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移动智能终端配公司治理手册移动智能终端配公司治理手册目录一、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 3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9三、 信息披露 12四、 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 15五、 企业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异同 20六、 企业集团治理定义与目标 24七、 韩国模式的特点、问题及启示 25八、 美国模式的特点、问题及启示 31九、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35十、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 36十一、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7十二、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39十三、 监事及其职责 41十四、 产业环境分析 43十五、 移动智能终端保护类配件发展历程 43十六、 必要性分析 45十七、 公司简介 46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7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7十八、 SWOT分析 48十九、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55劳动定员一览表 56二十、 项目风险分析 57二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60一、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打击证券内幕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面对的重要课题一)完善预防监督制度1、塑造社会信用机制社会大众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大众投资者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但当前市场,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拥有大量的信息,而社会大众却只能通过较少渠道获取信息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要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建立完整的信用机制而证券市场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良好运行需要外界环境的配合,所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证券市场诚信氛围形成的基础加强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符合市场各方面的利益我们应该重点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证券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其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机制和诚信问责机制;最后,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2、提高投资者素质目前我国投资者的素质难以跟上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教育将会减少内幕交易成功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交易所和各券商应该利用一切媒体—一互联网、电视、报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展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应该是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有关知识、投资者的各项权利以及维护投资者手段的各项权利和途径同时我国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证监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各种疑问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治理专项活动,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4、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对网上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正确性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可靠性,使操纵者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成功的可能性降低具体的,监管部门应该在相关的证券法规、规则中加入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条款,同时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不仅上市公司等主体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本身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公正、公平和公告的及时性,以防止操纵者利用政策因素操纵股价。
5、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①建立联合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必要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证券监管稽查力度,联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之间,要做到“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三点一线”之间的联动,促进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②建立或引入有效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指标体系构建内幕操纵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甄别传统的对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主要应用“事件研究法”、换手率等市场运行指标观测股价波动,尽管这些指标简明直观,但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即在内幕交易发生时难以及时预警,而当确认内幕交易时,内幕交易者可能已经结束内幕交易行为这显然不适应内幕交易的日趋复杂性趋势,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针对传统指标的缺陷,我们提出了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引入流动性、自相关性、信息反应能力等指标,实现内幕交易监控的技术化、模型化和动态化,根据微观技术指标即时监测股价运动状态,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防止内幕操纵事件发生。
③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奖励机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如何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对之进行控制和禁止,将是监管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还有,由于国内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更强调政府主导,市场多元化的监管制度没有确立,这不仅增加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运作成本,导致监管低效率,而且也无法调动整个市场其他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受害人投诉,新闻监督等公众监督,证监会还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来强化市场监管机制的广泛性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关键在于执法成本与执法意志监管层应该加大对交易行为的关注力度,利用新闻监督、民间舆论和中小股民的力量,对不法行为进行内、外部监督二)法律责任制度要想完全扼制内幕交易的泛滥,需要一个行政、刑事、民事相结合完整的法律制裁制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从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
1、加重行政处罚尺度在证券立法的早期阶段,行政责任更是反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违规成本过低必然会促使更多内幕人铤而走险市场越活跃,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我国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在内幕交易中,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为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故其必然成本很低尽管我国不断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其法定成本在逐步增加,但由于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受罚率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立法既然无法根除内幕交易,那就应对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有效威慑行为的社会效应2、强化刑事处罚措施和程度当然光靠行政法规和行政手段显然远远不够,毫无疑问,最严厉和最有威慑力的武器,就是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应用许多学者认为将内幕交易罪、贪污罪、贿赂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进行比较后,认为与这些犯罪具有极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幕交易罪,其最高刑期仅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低因此《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现有刑事处罚规定得较轻加重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幕交易的规制3、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内幕信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未公开性。
内幕信息之所以称为内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信息的非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认定是对实质上公开标准的认定,即信息是否为市场所消化某项消息一旦被投资人知悉,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消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二是确切性认定信息是否具有确切性,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原则: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虚假信息不具有确切性,如捏造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妄加揣测的谣言,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二,确切性是相对的,只要确实来自于信息源,且与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论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或按知情人的预测方向运行,也不论该信息是否为信息发源地的人所编造或是否事后被发现“虚假”,都应当构成内幕信息其三是重大性,即为实质性,是指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在《证券法》中,并非所有的未公开信息都能构成内幕信息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中相关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二)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也称内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开而对特定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内幕人依其标准不同,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接触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前者是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仅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等其他人员。
内幕人员界定的宽与严,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由于内幕人员界定标准的复杂性,各国对此的规定肯定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均持较为严格的态度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定义为: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的争论,主要是内幕交易的主观心态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利用”一词本身含有积极地或有意识地促使客观事物或规律发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种在人们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这正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议,又不知是内幕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这是内幕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内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这是指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人的行为不一定是为了自己谋利,也不一定是为了帮助他人买卖证券,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第三,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也是利用内幕信息的又一种形式三、 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们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而信息披露正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普遍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理论上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二:①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
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②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根据信息经济学,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大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是,即使是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迟早、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二)信息披露的价值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作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的信息通过直接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等,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公司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号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ParthaSengupta(1998)研究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师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商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很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筹资成本的反向关系越明显公司为了获得社会资源就必须满足资源提供者对信息的需求三)信息披露的目标提升信息透明度是信息披露的目标所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例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供应商、销售代理商之间,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某一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而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契约动力将驱使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所有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及评价是契约当事人内部协调的结果。
如果参与契约签订的人数众多,契约就可能失效,因为此时契约签订成本太高由于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且由于信息处理处于经营者控制之中,信息质量和披露质量被利益相关者所关注考虑到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就信息需求达成一致意见四、 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一)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的质量,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一是财务信息,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等,审计及信息披露评价当前比较注重审计关系本身的合规性、独立性;三是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目前虽具有较高的定性标准,但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四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应建立网站,便于投资者及时查阅有关信息总的来看,信息透明度的核心是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的一致性真实性是信息的生命,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按照一定标准予以检验一般情况下,作为外部人仅通过公开信息是无法完全判断上市公司资料真实性的,但是可以借助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规历史记录等评价信息披露真实性。
从信息传递角度讲,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搜集、分析信息,并验证信息真实性2、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在信息失去影响决策的功能之前提供给决策者信息除了具备真实完整特征之外,还要有时效性由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掌握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为解决获取信息的时间性不对称性可能产生的弊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管理当局在规定的时期内依法披露信息,减少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强公司透明度,降低监管难度,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当局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公众投资者分析,及时披露的信息可以使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及时披露信息使公司股价及时调整,保证交易的连续和有效,减少市场盲动3、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公司完整的信息,不得忽略、隐瞒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风险及风险程度等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使投资者足以了解公司全貌、事项的实质和结果,披露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和内容的完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运行、股权结构及其变更情况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必须予以披露和评价的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总裁(SamuelA.Dipiazza,2002)提出“公司透明度的三级模式”,倡议计量和报告信息的准则应该具体到各个行业,需要建立具体的公司信息指南如战略、计划、风险管理、薪酬政策、公司治理与绩效评价等信息管理层编制信息报告时遵循的六个目标是完整性、符合性、一致性、评价性、明晰性、沟通性只有当公司以一种整合的方式传递信息,包括市场机会、战略、价值驱动、财务成果等,投资者才能从中受益二)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发展方向有:(1)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为保证公司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至少包括:①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②公司目标与政策这些信息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未来收益,有助于利用该方面的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③经营状况经营状况是潜在投资者及利害关系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④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出资者有权利了解企业股份所有权的结构、投资者的权利以及其他股份所有者的权利。
公司也应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即使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交易,也应披露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变化⑤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求得到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评估他们的资格⑥与雇员和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⑦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直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焦点⑧可预见的重大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及不确定性的加强,为维护出资者的正当利益,公司应预测重大风险并及时予以披露是必要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财务信息将被广泛地披露2)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系统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全方位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监管系统目前可从以下方面入手:①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扩大范围、缩短时间,采用现代化电子手段传统的信息披露一般只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而按目前科学决策的要求,公司治理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会计状况等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各国普遍主张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公司经常主动披露信息,一般披露次数和内容比制度规定的要多。
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②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③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改革审计制度例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五、 企业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异同由于企业集团是由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多个法人组成的群体,这就必然带来不同企业法人,不同层次的责、权、利关系的管理、控制、协调问题因此,企业集团治理比一般公司治理要复杂得多,其组织结构也是多层次的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大型的企业联合体,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以保证其有效运作这种有效性首先要求企业集团的每一个成员企业解决好自身内部的治理问题,协调好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这一点来说,企业集团的治理与一般公司的治理有相同的一面一般公司治理中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外部力量(政府、市场、社区等)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集团的治理同样适用,特别是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或总部)来讲,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其次,要求协调好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集团的整体功能由于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体,各有其独立的财产和利益如何将这些独立的企业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减少相互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关系到企业集团的运作效率,甚至能否生存一般企业的有效运作,虽然也要处理好与其供应商、用户、上下游企业及其他交易伙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像企业集团那样重要因为一般的单位企业主要领先市场方式处理与其他企业间的关系,交易对象的选择具有很大的余地和灵活性,交易关系可能是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因此,不一定要想方设法以致舍弃短期利益与所选定的交易对象建立长期交易和合作关系而企业集团则不一样,如果处理不好与既定企业的关系,相互之间貌合神离,各打自己的算盘,不积极与其他成员企业合作或考虑集团整体的利益,互相猜疑、刁难、设置障碍,就会加大集团的运作成本,降低效率,以致引起集团形同虚设甚至不如单体企业的效率,最终丧失存在的价值而走向解体可见,相对于一般的公司治理,企业集团治理的最大差别就是要设计一套控制、协调、激励和约束机制,处理好企业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集团的核心企业发挥特有的功能,通过建立资本、人事、技术、组织、业务联系等纽带,将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在自己的周围。
核心企业要将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和协调,融于对成员企业自身的治理中,并通过成员企业的治理机制,在解决其内部的代理问题的同时,协调与其他成员企业间的关系,降低企业的市场交易费用及组织内部的协调费用其中对于紧密层企业的控制和协调,主要通过其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方法来进行即核心企业一方面通过持有紧密层企业的控股权,借助紧密层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其高层管理者进行监控,使这些运作条例企业及集团整体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让这些企业拥有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财产,实现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对其的外部治理,对企业及其经营提供高强度的市场激励和约束对于与其关系不太紧密的其他企业,主要利用市场的外部治理和长期契约纽带,以稳定与这些企业的业务和技术协作,对于集团内每个层次的企业,核心企业要发挥控制、协调功能只是对于不同层次的企业,采用的方式不同由此可见,企业集团的治理不仅要解决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还要解决企业间的交易费用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不是分开来单独解决,建立各自的机构、机制和程序,而是将解决成员企业间交易费用问题的主要意图贯穿在公司治理的机制中,从而在企业集团的治理中,同时解决企业运作中遇到的代理问题及交易费用的问题。
一般公司治理和企业集团治理的异同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相同性主要表现在: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也面临着与一般公司一样的代理问题,因此二者在解决代理问题上的目的、程序、治理机制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一般的公司治理着重解决代理问题,企业集团除此之外还要解决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②一般企业的治理从广义上说也包括企业间关系的治理,但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不与既定企业建立和维持稳定的关系,并不影响其存在;而对企业集团治理来讲,不与既定企业建立稳定的关系,就不会形成企业集团,协调不好这种关系也将极大地影响企业集团的效率甚至生存③在处理企业间关系上,一般企业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企业集团由于存在着资本、人事、技术、组织等联结纽带,有其控制和协调中心,从而在企业间关系上出现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④在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外部市场治理等方面,企业集团也与一般公司存在较大差别,从而使同一治理机制在一般公司和企业集团作用力度和方式上出现差异六、 企业集团治理定义与目标治理机制的本质在于对事后租金的讨价还价,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公司是一组契约关系,缔约主体包括股东、供应商、顾客以及公司的经营者等,在缔约方之间要针对准租金的分配而进行的各种约束性的机制设计。
集团治理则是在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的关于准租金分配的机制设计,来协调企业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实现企业间交易换言之,集团治理是指一组连接并规范企业集团所有者、董事会、经营者、员工及其他利益关联者彼此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企业集团的实质就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将若干独立的法人企业纳入到统一管理体制下,使若干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来自其他企业的控制力量这种管理体制作用的结果是,单一企业内部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而母公司因为统一的整合和战略管理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在这种利益得失的冲突之中,建立起为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机制是一种必然要求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企业的战略决策,从而满足企业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对于企业集团来说,作为治理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数众多,不仅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而且包括子公司的治理主体在企业集团治理中,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凭借其资产所有权对子公司进行治理因此子公司的行为要体现母公司的决策意志综上分析,企业集团治理的目标是,建立能够平衡企业集团各个治理主体的利益,维护企业集团成员的长期有效合作,实现集团长远战略目标的机制。
由于母公司的战略核心地位,企业集团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设计能够保证母公司对子公司实现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从而能够克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集团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子公司行为违背母公司的缺陷当然,企业集团的这种制度安排也要能够充分保护子公司及其治理主体的利益,尽量减少和避免母公司处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之便,侵害子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七、 韩国模式的特点、问题及启示在韩国,由两大类型的企业集团:一是以家族为背景的大集团,如“现代集团”、“三星集团”、“乐喜集团”等;二是由政府投资的大企业,如“大韩石油”、“韩国信托”等,在战后韩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两类企业集团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特点如下:①规模大1985年,“三星”、“现代”两大企业集团进入全球500强其中,在1990年,“三星”实现销售收入450亿美元,名列全球11位②经营多元化在韩国,各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企业之间很少相互订购零配件,因而就形成了各企业集团经营的项目无所不包三星”下属的31家关联企业,遍布食品、造纸、石化、重机、造船等11个行业,“现代”下属43家企业,除经营产业外,还介入金融业。
③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可以说,韩国的大企业集团主要在20世纪50年代战争结束后,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扶持下成长起来的,以“金星”、“双龙”为代表60年代,韩国政府又实施了五年发展规划并在发展道路上采取了“不平衡发展战略”,政府将有限的资源配置于重化工业部门,以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在产业组织和企业模式上,开始涉入由政府控制与大财团垄断的模式,政府、财团和银行之间紧密结合,政府采取各种手段支持和扶植大型企业集团,以“大宇”、“现代”为代表目前,韩国国内50家最大的企业集团中,有近40家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韩国的企业集团的发展可以说为韩国经济济身“亚洲四小龙”的位置奠定了基础其治理结构特征如下:①采用“集团会长一营运委员会一子公司一工厂”的四级组织结构在这一形式中集团会长是最高领导,在会长之下设营运委员会,相当于顾问委员会营运委员会聘请子公司会长和社长参加,对集团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实施方案营运委员会作为一个协助会长的管理和决策参谋机构,同时拥有人事任免权、投资决策权、合资公司营业计划审批权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身可以发行股票、募集上市工厂是子公司的生产单位。
②家族控制与家族经营韩国企业集团多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其中以家族经营为中心的垄断色彩异常浓厚即使是一些实行了股份制的企业集团,从表面上看,企业已经实行了社会化、股份化,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只是以家族、亲属、朋友的名义将自己的股份分散开来,其实际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创办人手中③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过大,与政府关系密切政府采用优惠贷款和税收等措施,促使企业集团的形成,对于国家所选定的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政府也拥有很大的控制权,甚至直接干涉其经营比如政府为了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可以在极短的时期内将重要企业合并,政府还可以直接干涉企业经营的确定,甚至责成某些企业必须实现年度目标,并对实现目标的企业予以有形或无形的奖励④资本结构总负债率过高,债务约束不力由于政府的多种优惠措施,韩国大企业集团采用兼并和多元化手段积极扩张,而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这就造成了企业集团过度负债经营上述的企业集团的治理模式,到1997年以前曾经作为一种成功的典范,它不仅为韩国重化工部门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也造成了韩国经济30年的高速增长然而自1997年初特别是东南亚金融风暴后,这种模式暴露出了它先天性的不足,主要是其庞大的债务直接致使其破产。
在30家最大的企业中,有11家宣布破产,其他幸存下来的企业纷纷减少投资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从上述的后果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启示之一:加强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我国企业集团在组建和运作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与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密切相关,而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产权和董事会的职能发挥上从产权上看,不少国有企业集团产权主体不清,所有者缺位,即使进行了股份化改制,国有股比重仍然过高,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特点,小股东的权力根本无法保护,这与韩国企业集团家族控制有相似之处;在董事会的构成上,内部董事所占比重太高,这也与韩国企业相似,而且我国的外部独立董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独立,其在受聘、报酬、董事会、决策程序等方面受经理层的控制,不少被用来作为“花瓶”,没有真正的话语权对我国民营企业来说,家族色彩更为明显,尽管这种体制在企业发展初期因管理成本、协调成本小有利于发展,但在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的程度后进一步发展肯定会受资金和职业管理人才的制约我们只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本和职业经理人员,才能达到上述目标我们认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治理结构都必须进行改革,并可在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改革方面借鉴韩国企业集团的做法,大力推行企业集团股权的多元化,大大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并完善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
在完善股东大会职能的做法上,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如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鼓励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尤其是在提名相关管理人员时可以采取网络技术,以保证公开、公正的竞争启示之二:不要盲目追求规模和多元化经营从韩国的大企业集团的经营情况可以看出,由于政府给予大企业一些优惠待遇,使企业竞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领域,最终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导致企业间发生恶性竞争,以致严重亏损在我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少企业在没有深入了解市场的情况下,盲目以兼并、联合等形式,扩大生产规模,甚至通过政府行政干预,将根本没有联系的企业捆绑在一起由于这种企业在兼并和多元化后,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没有跟上,淡化或分散了主业经营,或者内部成员企业间的关系难以调和,使原本生产和经营效益不错的母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狱,下属企业由于丧失了作为独立企业所具有的高强度的市场激励和约束及市场所赋予的灵活性,同时又得不到集团公司的支持,使各成员公司的生产经营处于被动的境地我们认为,我国现在不少地方为了享受国家在税收、减债、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组建了众多“集而不团”的公司,因此我们在进行公司改制时,应该按市场的需要,建立真正的母子公司体制,同时建立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一旦出现那种不适应集团发展目标的成员企业,坚决按市场机制出售或分立。
启示之三: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韩国企业过度依赖债务扩张,给企业造成过高的债务负担和风险,我们要引以为戒我国企业的发展,主要是靠银行贷款,这点与韩国十分相似,虽然经过几次减息,与世界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的贷款利率仍然偏高,企业的利息负担依然很重所以,企业要尽量增加企业自用资金的比例,降低负债率,安排好投资计划绝对不能为追求规模,将短期负债用于长期项目建设启示之四:减少政府对大企业集团的过度扶持和干涉由于条块分割、政企不分及部分经营者的抵抗,我国企业的兼并和企业集团组建遇到许多行政障碍在处理这些障碍的过程中,政府干涉只能限于破除部门和地方利益对企业兼并、重组、联合的束缚,为企业集团的资本化运作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保证,而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韩国大企业集团为了取得政府的更多优惠待遇,竞相依靠贷款扩张经营,并不断向不同领域扩张,不断增加生产设备投资,致使投资过度,导致恶性削价竞争,以致亏损出口的现象,值得我们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反思八、 美国模式的特点、问题及启示美国企业集团也有两种典型的结构,一是以家族控制为核心的垄断财团,二是以大公司为核心的集团公司。
美国财团形成于20世纪初,但是在二战后,特别是在50年代以来,由于家族对核心企业股票控制的减少和分散,通过持股和人事关系的相互渗透的加强,原来独立或准家族控制的企业集团已演变为若干大公司和金融组织的联合控制如美国的摩根银行是摩根家族的核心企业,但战后丧失其控制权与家族控制为特征的垄断财团影响力日渐衰落相比,采用集团公司组织体制的独立系集团,在美国已经占了主导地位,其基本实行“母公司一子公司(事业部)一工厂”的三级组织结构形式我们认为,美国的这种模式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影响较大,而且相对比较成功,下面将重点分析其治理结构的特点及两种新型组织对集团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相关的启示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特点从组织结构上讲,美国集团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集团公司本部或母公司,母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再由董事聘任总经理公司不单独设立监事会,而是将执行和监督的职能都集中在董事会董事会内部又专门设立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提名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成员大都由外部独立的董事构成,在董事的选择上,非常注重独立董事的专长,从而使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很大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两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对集团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接管浪潮中,出现了两种新型组织形式,即“杠杆收购”(简称LBO)和经理人收购(MBO)LBO是由几个合伙人经营,而不是公众持股公司,且这些合伙人也只从事有限的管理业务,其主要任务是计划和实行新的收购,合伙者对所卖的企业并不拥有必要的产业知识和经营技能,其活动只集中在寻找目标企业、筹集资金上,进行杠杆收购项目收购的资金主要来自融资,其中50%~70%来自银行,其他的部分来自其他风险投资者收购成功后,将原来的企业与核心能力无关部分分离,高度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往往被分成独立的企业,原来的事业部被建成独立的企业,事业部的经理变成总经理,而总部消失其主要特征如下:(1)LBO不是一个持续的组织形式,一般在3~5年之后,LBO的合伙者重新向公众出售股票,重新变为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公众公司2)高层管理人员拥有企业很高比例的股票这种产权安排使企业的治理结构有很强的激励性3)收购是由外部合伙人与公司管理层“合谋”完成MBO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看到企业的盈利能力,相信自己得到控制权后使企业出现转机,但由于受董事会的控制和接管的危险,自己的设想很难付诸实施,而自己要得到控股权又缺乏资金,便通过融资的方法,达到足够控股份额后便对公司进行接管、重组。
由于这种收购使所有权与控制权重新统一,其激励不相容问题大为缓解,但同时由于收购资金全部来自贷款,其负债率过高,破产的风险也大启示之一:以大公司、大集团的资产重组和兼并为主体,借助资本市场的大力发展,实现我国企业的规模重组、产业重组、多元品牌重组、资本重组以及企业功能重组纵观美国100多年来间发生的五次兼并浪潮,在每一次兼并浪潮中,大公司、大企业始终是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的主体我国近年来也出现了企业集团的资产重组,并逐步由传统的行政手段为主,向市场方式转化虽然一些发展较快的大企业在集团化、国际化及规模重组、产业重组、品牌重组、资本重组和功能重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只是刚刚起步,真正的意义上的兼并和重组还必须要进行金融手段的创新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控制公司提供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启示之二: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作用,强化对集团公司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美国的大公司中,外部的独立董事一般占70%~80%,而且均具有相关的专长,且不受总经理的控制,监督上独立性强在美国大公司,近几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积极介入,它们主要利用代理权竞争和董事会来改组企业经营。
相比之下,我国的大公司、大集团的董事会主要由内部人员构成,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大大降低加之国有股所有者缺位,资本市场不发达,董事会、大股东、代理权竞争及接管机制对经营者的监控都虚弱,造成高层管理者的权力过于集中,重大决策由一人说了算,甚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或收受贿赂因此我国要大幅度地增加董事会中的外部独立董事的比重启示之三:注重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近几十年来美国大企业和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机构投资者迅速崛起,持有许多大公司的股票,并成为一些大公司的大股东到1995年,人们估计这些机构投资者大约拥有美国所公开交易公司股票的55%就此可以分析得出结论: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在逐渐由外部接管机制为主向依赖内部其他治理机制为主转移,或者二者并用,与日德模式靠近这为我国大公司、大集团治理结构的演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利用各种基金入市,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达到治理手段多元化九、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对独立监事概念的理解,关键是如何理解“独立”,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独立监事才算是真正的“独立”监事?综合人们对“独立”的看法,我们判断独立监事是否“独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①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②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③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只要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这样的监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开始具备独立监事资格,但后来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之利害关系,这样的监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国公司治理的情况而言,独立监事与外部监事实际上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范畴外部监事只是表明此监事不是公司一般职工或管理者,而独立监事强调此监事不但不属于公司成员,而且与公司没有经济上或其他可能妨碍其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独立监事不兼任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监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监事,尤其是股东代表监事从形式上看,独立监事来自公司之外,其深层含义是强调该监事与公司既无职务所属关系,又无经营利害关系,有的只是监督的客观性这种独立特征,保障了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可以说,外部监事强调的是监事来源的外部性,与“内部监事”相对;独立监事强调的是监事行使权时的独立性,与之相对的是“非独立监事”出于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考虑,独立监事必须来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监事担任所以也可以说,独立监事必须是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不一定是独立监事,因为有些外部监事可能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监督的独立性。
十、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独立监事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吸收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将其独立性思想贯彻融合到监事会制度中,便形成了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都在于通过维护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司性,不同的只是身份而已,即一个身份是“董事”,另一个身份是“监事”因此,也可以说,“独立监事”这一概念是由“独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来的独立董事实质就是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非执行外部董事对照此概念,可以把独立监事界定为:独立监事是指那些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之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十一、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规定和公司实践,监事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在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受伤害的往往是股东的利益,这是监事会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又是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企业控制者侵害,二是要维护每个股东的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在美国,《财富》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纪初没有一家公司涉及股东诉讼赔偿案,1985年有1/6的公司董事和经理卷入了股东诉讼赔偿案。
事实上,国内的相关事件更是触目惊心2、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由股东选举产生并作为股东的代理人维护股东的利益然而上述理论已经受到新经济的重大冲击20世纪末以来,人们普遍认识到董事会的职责既要引导公司朝着实现股东利益的目标努力,又要考虑雇员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以及公司生存的需要一个更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现代公司是由各个利益平等的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股东只是其中的一员,经理不仅仅要为股东,还要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公司并不是股东主导的“分享民主”的企业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受产品市场影响的企业实体,股东的利益并非靠表决权的保护,而是要依赖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保护债权人、经理和公司雇员具有特殊资源者也同样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应该更有责任感,它的责任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股东,它应该有利于更大社会范围的群体,即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团体在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与债权人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防范的复杂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例如日本、德国,实施的是一种“银行主导型模式”、银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额持股或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代表而主宰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一监事会,即通过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得以实现对公司及经营管阶层之制衡。
另外,英国的审计人制度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同样设置了许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4、维护职工的利益各国商法均把公司视为社团法人,而职工就是社团的成员因而,很多国家注重通过发挥职工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利益职工参与监事会也给公司带来了以下优点:一是职工与公司形成休戚相关的经济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劳资纠纷;二是职工身在企业内部,能够直接感觉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问题,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低监督成本:三是有助于职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给予关注,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润十二、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一)监事会的组成关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则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二)监事会会议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现行《公司法》也做出了不同表述依据第5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12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关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依据现行《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5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对于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十三、 监事及其职责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的设置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