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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胥中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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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胥中钊)   〔2021〕12号  申请人:胥中钊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被申请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罗牛山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罗牛山)列为深股通标的股票,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止  申请人以罗牛山涉嫌欺诈发行为由,复议请求将其从深股通标的股票中剔除  被申请人中国证监会回复认为:1.被申请人和香港证监会公布的《联合公告》确定了一定市值规模以上指数成份股作为深股通标的股票,这一选择标准属于客观标准,针正确是深港通整体业务,并非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并未因罗牛山被列为深股通标的股票而受到侵害,和罗牛山被列为深股通标的股票不含有利害关系,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认为:1.其并非行政机关,经过制订业务规则推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确定深港通标的股票的行为,针正确是深港通整体业务,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将罗牛山列为深港通标的股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经查明,202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签署《联合公告》,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要求,深股通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企业股票前述市值的计算公式和方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另行公告2021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要求》,其第一条要求,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置的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深港通要求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第五条第(三)项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对市场主体相关交易及其它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开展跨市场监管合作202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公布《联合公告》,宣告深港通将于2021年12月5日起正式开启同日,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布深股通股票名单,罗牛山属于深股通标的股票之一  本会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人不服罗牛山被列为深股通标的股票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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