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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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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责任清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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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基层民政工作2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负责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对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参与推进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拟订和提出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对本级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等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3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建议、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4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集中供养和短期疗养服务 健康检查 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康复训练、健康指导 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文体活动 开展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轮养和医疗巡诊活动医疗轮养医疗巡诊 负责退役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民政部门评残人员的等级医学鉴定负责伤残等级医学鉴定5开展经常性双拥宣传教育负责全县性双拥活动的组织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国教办共同开展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调处军民矛盾纠纷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处置军民矛盾纠纷6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组织协调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残疾学员、复员干部的接收。

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7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县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8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拟订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办法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指导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负责县本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9负责扶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工作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审查上报老区扶贫开发项目;监管全县老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政策支持负责组织老区人员生产技能培训10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办法;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和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监督全县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11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制度措施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指导推进村(居)民依法自治工作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12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拟定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的婚姻登记及咨询工作拟定全县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13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管理;督促指导本辖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公布本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县里直接管理单位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工作指导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负责本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4指导全县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县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县区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市本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县福利企业综合统计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15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的法律法规负责收养登记工作16负责殡葬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和改革方针、政策以及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授权依法监督、检查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区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县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17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18负责县本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19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拟定全县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协调老年优待工作,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建立和补贴发放的检查落实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化养老工作的开展20民政信息化工作制定全县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21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工作制定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向市中心提出福彩销售工作建议提出全县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2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负责许可本辖区内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事业单位募捐财产申请负责对本辖区内慈善募捐许可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自然灾害救助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督促县级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承担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2012〕67号)县发改委负责安排救灾物质储备库、紧急避险安置场地等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鼠害和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水利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办理因灾损毁公共基础设施和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用地审批手续县住建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因灾损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县卫生局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发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指导灾区开展疾病预防和心理救治;接收、管理、分配、发放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等物资;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经信委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县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师生紧急疏散转移;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师生心理康复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县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科研项目 县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污染治理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县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县监察局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款物的管理使用,杜绝灾害应急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被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县安监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危险物品灾后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县畜牧水产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按照有关规定向外界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被困群众及重要物资。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2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县民政局会同人社局、财政部门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县人社局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县财政局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3烈士抚恤县民政局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发放定期抚恤金《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县民政局指导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县财政局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县人社局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县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5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保障范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县住建局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退役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教育培训过程中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退伍返乡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填报意愿、资格审查;教育部门及所属教育机构负责招生录取、教育管理;人社部门及所属技能培训机构负责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县教育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县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7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两项待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2号)。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县财政局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县公安局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县人社局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县编委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县教育局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8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县民政局指导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和市州间协作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饮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安置等救助服务;县发改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县发改委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教育局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社部门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县司法局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县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县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县城管局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县卫生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9殡葬管理县民政局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开展地方殡葬秩序整治,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组织部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发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区违规搭棚治丧、县委组织部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

县发改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国土局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林业局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永政办发[2009]3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丧葬抚恤金审批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06]83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永民发[2012]34号)在出殡途中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为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葬基础设施合理安排资金;宗教部门对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规范;卫生部门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环保的丧葬用品,查处质量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市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县民族事务室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县卫生局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县质监局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县工商局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价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环保局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0开展经常性双拥宣传教育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县主要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主席令52号); 2014年4月,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431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县国教办负责指导开展全县公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安排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新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11调处军民矛盾纠纷县司法局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县维稳办负责协调处置涉军群体上访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县人武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处置军民矛盾纠纷12县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各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例如:某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必须到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其资质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同意社会组织成立的意见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指导开展清算工作,把结果报告给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县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13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县公安局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国安委[2014]1号文件例如: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民政局接收举报进行查处后,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量刑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接收民政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公安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4指导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例如:县政府下发关于购买服务的通知之后,就由县编办制定政府需要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录,县民政局制定有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提交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购买服务操作细则和办法县编办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办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县民政局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15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县财政局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县卫生局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县教育局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16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县民政局负责全全社会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指导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新农合补助等信息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交易、租赁等信息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县农业局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县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获取有价证券等信息县政府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获取保险等信息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田支行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17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县民政局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县地税局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优惠政策县人社局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8弃婴救助管理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县发改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县公安局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司法局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县卫生局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县民宗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19募捐管理县慈善办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45号公告)县审计局负责对募捐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县财政局负责对募捐人会计事物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募捐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募捐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县发改委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县住建局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县人社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卫生局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县国税局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县地税局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县教育局指导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1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新田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一、监督检查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乡镇民政办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民政局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四)基金会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全县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县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基金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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