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 摘要:《民事诉讼法》颁布已经整整十年,在这十年中我国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应当有相应的调整、发展和完善本文指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必须要考虑对已经制约发展的诉讼体制的转型调整,否则将难以达成发展和完善之目的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理论具体地对这种制约和调整进行了分析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注:本文所指的民事诉讼法不是仅指作为法典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文中简称《民事诉讼法》),而是指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如此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文本,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发展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年在这十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已经经过高速发展的国家而言,以及对于一项基本法律而言,十年并不是一个很长的时期,但对于中国这样高速发展、转型的国家来讲,却是一个比较长的时期。
这十年是我国社会各方面发展最快的十年,社会经济、政治乃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的新发展、新形势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也许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短期内要修订《民事诉讼法》是不可能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必要性看,《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机已经来临考察国外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史,可以发现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尽管也不会经常大改大动,但却会根据需要经常小修小改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有数十次之多在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调整、修正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分析研究在本文中,笔者不会全面涉及具体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问题,本文意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今后的发展与既有民事诉讼体制的关系问题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前形成的,具有转型前的体制特征,而这种诉讼体制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发展已经产生了内在的制约因此,如何消除既有体制的制约因素,根据需要发展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 民事诉诉讼制度度是一个个复杂的的解决民民事诉讼讼纠纷的的体系和和系统。
在在这一个个系统中中,它具具体包含含了若干干的诉讼讼制度,例例如起诉诉制度、财财产保全全制度、先先予执行行制度、调调解制度度、庭审审制度、判判决制度度、上诉诉制度、再再审制度度和执行行制度等等等所所谓民事事诉讼体体制,是是指一种种特定的的、相对对稳定的的诉讼结结构该该诉讼结结构本身身又是一一个相对对比较抽抽象、概概括、宏宏观、内内在于整整个民事事诉讼法法中的它它不是一一个具体体制度,一一个具体体化的东东西作作为整个个民事诉诉讼制度度的核心心,体制制是结构构性的,因因而它决决定了整整个民事事诉讼法法的运作作,对其其它具体体制度的的运行具具有制约约作用一一个科学学合理的的民事诉诉讼法,应应当是该该法中的的每一个个具体的的诉讼制制度服从从于一定定的诉讼讼体制但但人们在在建构民民事诉讼讼法以及及具体诉诉讼制度度时,往往往难以以把握体体制特性性与具体体制度建建构的一一致性也也许在民民事诉讼讼法建构构之时体体制与各各具体诉诉讼制度度的内在在冲突已已经存在在另一一方面,在在社会发发展当中中,人们们需要对对民事诉诉讼制度度或民事事诉讼法法进行调调整,调调整后的的制度有有的与原原有的诉诉讼体制制的要求求可能是是一致的的,但有有些调整整却可能能不是一一致的。
从从诉讼体体制伸展展性来讲讲,诉讼讼体制作作为一种种特定的的结构自自身有其其伸展性性,如果果人们的的调整是是使原有有的诉讼讼体制与与具体制制度具有有一致性性和协调调性,或或者人们们对民事事诉讼法法的调整整是在既既存诉讼讼体制的的扩展度度和宽容容度内,那那么这些些调整将将不会与与民事诉诉讼体制制发生紧紧张和矛矛盾但但如果人人们对民民事诉讼讼法或民民事诉讼讼制度的的调整、修修正超出出了原有有诉讼体体制的伸伸展度、宽宽容度,就就势必与与原有的的诉讼体体制形成成紧张和和矛盾即即使人们们对民事事诉讼制制度的调调整是根根据社会会现实的的需要,调调整本身身具有合合理性,但但由于与与原有诉诉讼体制制的不协协调,也也就可能能导致原原有体制制对修正正后制度度的制约约,使已已调整或或已修正正的具体体制度的的实际运运作受到到影响,其其功能大大打折扣扣因此此,必须须重视民民事诉讼讼体制的的调整、转转型对发发展民事事诉讼法法的重要要意义 然而,在在发展和和完善民民事诉讼讼法,研研究民事事诉讼制制度和民民事诉讼讼法时,人人们似乎乎不够关关注民事事诉讼体体制作为为一种结结构和框框架对民民事诉讼讼制度和和民事诉诉讼法的的发展和和完善所所形成的的一种制制约作用用,我们们往往只只是关注注于对具具体制度度与社会会发展适适应的一一致性,根根据社会会的发展展需求个个别地、单单相地调调整具体体制度((包括具具体制度度的设置置)。
但但是具体体制度的的调整,甚甚至是一一种集合合调整,也也并不等等于民事事诉讼法法的集合合发展,当当人们对对制度的的调整与与体制发发生冲突突时,这这种冲突突就形成成一种对对发展的的制约,从从而抵消消调整的的积极作作用 民事诉诉讼体制制尽管是是对特定定的民事事诉讼法法和民事事诉讼制制度的抽抽象表述述,它本本身表明明了一种种诉讼制制度宏观观的结构构和框架架,人们们是可以以对这种种抽象的的结构性性的体制制加以认认识和分分析的笔笔者曾经经借助模模式论这这一分析析工具对对诉讼体体制进行行了分析析和界定定民事事诉讼基基本模式式论,就就是试图图对特定定诉讼体体制进行行分析和和界定,也也是对民民事诉讼讼制度的的宏观考考察和分分析根根据笔者者所提出出的民事事诉讼基基本模式式的分析析概念,将将现有的的在当今今世界上上具有代代表性的的诉讼体体制概括括为当事事人主义义和职权权主义这这两大基基本诉讼讼模式按按照笔者者的观点点,当事事人主义义的诉讼讼模式与与职权主主义的诉诉讼模式式的划分分有两个个根据或或者说有有两个标标准,这这两个标标准可以以简称为为“程序序标准”和和“实体体标准” 所谓“程程序标准准”,是是指在民民事诉讼讼的基本本法律关关系中,即即法官或或法院与与当事人人之间,哪哪一方对对民事诉诉讼的主主程序和和子程序序的起动动和延续续具有主主导性的的作用,或或者更准准确地表表述为::谁对民民事诉讼讼的主程程序和子子程序的的起动、发发展、终终止具有有主导性性。
所谓谓民事诉诉讼中的的主程序序,是指指独立的的、存在在对立当当事人的的、可独独立启动动的程序序例如如,当事事人从起起诉受理理到判决决的程序序一审审程序、二二审程序序、再审审程序、执执行程序序都是主主程序督督促程序序、公示示催告程程序以及及各种特特别程序序等因为为不是对对立当事事人之间间的诉讼讼程序,因因此不具具有民事事诉讼的的一般特特征尽尽管是独独立启动动的,笔笔者也没没有将其其作为主主程序在在主程序序被起动动以后,主主程序中中有可能能还会包包含其它它一些子子程序,或或者由于于主程序序的发生生和发展展,根据据其需要要又会发发生相应应的子程程序比比如说,管管辖异议议程序、财财产保全全程序、先先予执行行程序、证证据保全全程序、证证据调查查程序、执执行程序序等等 将程序序标准作作为划分分当事人人主义和和职权主主义诉讼讼模式的的根据,就就是要看看法官或或法院对对主程序序和子程程序的起起动、继继续、终终止是否否具有主主导性((这里应应当注意意的一点点,即主主导性与与决定性性这两个个概念有有比较细细微的差差别民民事诉讼讼中,由由于法院院有程序序控制权权,因此此对程序序的运行行当然具具有决定定权主主导权是是行为主主体意志志对程序序具有的的能动作作用。
主主导性的的作用主主要体现现为程序序前,是是一种启启动作用用,例如如,一审审程序、二二审程序序、再审审程序、财财产保全全程序、先先予执行行程序等等等的启启动虽虽然决定定性与主主导性在在含义上上有相当当多的重重合,但但决定性性大多与与权力的的行使相相联系,而而且具有有一定的的被动性性)如如果主程程序和各各子程序序的起动动和持续续是由法法官和法法院来主主导的,那那么该诉诉讼体制制的模式式就是职职权主义义的相相反,则则是当事事人主义义的当当然,简简单地这这样分析析较为粗粗线条,也也容易陷陷入机械械的教条条,应当当综合地地加以分分析考察察最主主要的是是,两种种诉讼体体制的当当事人主主义特征征和职权权主义特特征是相相互比较较的结果果,主体体对程序序的主导导性是相相对而言言因此此,不能能仅仅就就某一个个子程序序或主程程序中某某个阶段段性程序序的起动动来看比比如如果果单从民民事诉讼讼的起动动来考察察,则世世界各国国的民事事诉讼都都是因当当事人的的起诉引引发的,在在世界各各国,几几乎没有有一个国国家是由由法官或或法院主主动起动动民事诉诉讼程序序因此此,单纯纯从这一一点是无无法确定定各诉讼讼体制是是当事人人主义还还是职权权主义。
也也不能从从某一个个比较小小的程序序来决定定划分标标准,应应该综合合地有比比较地加加以观察察按照照这一标标准,我我国尽管管在主程程序,比比如民事事诉讼程程序的起起动上是是当事人人启动的的,但是是在我国国民事诉诉讼当中中,某一一些程序序或子程程序起动动却不完完全是当当事人主主导的,例例如再审审程序的的起动,《民民事诉讼讼法》规规定是由由法院或或法院院院长来决决定的另另外,我我国还有有民事检检察监督督制度,按按照该制制度的要要求,检检察机关关也可以以对已经经发生法法律效力力的既定定判决提提起抗诉诉由于于只要提提起抗诉诉,便能能引发再再审,所所以检察察机关实实际上也也是起动动再审的的主体之之一当当事人虽虽然可以以通过申申诉来引引发再审审,但是是在当事事人没有有申诉的的情况下下,法院院和检察察院在法法律制度度规定上上也是可可以依职职权起动动再审的的尽尽管在实实践中法法院和检检察院主主动依职职权提起起再审的的情形很很少发生生,但法法律赋予予了法院院和检察察院这样样的权力力,因此此也具有有职权主主义的机机能作作为一种种制度设设计,有有无主动动启动再再审的职职权对于于体制的的功能有有着根本本的差别别。
)就就是在子子程序群群中,某某些子程程序,比比如财产产保全程程序,根根据《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92条条的规定定,即使使当事人人没有提提出申请请财产保保全的,人人民法院院在必要要时也可可以裁定定采取财财产保全全措施从从这一子子程序的的起动来来看,显显然法院院也有主主导性另另外,从从证据的的收集程程序看,法法院也可可以在当当事人主主张之外外依职权权主动收收集这这些都可可以说明明从子程程序的考考察也可可以看出出诉讼制制度或诉诉讼体制制的结构构性特征征 另一个个标准是是实体标标准它它是划分分或区分分诉讼体体制的当当事人主主义特征征或职权权主义特特征的一一个十分分重要的的标准或或根据这这一划分分根据的的基本点点是:法法院作出出裁决所所依据的的事实是是否是由由当事人人提出也也就是说说法院作作出裁决决所依据据的事实实是否可可以受到到当事人人主张的的限制如如果法院院所依据据的事实实可以不不受当事事人主张张的限制制,即当当事人没没有提出出的事实实,法院院也可以以依职权权将这一一事实作作为裁决决的依据据,那么么,就表表明法院院在这个个方面具具有职权权主义如如果法院院裁决所所依据的的事实受受制于当当事人的的主张,法法院只能能在当事事人主张张的事实实范围内内对事实实进行斟斟酌,去去伪存真真,在此此情况下下就可以以认为该该诉讼体体制上是是具有当当事人主主义特性性的。
当当然,在在前面也也说过,作作为一种种诉讼体体制是一一个宏观观和抽象象的结构构也就就是说通通过某一一个具体体制度的的规定来来加以界界定,往往往是不不够的因因此,作作为划分分或者说说界定体体制特性性的根据据,往往往也是多多样化的的,或者者需要从从多个方方面来加加以考察察,不仅仅要看法法院作出出判决所所依据事事实是否否受到当当事人主主张的约约束,而而且要看看程序起起动是否否由当事事人主导导,对这这两个方方面加以以综合评评断诉诉讼体制制职权主主义特性性和当事事人主义义特性也也是相对对而言的的,当事事人主义义是相对对于职权权主义的的,职权权主义又又是相对对于当事事人主义义的,它它们是相相比较而而存在的的在比比较当中中才显现现出某些些不同于于另外一一种诉讼讼体制的的特性 二 一种诉诉讼体制制总是有有其形成成的历史史过程,或或者说某某一种诉诉讼体制制是历史史的产物物因此此,诉讼讼体制总总是既存存的,或或者说既既是历史史的,又又是现实实的既既然是既既存的或或历史的的诉讼体体制,那那么就可可以说它它常常或或总是滞滞后于社社会的发发展,它它与法律律的制订订具有某某些共性性尽管管人们在在制订法法律时总总是试图图超前,保保证法律律对社会会发展的的适应性性,但一一方面,人人们难以以对未来来发展的的具体情情况加以以预测,另另一方面面,过于于超前,又又必将使使该法律律脱离现现实。
因因此,制制订出来来的法律律也往往往是滞后后于社会会发展的的作为为一种诉诉讼体制制,它的的历史性性和既存存性要比比法律文文本的往往往更强强法律律文本还还可以通通过修订订更新以以适应变变化但但诉讼体体制往往往不能通通过法律律的局部部修改来来调整或或实现诉诉讼体制制的转型型我国国的民事事诉讼体体制尽管管在19991年年正式制制定《民民事诉讼讼法》时时,对原原有的民民事诉讼讼制度进进行了调调整和修修正,比比19882年所所制定的的《民事事诉讼法法(试行行)》规规定的制制度有所所发展,但但应当看看到在诉诉讼体制制上,这这两部诉诉讼法典典实际上上是一脉脉相承的的也即即是说它它们在体体制上的的调整并并不大,只只是在具具体制度度的调整整方面是是有比较较大的变变化 我国民民事诉讼讼体制的的形成受受多方面面因素的的影响第第一个方方面是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成立立以前,解解放区传传统的纷纷争裁判判方式,即即著名的的马锡五五审判方方式这这一种审审判方式式的最主主要的特特点是,纠纠纷解决决的裁判判者直接接深入到到纷争现现场,了了解纷争争形成的的过程,调调查收集集有关纷纷争的证证据,并并在此过过程中对对当事人人双方进进行说服服教育,最最终化解解纠纷。
马马锡五审审判方式式虽然是是当时对对马锡五五在陕甘甘宁边区区从事司司法裁判判工作的的概括,但但实际上上是对当当时司法法裁判方方式的概概括在在这一审审判方式式当中,它它就突出出了这样样两点::(1))证据的的收集和和提出可可以由裁裁判者完完成,即即在事实实的探知知上是职职权探知知方式,无无所谓当当事人的的举证责责任;((2)在在纠纷的的解决方方式上更更倾向于于调解结结案正正是由于于审判员员在民事事纠纷过过程中,需需要亲自自到现场场去收集集证据,说说服当事事人对纠纠纷解决决达成和和解,因因此当事事人双方方在诉讼讼中的辩辩论过程程以及庭庭审就显显得无足足轻重这这一方式式体现了了强烈的的职权主主义干预预特色第第二个方方面主要要是通过过对原苏苏联民事事诉讼体体制的移移植和借借鉴通通过这种种移植和和借鉴使使我国民民事诉讼讼体制规规范化由由于原苏苏联的民民事诉讼讼体制本本身是具具有职权权主义特特色的,因因此我们们也就确确立了苏苏式的辩辩论原则则和处分分原则,在在证据方方面建立立了裁判判者可以以依职权权收集和和提出证证据的制制度这这样在诉诉讼程序序中就建建构了以以法院为为主导的的基本法法律关系系,形成成了与原原苏联民民事诉讼讼体制同同构的民民事诉讼讼基本模模式。
三 改革开开放以来来,我国国社会发发生了很很大变化化从220世纪纪80年年代到990年代代,在经经济体制制上,我我们开始始从以计计划经济济逐步转转变为市市场经济济,强调调市场对对资源的的配置作作用由由于体制制的转化化也直接接影响了了经济主主体在社社会中的的地位和和作用在在市场经经济条件件下,更更强调经经济主体体的主体体性和对对自己行行为的自自由支配配和处分分反映映在法律律领域,尤尤其是在在司法领领域更强强调民事事实体法法律关系系当事人人对自己己权利的的自由支支配,即即处分自自由这这种变化化也导致致了在民民事诉讼讼中,客客观上减减少国家家干预色色彩,弱弱化法官官的和法法院的职职权干预预在119911年我国国制定《民民事诉讼讼法》时时,对119822年的《民民事诉讼讼法》很很强的职职权干预预色彩实实行了弱弱化(注注:法院院职权的的弱化不不等同于于诉讼体体制从职职权主义义向当事事人主义义转换,诉诉讼体制制的这种种转换在在某些方方面尽管管表现为为法院职职权的弱弱化,但但某些方方面法院院职权的的强化未未必就是是诉讼体体制的逆逆转实实际上,某某些采用用当事人人主义诉诉讼模式式的国家家,在某某些方面面其职权权比我国国还要突突出,例例如在美美国,法法官在审审理中就就有权对对当事人人藐视法法庭的行行为,处处以藐视视法庭罪罪的处罚罚。
而且且法官在在行使这这项权力力时具有有相当大大的自由由裁量度度法官官虽然在在此方面面有很大大的权力力,但法法官在程程序和认认定事实实的范围围方面却却没有主主导权在在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的完完善过程程中,在在某些方方面不仅仅不应该该弱化法法院的职职权,反反而应该该进一步步强化法法院的职职权,例例如,对对作伪证证、当事事人虚假假陈述的的处罚等等等但是是这一调调整并没没有实现现整个诉诉讼体制制的根本本性的转转型,因因此,《民民事诉讼讼法》制制定仍然然是一种种对原有有诉讼体体制的维维持,是是对《民民事诉讼讼法(试试行)》的的局部调调整改改革开放放以来的的社会发发展更加加强化了了民事当当事人的的自主性性,而且且随着经经济体制制改革的的深入和和发展,人人们在强强调程序序正义和和诉讼效效率时就就必然要要求民事事诉讼法法有相应应的发展展,这些些发展从从本质上上来讲都都要求诉诉讼体制制有相应应的变化化现在在尽管对对民事诉诉讼体制制也在进进行调整整,例如如通过司司法解释释进行调调整,但但这种调调整的力力度和深深度都是是有限的的,在理理论上,司司法解释释不可能能突破((民事诉诉讼法的的)制度度框架实实践表明明,民事事诉讼法法固化的的民事诉诉讼体制制已经制制约了这这种发展展,现在在的民事事诉讼法法也已经经呈现出出与社会会现实发发展的不不相适应应性。
在在不久的的将来要要对民事事诉讼法法进行修修改已是是大势所所趋这这就要求求我们在在修改民民事诉讼讼法时,应应该充分分关注到到原有体体制和修修改当中中完善新新的制度度之间的的相互关关系实实际上在在新《民民事诉讼讼法》当当中,虽虽然也规规定了一一些新的的制度,或或者对原原有的制制度有所所完善和和调整,而而且这些些完善和和调整也也是与社社会的发发展相适适应的,但但却有可可能与原原有的体体制发生生冲突,如如果不对对这些体体制进行行调整,现现行法中中的这些些制度的的作用也也会受到到很大的的影响以以下我们们以自认认制度为为例来说说明具体体的诉讼讼制度与与诉讼体体制的紧紧张关系系 自认制制度的意意义在于于通过当当事人的的自认可可以减少少法院的的证据调调查,也也可以免免去当事事人对自自己主张张的证明明,有利利于实现现诉讼的的效率化化,可以以降低诉诉讼成本本,有效效地利用用司法资资源任任何有利利于提高高诉讼效效率和经经济性的的措施和和制度对对法院和和当事人人都具有有难以抗抗拒的诱诱惑力而而自认制制度通过过对当事事人主张张的承认认,免除除了主张张者的证证明责任任,减少少了当事事人收集集、保存存证据、相相互质证证之累,也也减少了了法院调调查核对对证据之之苦,不不失为一一种提高高诉讼效效率和经经济性的的措施和和制度。
正正是自认认制度在在这方面面的诱惑惑,使我我们自然然也会想想到移植植自认制制度事事实上最最高人民民法院也也已经在在司法解解释中将将自认制制度规范范形式移移植于司司法解释释文件中中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在《民民事诉讼讼法若干干问题的的意见》第第75条条中对无无需证明明的几种种情况作作出明确确的规定定其中中就包括括,一方方当事人人对另一一方当事事人陈述述的案件件事实和和提出的的诉讼请请求,明明确表示示承认的的,无需需举证有有规定并并不意味味能实际际实施或或实际起起作用被被移植的的制度能能否起作作用与整整个诉讼讼体制和和模式环环境有直直接的关关系 自认制制度要求求的制度度环境是是法院对对案件事事实(主主要事实实)的非非职权探探知,即即主要事事实由当当事人提提出,法法院作出出裁判的的依据限限于当事事人所主主张的事事实相相反,当当事人没没有主张张的事实实法院不不能依职职权收集集和调查查这也也是辩论论主义的的基本要要求自自认制度度的免除除功能就就在于,一一旦一方方当事人人主张的的事实被被对方承承认后,该该事实就就成为没没有争议议的事实实,对法法院发生生拘束力力如果果允许法法院在自自认后对对该主张张的事实实进行调调查和心心证,那那么实际际上这种种拘束力力就不存存在了,自自认制度度对诉讼讼的效率率性和经经济性价价值也就就随之丧丧失。
从从诉讼模模式的角角度看,自自认制度度的模式式环境应应当是当当事人主主导的诉诉讼模式式,即当当事人主主义的诉诉讼模式式,不管管是英美美型的,还还是大陆陆型的显显然,我我国目前前的诉讼讼体制环环境还不不是自认认制度所所要求的的制度环环境我我国民事事诉讼法法虽然规规定当事事人对自自己提出出的主张张有责任任提出证证据加以以证明,法法院有职职责全面面调查核核实证据据,但由由于并没没有排除除法院独独立收集集证据的的权力,所所以,法法院裁判判所依据据的事实实就并不不局限于于当事人人主张的的范围民民事诉讼讼法第113条也也规定::“当事事人有权权在法律律规定的的范围内内处分自自己的民民事权利利和诉讼讼权利该该条被认认为是我我国民事事诉讼中中处分原原则的法法律根据据学者者对当事事人处分分权内容容的一般般解释是是,当事事人可以以放弃自自己的民民事权利利和诉讼讼权利,也也可以通通过承认认对方的的主张处处分自己己的权利利但这这种处分分权由于于没有相相应的制制度实在在化,就就使我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的的处分原原则过于于空洞化化,至少少是不完完整的在在职权主主义的诉诉讼体制制下,自自认制度度就没有有了生存存的基本本条件。
也也许有人人会认为为,当一一方当事事人承认认对方的的事实主主张时,法法院予以以认可,自自认的一一切功效效不都存存在了吗吗?问题题在于经经法院的的认可,当当事人的的自认虽虽然成立立,但作作为一项项对法院院有约束束力的制制度仍然然没有确确立,只只要在自自认中介介入了法法院的职职权,即即法院对对自认的的认可,就就表明当当事人的的意志对对法院没没有任何何约束力力自认认制度的的核心是是自认对对法院有有约束力力,若没没有约束束力,自自认就不不能作为为一项诉诉讼制度度我国国民事诉诉讼中的的辩论原原则因为为没有制制度约束束力,因因此,在在我国民民事诉讼讼辩论原原则下不不可能派派生出自自认制度度如果果我国要要适用自自认制度度,就要要求我国国目前的的辩论原原则具有有真正的的约束性性,而不不是对当当事人辩辩论权利利的抽象象肯定 审判观观念或诉诉讼观念念对诉讼讼体制的的形成和和强化具具有十分分重要的的作用,一一定的诉诉讼体制制又会反反过来进进一步强强化审判判观念或或诉讼观观念自自认制度度存在的的观念环环境是当当事人之之间私权权纠纷的的解决应应当尊重重当事人人的意志志,关于于案件事事实的认认识也要要尊重当当事人的的意志。
法法院的裁裁判虽以以追求真真实为理理想,但但也要受受制于当当事人自自认制度度的设计计也就表表达了这这样一种种理念,当当事人已已经自认认的事实实法院不不管其真真实性如如何都将将排除对对自认事事实真实实性的怀怀疑但但在我国国的诉讼讼观念之之下,是是不能容容忍当事事人对事事实的左左右的,只只允许法法院对事事实的自自由裁量量(客观观地认定定事实这这一要求求,只要要通过“认认定”,其其客观性性就仍免免不了主主观化))在司司法者的的观念中中,由于于当事人人受利益益的制约约,往往往忽视事事实的客客观性,正正是基于于这一事事实,法法院才会会拥有独独立收集集证据的的权力在在职权主主义的诉诉讼模式式下,追追求“真真实”是是这种模模式存在在的最大大和最基基本的理理由(大大陆法系系的诉讼讼理念虽虽然也有有此追求求,但同同时也承承认对这这种追求求的各种种限制))在这这种观念念下,当当事人试试图通过过自认左左右事实实的做法法自然不不会被允允许,法法院不可可能受制制于当事事人笔笔者对我我国司法法观念对对自认的的排斥有有着实在在的体会会19998年年,某公公司向一一信托投投资公司司提起诉诉讼,要要求被告告返还借借款30000万万元。
诉诉讼中被被告对所所欠借款款的数额额没有争争议,只只是在还还款期限限和还款款方式上上存在争争议但但法院认认为其中中有一笔笔数额为为95万万元的借借款没有有订单((直接证证据),只只有当事事人双方方认可的的债务清清单表明明该项借借款的存存在对对此,在在法庭辩辩论中,被被告对我我方主张张的借款款事实没没有异议议,尤其其是对法法院提到到的那笔笔95万万元的借借款事实实也再次次表示承承认,但但该合议议庭仍然然以没有有直接证证据,证证据不足足否定了了该笔债债权债务务从本本案的实实例可以以看出,法法院没有有认可对对方当事事人对原原告主张张事实的的自认,也也就没有有免除原原告对这这笔955万元债债权的证证据责任任,当法法院认为为原告未未能提出出证据加加以证明明或证明明不能成成立时,原原告主张张的事实实便不能能成立 四 笔者认认为,我我国民事事诉讼的的体制应应当适应应发展的的需要、民民事纷争争的性质质以及纷纷争解决决的特性性逐步实实现体制制的转型型这种种转型的的基本方方向是建建构当事事人为特特征的诉诉讼模式式从我我国民事事实体法法和民事事程序法法对大陆陆法系的的已继受受程度来来看,以以大陆法法系的当当事人主主义的模模式为佳佳。
也就就是说从从目前的的职权主主义转向向当事人人主义是是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今后后发展的的方向,因因此,我我国民事事诉讼制制度的完完善和发发展,就就必须考考虑到诉诉讼体制制的调整整如果果既存的的诉讼体体制已经经制约了了民事诉诉讼法的的发展,那那么就必必须首先先调整诉诉讼体制制诉讼讼体制的的调整有有利于民民事诉讼讼法的发发展诉诉讼体制制作为一一种结构构,具有有抽象性性,因此此,不可可能对诉诉讼体制制直接进进行调整整,对诉诉讼体制制的调整整只能通通过对一一些具体体的诉讼讼制度的的调整来来实现通通过具体体诉讼制制度的调调整和完完善不仅仅是对诉诉讼体制制的调整整,也是是对民事事诉讼法法的发展展在具具体调整整方面,笔笔者初步步考虑了了以下方方面: (一))管辖制制度119911年《民民事诉讼讼法》在在管辖方方面的一一个比较较大的修修改是增增加了当当事人协协议管辖辖制度《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25条条规定::“合同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人可以在在书面合合同中协协议选择择被告住住所地、合合同履行行地、合合同签订订地、原原告住所所地、标标的物所所在地的的人民法法院管辖辖该该条规定定比原有有的《民民事诉讼讼法(试试行)》在在强调当当事人的的主导性性方面有有了一定定的进步步,可以以说《民民事诉讼讼法》规规定当事事人协议议管辖制制度是对对当事人人处分权权的一种种充分肯肯定,也也是符合合民事纠纠纷解决决的要求求。
因为为如果尊尊重当事事人的自自由选择择,那么么由于合合同本身身是当事事人之间间双方意意思表示示一致,是是当事人人自由处处分的结结果因因此,与与此相应应规定当当事人协协议管辖辖更有利利于纠纷纷的合理理解决,符符合当事事人的意意愿但但由于受受我国原原有体制制的影响响,我们们即使在在规定当当事人协协议管辖辖时,仍仍然给予予了较大大的限制制,即将将协议选选择范围围确定在在被告住住所地、合合同履行行地、合合同签订订地、原原告住所所地、标标的物所所在地,实实际上这这样的限限制尽管管处于对对民事诉诉讼解决决的方便便或者是是其他原原因,但但是却没没有充分分考虑当当事人的的意愿,仍仍然是一一种职权权主义在在起作用用,尽管管我们有有时候仅仅仅认为为这是立立法中的的观念问问题,但但实际上上是体制制在起作作用体体制和观观念往往往是相互互依存的的,特有有的体制制会延伸伸特有的的观念,特特有的观观念也会会强化某某一种诉诉讼体制制,体制制往往不不过是某某种观念念的制度度化结果果,而观观念不外外乎是体体制在这这一制度度上的意意识化表表现 (二))当事人人制度要要实现从从职权主主义向当当事人主主义诉讼讼体制的的转换,当当事人制制度也必必须进行行相应的的调整。
按按照现行行的民事事诉讼法法规定,无无独立请请求权的的第三人人可以自自己申请请参加诉诉讼,也也可以由由人民法法院通知知参加诉诉讼在在诉讼中中法院可可以判决决该无独独立请求求权的第第三人承承担民事事责任,有有当事人人的诉讼讼权利义义务这这种由法法院通知知无独立立请求权权第三人人参加诉诉讼的做做法实际际上反映映了诉讼讼的职权权主义,有有悖于民民事诉讼讼的处分分原则无无独立请请求权第第三人自自己申请请参加他他人之间间的诉讼讼,是为为了维护护自己的的权益,参参加与否否是自己己诉讼权权利的处处分自由由如果果由法院院通知,实实际上是是强制无无独立请请求权第第三人参参加诉讼讼,就使使法院起起到了主主动追究究第三人人民事责责任的作作用这这种干预预既有背背当事人人主义,也也不符合合民事诉诉讼处分分原则因因此,应应将该制制度调整整为,在在原告或或被告申申请追加加无独立立请求权权第三人人时,法法院才能能对能否否追加进进行要件件审查,符符合追加加条件的的,通知知无独立立请求权权第三人人参加诉诉讼因因为,无无独立请请求权第第三人有有可能在在诉讼中中承担民民事责任任,就意意味着原原告原来来所请求求被告承承担的民民事责任任最终落落在了无无独立请请求权第第三人的的头上。
由由当事人人提出申申请,追追加无独独立请求求权第三三人参加加诉讼实实际上是是一种当当事人行行使诉权权的体现现 (三))证据制制度11.当事事人没有有提出的的证据,法法院不能能作为定定案的依依据现现行民事事诉讼法法(法典典和司法法解释))却仍然然保留了了法院的的独立收收集证据据的职权权,既然然是独立立依职权权收集当当然会在在当事人人主张的的证据之之外提出出证据尽尽管在审审判实践践中法院院现在已已经很少少主动依依据职权权收集证证据,但但由于没没有在制制度上排排除,这这种职权权主义特特性就依依然被保保留下来来从程程序正义义和当事事人处分分原则出出发,这这种职权权的保留留都是不不妥当的的当然然,涉及及婚姻家家庭等身身份关系系的案件件应当除除外(注注:一般般认为有有关身份份关系的的诉讼与与一般的的仅仅涉涉及财产产权益的的民事诉诉讼不同同,在涉涉及身份份关系诉诉讼中,不不仅涉及及到财产产权益,还还涉及人人身权,当当事人对对人身权权往往是是不能完完全按照照自己的的意愿随随意加以以处分,在在这些领领域,为为了维护护当事人人的人身身权,法法院可以以依职权权加以干干预,其其诉讼是是职权主主义2..没有当当事人的的申请,法法院不能能主动依依职权进进行证据据调查。
目目前我国国民事诉诉讼中证证据调查查制度还还不够完完善,应应当在以以下方面面加以调调整和充充实:((1)规规定在庭庭审以前前,当事事人可向向法院提提出证据据调查申申请在在证据调调查书中中写明法法院调查查的事项项、证据据线索和和申请调调查的理理由当当事人申申请法院院调查的的证据包包括:AA.需要要勘验、鉴鉴定、评评估、审审计的事事项;BB.涉及及国家秘秘密、商商业秘密密的事项项;当事事人及其其诉讼代代理人因因客观原原因不能能自行收收集的证证据;((2)法法院对于于当事人人的申请请应给予予答复经经审查认认为符合合条件同同意进行行调查的的,应告告知申请请人证据据调查的的方法,并并以决定定书的形形式开始始证据调调查;((3)法法院应将将证据调调查结果果通知双双方当事事人;((4)当当事人对对证据调调查的方方法和结结果有异异议可向向法院提提出法法院应答答复当事事人的异异议;当当然,如如果当事事人所要要求调查查的证据据,法院院认为没没有意义义或当事事人的申申请意在在拖延诉诉讼的,法法院有权权驳回当当事人的的申请33.法院院裁判的的证据和和事实应应当经过过当事人人的言词词辩论,没没有经过过言词辩辩论的证证据和事事实不能能作为定定案的依依据。
这这包括证证人应当当出庭,当当庭作证证双方方提出的的证据应应在法官官主持下下对证据据进行质质证《审审判方式式改革问问题的若若干规定定》现已已明确规规定,作作为裁判判依据的的证据都都必须经经过质证证没有有经过质质证的证证据不能能作为定定案的依依据这这一点有有相当大大的突破破因为为,即使使该证据据是真实实的也会会因为没没有经过过一定的的程序,使使该证据据不具有有法律效效力这这一方面面体现了了对程序序正义独独立价值值的肯定定,另一一方面也也体现了了对当事事人主体体地位的的尊重,在在一定层层面上肯肯定了约约束性辩辩论原则则在过过去的民民事审判判过程中中尽管也也强调当当事人之之间的辩辩论,而而这种辩辩论也必必然涉及及当事人人双方提提出的证证据的质质辩但但由于没没有规定定质证的的法律效效果,所所以,在在职权主主义的作作用下,即即使没有有提出的的证据,包包括没有有质辩的的证据法法院都可可以作为为裁判的的依据但但如果坚坚持当事事人主义义,坚持持当事人人主义诉诉讼模式式下的辩辩论原则则,这必必然对质质证提出出相应的的法律后后果职职权主义义的诉讼讼模式下下的诉讼讼中并非非没有证证据质辩辩,但这这种质辩辩只是法法院发现现真实的的方法和和手段,是是一种信信息来源源和渠道道,因此此,质辩辩程序不不是约束束法院的的程序,没没有经过过质辩的的证据只只要法院院认为是是真实便便可以作作为定案案的依据据。
这正正是两种种不同诉诉讼模式式的区别别之一我我们说我我国的民民事审判判方式改改革趋向向是由职职权主义义诉讼模模式向当当事人主主义诉讼讼模式的的转换就就是从这这个意义义上讲的的,尽管管这种转转换措施施的作为为可能只只是潜意意识的《审审判方式式改革问问题的若若干规定定》还规规定对当当事人无无争议的的事实无无须质证证,这也也是符合合当事人人主义诉诉讼模式式基本要要求的按按照过去去的传统统审判观观念,裁裁判所依依据的事事实应当当是绝对对真实的的事实,而而当事人人因其与与案件的的利害关关联,使使法院对对当事人人所提事事实的真真实性始始终持一一种怀疑疑的态度度,忽视视了当事事人对自自己权利利的自由由支配权权《规规定》中中指出对对当事人人双方无无异议的的事实无无须质证证,表明明了裁判判主体对对当事人人自由处处分权的的尊重 (四))自认制制度能能否真正正建立自自认制度度是诉讼讼体制是是否转换换的试金金石从从自认制制度功能能来看,自自认制度度的建立立有助免免除当事事人的证证明责任任,减少少因收集集证据所所发生的的诉讼资资源的投投入,也也可以免免去法院院的证据据调查和和认证,节节省司法法资源,有有利提高高审判效效力。
从从处分原原则出发发,也应应当认可可当事人人对自己己实体权权利和诉诉讼权利利的自由由支配但但现在的的职权主主义诉讼讼体制使使自认制制度难以以确立要要确立自自认制度度就必须须明确法法官不能能对当事事人的自自认进行行职权调调查,只只有在制制度上保保证了这这一点才才能使职职权主义义的诉讼讼观念或或审判观观念失去去制度基基础,最最终被淡淡化关关于自认认事实的的真实性性问题似似乎是自自认制度度的一块块“硬伤伤”根根据自认认制度,一一方当事事人自认认对方主主张的事事实后,便便对法院院发生约约束力,法法院不得得对自认认的事实实判断认认定其真真假,并并将其作作为判案案的事实实依据由由于法院院对自认认的事实实不再实实施证据据调查,一一般而言言,其事事实的真真伪性也也往往难难以知晓晓但有有时该自自认的事事实明显显与众所所周知的的事实矛矛盾时,对对该事实实的自认认是否还还对法院院具有拘拘束力呢呢?笔者者同意这这种观点点:当事事人一方方主张的的事实违违反众所所周知的的事实时时,即使使对方承承认,原原则上也也不发生生自认的的效果因因为如果果以违反反众所周周知的事事实作为为裁判的的基础,就就必然损损害裁判判的权威威性,丧丧失裁判判的普遍遍信用((注:另另一些学学者认为为此种情情况下,仍仍然具有有拘束力力。
他们们认为从从信守辩辩论主义义原则的的角度看看,法院院解决纠纠纷应当当在尊重重当事人人意愿的的前提下下进行,既既然当事事人双方方对该事事实存在在与否持持一致的的认识,不不希望法法院在此此基础上上作出裁裁判,那那么,即即使该事事实与众众所周知知的事实实相抵触触,也应应当认为为自认的的事实对对法院具具有拘束束力参见〔日日〕兼子子一:《民民事诉讼讼法体系系》,第第2488页))应当注注意,这这种观点点并没有有完全否否定违反反周知事事实的自自认效力力也同同时指出出须考虑虑周知事事实的周周知程度度即使使是周知知的事实实,也不不一定是是真实的的,自认认的事实实与有争争议的周周知事实实冲突时时,就不不应当否否定自认认的效力力自认认的机能能在于免免除当事事人对案案件事实实的证明明,法院院也不会会在已经经存在自自认的情情况下以以职权进进行调查查因此此,法院院不可能能在自认认的事实实与周知知事实不不一致时时就启动动证据调调查程序序,调查查其真伪伪 (五))再审制制度根根据民事事诉讼法法的处分分原则,民民事诉讼讼程序因因当事人人的起诉诉而启动动,没有有当事人人的起诉诉行为,法法院是不不能够以以职权开开启民事事诉讼程程序的。
从从这个意意义上讲讲,民事事诉讼程程序的启启动主体体是当事事人根根据民事事诉讼法法第1777条第第1款规规定,各各级人民民法院院院长对本本院已经经发生法法律效力力的判决决、裁定定,发现现确有错错误,认认为需要要再审的的,应当当提交审审判委员员会讨论论决定该该条第22款规定定,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对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法法院已经经发生法法律效力力的判决决、裁定定,上级级人民法法院对下下级人民民法院已已经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判决、裁裁定,发发现确有有错误的的,有权权提审或或者指令令下级人人民法院院再审从从第1款款的规定定看,再再审的启启动有两两个行为为是关键键的,一一是法院院院长提提交,二二是审判判委员会会决定不不管是提提交,还还是决定定都只是是法院的的内部程程序及分分工的问问题另另一方面面,尽管管民事诉诉讼法中中规定,当当事人可可以申诉诉,但当当事人的的申诉不不过是法法院发现现判决、裁裁定可能能存在错错误的渠渠道而已已当然然,当事事人的申申诉表明明原判决决、裁定定确有错错误的,法法院就应应当提起起再审,从从这个意意义上讲讲,当事事人的申申诉具有有启动再再审程序序的含义义但由由于只要要法院发发现原判判决、裁裁定确有有错误,就就可以提提起再审审,即使使当事人人没有提提出申诉诉。
因此此,理论论上法院院当然是是启动再再审程序序的主体体,至少少是主体体之一另另外,根根据民事事诉讼法法的规定定,检察察院对法法院已经经生效的的判决、裁裁定发现现有民事事诉讼法法第1885条规规定的情情形的,可可以提出出抗诉,检检察机关关是我国国的法律律监督机机关,因因此,只只要提出出抗诉,法法院就应应当提起起再审程程序,自自然,检检察院也也是再审审程序的的启动主主体检检察院提提起审查查是基于于我国法法律规定定的检察察监督权权对民民事诉讼讼是否应应当行使使检察监监督权是是一个复复杂的问问题,这这里暂且且不谈只只议论法法院启动动再审的的问题笔笔者认为为,再审审虽然是是一种比比较特殊殊的程序序,但再再审程序序仍然是是民事诉诉讼程序序的一个个组成部部分,从从处分原原则上考考虑,也也应当适适用民事事诉讼的的当事人人处分原原则再再审程序序的启动动是因为为当事人人积极地地处分了了自己的的申诉权权只要要这种权权利的行行使是符符合条件件的,法法院就有有义务开开始再审审程序法法院的决决定是对对当事人人申诉是是否符合合条件予予以审查查的处理理从当当事人主主义诉讼讼模式的的要求出出发启动动再审只只能是当当事人,而而不是法法院。
当当事人启启动再审审并非是是指只要要当事人人提出要要求法院院再审,法法院就必必须进行行再审当当事人启启动再审审的基本本含义是是,在当当事人没没有要求求进行再再审时,法法院不能能主动提提起再审审是否否进行再再审,还还要看当当事人的的申请是是否符合合进行再再审的条条件,符符合条件件的,就就应当进进行再审审也许许有人会会指出,在在再审的的实践中中,实际际上法院院总是在在当事人人申诉之之后,根根据当事事人的申申诉,对对原判决决进行审审查,发发现错判判事实时时才提起起再审的的,这表表明在这这方面已已经贯彻彻了当事事人主义义存在在的问题题是,作作为一种种制度建建构给予予了法院院主动提提起再审审的职权权或自由由裁量权权,即使使这种职职权往往往并不会会被职权权主义所所主动使使用,但但毕竟存存在而而正是这这种存在在表明了了制度内内藏的职职权主义义机制,这这种机制制与当事事人主义义的原则则是背离离的要要实现当当事人主主义就必必须消除除这种内内藏的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