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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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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消防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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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消防规范篇一: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 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 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 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2 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 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4 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篇二:配电室门窗消防规范要求 关于配电室的门 根据以下这三本书《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电气专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中的规定,把有关电气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摘录出来,放在一起,供大家参考 配变电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 3.3.2第13条 配电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设门槛 3.3.2第14条 配电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往配变电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双向门 3.3.2第15条 高压开关柜下设有地沟时,其地沟深度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及电缆数量,一般为1.0~1.5m,宽度不小于0.8~1.0m,当设有可以进人的电缆夹层时,其净高不小于1.8m 3.9.1配变电所对建筑专业的要求 1、配变电所各房间的耐火等级按下列要求选择: 1)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 2)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少油断路器)、高压电容器室(油浸式电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应低于二级; 3)低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真空断器或非燃介质断路器的高压配电室、低压干式电容器室,不应低于三级。

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2、有充油设备的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甲级防火门4、低压配电室、无油高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门,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 5、配变电所各房间之间的通道门宜为双向开启门或向低压侧开启 6、配变电所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7、配变电所开向室外的门窗、通风窗等应设有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8、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以设能开启的窗,但临街的侧墙不宜开窗 9、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的门宽及高,应按最大运输件加外部尺寸 1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并宜设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两个出口的距离超过60m宜增加一个出口 11、当配变电所设在楼上或地下室时,应设有设备运输吊装孔,其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运输的需要 12、油浸变压器室的内墙宜为砖墙勾缝、刷白,配变电所其他房间为抹灰刷白 13、配变电所各房间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水磨石地面,有通风要求的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应采用抬高地坪的方案,变压器室的地面应设有坡向中间通风洞2%的坡度。

14、设置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为防止地面水的侵入,要求配变电所的地面抬高不小于100~300mm 15、配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考虑防水、排水措施配变电所《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电气专业 4.2.1第8条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正上方或正下方,当贴邻时其隔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配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 第6条 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配电间的墙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配电间是指安装楼层配电箱、控制箱、垂直干线、接地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 弱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 21.2.2 弱电间的位置选择: 1、弱电间应与配电间、电梯间、水暖管道间分别设置 2、弱电间应设在便于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弱电间不宜临贴外墙 3、弱电间的位置应方便各种管线的进出,尽量靠近控制室、机房,位于布线中心 4、兼作综合布线系统楼层交接间时,弱电间距最远信息点的距离应满足水平电缆小于90m的要求 5、根据建筑面积、系统出线的数量、路径等因素,每层设置一个及以上弱电间每层弱电间应在与上下层对应的位置。

21.2.3 弱电间对建筑专业的要求: 1、弱电间的面积(净空) 1)不进人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1.0m(宽)x0.3~0.4m(深); 2)进人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1.5mx2m,有三面墙可敷设竖向管线(槽)或安装设备,竖向管线不宜遇到建筑横梁;3)兼作综合布线系统楼层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于5m2, 兼作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 2、弱电间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30mm 3、弱电间的检修门应往外开,门的高度宜与同层其他房间门的高度一致,但不应低于1.85m,宽度不小于0.8m 4、应根据系统设备的需求,采取防静电、防尘措施 21.2.7 弱电间对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 1、弱电间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 2、弱电间的墙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3、弱电间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 4、弱电间应设置与上级(转 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配电室消防规范)管理部门通信的装置 机房《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 21.3.1 机房是指办公楼、综合楼、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主机设备、通信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布线管槽、接地干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

21.3.3 机房的位置选择 1、机房不应设于变压器室、汽车库、厕所、锅炉房、洗衣房、浴室等产生蒸汽、烟尘、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干扰的相邻和上、下层相对应的位置 2、远离易燃、易爆场所 3、机房应设在便于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机房不宜临贴外墙 4、机房的位置应方便各种管线的进出,尽量靠近弱电间、控制室21.3.10 机房(电气专业)对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 1、机房的消防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机房的规模、等级,配备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自动喷淋系统(这一条针对电气的所有房间) 2、机房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门禁、紧急报警等设备,并纳入同类系统的统一管理 3、机房应设置与控制室(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通信装置 配变电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9.1(强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强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篇三:配电室防火设计要求 配电室防火设计要求 中国消防 | 时间: 2007-12-13 | 文章来源: 贵州 | 作者: 贵阳消防支队 高压配电室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混凝土地面,长度大于7米的高压配电室和长度大于10米的低压配电室至少应有两个门,并应向外开启相临配电室之间一般不宜设门,如必须设门时,则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配电室可以开窗,但必须采取措施,如设网格不大于20毫米的铁丝网和遮雨棚,以防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高低压配电装置如布置在同一室内,装置见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室内单台断路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时,一般要安装在两侧都有隔板的隔间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隔间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室内单台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60公斤以上及10千伏以上的油浸电压 互感器,还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以防爆裂时,燃烧着的油流散,扩大火灾损失,若门开向建筑屋内时,应设置能容纳100%的储油设施和容纳20%的油量的挡油设施,当门开向建筑物外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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