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LED家居照明项目建设工程报告LED家居照明项目建设工程报告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 3二、 合同价款调整 6三、 合同价款结算 12四、 承包合同价款 18五、 工程量清单 19六、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23七、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26八、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30九、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39十、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45十一、 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 54十二、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 58十三、 新一代智能制造技术在建筑业的应用 67十四、 BIM技术在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 70十五、 BIM技术在规划设计阶段的应用 73十六、 公司简介 8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85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85十七、 投资估算 86建设投资估算表 87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88流动资金估算表 90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91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92十八、 经济效益分析 93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94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95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97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99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101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
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43.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6095.9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3319.6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75%;建设期利息271.1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8%;流动资金2505.1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56%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095.93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0562.66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5533.27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13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4811.8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744.89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1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77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1369.75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8667.00约43.00亩1.1总建筑面积㎡49432.64容积率1.721.2基底面积㎡17773.54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03.522总投资万元16095.932.1建设投资万元13319.652.1.1工程费用万元11742.73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251.952.1.3预备费万元324.972.2建设期利息万元271.132.3流动资金万元2505.153资金筹措万元16095.933.1自筹资金万元10562.663.2银行贷款万元5533.274营业收入万元313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4811.80""6利润总额万元6326.52""7净利润万元4744.89""8所得税万元1581.63""9增值税万元1347.31""10税金及附加万元161.68""11纳税总额万元3090.62""12工业增加值万元10556.98""13盈亏平衡点万元11369.75产值14回收期年5.77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2.16%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4281.90所得税后二、 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一)法律和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二)工程变更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3、因非承包商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补偿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五)工程量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工程量偏差,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六)物价变化1、调整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如要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2、调整方法(1)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将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七)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的增加,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产生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如发包人要求赶工,则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八)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定额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补偿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九)工程索赔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索赔时,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索赔费用的组成要素可涉及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和利润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分为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三种1)分项法分项法是指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的费用损失项目分别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工程索赔均采用该方法2)总费用法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总费用,计算出索赔金额,这样的索赔金额计算方法叫作总费用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索赔金额,往往包含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只有当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难以准确地进行分项记录和资料收集,不易计算出具体费用损失时,才会采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金额3)修正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因素,使之趋于合理修正方法是:将计算索赔款时段和工作项目限定于受影响的部分,并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
三、 合同价款结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过程,主要包括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一)期中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期中结算过程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三部分内容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1)预付款支付比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的总金额、分期拨付次数、每次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长短等具体情况2)预付款的扣回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比例,将已支付的预付款以抵充各期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的比例在20%~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还工程预付款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日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如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2、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指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进行工程计量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在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工程计量包括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1)单价合同计量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承包双方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总价合同计量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规定。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作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3、进度款支付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本期应结算的进度款可分为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和价款调整两大部分1)已完工程结算价款1)单价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2)总价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2)价款调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二)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承包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原则(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3)其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为招标采购的,按中标价调整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按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调整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进行计算;若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4)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索赔费用应依据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办理竣工结算时,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现场签证金额应依据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应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中。
7)办理竣工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的计取标准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此外,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计入结算2、质量保证金预留原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日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四、 承包合同价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如下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双方约定的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单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的,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2)对于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的风险二)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五、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不同阶段,工程量清单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这里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无论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还是其他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均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个要件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各专业工程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按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二)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三)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它是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暂估价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3)计日工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的一种协议方式。
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工程量清单中,应列出计日工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工程量清单中应列出总承包服务费的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四)规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②住房公积金若出现规范中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五)税金项目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规定,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税金项目的列项方式有所调整,税金项目主要是指增值税六、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2年,九部委又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也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尽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但其中影响较大、应用广泛的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
因此,这里主要介绍该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一)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通用合同条款包括24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二)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三)合同附件格式格式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合同协议书除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人选2、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2)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要求担保人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在标准履约保函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以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同样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按照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保函格式中明确规定“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七、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
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1、工程量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关于咨询意见及争议鉴定1、咨询意见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2、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施工合同争议鉴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八、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勘察单位为完成工程勘察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勘察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
一)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勘察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勘察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勘察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勘察合同条款及格式勘察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勘察人义务、勘察要求、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暂停勘察、勘察文件、勘察责任与保险、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③专用合同条款④通用合同条款⑤发包人要求。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二)工程勘察合同履行1、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交给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工程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2、勘察人主要义务(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建房地严经济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4)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6)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7)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8)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进行测绘9)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10)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1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12)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13)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16)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7)勘察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3、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发包人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的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2)勘察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芝的,属勘察人违约: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务;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勘察人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九、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设计单位为完成工程设计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一)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设计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设计合同条款及格式。
设计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设计要求、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暂停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2、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发包人主要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交给设计人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设计文件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
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说明和解释4、设计人主要义务(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提前14日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4)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6)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7)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8)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9)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0)设计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5、违约责任(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发包人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