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二十九章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沈***
实名认证
店铺
PPT
156.52KB
约32页
文档ID:155276830
二十九章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第1页
1/32

l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l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l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l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l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故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l二、同时履行抗辩权l(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l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l(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l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l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l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l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l(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l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合同等l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公斤西瓜,单价为价为0.6元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l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价款lB就已给付的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l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l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l三、不安抗辩权l(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l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见合同法第68、69条)l(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l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l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l这主要表现为:(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l(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l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l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l(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l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l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l四、先履行抗辩权l(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l先履行抗辩权,只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l(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见合同法第67条)l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l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是约定还法定再所不问)l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l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年9月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证明。

则在9月月1日到来后,甲(日到来后,甲()l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供相应担保l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l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究其违约责任l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保l(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l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l(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l先履行抗辩权大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l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l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规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规定甲供应冰箱定甲供应冰箱30台,乙付给甲共计台,乙付给甲共计39000元供方于元供方于12月月30日之前发货,日之前发货,一次交清货到付款,如有违约要交一次交清货到付款,如有违约要交1的的违约金。

后来违约金后来12月月30日甲交货之前就向日甲交货之前就向乙索要货款,乙拒绝因此甲拒绝交货乙索要货款,乙拒绝因此甲拒绝交货甲的行为是(甲的行为是()l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lB、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lC、违约行为、违约行为 l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l一、合同履行保全的概述l合同履行保全,又称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l其中前者为代位权制度,后者为撤销权制度l二、代位权l(一)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l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l代位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1、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l2、代位权是债权所固有的一种特别权利,而非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l3、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利l4、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l5、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l(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l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为:l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l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债权人代位行使。

l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l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l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l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l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l(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l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作共同原告l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便了代位权,或者正在代位诉讼,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l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l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l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l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l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l(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l1、对债权人的效力l(1)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其行使权利的费用,其他债权人也应当分担;l(2)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l2、对债务人的效力l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l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代位权根本不能得到行使 l l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l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他既构成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妨碍,又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