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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村民自治制度[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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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村民自治制度[样例5]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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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样例5] 第一篇:村民自治制度XX县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本章程以制度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办法全体村民、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内社团组织、经济组织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责任 第二章村级组织 第一节村党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 第七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节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第九条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实现形式,由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 2表,共同组成 第十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村民代表选举方案; (二)监督本条第一款所列章程、办法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除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外,户代表会议拥有村民会议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特殊实现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常设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中的权力中枢,对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负责 3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和具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本村村民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半数以上 村民代表与其他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村民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代表会议。

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处臵,集体林木砍伐申报计划,村干部报酬,宅基地使用方案,救灾救济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 4案等; (二)审议通过按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的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村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小组工作规则、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四)审查和批准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财务预算等; (五)监督‘两委'及村干部的工作; (六)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授予的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两个小组受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 第四节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执行并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 5务和协调工作,保障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 (四)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节“两委”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两委”联席会议是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商讨论村政事务的一种会议形式 第二十五条‘两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六条‘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须有“两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议定事项须经‘两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研究拟定提交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的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

因灾害、事故等突发因素,村政事务需紧急处臵,村‘两委'可应急决策实施应急决策和实施情况,应在事中或事后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履行程序 (三)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并及时向作出决议决定的相应组织报告实施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讨论决定‘两委'可自主决定的村政事务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卫生事务,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及扶贫帮困、救灾救济等工作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干部兼任 第三十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小组的划分一般应与村民代表所在的选区一致,组长可由本选区村民代表担任村民小组长可兼任本小组的调解员、治安员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臵的工作; (二)配合上级部门和村有关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三)召集本组的各种会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四)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 7求。

第三十一条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设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第四章村民与村民代表 第一节村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村民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参与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对‘两委'等村内各类组织及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反映意见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村民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公共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服从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的领导,协助其 8做好工作; (四)讲法、讲理、讲公德,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明礼诚信,孝顺老人,团结互助,文明友善; (六)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移风易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节村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案权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属于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反映意见和建议权代表本选区村民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意见、建议 (三)表决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表决,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同本选区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带头履行村民应尽义务,发挥宣传、引导、示范作用 (四)协助‘两委'工作的义务模范执行并协助‘两 9委'组织本选区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组织的决议决定及‘两委'布臵的其他工作 (五)自觉接受本选区村民的监督 第五章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民主决策的议案可分别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受理议案民主决策的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 (三)‘两委'研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一般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乡镇(街道)备案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上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五)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决定 (六)公布结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向全体村民公布 10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由‘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更改的意见或建议,并提交作出原决议决定的组织依程序更改未作出新的决议决定前,原决议决定应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照民主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越权决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民主管理 第一节管理组织与制度 第四十条村民自治组织的设臵遵循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权力中枢、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两委'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成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自治制度,明确村内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十二条建立‘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换届工作结束后,原‘两委'和村民代表会 11议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分别移交给新一届组织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村民委员会公章移交后,一般通过规定程序委托乡镇(街道)代管或交由村会计保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决定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权力机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应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十四条村会计负责村集体财务的日常业务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职能 村会计的任用、调换、免职须遵循规定程序。

第四十五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村民对村集体财务问题出现较大争议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12第四十六条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共同签名(盖章),提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审批过程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两委'主要负责人一方不签名(盖章)而无法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或理财小组不履行审核职责,造成财务无法下账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若‘两委’中一方主要负责人出现空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该委中选出一人临时代签,直至选出主要负责人为止对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村委会成员作为‘一笔’签字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通过规定程序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代管。

第三节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村集体资产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13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教科文卫设施等,村集体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政府对村集体的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九条村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十条全体村民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 第五十二条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参股、合资、合作、拍卖、转让等经营活动,需订立经济合同时,应依照民主决策程序和法律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职权订立集体经济合同 第四节土地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村土地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第五十四条全体村民应自觉遵守有关土地方面的法 14律法规,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第五十五条 国家、集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村民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被征占用村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两委'工作、村务公开及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七条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规定及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公开 (二)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村务公开栏,同时可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等其他形式公开 (三)每季度首月十日为村务公开日,一般村务事项在公开日公开,重要村政事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四)村务公开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公开内容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建立民主评议、奖惩等监督措施,保证村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户代表)会议记录簿》、 15《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民主理财小组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簿》、《村内组织花名册》等村民自治活动记录簿。

各项重要村务活动应及时、客观地进行记录,妥善保存原始资料,方便村民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XX县区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条村民会议组成人员为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 第三条户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为本村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代表 户代表由有权参加村民会议的户分别推选一名家庭成员担任各户推选产生的户代表,须通过填写委托书的形式加以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有关户应重新填写委托书,由村民委员会备案 因故无法推选产生户代表的,视该户在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主为户代表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可采取集中开会和分散入户两种形式 第六条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提出监票、计票、 17唱票和其他工作人员候选人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才能举行 第九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之前,将开会地点、日期、会期、议程和议案草案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可临时通知 会议通知情况由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乡镇(街道)干部及与议案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或户代表除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外,应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委托他人在村民会议上代为行使权利的,受委托人应为村民会议成员,每个村民会议成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他人在户代表会议上代为行使权利的,受委托人 18可为十八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户代表,户代表接受其他户代表委托仅限一户。

委托一般应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须在委托书上签名或摁手印村民委员会经确认后,盖章生效,存档备查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的,视该村民或户代表未参加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党组织委员会关于议案的说明,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不提请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两委'联席会议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草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完善,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审议与表决 第一节集中审议与表决 第十六条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时,村民 19或户代表应通过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进行具体说明,提请与会村民或户代表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村民或户代表审议议案决议草案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八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对议案决议草案的表决,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议案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应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形成文字决议 第二节分散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决策事项讨论确定记名或无记名的书面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入户表决前,‘两委'应采取适当形式收集村民或户代表对议案决议草案的意见、建议,做好解释工作,并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入户表决时,应每户必到,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村民或户代表书面填写对议案草案的表决意见,并通过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加以确认拒绝签名或摁手印的,视该村民或户代表未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记录上注明入户时间,并签名或摁手印记录由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会议结束前,凡经三次以上(含三次)入户或联系, 20工作人员见不到或联系不上村民或户代表,不能履行表决程序的,视该村民或户代表未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应注明每次入户或联系的时间,并在记录上签名或摁手印记录交由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入户表决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对村民或户代表表决情况进行汇总,确认表决结果,形成文字决议监票人及其他参与汇总的人员应在文字决议上签名或摁手印 第五章会议记录与资料保管 第二十四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两委'应责成专人记录记录人应全面、客观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形成的选票、会议记录、村民或户代表对表决结果的书面确认意见等各种原始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由村民委员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文字决议等重要资料应复印存档,原件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XX县区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示范规则 21 第一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议事、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可临时通知 村民代表应及时入户征求本选区村民对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乡镇(街道)干部及与议案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八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 22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按时出席会议请假缺席的,应将本选区村民的意见、建议提前告知‘两委',由‘两委'向与会人员进行说明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党组织委员会关于议案的说明,拟定会议议程及议案决议草案不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两委'联席会议拟定的重要事项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须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审议与表决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会议主席应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具体说明,提请与会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议案决议草案时,村民 23代表反馈各选区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议案可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作出重要决议决定的事项,应有文字决议,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由与会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通过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村民代表应及时传达到本选区村民 第四章会议记录与资料保管 第十八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人应全面、客观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议案草案、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应认真整理,由村民委员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XX县区村民代表会议村务 24监督小组工作示范规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内设组织,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小组一般由三名村民代表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及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会议任期一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二)关心集体,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与‘两委'成员无直系亲属关系第五条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 (一)监督‘两委'工作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对‘两委'在村务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及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村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应进行认真审查,对群众反映的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发现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25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三)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六条村务监督小组应随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日常监督情况,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每年底应对村务监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履职情况作出合格、不合格评议 第七条村务监督小组应站在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调换: (一)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联名要求调换的; (二)失去村民代表资格的; (三)主动要求辞去职务的; (四)在每年底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评议中,有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评定其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本规则经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XX县区村民代表会议 26民主理财小组工作示范规则 第一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内设组织,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三名村民代表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及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会议任期一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维护村民利益; (三)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与‘两委'成员无直系亲属关系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及时为村民解惑释疑; (三)协助村会计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民主理财小组须定期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核,根据财务收支实际,一般大村每月一次、小村每季度一次遇有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可随时进行审核 第七条民主理财程序: (一)村财会人员将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提交民主理财 27小组 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所有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均须注明用途,并应有经手人和‘两委'主要负责人的签名(盖章)。

(二)民主理财小组进行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应逐一审核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同意后由组长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 审核过程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主理财小组对理财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查阅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日常审核监督村集体财务情况,应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每年底应对民主理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履职情况作出合格、不合格评议 第九条民主理财小组应站在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调换: (一)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联名要求调换的; (二)失去村民代表资格的; 28 (三)主动要求辞去职务的; (四)在每年底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评议中,有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评定其为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本规则经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主题词:村民自治制度修改通知 中共XX省XX县区委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印 (共印250份) 29 第二篇:村民自治制度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 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3.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 6.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议程: 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的五天以前,向村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的事项 第八条 凡参加会议的村民须到各自的联组长处签到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两者同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对重要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组成,后者为当然代表必要时可邀请驻地部队代表和驻本村的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各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名额一般按15户左右产生一名,根据本村现状,大约在50名左右民主推选村民代表的办法,应当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其中妇女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章守法,作风正派;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 4.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要求,有群众基础和威信; 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依法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下: 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3.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 4.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村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6.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人员; 7.制定和修改除章程以外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办法、守则); 8.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是否要补选; 9、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0、纠正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不当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含当然代表)提议时,应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天前书面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便于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 1.对村民委员会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2.对村民委员会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在村民代表会上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1.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3.宣传和贯彻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4.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5.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罢免、补选: 1.村民代表因违法等原因丧失资格,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罢免; 2.村民代表因故缺额5人以上时由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制订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由本届当选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同参加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有一名文秘人员参加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参加村党总支邀请的总支委员会会议,简称“二委会”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 2.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决定本村章程、制度、规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如调解民间纠纷、扶贫帮困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等; 3.研究、讨论、提出村重要事项的草案、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决定; 4.任免由村民委员会权限内决定的村干部、办事人员、企业经营者 5.研究和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时间和会议内容并按时告知村民和代表; 6.研究和决定上级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7.研究和决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主任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的原则: 1.有事即开的原则,即需要有村委作出决定的事项时,要立即召开; 2.“三三”、“五四”、“七五”的原则,即村民委员有三个组成人员必须三人参加,五个组成人员必须四人参加,七个组成人员必须五人参加,会议才能召开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第四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根据《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制订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会议一般以各村民小组联组为单位召开,必要时可分小组召开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会议参加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本联组村民或每户1个代表; 2.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居住本小组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会议内容: 1.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 2.学习、实施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制度; 3.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涉及村民应履行的义务或要做的有关事项; 4.组织动员村民参加有关的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 5.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6.本小组村民认为要解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会议召开的原则: 1.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参加; 2.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由村民小组联组长主持联组长还要做好会议的签到和记录,会后交村委会归档 第三篇: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制度 一、根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由村民委员会确定,村计生协组织实施 三、村务公开分固定公开栏和长期公开栏定期的村务公开栏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调整公开的重点内容 四、固定的村务公开内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以及照顾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明的申办程序等 定期的村务公开内容再生育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等,根据情况每月公开 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协会理事等成员组成 民主议事制度 一、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根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建立村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视情可邀请村民代表参加 三、每季一次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公布本村村民的生育情况、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和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计划生育民主听证会,听取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设立并公布举报,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村委会工作报告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实行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汇报村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传达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的精神、指导意见以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种决议,决定的执行、办理、落实情况 二、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主要汇报半年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半年工作情况,接受审议提出下半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作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规划的报告,主要报告本年度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重大村务活动、上级下达的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接受审议 四、工作报告会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主持召开,由村委会主任报告工作 育龄群众享有的计划生育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求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期其他义务。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签订计生协议的对象: 1、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妇; 2、审请领取二胎生育指标的服务; 3、要求离开本区出外打工,经商的育龄人员 计生协议由村委会与应签对象,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签订 村委会负责履行好计生协议中规定的应尽义务和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已签订协议的人员,认真履行计生协议中规定的应尽义务 村委会负责对违反计生协议的人员进行处理 已签订的计生协议到期后,村委会计生专干应在协议上注销 计划生育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1、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期满后重新举 2、村民代表的名额,每10-15户推荐产生一名代表,并报村委会备案 3、代表的基本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正义感、责任心,在村民小组和群众中及家庭家庭中有一定威信 4、代表的作用上传下达,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渗透到群众中去,把思想工作做到每家、每户、每人,促进地方建设和农村稳定,有效地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5、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参政议政,参与村重大决策,村务公开,参与村财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6、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 (2)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3)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大会,评议两委计划生育工作,对两委成员进行综合评比,对村务公开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 "四项民主“制度 民主参与 一、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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