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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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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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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 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驻地、大临、道路、拆改、征迁、 施工现场等所有活动场所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保护活动所称电 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 信设施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 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 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 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 于线路两侧各 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 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四、电力设施保护区其他施工作业报批、协商规定 项目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 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 500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 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 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 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 全1.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2.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保护区;4.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5. 超过 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五、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 项目部需对进场的全体员工含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涉及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并应按规定进行日常教育2. 项目部在进行各项施工、生产、生活活动前,由管片负责 人组织对施工、作业、活动范围及附近的既有地上、架空电力设 备、地下电力电缆等管线进行调查;需要时根据地下管线标志进 行人工探挖,探挖后做出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需有防 盗措施),按照规定标识出安全保护区域3. 项目部安排专人调查既有设备的产权单位、与产权单位订 立安全协议。

对新建成自高铁工程中妨碍电力设施,双方单位必 须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 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4. 施工技术部门、征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迁移、保护 方案;根据确定的迁移、保护情况,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作业前对所有参与活动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会议形式将安全 交底到位并签字确认5. 按照安全交底、安全措施要求,按照职责进行责任划分、 责任明确到人,生产活动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按要求安全技术措 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6. 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督促项目部各部 门、现场施工员等落实安全职责,安排专人盯控、检查物机部对到场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施工作业前的再次验 收领工员、班组长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讲话安排专人负责落 实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施工作业区; 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保护区域,施工、作业、活动过程必须 有专人负责盯控安排安全员盯控、监督检查7. 项目部、现场安全员对既有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需全面掌 握,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需全程盯控,监督管理人员履职、作业 人员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情况8.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进场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按规 定进行严格的进场检验,不得“带病”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 效证件上岗作业,设置专人盯控、严格落实“一机一人”(一人 操作、一人防护)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 术交底、涉电安全技术措施。

9. 其他移动、联通、电信等的电缆线、杆塔、拉线的保护参 考本制度内容10. 现场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或 者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 必须逐级汇报到项目经理、局指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局 指领导及时汇报到监理、成自宜建设指挥部领导、设备产权单位11. 项目部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三违”的人员按规定 进行处罚;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 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其他未尽事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附:电力设施主要安全措施电力设施的主要安全保护措施(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 为1. 直接或者操作物体触碰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 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2. 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 和标志物,或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3.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 300 米的区域内放风筝4. 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或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 缆、安装广播喇叭。

5.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6. 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 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识牌7. 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8 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物料8.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 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9.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 道路;10.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 500 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 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 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 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12.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 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13.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1. 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 电的物品;2. 不得烧窑、烧荒;3.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1. 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 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种植树木、竹子;2.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 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1.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5米的区域;2.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10米的区域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 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 的道路;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 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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