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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兽药生产企业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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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兽药生产企业监管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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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兽药生产企业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1427号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及其兽药监督员负责实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工作第三条 兽药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兽药监督员代表所在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性,是否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有效期等证明文件进行生产、经营;兽药产品的合法性,是否生产假、劣兽药,是否购买、使用或存放违禁药物 (二)兽药监督员代表省畜牧兽医局,对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改变生产车间、仓库、质检室位置布局;是否改变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原辅料标准和产品生产工艺;生产和检验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原料采购和兽药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是否齐全等。

三)兽药监督员作为政府和企业联系的纽带,还承担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信息服务和收集批评建议等职能第四条 兽药监督员应为各级畜牧兽医局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兽药管理法规、政策,熟悉兽药生产流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知识,具有一定的兽药执法办案和监督检查经验市、县畜牧兽医局根据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位置,推荐兽药监督员,由省畜牧兽医局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名兽药监督员负责2—5家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第五条 兽药监管的程序和记录:(一)兽药监督员应与被监管企业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督促企业明确兽药质量负责人,建立和完善兽药质量责任追究制二)兽药监督员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根据兽药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三)检查过程中,兽药监督员应将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逐项记录在《山东省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企业办公室出入口明显处,一份由监督员保存,年终汇总报所在市畜牧兽医局存档,省畜牧兽医局抽查第六条 兽药监管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一)发现企业有违法生产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局立案调查,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报省畜牧兽医局进行处理兽药生产企业关闭或者停产6个月以上的,兽药监督员应暂扣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报请农业部收回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二)发现企业有不按照GMP操作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企业拒不整改的,或拒绝检查、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报省畜牧兽医局进行处理第七条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监督员监管记录,以及农业部GMP检查验收、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兽药GMP飞行检查等结果,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分类管理对一年以上监管检查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检查频率和产品抽检,给予通报表彰;对两年以上监管检查良好、产品安全可靠、质量稳定、社会贡献和声誉比较高的骨干企业,列入安全放心兽药生产企业名单,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优惠,优先推荐名牌企业、评选优质兽药产品等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列入省级监控企业黑名单,停止受理其行政审批事项3-6个月,并采取产品批签发等限制措施;对存在违法问题的企业,一年内停止受理其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兽药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省、市两级畜牧兽医局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兽药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工作不称职的兽药监督员及时进行撤换。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对兽药监督员的监管检查工作应积极协助、配合,并提供方便对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被监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畜牧兽医局反映、举报第十条 兽药监督员的监管行为应客观、公正、公开、科学,不得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监督员进入生产车间等场所,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监督员检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4 / 4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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