也不局限于权权利人所有的的空间[113]6.雇主与雇员员之间的隐私私权与知情权权之冲突雇主与雇员之间间的关系自产产生之日起就就是矛盾的,雇主利润的厚薄与雇员薪水的多寡、雇主的管理要求与雇员的自由意志等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二者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之冲突更加激烈,对于雇主而言了解雇员的行为、工作状态的需求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监控设备的普及,工作场所无任何私密可言,雇员的私密行为都可以出现在雇主监控设备的终端,特别是对于女雇员的隐私权威胁巨大,不小心出现“走光”问题被监控记录下来,传播出去的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监控下的办公室对于雇员的身心压力是很大的,这种冲突解决不好,对于工作效率和企业发展都存在不利的影响7.法人保有商商业秘密权和和知情权之冲突虽然在本文中隐隐私权和知情情权权利主体体表述为自然然人,但是经经济发展到今今天,作为企企业法人所具具有得部分人人格权法律拟拟定人格如名名誉权、法人人名称权(同同自然人的姓姓名权)等,法法人是否应享享有类似隐私私权、知情权权这样的权利利,权利是否否冲突以及冲冲突如何协调调,笔者认为为还是有值得得商榷的地方方笔者认为为,现阶段至至少在理论上上对法人隐私私权和知情权权进行研究是是有价值的关于法人知情权权,有的学者者主张将其作作为知情权的的内容,并将将其定义为::法人知情权权是指法人在在不妨碍他人人利益和社会会利益的情况况下,有权获获得一切对它它有用的信息息,其中包括括法人机构对对其内部成员员的有关情况况的知悉以及及法人对要求求加入其组织织的人的主要要情况的知悉悉[31]]笔者同意这这种观点, 例如,合同同双方一方对对于另一方的的企业经营情情况、资产情情况互相拥有有知情权关于法人的隐私私权,笔者粗粗浅的认为法法律也应当进进行保护隐隐私的经济价价值在知识经经济时代已经经得到了进一一步体现。
笔者在前文文中也已经提提到,由经济济时代的时代代特征决定,隐私的经济功能使得隐私权的性质由单纯的人格权变成了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是有发生例如,笔者认为银行、保险公司等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被这些公司、法人掌握之后不但是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且本身也转化成了法人的隐私如果这些信息不是法人故意泄露给不法分子,而是被不法分子不正当的获取并且利用,给公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那么公民是可以要求这些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人做出赔偿,其本身也是隐私权被侵害的被害者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是信息时代,一定程度上,谁拥有了先进的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法人优先掌握的一些客户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隐私权还有自己公司内部的发展战略、谈判的底线等等的相关信息,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对社会以及他人公开的,法人自己不愿意向社会公开,那么对于这些信息在适当、不违法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是应当承认和保护其隐私权的对于侵害法人这些隐私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虽然作为传统上上,自然人专专属权利的人人格权以及属属于人格权性性质隐私权具具有非物质性性,体现的是是精神利益而而非物质利益益, 但是知知识经济时代代隐私权和知知情权均可以以产生利益,因因而具有部分分财产属性。
知知识经济的创创造离不开企企业法人所做做出的贡献,笔笔者认为作为为经济生活的的重要组成部部分的企业法法人应当具有有自然人隐私私权以及知情情权性质的权权利这对于于保障企业发发展壮大、利利益不受侵害害有着极其重重要的意义既既然承认法人人的隐私权和和知情权的存存在,那么如如同自然人的的隐私权和知知情权一样,法法人的知情权权和隐私权也也必然会有冲冲突和矛盾的的产生,也需需要平衡和协协调因此在在理论和实践践中,研究法法人的隐私权权和知情权以以及二者之间间的冲突和解解决,都是有有积极地意义义的,并且随随着知识经济济时代的不断断发展这种进进步意义将进进一步彰显二) 冲突的特点知识经济时代的的重要特征就就信息技术的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技术的发展,为为收集和利用用个人数据的的提供了重要要的技术支持持,同时也为侵犯犯公众之隐私权权打开了潘多多拉魔盒,或或许不经意之之中公众的隐隐私已经受到到侵犯在知识经济济时代,社会会信息化高度度发展过程中中知情权的不不断扩张以及及对隐私权前所所未有的挑战战是严峻问题:1.国家管理机机关对公众隐隐私存在侵犯犯的可能信息技术的发展展使得政府的的数字化管理成成为可能,管管理变得高效效和顺畅的同同时也可能导致很多社会会问题。
由于大量的的个人信息例例如个人基本信息息、通讯信息、信用信息乃乃至违法记录录等都会被收集起来,如如果管理不善善或者由于意意外情况出现现就可能会对公众的隐私权构成威胁,如如果出现泄露露的情况就会给人们带来来很多烦恼甚甚至是严重伤伤害比如某商人人通讯记录被被泄露,与之之相联系的客客户都会被其其竞争对手掌掌握,而影响响其经营成果果此外,档案信息都都储存在各级级人事部门包括括人才中心之之中,此类信息对对于个人非常常重要,如果果信息管理机机构管理出现现纰漏将严重重侵犯公众的的隐私权并导导致严重的后后果2.生物技术的的发展面临的的伦理和社会会问题生物技术的发展展为基因研究究奠定了坚实实的基础,基基因作为人类类的生命密码码,对于个人人具有重要的的意义现代医学发发展表明:基基因密码可以以被知悉、了了解,因此说说现代社会,基基因应当作为为隐私的重要要内容而加以以保护基因因信息的泄露露将会带来灾灾难性的社会会问题特别别是克隆技术术的逐渐成熟熟,一旦基因因信息被不法法分子掌握,那那就不单单是是社会问题而而涉及伦理问问题了3.隐私权的财财产属性体使使得商家利用用隐私盈利成成为可能商品经济社会,商商业机构为了了盈利千方百百计地获取公公众的个人信信息并加以掌掌握。
比如利用各各种优惠活动动让客户填写写个人资料,特特别是网上购购物,信息填填写必须真实实准确(淘宝宝的人都知道道个人信息有有误将导致交交易无法进行行),虽然所所有商家都承承诺保护登记记人的隐私权权,但是谁能能监督和证明明他们不会泄泄露这些信息息呢?还有银银行通过信用用卡的消费记录去解客户户的消费和信信贷情况等等等甚至不良商商家为了追逐逐利润,将收收集到的各种种个人信息进进行出售,这就是是前文提到到到经常有莫名名其妙的推销销进行各各种推销的信信息来源,目目前这一问题题已经十分严严重地困扰着着公众的正常常生活在电子商务务发展过程中中,个人信息被收集、窃窃取、泄露成成为消费者非非常关注的问问题,在潜在的网购购用户中,很多潜在在的消费者特特别是有身份份和地位的人人由于担心隐隐私权被侵犯犯而放弃网购购这一形式4.偷拍和窃听听等违法犯罪罪行为严重侵侵害公众的空空间隐私权科技的进步使得得各种高科技技产品日渐普普及,针孔摄摄像机、窃听听设备在任何何电子科技城城以很低廉的的价格都可以以买到,大大大降低了窃听听和偷拍的成成本特别是是摄像功能手的普及,使使得偷拍这种种行为变得更更加方便,无无线网络技术术的发展又使使得这些偷拍拍、窃听内容容的传播变得得更加简洁。
网络上的各各种“门事件”已经不再让让公众感觉陌陌生,我们从从网络上经常常看到各种很很私密的内容容和信息,都都是偷拍的“杰作”因此,人们感到自己时时时都存在被别别人的监视的的可能,隐私私权或被严重重侵害,而产产生不安心理理,导致了生生活安宁受到到了严重干扰扰此外,近年以以来,基于公公共管理的目目的,所有城市都安装大量的的摄像头,这这一行动被戏戏称为“天网”然而在保保障安全的同同时,社会公公众不得不忍忍受来自于四四面八方的监监视设备和日日渐萎缩的私私人空间,因因此也引发了了关于公共安安全与空间隐隐私的激烈争争论[200]可以说,知知识经济时代代科技的巨大飞飞跃给人们生生活带来便利利的同时也给给隐私权的保保护带来了前前所未有的挑挑战三、 知识经济时代隐隐私权与知情情权的冲突的的平衡与协调调(一) 平衡与协调隐私私权与知情权权的冲突的法理理支撑 通过过上文的论述述可知:在知知识经济时代代,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的冲冲突是难以避避免的,并且且随着社会的的不断发展变变化二者之间间的冲突将呈呈现更为复杂杂的各种表现现形式这些些冲突在本质质上讲就是法法的不同价值值之间的冲突突因此,实际际上平衡与协协调知情权与与隐私权的冲冲突,就是指指民众的知情情权与隐私权权这两种价值值出现冲突并并且不可兼得得时,在宏观观的法理上或或者具体的立立法和适用法法的过程中对对二者按照一一定的价值位位阶顺序进行行排列,根据据具体情况优优先适用高位位阶的价值,从从而使二者达达到一种平衡衡有序的状态态。
平衡与协协调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的冲冲突的法理支支撑就是为具具体案件中的的二者的价值排排序,寻找法法理层面的支支撑张文显教授认为为,法的所有有目的和形式式价值都是值值得希求和珍珍视的美好事事物,但是并并非所有有价价值之物都是是等价的,它它们之间在价价值大小、高高低、多少上上可能是有所所差异的由由于各种法的的价值的实现现都需要相应应的社会资源源和机会,而而资源和机会会总是有限的的,所以就有有必要将法的的诸多价值按按照一定的位位阶顺序排列列组合起来,优优先适用高位位阶的价值[21]人类社会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的影响,以及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决定,法律的价值冲突是难免的尽管使用价值位位阶的方法平平衡和协调隐隐私权和知情情权二者之间间冲突的方法法,具有一定定的弹性,并并且使用时必必须结合具体体的案件事实实和条件才能能最终确定,但但是为了把法法的隐私权和和知情权之间间的价值冲突突控制在法律律秩序允许的的范围内,为为了降低二者者之间冲突的的频率和强度度,就必须根根据具体案件件的情况对隐隐私权和知情情权进行价值值整合而价价值位阶的方方法无疑能够够对问题的解解决,提供一一种相对较为为合理的法理理支撑,并且在当前迫迫切需要解决决的隐私权与与知情权之间间的冲突问题题上具有积极极的现实意义义。
二)隐私权与与知情权冲突突的协调原则则如前文所述,如如何协调知识识经济时代隐隐私权与知情情权这一矛盾盾统一体的冲冲突,是目前前迫切需要解解决的问题但但是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的冲冲突是无法预预先以法律或或规范加以规规制的,特别别是知识经济济时代,个人人信息与社会会信息的空间间本来就很难难区分开,如如果强制对两两者进行区分分不但理论会会滞后于实践践发展,而且且现实中也难难以操作因因此,只能是是在二者冲突突产生后依据据冲突的协调调原则加以平平衡正如美美国著名律师师范伯格所说说:“没有办法为为所有人的法法定权利划出出固定不变的的界限,以便便当冲突发生生时,我们能能够免除审判判就可以判断断是非往往往是冲突发生生之后,必须须尽力做出调调解,而不是是预先以法律律和法令来防防止冲突[22]于隐隐私权与知情情权冲突的协协调原则现有有很多理论研研究成果,隐隐私权与知情情权冲突主要要表现是二者之间存存在特定的关关系,即无论政府官员与公公众、公众人物与普通人还是是公众与公众,冲突突的前提是权权利主体存在在特定的关系系因此笔者者认为隐私权权与知情权之之间冲突的协协调原则主要要为以下几点点:1. 平等保护护原则无论论对于隐私权权还是知情权权都应平等地地受到法律保保护,这种保保护不仅仅是是指对权利主主体进行保护护,因为主体体平等原则是是宪法乃至法法治精神所提提倡之根本理理念,而且是是对权利本身身进行平等保保护。
无论隐隐私权还是知知情权我们不不能从其权利利本身来说何何种权利是优优越于另一种种权利,正如如前文说二者者皆是自然人人的基本权利利,隐私权具具有人格权属属性,而知情情权是体现政政治权利的一一种权利但但是权利是否否能够得到平平等的保护,或或者说有无平平等受到保护护之可能则决决定于对权利利本身的认识识在对于权权利的分类中中我们可以知知道权利体系系之中有基本本权利和普通通权利之分,有有绝对权利和和相对权利之之分,有实体体权利和程序序权利之分等等等,但对于于发生冲突之之权利,是否否有主次之分分呢?从司法法实践中我们们可以看到发发生冲突的权权利基本上都都是具体的、体体现现实利益益的权利而非非抽象的、概概念化的权利利,可以说在在保障公众利利益的层面上上是不能分出出哪一种权利利是优于另一一种权利的如如果赋予某种种所谓社会意意义大的权利利优越于另一一种权利,就就相当于赋予予该权利主体体以特权,也也就等于否认认了权利主体体之平等,这这就意味着法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之法治治精神失去了了存在的意义义因此,对对于协调隐私私权与知情权权的冲突,必必须将平等原原则作为前提提和基本原则则,二者之间间无高低之分分,方能使二二者都能得到到更好地得到到保护和实现现。
2. 社会政治治及公共利益益至上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公民要求法律律保护和尊重重自己的与社社会政治以及及公共利益无无涉的私人隐隐私都是正当当的,也是每每一个法治国国家应当做到到的但是,一一旦当公民的的隐私权涉及及社会政治及及公共利益时时,法律就要要偏向于后者者,法律就应应当为公民了了解与每个公公民都息息相相关的的社会会政治及公共共利益的信息息提供知情的的条件和便利利因为它更更加符合社会会和大多数人人的需要和利利益因为我我们每一个公公民是一个独独立的个体的的同时,还是是一个社会性性的主体,个个人生活的每每一方面都与与社会不可分分割因此,法法律保护每个个公民对社会会政治及公共共利益的知情情权,实际上上从长远来看看,也是在保保护隐私权主主体的权利因因为,隐私权权的主体也要要参与社会政政治和公共生生活因此,公公民个人的隐隐私与社会政政治和公共利利益发生冲突突时,社会政政治及公共利利益至上,在在根本上并不不矛盾社会会政治及公共共利益原则上上并不是对政政府官员及其其他公共人物物隐私权的剥剥夺或限制,而而是为了保障障社会政治和和公共利益,牺牺牲某些个人人隐私权换个角度讲,隐隐私权并不是是无限制的如如同笔者在前前文中介绍的的,隐私权是是隐私权主体体对自己与社社会利益无关关的私人信息息进行独立支支配的一种人人格权。
所以以说,并不是是所有的隐私私都当然的应应当得到法律律的保护,它它应当受到社社会政治以及及公共利益的的限制对于于社会政治的的具体定义尽尽管不同的国国家和学者会会有所不同,但是没没有争议的是是几乎所有的的定义都包含含了治国理政政的公权力因素素因此,对对每个社会公公众都是息息息相关的普普通民众以及及官员个人的的隐私权与之之冲突时理应应是社会政治利益益至上此外,公共利利益也是关乎乎每个社会公公众的利益,任任何人包括(官官员及其他公公众人物)参参与涉及公共共利益的活动动时,他的隐隐私权便会受受到部分的剥剥夺人们生生活在社会中中具有社会性性,所以每个个人的活动都都不可避免的的受到公共利利益的适当合合理的干预,否否则各行其是是,社会就会会失去秩序的的制约而走向向混乱对此此革命导师恩恩格斯曾经有有一句精辟的的阐述:“个人隐私一一般应受到保保护,但是当当个人私事甚甚至隐私与最最重要的公共共利益——政治生活活相联系的时时候,个人私私事就已经不不是一般意义义上的私事,而而属于政治的的一部分,它它不受隐私权权的保护,应应成为历史记记载和新闻报报道不可回避避的内容[23] 具体而言,社会会政治及公共共利益至上原原则要做到以以下两点:(1)官员隐私私权适当减损损原则。
这个原则是是社会政治及及社会公共利利益原则的必必然延伸,这这也是公民正正当行使知政政权的需要对对此美国的第第三任总统杰杰弗逊曾经说说过:“一个人担任任公职后,他他应该把自己己看成是公共共财产”尤其需要要注意的是,我我国是人民民民主专政的国国家,每个公公民都是国家家的主人,而而官员(也成成为国家干部部)则是为人人民、为每一一个大众公民民服务的,因因此对于治国国理政的官员员的隐私权理理应进行适当当的减损、限限制首先,公公民行使知情情权需要对国国家工作人员员的隐私权进进行限制公公务人员上任任、合法履职职对国家工作作人员的学历历、健康、家家庭情况等等等都有特殊的的要求实际际上这些个人人信息,已经经不是单纯的的个人信息,而而是与国家政政治、社会公公共利益有关关的信息,是是公民知情权权的当然内容容,是公民知知政权的客体体因此,公公民行使知政政权需要对国国家工作人员员的信息进行行适当的减损损、限制其其次,对国家家工作人员的的隐私适当减减损也是民主主法制要求的的应然要求民民主法制要求求人民对国家家工作人员的的公务活动进进行监督,因因此要求公务务活动公开、透透明,而做到到这一点公开开官员等公务务人员的信息息是民主法制制行使监督权权的前提。
最最后,官员等等公务人员的的职业选择决决定了其应当当付出一定的的隐私权减损损为代价公公务人员行使使一定的公权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