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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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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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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一、安全生产方针 1、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怎样理解?、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怎样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在处理安全同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他工作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预防为主”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为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3)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职工上岗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5)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制度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制度7)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制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不得使用8)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制度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前置审批制度11)对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设备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度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等等3、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1)煤矿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2)把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班子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与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与坏定奖惩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4、“安全第一”的方针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是怎样体现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在安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要点是:(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以预防为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预防与减少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应当立足于预防,促使企业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在处理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预防事故与处理事故的关系时,始终把前者放在突出位置在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为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应的权力,要求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还规定,对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3)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这一职责,是预防事故的重要保证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只有依法予以纠正,才能防止事故这种纠正是依法进行的,而且必须有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作业场所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不及时处理、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行两个结合一是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通过监察促进安全管理,达到防止煤矿事故、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二是实行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具有教育功能防止煤矿事故最终要通过煤矿企业及职工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煤矿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这并不排除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5、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方针?(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此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准则。

2)树立法制观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如果违背这个方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章守纪,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做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3)深入实际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经常深入实际,才能对企业的安全状况心中有数,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4)工作态度严肃认真安全管理,人命关天,半点马虎都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因此,严细作风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责令整改,追踪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素后,才能恢复作业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事故追查,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应坚持哪些原则?(1)坚持一把手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第一”方针在本单位的落实负责。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3)坚持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评先选优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工作不好,其他指标完成得再好,也不能评为先进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4)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坚持“四不放过”,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7、安全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怎样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各部分之间的逻辑结构安全生产法律从结构上看,同其他法律一样,一般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假定,是指安全生产法律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发生的条件、时空和事实状态预设只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才适用该法律规范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这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就是假定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从业人员才能作出停止作业或撤离现场的行为行为模式即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构成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安全法律规范通过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规定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调处行为主体的行为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种义务性规范,要求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必须做出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肯定行为在法条中,义务性规范一般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表述,要求人们完成一定的肯定行为;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规定行为主体严禁做出一定行为安全生产法四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否做出由自己决定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用“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等术语表述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肯定的法律后果,是对合法行为的赞许、保护和肯定。

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责罚如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怎样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其立法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有以下五种形式:(1)宪法宪法中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规范,是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守的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根据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条例、规定、办法等4)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其立法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和其他有权限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规范性文件,常见的有条例、办法、规定等形式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前者由国务院部、委制定,后者由前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此外,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宣布承认的国际公约等也是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如国际劳工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将法律具体化,是法律的必要补充形式,并由此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9、宪法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何规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立法机构和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长期以来都是以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作为制定各项具体法规的依据和指导原则的10、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根据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法律)法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标志我国安全立法进入了新阶段2)矿山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适用本法本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业发展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3)煤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1998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虽然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但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占相当比重,充分体现了煤矿的特点4)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提供了依据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有:矿产资源、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民法通则、工会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1)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煤炭工业行政法规,是对煤炭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法规1994年12月20日以国务院168号令发布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共6章21条,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规范煤炭生产秩序起了重大作用,是开办煤矿必须掌握的一部行政法规。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为加强乡镇煤矿行业管理,国务院制定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12月20日以国务院169号令颁布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共6章32条,就资源规划、办矿与生产、安全管理等作出规定在安全管理方面,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预防、事故报告、救护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是从事乡镇煤矿行业管理和开办乡镇煤矿必须掌握的一部行政法规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本规定全文共19条,2000年4月21日以国务院第302号令颁发施行,对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等七类特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正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以及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本条例2000年11月1日以国务院296号令颁布,同年12月1日施行本条例分五章:总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罚则和附则,是煤矿从事生产活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必须遵循的行政法规。

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1989年3月29日以国务院第34号令发布,199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5章28条,就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报告和调查作出明确规定,是事故抢救、报告和调查必须执行的行政法规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本规定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991年2月22日以国务院75号令颁布,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5章26条,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执行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本条例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除此之外的煤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1)煤矿安全规程本规程是一部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于一体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中最具体、应用最广泛的规章是煤矿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生产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本规程共分4编20章751条,对井工矿的煤炭开采、“一通三防”、防水、火工品和爆破、运输提升、电气和煤矿救护,露天开采和职业危害,都做了明确规定本规程自1951年起先后经过6次修改,第七部修改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04年11月3)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由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发布实施,共6章35条,是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化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本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以第4号令发布施行,全文共8章59条,就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是实施矿山安全法的部门规章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由原煤炭工业部于1995年3月29日发布施行,共6章40条,就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进一步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乡镇煤矿办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循的部门规章。

5)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本规定由原煤炭工业部于1994年3月10日以煤安字(1994)第72号文件发布,全文共6章31条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及任务、教学工作、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考评与奖罚等6)煤矿救护规程本规程于1995年7月24日由原煤炭工业部以煤安字(1995)第376号文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0章278条本规程包括矿山救护队的组织、指战员的条件和服役退役、任务与职责、技术装备与设施、培训与训练、救护工作、军事化管理、经费和劳保待遇、奖惩等内容11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本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1)本规程是依法制定的规章,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规范性质2)本规程规定的条款,是煤矿的权力机关、主管部门、企业治理煤矿灾害,保证安全生产的带有根本性的行为准则3)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类煤矿本规程的作用有以下几点:1)具体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了煤矿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如本规程规定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规定每个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以及其他严格的安全要求,都是为了建立领导关心职工安全健康和职工督促安全的新关系。

2)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安全技术标准,为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按标准生产,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了法律武器3)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限制因忽视煤矿安全工作而酿成的犯罪,实现安全生产4)有利于保护职工安全监督的民主权利,依靠群众管理,搞好安全12、为什么说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的法规和准则?(1)从性质上讲,煤矿安全规程属部门规章,具有规范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依据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做的具体规定,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具体化它是由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规程规定的条款,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的规定,是煤炭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也是个人行为的准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所建立的规章制度,都不准违背本规程生产建设活动中的个人行为都不能与本规程相背离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或处分造成事故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从内容上看,本规程不仅是煤矿生产的技术规范,还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者、安全机构、安全监察,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工种岗位责任制,对民主管理、奖惩以及煤矿生产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安全要求。

因此,它是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准则3)从适用范围来说,本规程不仅适用煤炭企业,还适用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机关和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所有领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各种审批事项不准违反本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炭企事业单位执行本规程情况实行监督13、什么是煤矿“三大规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共同点是:共同点是:三者都是煤矿工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具有规范的作用区别是:区别是:(1)制定依据不同煤矿安全规程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特点制定的;作业规程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工程特点制定的;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质量标准等制定的2)适用范围不同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适用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作业规程是组织指导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适用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和从事该项工程的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是指导某项生产工艺操作的技术性文件,是从事该项产品生产或操作的某些工种必须执行的。

3)制定的单位不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制定,作业规程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可由主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企业制定4)制定的频次不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作业规程是“一事一定”,每个单项、单位工程都要编制,但也不能简单地理解时效不同,即使工程施工终结,作业规程仍具有法律效力5)约束的内容不同煤矿安全规程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的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作业规程规范施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经济活动,在安全情况下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操作规程规范工人的工艺操作,在安全条件下生产某种合格的产品14、安全生产法律的实施包括哪些方面?安全生产的法律建设是由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是立法完备,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二是安全生产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实施,二者缺一不可安全生产法律实施,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在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的遵守,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二是法律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特殊形式1)法律遵守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按照调整方式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种形式义务性法律规范要求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肯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法律的遵守则要求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完成某种肯定行为,在法条中一般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表述;禁止性法律规范是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禁止、严禁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法条中一般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来表述法律的遵守则要求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做出安全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否则便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授权性的法律规范,是授予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在法条中一般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侵犯”、“不受干涉”等术语表述法律的遵守,则要求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应当珍视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利用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尊严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示、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是否做出,由法律关系主体自行选择如果做出,则有利于安全法律的实施2)法律的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得到遵守,还必须有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安全法律规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法律的实施国家专门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国家授权机关是指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相关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适用主体还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

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进行主动的、创造性的活动,而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处罚,虽然这是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要求正确、合法、积极、及时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注重事实,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的尊严在安全生产法律适用过程中,主体机关因故意或过失给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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