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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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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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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9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工程实践经验,结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修订情况,提出修稿,改名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规定,修改了有关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采用了新的混凝土强度分级方法,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取代了混凝土设计标号,相应修改了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确定原则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方法等;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无粘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钢筋焊接接头、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和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补充了与抗震有关的要求和预应力锚夹具连接器性能要求和检验方面的内容;修改了模板侧压力的计算公式和有关施工允许偏差的规定;增补了混凝土蓄热法养护热工计算的内容;删除了原规范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和附录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7月  主要符号  L、(1)——长度;  H——结构全高;  d——钢筋直径;  D——弯曲直径;  fcu,0——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  fcu,k——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ηs——锚具效率系数;  ηp——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  εapu,tot——组装件破断时的总应变;  Ap——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  σcor——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  Es——钢筋弹性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本规范中的主要质量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原则制定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       术语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的规定采用  第1.0.4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       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1.0.5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模板的材料宜选用钢材、胶合板、塑料等,模板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等,材料的材质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当采用木材时,其树种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条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四、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第2.1.3条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大模板多层住宅结       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对油质类等影响结构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       土接槎处  第2.1.5条 对模板及其支架应定期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 模板设计  第2.2.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  第2.2.2条 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       数0.85予以折减。

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其荷载设计值不应折减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       0.90予以折减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2.2.3条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各项荷载:  1.模板及其支架自重;  2.新浇筑混凝土自重;  3.钢筋自重;  4.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  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6.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7.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参与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效应组合的各项荷载应符合表2.2.3的规定,荷载效应的组合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可   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参与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效应组合的各项荷载                     表2.2.3 模 板 类 别参与组合的荷载项计算承载能力验算刚度平板和薄壳的模板及支架1,2,3,41,2,3梁和拱模板的底板及支架1,2,3,41,2,3梁、拱、柱(边长≤300mm)、(厚≤100mm)的侧面模板5,66大体积结构、柱(边长>300mm)、墙(厚>100mm)的侧面6,76  第2.2.4条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最大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允许值:  一、对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燉400;  二、对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燉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计算跨度的1燉1000。

  第2.2.5条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应保持稳定,并用撑拉杆件固定  第2.2.6条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三节 模板安装  第2.3.1条 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当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且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尚必须有防水措       施;对冻胀性土,尚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第2.3.3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        3/1000第2.3.4条 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二、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三、当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3.5条 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       当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横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 当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高低差不得超过3mm  第2.3.7条 当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mm)           表2.3.8 项 目允 许 偏 差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3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3预埋螺栓中心线位置2外露长度+10 0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10截面内部尺寸+10 0  第2.3.9条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表2.3.9 项 目允 许 偏 差轴线位置5底模上表面标高±5截面内部尺寸基础±10柱、墙、梁+4-5层高垂直全高≤5m6全高>5m8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2表面平整(2m长度上)5  第2.3.10条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表2.3.10 项    目允许偏差长 度板、梁±5薄腹梁、桁架±10柱0-10墙板0-5宽 度板、墙板0-5梁、薄腹梁、桁架、柱+2-5高 度板+2-3墙板0-5梁、薄腹梁、桁架、柱+2-5续表2.3.10 项目允许偏差板的对角线差7拼板表面高低差1板的表面平整(2m长度上)3墙板的对角线差5侧向弯曲梁 、柱 、板 L/1000且≤15墙板、薄腹梁、桁架L/1500且≤15  注:L为构件长度(mm)  第四节 模板拆除  第2.4.1条 现浇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二、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2.4.1规定后,方可拆除  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表2.4.1 结 构 类 型结构跨度(mm)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板≤250>2,≤875>8100梁、拱、壳≤875>8100悬 臂 构 件≤275>2100  注:本规范中“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系指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第2.4.2条 预制构件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后,方可拆除;  三、底模,当构件跨度不大于4m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50%的要求后,方可拆除;当构件跨度大于4m时,在混    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的要求后,方可拆除  第2.4.3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       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       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条 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铰线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       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       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第3.1.3条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第3.14条 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油污  第3.15条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二、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三、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四、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Ⅰ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五、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六、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其代换的钢筋检验所得的实际强度,尚应符    合第3.1.3条的要求;  七、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 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采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       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冷弯后不得有裂纹,起层等现象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                                         表3.2.1 钢筋级别钢筋直径(mm)屈服强度(N/mm2)抗拉强度(N/mm2)伸长率δ10(%)冷 弯不小于弯曲角度弯曲直径Ⅰ级≤1228037011180°3dⅡ级≤254505101090°3d28~404304901090°4dⅢ级8~40500570890°5dⅣ级10~28700835690°5d  注:①d为钢筋直径(mm);    ②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强度值,系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冷拉钢筋的强度标准值;    ③钢筋直径大于25mm的冷拉Ⅲ、Ⅳ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应增加1d  第3.2.2条 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或控制冷拉率的方法对不能分清炉批号的热轧钢筋,不应采取控制冷拉率的方法。

  第3.2.3条 当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下的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当超过表3.2.3的规定时,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                       表3.2.3 钢筋级别钢筋直径(mm)冷拉控制应力(N/mm2)最大冷拉率(%)Ⅰ级≤1228010.0Ⅱ级≤254505.528~40430Ⅲ级8~405005.0Ⅳ级10~287004.0  第3.2.4条 当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其试样不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       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N/mm2)             表3.2.4 钢筋级别钢筋直径(mm)冷拉应力Ⅰ级≤12310Ⅱ级≤2548028~40460Ⅲ级8~40530Ⅳ级10~28730  注:当钢筋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    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3.2.5条 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放松当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       对使用的测力计,应经常维护,定期校验  第3.2.6条 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t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当用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当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第3.2.1试样不合格    时,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注:①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②拉力试验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 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适用于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适用于作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冷拔低碳钢丝应采用符合Ⅰ级热轧钢筋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冷拔低碳钢丝的力学性能不得小于表3.2.7的规定  冷拔低碳钢丝的力学性能                           表3.2.7 钢丝级别直径(mm)抗拉强度(N/mm2)伸长率δ100(%)伸长率δ100(%)Ⅰ组Ⅱ组甲级56506003.0447006502.5乙级3~55502.04  注:预应力冷拔低碳钢丝经机械调直后,抗拉强度标准值应降低52N/mm2。

  第3.2.8条 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0mm后再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180°反复弯曲试验,并按其    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5t为一批,从中任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    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对该批    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第三节 钢筋加工  第3.3.1条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       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    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3.5倍;  二、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Ⅲ—2),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图3.3.3-1钢筋末端180°弯钩  图3.3.3-2钢筋末端90°或135°弯折  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图3.3.3-3)  图3.3.3-3钢筋弯折加工  第3.3.4条 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弯钩的弯       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       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的10倍       弯钩形式,可按图3.3.4(a)、(b)加工,对有抗震要求和受扭的结构,可按图3.3.4(c)加工    图3.3.4 箍筋示意图  (a)90°/180°(b)90°/90°(c)135°/135°  第3.3.5条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mm)          表3.3.5 项目允许偏差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20  第四节 钢筋焊接  第3.4.1条 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的交叉焊接宜采用电阻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第3.4.2条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气压焊》的规定  第3.4.3条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第3.4.4条 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第3.4.5条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2mm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mm的Ⅰ       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mm的Ⅱ、Ⅲ级钢筋的接头,均宜采用焊接。

       对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的接头,当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第3.4.6条 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当采用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二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二、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三、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第3.4.7条 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       小于500mm的区段1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       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和装配式构件连接处不限制  二、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至50%;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  注:①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部位,且在同一根钢筋全长上宜少设接头;    ②承受均布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檩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     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图3.4.7 焊接接头设置    (a)对焊接头  (b)搭接焊接头  注:图中所示1区段内有接头的钢筋面积按两根计  第3.4.8条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第3.4.9条 在直接承受中级、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且不宜采用焊接接头,除端头锚固外,不得在       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       当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时,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       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Ⅳ级钢筋  第3.4.10条 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外露长度,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3.4.10的规定  预制柱钢筋外露长底(mm)           表3.4.10 接头形式受 力 钢 筋 根 数≤14根>14根坡口焊250350塔接焊250+lw350+lw  注:1w为焊缝长度(mm),其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确定  第3.4.11条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焊接:  一、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二、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    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

  注:承受重复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受力筋,不得采用焊接网及焊接骨架  第3.4.12条 焊接网及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焊接网及焊接骨架的允许偏差(mm)    表3.4.12 项    目允许偏差网 的 长、宽±10网 眼 的 尺 寸±10骨架的宽及高±5骨 架 的 长±10箍 筋 间 距±10受力钢筋间距±10排距±5第五节 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 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    ;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45°角,对多边形柱应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对圆形柱    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面垂直;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平面与    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

  第3.5.2条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型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的允许偏差(mm)    表3.5.2 项   目允许偏差网 的 长、宽±10网 眼 尺 寸±20骨架的宽及高±5骨 架 的 长±10箍 筋 间 距±20受力钢筋间距±10排距±5  第3.5.3条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    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表3.5.3 钢筋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25高于c25Ⅰ级钢筋35d30d25d月牙纹Ⅱ级钢筋45d40d35dⅢ级钢筋55d50d45d冷拔低碳钢丝300mm  注:①当Ⅰ、Ⅱ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5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50mm;    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的数值相应增加10d,Ⅲ级钢筋不宜采用;    ⑦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⑧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第3.5.4条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搭接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二、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mm;  三、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的规定;受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可    取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表3.5.4 钢筋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25高于c25Ⅰ级钢筋30d25d20d月牙纹Ⅱ级钢筋40d25d30dⅢ级钢筋45d40d35d冷拔低碳钢丝250mm注:①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规定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mm;    ②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d,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d;    ③当月牙纹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    ④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    ⑤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⑥轻骨料混凝土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5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50mm;    ⑦当有抗震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第3.5.5条 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l1的1.3倍区段范围内(图3.5.5),有绑扎接头       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拉区不得超过25%;  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绑扎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且不应小于25mm(图3.5.5)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在绑扎接头区段1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注:①采用绑扎骨架的现浇柱,在柱中及柱与基础交接处,当采用搭接接头时,其接头面积允许百分率,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适当放宽;        ②绑扎接头区段1的长度范围内,当接头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百分率超过规定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图3.5.5  受力钢筋绑扎接头  注:图中所示1区段内有接头的钢筋面积按两根计  第5.3.6条 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当搭接钢       筋为受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d为受力钢筋中的最小直径)。

  第3.5.7条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mm)                         表3.5.7 环境与条件构件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5C25及C38高于C30室内正常环境板、墙、壳15梁 和 柱25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板、墙、壳352515梁 和 柱453525有垫层基   础35无垫层70  注:①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的规定;    ②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且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     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制构件,     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③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3.5.8条 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       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8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mm)             表3.5.8 项    目允许偏差受力钢筋的排距±5钢筋弯起点位置20箍筋、横向钢筋间距绑扎骨架±20焊接骨架±10焊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5水平高差+30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基础±10柱、梁±5板、墙、壳±3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应采用由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水配制的质量密度为1950~2500kg/m3的       普通混凝土或采用由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质量密度小于195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  第4.1.2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水泥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1.3条 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4.1.4条 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1.5条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       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  第4.1.6条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第4.1.7条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制  第4.1.8条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及气候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三、在蒸汽养护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四、当掺用含氯盐的外加剂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规定。

  第4.1.9条 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掺量       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  第4.2.1条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质量检验以及混凝土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和经       济的原则,对有抗冻、抗渗等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4.2.2条 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分别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和《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进行计算,并通过试配确定  第4.2.3条 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下式确定:  fcu,0=fcu,k+1.645σ         (4.2.3)  式中  fcu,0——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N/mm2);            fcu,k——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      σ——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N/mm2)  第4.2.4条 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fcu,i——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第i组试件的强度值(N/mm2);      μfcu——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N组强度的平均值(N/mm2);      N——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的总组数,N≥25.  注:①“同一品种混凝土”系指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且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    ②对预拌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统计周期可取为一个月;对现场拌制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     不宜超过三个月;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或C25时,如计算得到的σ<2.5N/mm2,取σ=2.5N/mm2;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5时,如计算得到的σ     <3.0N/mm2,取σ=3.0N/mm2。

  二、当施工单位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4.2.4取用  σ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C20~C35高于C35σ4.05.06.0  注:在采用本表时,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σ值作适当调整  第4.2.5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                                 表4.2.5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件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kg/m3)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配筋无筋配筋无筋  不受雨雪影响的混土不作规定250200250225  (1)受雨雪影响的露天混凝土  (2)位于水中或水位升降范围内的混凝土  (3)在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0.70250225275250  (1)寒冷地区水位升降范围的混凝土  (2)受水压作用的混凝土0.65275250300275  严寒地区水位升降范围内的混凝土0.60300275325300  注: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1h吸     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采用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     用量应增加25kg/m3;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kg/m3;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之间;严寒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15℃;    ⑤防水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2.6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50kg/m3  第4.2.7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4.2.7选用,坍落度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       定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mm)                 表4.2.7 结构种类坍落度基础或地面等的垫层、无配筋的大体积结构(挡土墙、基础等)或配筋稀疏的结构10~30板、梁和大型及中型截面的柱子等30~50配筋密列的结构(薄壁、斗仓、筒仓、细柱等)50~70配筋特密的结构70~90  注:①本表系采用机械振捣混凝土时的坍落度,当采用人工搞实混凝土时其值可适当增大;    ②当需要配制大坍落度混凝土时,应掺用外加剂;    ③曲面或斜面结构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选定;    ④轻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比表中数值减少10~20mm  第4.2.8条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碎石不宜大于1:3,卵石不宜大于1:2.5;通过0.315mm筛孔的砂不应少于15%;砂率宜控制在40%~    50%;  二、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三、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0~180mm;  四、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

  注:泵送轻骨料混凝土的原材料选用及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三节 混凝土拌制  第4.3.1条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不得超过表4.3.1中允许偏差的规定  混凝土原材料称量的允许偏差(%)        表4.3.1 材料名称允许偏差水泥、混合材料±2粗、细骨料±3水、外加剂±2  注:①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保持准确;    ②骨料含水率应经常测定,雨天施工应增加测定次数第4.3.2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4.3.2采用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表4.3.2 混凝土坍落度(mm)搅拌机机型搅拌机出料量(1)<250250~500>500≤30强制式6090120自落式90120150>30强制式606090自落式9090120  注:①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系指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开始卸料止的时间;    ②当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③全轻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砂轻混凝土可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搅拌,但搅拌时间应延长60~90s;    ④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轻骨料混凝土的加料顺序是:当轻骨料在搅拌前预湿时,先加粗、细骨料和水泥搅拌30s,再加水继续搅     拌;当轻骨料在搅拌前未预湿时,先加1/2的总用水量和粗、细骨料搅拌60s,再加水泥和剩余用水量继续搅拌;    ⑤当采用其他形式的搅拌设备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或经试验确定。

  第四节 混凝土运输和浇筑  第4.4.1条 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符合浇筑时规定的坍落度,当有离析现象时,必须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  第4.4.2条 混凝土应以最少的转载次数和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       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4.4.2的规定  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min)      表4.4.2 混凝土强度等级气温不高于25℃高于25℃不高于C3012090高于C309060  注:①对掺用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延续时间应按试验确定;    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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