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智能驾驶设备研发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智能驾驶设备研发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目录一、 公司基本情况 2二、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 3三、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5四、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23五、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27六、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41七、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45八、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56九、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 62十、 项目概况 64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67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69十三、 发展规划 70十四、 SWOT分析说明 77十五、 组织机构管理 87劳动定员一览表 88一、 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二)核心人员介绍1、郑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
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潘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3、李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4、宋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5、郭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二、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把合同种类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由于企业成立时各股东之间的交易、企业对外纳税事项、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等,本章有专门分节进行论述,在本节不再论述,本节所指的合同仅为最狭义的合同。
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一系列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和载体,同时也是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合同的法律风险概念,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从狭义和字面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至少应包括合同的合法性风险但从广义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则应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过程中,由于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合同主体因素、合同内容因素以及合同行为的程序不规范等因素,从而使企业的现有利益或未来期待利益受到减损,承担经济损失和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有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三、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
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约撤销不能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承诺方式不当。
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2)将新要约当作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如果企业忽视了这些改变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履行合同,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特殊的合同订立过程法律风险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是从合同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规范和完整的环节,然而由于实际运作中,交易具有复杂性,合同订立过程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1)招标投标及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违法风险,一种是企业并不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投标无效;另一种是企业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交错要约的法律风险交错要约是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这时候大多数企业会不再作出承诺而履行合同。
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法官认知上的对己方不利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3)预约合同中轻率对待已决条款的风险有些合同需要双方长时间的磋商,在磋商的全过程中就需要对每一个阶段的磋商结论予以固定化,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已决条款有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不是最终条款就不予重视,内容不能具体化但在签署正式合约时,已决条款是不能修改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者陷入违约纠纷,带来巨大损失4)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风险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注意义务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①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②欺诈缔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④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⑤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⑥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⑦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⑧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⑩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己方或对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不规范的行为,都会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在签约当时未能发现,也会给履行合同的过程带来潜在的隐患所以,企业不能自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没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对方恶意磋商使自己遭受损失时也应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4、立约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从属性合同,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时,才能发生效力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目前我国法律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的特殊性质,使其成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定金合同,正确利用立约定金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
但立约定金利用不当,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立约定金合同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合同性质上也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但立约定金协议的未决条款更多,有时甚至几乎没有已决条款,因此,立约定金条款只确定了合同当事人进行磋商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风险较大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因定金处理发生纠纷概率非常高一些时候,立约定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当同样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将对自己不利的约定纳入到定金合同里2)误认立约定金效力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从性质上是为了保障双方磋商并订立合同,一旦双方实际签订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就履行完毕然而,不少企业经营者误认为立约定金在主合同成立后同样起着保障合同履行的违约定金效力,实际法律效果与企业预期的差异同样属于法律风险3)法律严格限定交易的无效法律风险法律设定了某些交易进行的特定条件,在条件满足前当事人不得进行交易,如期房销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在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通过立约定金合同确定在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显然该行为存在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嫌疑,立约定金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是在签约过程的法律风险中损害程度较高的一种。
二)合同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一份完善的合同,应该是对上述条款进行细致的撰写,能指导合同双方按照签署合同的真实意思来履行合同条款应全面、无重大遗漏,并且合同条款不应有歧义,否则就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如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要字斟句酌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及法律风险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这个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①涉及合同各方的公司名称的,一定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②住所条款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身份证上的地址;合同主体是法人的,写法人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地址③一定要弄清楚谁是合同的主体因为合同仅仅约束参与签署合同的各方主体,所以把某个公司写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就很重要例如,购买A公司的资产,则合同主体应写A公司;但是如果合同是购买A公司的股权,则合同主体应写A公司的股东如果主体弄错了,就可能出现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风险2、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没有合同的标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合同也就无法履行,因此,标的是合同的首要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应当作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名称一定要用科学名称,并且完整、准确,避免当事人利用标的物名称的不同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小麦”在北方某些省份简称为“麦”,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就不能简单地写成“麦”或“麦子”,而要用全称“小麦”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
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3、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数量条款方面约定“有多少要多少”就是很不准确的,可以认为在合同中根本没有规定数量条款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货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
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4、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合同标的质量标准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因为合同的标的不同,其质量标准也各不相同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领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该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运用企业标准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质量条款都必须明确、具体、肯定2)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3)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
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4)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5、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价款或报酬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向交付标的物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1)价格或酬金约定不明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便在合同中简单笼统地书写“暂按每台xx元”或“建议价xx元”、“xx元起”等,这些约定都是不明确的,将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严重的风险2)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对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尤其对于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用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用人民币计价和支付,除少量款项和向个体工商户、个人支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现金结算外,要求在合同中写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价款或酬金实践中许多欺诈现象的发生,都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了现金结算支付方式的漏洞。
另外,作为支付的对价,合同中应注明获得合法票据如发票的条款4)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及法律风险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地方履行的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1)履行期限要注意起止的计算方法例如,若仅仅约定“自增资完成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乙方应收购甲方股权”,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问题究竟从以下哪一天开始算“增资完成”:①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计算;②资金注入验资账户、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计算;③公司增资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算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写合同的时候就应该予以明确可以写为“自增资完成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乙方应收购甲方股权本条所称•增资完成之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所记载的、甲方将资金划入指定的验资账户之日”。
这样写清之后,履行的过程中就不容易出现纷争2)履行地点条款为了节省运费或其他合同履行成本,应尽量约定在本地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若当事人未能对该条款进行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个推定的法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①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②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4)付款期限的条款付款期限是双方都非常敏感的问题,尤其应明确约定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以下约定的付款期限就都有问题季付仅约定了付款频率,但是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合理的约定,可以约定为“每季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或者“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②检验合格后付款、收到货物后付款这种约定的问题在于,究竟是检验合格、收到货物后多少天付款?如果约定“检验合格后3日内付款”,“收到货物后3日内付款”这样约定后,合同的双方都清楚,不会因为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议7、违约责任条款及法律风险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对于促使合同当事人正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制裁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该条款也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然而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
1)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当部分义务履行发生分歧时,双方必然产生争执2)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很难明确,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3)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8、解决争议条款及法律风险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对注册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最为了解,若合同纠纷能够在该区域进行处理,法律风险能够最有效地得到控制因此,在合同中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的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9、合同签署情况和签订日期这个方面在实务中一般不太引起重视,其实合同的签署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签署人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本人或获得授权的代表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除了法定代表人签署外,一般都要求在签署栏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日期一般都是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起算时间,如果合同签署时没有表明签订日期,可能会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很多争议和风险若合同当事人签订日期不一致,还应约定以最后签订日为成立日或生效日的条款三)合同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书面形式并非必须要纸张记载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合同法》对一些合同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企业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将可能自己承担损失。
四、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可分为: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该法和《劳动法》,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个阶段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企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否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仲裁时效,有3种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处理: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两种争议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上述两种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无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上述两个方面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如果存在下列情况: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对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的性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工伤认定争议适用行政救济途径还是民事救济途径、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及证据问题等方面为避免劳动争议法律风险的产生,企业应明确劳动争议的性质、特征和处理程序,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灵活运用协商调解等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五、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员工进入本单位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而使本单位对员工原单位造成侵权,无论员工的行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本单位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可制作相关确认文件。
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1)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没有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2、违反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际上,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阻碍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用人单位持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有显著特点如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特殊的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轻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重则承担赔偿责任四)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法律风险随着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更新和企业经营创新的需要,对企业员工出资培训已成为企业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实践中普遍存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对员工出资培训未保留相关证据等情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以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应如何处理?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和法律风险五)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中的法律风险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的主要变化在于:①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2年;②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③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如何合理界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的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如何界定“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范围;如何理解“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以他人名义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如何处理;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约定,在何限度内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违约的事实如何认定、证据如何收集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还规定了一种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可操作性的用人机制,树立人性化的用人理念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显著加大七)用人单位单方解决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现行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两种情形关于第(四)项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该在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成为用人单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中的“严重影响”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关于第(五)项情形,关键是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如何通过举证证明“真实意思”。
另外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该如何处理?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同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风险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除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定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