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 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3、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 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 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5、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6、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 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 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 准。
7、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 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8、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 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9、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 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 治,不得挪作他用10、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11、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12、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 量标准13、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 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 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 的措施14、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5、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 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16、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 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17、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 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18、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 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1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20、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 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 申报登记事项的(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 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 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 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5、 有以下行为之二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水 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 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26、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 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7、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 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 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的28、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 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 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米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9、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30、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31、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2、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米取治理措 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西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5、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 高水的重复利用率3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 水设施37、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宜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9、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 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壬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