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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公司治理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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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公司治理计划(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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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家用电器公司治理计划家用电器公司治理计划目录一、 公司的基本类型 3二、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1三、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13四、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17五、 信息披露 21六、 信息披露制度 24七、 内部人控制概述 28八、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 30九、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 34十、 投资者利益 36十一、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8十二、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43十三、 董事会的规模 48十四、 董事会的特征 49十五、 产业环境分析 50十六、 优化协调发展的产业生态 56十七、 必要性分析 57十八、 公司简介 5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9十九、 法人治理 60二十、 发展规划分析 71二十一、 SWOT分析 78一、 公司的基本类型(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法理上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讲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基础的,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股东的人格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人的担保的性质。

人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调公司资产,而强调股东的资产和实力,股东的信用程度决定公司的信用程度;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之间的信用极为重要;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因此,股东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的组建、运作以及公司行为是至关重要的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物的担保的性质资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公司的信用公司资产的数量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个人的资产对公司信用不具有决定意义: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彼此之间无须建立信用关系;第三,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股东与公司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第三,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3、总公司与分公司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地,甚至不同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大多数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成为本公司或总公司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③分公司的设立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只需在当地履行简单登记和管理手续分公司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按公司国籍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立法并不统一有的采用准据法国籍主义,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以及适用的法律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以发起设立行为地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股东国籍主义,以多数股东的国籍或占多数股份股东的国籍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以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国籍。

由于公司住所认定的标准不同,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又因此而分为以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国籍,或以公司营业中心地为公司的国籍我国公司法采用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公司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本国公司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并受该国法律管辖5、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根据公司的开放程度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决定公司开放程度的要素包括公司股东有无最高人数限制、公司能否以发生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公开如果股东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通俗点说,也就是任何人出了钱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且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使股东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就是开放式公司,对任何人都开放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股东是50人以下,就是说最高不能超过50人,所以它就是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不是谁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在公司成立以后,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还有一定的限制,即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股东的身份不能随便变化,并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需要公开。

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式公司,与之相反,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式公司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基本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第一,股东人数有限制《合同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方可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没有最低限制,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为50人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三,具有非公开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其经营状况基本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故无需公开第四,设立简便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和法律形式。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尚需一定条件和过程,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创制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特别适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家独资公司的形式②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了公司法的监管范围,从而增加了老百姓就业、创业的机会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风险,我国公司法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A.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足;B.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C.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D.一人公司应当每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E.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对股东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二,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第三,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第四,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而且还要向社会公开,以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五,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金,且股票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能自由转让和交易,此外还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第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集中体现在其很强的公开性上;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开交易不等于上市,公开交易有不同的市场范围和交易方式,如证券市场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籍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领取中国公司登记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外国公司必须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管理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要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经营资金所属的最低限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所属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同时要将其公司章程置备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其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它不同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文化宫外国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外商独资企业肯定是中国的法人,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公司承担。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后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二、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3)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4)公司应依法成立,即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并且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此外公司的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二)公司的特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开展从法律上分析,其中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我们称之为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这一点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和科研、教育、卫生、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的关键特征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企业)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一股东,具体表现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由于公司治理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对此问题研究的领域也比较多,对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较多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历史产物,它是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目前,国内主要从具有比较广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三大学科角度来进行定义4、管理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

5、经济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6、法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崔勤之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性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两部分公司的存在是离不开外界环境的”从上面列出的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

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是控制权的实现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治理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监督与制衡思想指导下,处理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机制实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与“机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同时又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过程。

静态主要是指制度层面上的治理措施,动态主要是指公司内、外的各种治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处于相对静态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科学决策、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以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四、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的英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其直译为法人规制或法人治理结构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两个主题展开的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三种理解:1、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论马克J.洛(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2、控制经营管理者论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获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如资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3、对经营者激励论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

围绕着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四种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经理论普罗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机构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标准和组织”二是利益相关者控制经营管理者论希克(1993)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导公司业务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提供能够规范董事义务的机制,以防止董事滥用手中的这些权力,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动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公司与公司的组成人员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从道义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义务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约翰和塞比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内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员对利益相关者责任论布莱尔(1999)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任何一个公司治理制度内的关键问题都是力图使管理人员能够对其他的企业资源贡献者如资本投资者、供应商、员工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后者的投资正“处于风险”中1981年4月5日,美国公司董事协会的会议纪要对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被认为是最权威的定义。

该协会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还要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能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四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论国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钱颖一(1999)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主要围绕着投资者、经理、职工三个公司主要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第一,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第二,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第三,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科克兰和沃特克、李普顿等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是围绕着公司所有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的科克兰和沃特克(1988)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构成公司治理问题核心的是:谁从公司决策(高层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李普顿(199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一种手段,用来协调公司组成成员即股东、管理部门、雇员、顾客、供应商及包括公众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而这种协调应能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五、 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们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而信息披露正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普遍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理论上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二:①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

②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根据信息经济学,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大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是,即使是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迟早、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二)信息披露的价值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作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的信息通过直接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等,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公司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号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ParthaSengupta(1998)研究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政策。

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师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商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很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筹资成本的反向关系越明显公司为了获得社会资源就必须满足资源提供者对信息的需求三)信息披露的目标提升信息透明度是信息披露的目标所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例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供应商、销售代理商之间,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某一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而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契约动力将驱使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所有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及评价是契约当事人内部协调的结果如果参与契约签订的人数众多,契约就可能失效,因为此时契约签订成本太高由于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且由于信息处理处于经营者控制之中,信息质量和披露质量被利益相关者所关注。

考虑到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就信息需求达成一致意见六、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两种模式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1、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体、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看,它们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类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3、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尽管如此,它依然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4、权利与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1、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期间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在采取注册制的发行审核制度下,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即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如果发行人希望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发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必须取得证交所的同意该招股说明书由于完备的内容与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核心。

而上市公告书在许多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并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许多市场中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告书2、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又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①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②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③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临时报告包括以下三种:重大事件报告、收购报告书与公司合并公告三)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信息具有外部性、垄断供给、不对称性特点,信息使用者借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等获得所需的信息,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供求矛盾依靠非市场因素来调节信息披露制度是外部调节机制的一部分,这一机制有助于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者期望之间的差距,改善信息质量具体来说,信息披露制度有三方面的作用: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使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做出科学决策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行为的发生②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在信息公开披露的情况下,经营者受到证券市场的强大约束,大大降低了其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都是与股价挂钩的,典型形式即股票期权而信息披露(特别是在公司业绩较好时)有助于提升股价,加大对经营者的激励当然,这种做法是一柄双刃剑,也有经营者为了高收入而操纵信息披露的③信息披露促进了控制权市场的发展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充分、准确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收购者获得更多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可能会影响收购的正常进行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信息披露会导致股价下跌,增加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

七、 内部人控制概述(一)内部人控制含义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的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银行等)对企业失去控制和监督,或者控制监督不力,企业实际上由内部的经理人所把持,权力不受约束,导致所有者、债权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内部人”,即是执掌公司董事会经营行政大权的董事长、董事,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者们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产生并存在于一些国有企业的这一现象已越来越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注意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总统经济顾问斯蒂格里茨等经济学家,1993年来华考察时就已指出,中国在体制转轨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使一些国有企业发生嬗变,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企业管理者个人或集体随意搜取更大的利益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助长了经营管理人员私欲膨胀,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以合法和非法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甚至蚕食侵占变为私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内部人控制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分地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而且报喜不报忧,随时进行会计程序的技术处理,导致信息失真;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拒绝对企业进行整顿;绩效很差的经理不会被替代;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新资本不可能以低成本筹集起来;工资、资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和声誉于不顾;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严重亏损等。

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代理成本,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八、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由于监督不力,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以我国国企改革为例,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成因为:(一)国有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民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国家来行使,而国家的职能由政府来履行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都代表国家管理企业由于每个部门都履行一定的国家职能,多部门行使所有权的结果是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乏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即产权虚置问题它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作用被削弱,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像关心自己私人资产那样来关心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自觉地激励、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和职工在国企放权让利的过程中,职工的权利实际上是虚置的,国企经营者则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并且处于失控状态因而,“所有者缺位”所导致的后果实际上是为“内部人”即国企经理人谋求对国有资产过多的控制权提供了“温床”。

二)公司内部治理失效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简单地说,它要处理的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两权分离的企业里,“理性”的经理人(代理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不完备契约留下的“空子”,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用函数(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者(委托人)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就必须付出相当的协调成本,从而达到二者目标的统一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所有者在赋予企业经理人员一定“控制权”的同时,通过相关机制和规则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以促使他们在追求个人效用目标的时候,采取的是与所有者相合意的行动,而不是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为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国有股权一般在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据统治地位,而且这种控股股权通常由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来行使由于广泛采用这种“授权”的方式确定国有股东,在多数改制后的公司中,行使国有股权的都是另外一个全资国有企业,即被政府授权的这些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这些被授权企业通常只有一个统一的“领导班子”。

由于“领导班子”通常是由国家或政府直接委派经营这些国有独资的“授权投资机构”的人员,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领导班子”(代理人)与国家或政府(委托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些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是缺失的,并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内部治理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失效的作为内部人的这些“领导班子”并不具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但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导致了对于国企内部人行为进行约束的缺乏,当这些内部人认为可把企业的利益转化为更多的自身利益时,他们便会利用手中已有的经营权和信息优势,不惜损害作为外部人的国家的利益,不遗余力地谋求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来实现自身更多的利益在国企改制以后的大多数股份制公司中,这些“领导班子成员”既是国有股权的全权代表,又是他们所雇用的改制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为了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其股东大会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大多是内定或协商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又形成了另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国有大股东(代理人)与其他分散的股东(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分成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外部股东,他们没有投票权。

国有大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他们掌握了更多的控制权和信息,外部股东即其他分散的股东很少能够对内部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所以经常会发生国有大股东(内部股东)为个人或小集团私利而侵害其他分散的股东(外部股东)利益的情形另外,董事会要么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使得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不懂事”;监事会则由于监事自身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和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国企的内部治理在对内部人与外部人关系的制衡中失效三)外部治理机制失效在传统的股东主权治理模式中,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是由公司外部股东来完成的,而外部股东作用的发挥程度依赖于一个有效率的,具有评定公司价值和转移公司控制权功能的、竞争的资本市场,同时还要通过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比如竞争性的买卖经理人和工人劳动服务的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形成良好、完善的竞争市场环境系统但现在我国的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以及还存在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弊端因此,来自公司外部的治理机制不能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阅读】我们在因内部人控制失控给他人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而深恶痛绝的同时,还应该反思深层次的问题是制度和机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个人的道德品质。

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但与制度约束相比,后者更为重要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坏人难以得逞,制度不好好人也会犯错误广州市一位领导同志指出,无限制的审批权是腐败的根源之一,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前述几个例子,当事人原来并不坏,大多还为企业改革发展作过贡献,而问题在于,一方面,近乎无限制、无监督的权力,导致他们私欲膨胀;另一方面,一些优秀企业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政府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制定出相应的分配政策,保证经营者应得的高收益,这也是部分经营者认为不公平而导致心理不平衡,引发运用合法、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九、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现有相关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表决权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前边章节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重点讨论一下司法救济制度相关问题而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算准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公司法》第15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书着重讨论后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到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限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归纳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①事后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级职员及控制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非经济救济,以恢复公司及其股东原有合法利益②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监督功能从理论上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了预告制止该类行为的作用十、 投资者利益(一)投资者利益概念投资者利益也已就是股东的权益,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者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做出了基本界定,确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投资者的权益目标是通过股票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投资者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派发的股息与红利;二是通过买卖股票赚取的差价收入二)投资者利益的分类对于股权的分类有很多种,如以重要程度分,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以行使方法分,分为单独股东与少数股东权;以行使主体分,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分,又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按照行使目的将其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以资本市场为例,投资者的这类基本权益主要包括: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交易选择权,即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召集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维护投资者权益,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充分而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以上这些基本权益但在实践中,投资者(主要指中小投资者,下同)的这些基本权益常常受到影响甚至伤害十一、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

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①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②监督机制不完善;③人员构成不合理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

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退,该公司应该向交易所报告情况并陈述理由,等等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职尽责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利益相关甚小,可能会缺乏动力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应逐渐向实行津贴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向,除应支付必要的报酬,必要时可以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联系在一起从约束机制上讲,健全声誉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也要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

特别是在有关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更应承担责任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使独立董事在把这一身份看成是一种荣誉的同时,还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4)健全信息传递渠道由于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层任职,本身不具有信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其职能的发挥特别在信息披露和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方面有很多不足和漏洞,独立董事的信息劣势更为明显所以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应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的披露与传递机制例如,应保证独立董事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书面或面对面交流;定期举行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让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经费进行远程访问,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与经理、雇员、客户、供应商、竞争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师进行个别交流5)独立董事的提名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美国公司中,董事会下一般设有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新的独立董事一般都由该委员会来提名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董事长提名或者由大股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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