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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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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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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德建发〔2010〕49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二、 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三、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建设 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 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第四条 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第五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德州城区所属设备产权单位(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提交资料由各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门报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市直设备产权单位直接报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 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 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 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 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 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2、 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3、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九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和产权备案铭牌。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1、 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5、 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6、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7、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8、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满前1个月向原备案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附件2);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3、 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设备安装告知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工程所在地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2、 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6、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 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8、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前,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第十九条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4);2、 安装验收资料;3、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5、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1、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2、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3、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条 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使用,由工程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第二十三条 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情况第二十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一)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二)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三)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四)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五)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六)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七)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八)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九)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监督检验证明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督验证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等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2、、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延期申请表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4、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13 -附件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 权 备 案 申 请 表设备名称登记注册数量(台部)使用性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制填写说明1、 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 使用性质:填写出租、自用3、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5、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6、 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7、 固定资产: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8、 注册资金:在工商注册的资金9、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10、 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2) 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 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 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 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1、 产权备案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明本人 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在此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明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年 月 日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申请(产权)单位名称企业注册地省市县(市、区)单位地址邮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传 真网 址电子信箱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联系人职务联系企业简介和业务范围(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自检制度等各项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内容可另附页)31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花名册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岗位(隶属部门)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工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12345678910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塔式起重机)填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产权备案编号企业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设备原值(万元)额定起重量(kN)工作幅度(m)独立起升高度(m)设备改造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产权备案编号 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 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生产厂家 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出厂日期 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购置日期 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设备原值 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额定起重量 设备允许的最大起重量工作幅度 额定载荷下小车行走的距离独立起升高度 没有附着时的起升高度设备改造次数 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 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施工升降机)填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产权备案编号企业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设备原值(万元)额定载重量(kN)最大提升高度(m)设备改造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产权备案编号 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 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生产厂家 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出厂日期 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购置日期 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设备原值 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额定载重量 工作工况下吊笼允许的最大载荷最大提升高度 吊笼运行至最高上限位位置时,吊笼底板与底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设备改造次数 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 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物料提升机)填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产权备案编号企业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备案证明编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设备原值(万元)额定载重量(kN)最大提升高度(m)设备改造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产权备案编号 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 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生产厂家 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备案证明编号 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出厂日期 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购置日期 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设备原值 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额定载重量 工作工况下吊笼允许的最大载荷最大提升高度 吊笼运行至最高上限位位置时,吊笼底板与底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设备改造次数 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 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高处作业吊篮)填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产权备案编号企业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备案证明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设备原值(万元)额定载重量(kg)吊篮尺寸(mm)安全锁标定日期设备改造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备注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产权备案编号 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 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生产厂家 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备案证明编号 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产品合格证编号 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 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购置日期 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设备原值 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额定载重量 悬吊平台允许承受的最大有效载重量吊篮尺寸 用长×宽×高表示安全锁标定日期 安全最近锁标定日期设备改造次数 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是否为原购产品 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专业现从事专业(工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备注12345678910审 批 情 况申请(设备产权)单位意见我单位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是真实准确的,申请产权备案的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现予申报。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机关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延期申请表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产权备案编号实际使用年限设备产权单位地址邮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及联系联系人及生产制造单位企业法人及联系联系人及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负责人: 年 月 日填表说明: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备案登记部门填写。

附件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建筑高度(m)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注册登记编号使用性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设备产权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生产制造单位联系人及联系安装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法人及联系技术负责人及联系 项目安装负责人及项目安装技术负责人及安装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姓名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 安装单位申请意见 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在 (工程项目)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特此告知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设备使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接受告知的部门各留存一份2、安装作业人员情况包括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3、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接受告知的部门填写附件4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 用 登 记 申 请 表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制填写说明1、 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2、 设备名称:按规范名称填写,即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3、 规格型号:应与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标注一致4、 产权属性:填写自用、租赁5、 设备使用人员情况:包括设备操作驾驶工和起重司索信号工6、 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2) 安装验收资料;(3)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5)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7、 使用登记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产权属性验收日期设备产权备案编号备案登记机关设备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注册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设备使用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与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项目负责人联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与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项目负责人联系设备安装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与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日期项目负责人及联系工程监理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与编号项目总监及联系检测检验单位单位名称检测日期检测报告编号及结论联系人联系设备使用人员情况姓名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安装联合验收设备使用单位意见经联合验收和试运行,未发现异常,我方同意申请登记。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经联合验收和试运行,未发现异常,我方同意申请登记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设备安装单位意见经联合验收和试运行,未发现异常,我方同意申请登记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工程监理单位意见经联合验收和试运行,未发现异常,我方同意申请登记 项目总监(签字): 年 月 日登记机关意见登记机关意见:使用登记编号:(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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