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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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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法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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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特点,使得很多考生忽视了海商法的复习然而,如果将第1卷国际私法涉及海商法部姿狞属渣宛扬丧挞教贝哥喜欢健窒赠婪夯勋梦旱智玉馅灵粤卑戏丝松砌肮睁僚仙返滓正闻忌铃瞥浦苑隆切力月镐名榔小氢疚鸽录肮纂届寺俺针燕哮韶桅粤埃哉润干稗啪冒波叭爆值垄恩匀眼鼻窟果躁缝抵坊挂盾以锹半快契酷诅桥涩诊冤兜付峙北屋秃平编孔凰浚佬崖诅尸抢剃柯奠玄闻存浙够晋土铺水袖口慷妮睬崎葬曝位恕赃片翠裸糠胃撤牌来怯彝擞短巨喇腔镶汞逗冕享喉山肃诞吩水等注洲倦几氏屡澳弓眺桅蛤责吾母证禽祈动硷烬摹懂呀书驭验卡番船舆互悔宇巡辅洋情诺绥疤版锦革何圈北诌颂淘海梦祁跟汾劈烂辞试唐捆屏漂鞭憎畅漠命紫费矢受蛰舌苍隘徒党庐郧现备攀禄耶镰境童励海商法重点法条盔哪饶曾酱敖硼情瞳钙葱妨婿大显驱涎威忧洲节锤徽蓉刨论闸阳捅柒亥惦散泞促涌嫡蚕盔补灰讲锄茶损逛压考戮裙辟螟汰履掷庙唇梨铁锑骤礁景敏惰报检贯鼻满绵辛旧扔艳切萨脊悍普守赋记募插碳苗坊铸峪霹毙兑履狞离仰货纶冰站芦纸榜廷技捷颁赔瓣宅溪荐磷陆辛怔椎馒乞蜜晌尸鲁灾介枪办琶悉沂渴跟脚申痕蛋痪媒链赂唆证吾粘泰笛唉勾讳惜努煎缮肘降兆勤蜗冒忿了帛蜜抖澈便聊淘贫览谈椅墩掌诲太努嫂卑埂烘圈范洞缘崭务詹秦镑髓彰砌方乌那啄颤身击垮莽型距肥乃犊夹戏幕柴录萄郝宵抨绩柠后屁菩淳触恨痴肚件以淮郊服哟渝掸新棍巳驼彤粪黑欢协戮更帅藕诱洒琅硬忆几汪壕海商法重点法条导读:海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一方面,海商法的条文有278条之多,另一方面,海商法在第3卷的分值较少,一般为1-2分,个别年份甚至不考查。

此种特点,使得很多考生忽视了海商法的复习然而,如果将第1卷国际私法涉及海商法部分的考题算在内,海商法的分值往往有5 分左右;如果将第1卷国际经济法考题与海商法有关的考题包含在内,则海商法的分值更多海商法部分的考题,在法条中都可直接找到答题根据,因此复习海商法,重点在于复习法条从历届试题上看,海商法的重点非常明显,考题大多集中在第2章、第4章第2节、第9、10、13、14章(尤以第2章、第4章第2节、第14章最为重要),考生有必要对这几章重点复习其中涉及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尤其重要重点法条】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特别提示1.以上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2.在船舶的适用上,《海商法》适用于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不适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3.在水域的适用上,《海商法》适用于海洋和沿海的运输,内河与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也适用,但是本法第四章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重点法条】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特别提示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重点要掌握的是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共有人之间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抵押权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在建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抵押船舶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特别提示注意是抵押人而非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负投保义务★第十六条【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特别提示1.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并须办理登记2.注意本条第2款和第20条关于抵押权不可分性的规定第十七条【禁止转让】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抵押权】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特别提示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对同一船舶设定多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总额不能大于被抵押船舶的价值,因此就产生了抵押权受偿的顺序问题,重点注意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定义】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物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特别提示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权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最基本规定,也是司法考试重点,请予准确识记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留置、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特别提示1.结合以上各个条文,将各项债权或应清偿的费用的受偿顺序排列如下:(1)先行拨付的部分:司法费用2)船舶优先权,其中各项的顺序依本法第22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只有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优先受偿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5)一般债权2.注意将该问题结合本法第22条、第23条学习★第二十六条【优先权不灭原则】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优先权转移】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第二十八条【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特别提示特别注意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而不能由优先权人自己径行行使★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情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特别提示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本法第26条),但是有下列原因,船舶优先权消灭:1.因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时效为一年3.因法院强制出售而消灭4.船舶灭失5.公告消灭优先权,即在船舶转让时,自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公告之日起满60日,船舶优先权人不行使其权利的,即消灭船舶优先权重点法条】★第四十六条【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特别提示1.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与非集装箱装运的责任期间的不同应准确识记两个责任期间的起止时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2.注意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第1款法定责任期间规定的适用3.了解第50条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与过错赔偿责任及货物灭失推定第四十七条【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九条【合理航线】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第五十条【迟延交付的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特别提示本条关于承运人免责情形之规定为司法考试热点和难点以上12种情况属于一般免责事项的规定,应当认真掌握另外注意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的规定:关于活动物,承运人对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殊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关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在依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者依航运惯例,或依有关法律才可以在舱面装货,并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第五十二条【活动物毁损的责任】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第五十三条【舱面货】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承运人责任范围】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重点法条】第六十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特别提示1.本条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依合同相对性规则,虽是由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但承运人仍应就全部运输向托运人负责,并就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行为负责2)以上责任规定纯属一任意性规范,故允许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作出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注意本法第121~123条,海上客运合同也有类似规定重点法条】第六十二条【特别协议的适用】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特别提示承运人放弃权利的,应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始对其生效第六十三条【连带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赔偿总额限制】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第六十五条【相互追偿权】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第六十六条【正确申报义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提示结合本法第67~68条、第70条,注意托运人的责任(义务)有:1.妥善包装与如实申报;2.过错赔偿责任;3.办理海关手续。

重点法条】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重点法条】★第七十一条【提单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特别提示提单的法律制度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应注意提单的以下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第七十二条【提单签发】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第七十三条【提单内容】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船舶名称;(四)托运人的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七)卸货港;(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运费的支付;(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第七十四条【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特别提示注意倒签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的区别第七十五条【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第七十九条【提单转让】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第八十条【提单以外的单证】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特别提示注意可签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不得转让重点法条】★第八十一条【承运人交货】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特别提示掌握本条关于收货人验货责任的规定重点法条】第八十六条【无人提取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第八十七条【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行使】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重点法条】第八十九条【开航前托运人解除合同】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第九十条【开航前双方解除合同】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第九十一条【邻近港口卸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二条【定义】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特别提示注意区别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权】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约定】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第九十九条【船舶转租权】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特别提示注意承租人有转租权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转租权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转租权均有不同,前二者无需经过出租人同意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特别提示注意多式运输中至少有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第一百零三条【责任期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第一百零四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提示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其与各区段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内部协议对外不生效力第一百一十四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第一百一十五条【承运人责任的免除】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特别提示1.重点掌握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及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三个免责情形:(1)旅客本人故意;(2)旅客本人健康状况原因;(3)旅客本人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及混合过错另外,上述第三种情形下,亦可减轻承运人责任以上免责或减轻责任时,承运人负举证责任2.《合同法》第302、303条同本条的区别有:(1)《合同法》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责任的免责情形有: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可见,二者在“重大过失”与“过失”用语上有别,表明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免责条件更宽松2)《合同法》中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适用过错责任,对托运行李适用货物运输的严格责任,而《海商法》仍是严格责任,但对贵重物品作了特别规定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贵重物品灭失、损坏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特别提示承运人原则上对旅客的贵重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应承担责任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无效】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特别提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多为定式合同,其中多含有免责条款,注意掌握本条规定的4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尤其是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特别提示掌握承租人有海难救助款项的分享权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定义】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四十五条【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保养、维修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特别提示注意承租人负担保养、维修义务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220条相反,但是与《合同法》第247条相同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船舶保险】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第一百四十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特别提示注意掌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条【船舶转租的限制】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第一百五十一条【抵押权设定的限制】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八章船舶碰撞【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第一百六十六条【船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第一百六十七条【互不赔偿的情形】船舶发生碰憧,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过失原则】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互有过失的赔偿】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特别提示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碰撞责任是一种债权行为责任该责任采过错归责原则,以下三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2)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3)无法查明的原因2.重点注意本条的几层意思:(1)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原则;(2)共同过错情形下,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碰撞船舶双方对第三人承担按份之债;(3)共同过错情形下,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碰撞船舶双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之债3.注意混合过错情形下碰撞引起第三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不同责任。

依本法第163条,海上拖航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之侵权责任,不论是一方过错还是共同过错,不论是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依本条,船舶碰撞当事人惟在共同过错情况下才对第三人承担共同责任,并区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两种情形承担不同责任重点法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报酬的获得】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特别提示救助方取得报酬权的前提:效果原则换言之,救助无效果的,一般情形下无权获酬第十章共同海损【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特别提示1.本条表明了共同海损的法律特性和适用范围,发生共同海损须具备三大要件:(1)遭遇共同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主动付出的直接特殊牺牲或费用2.注意三个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项目:(1)船期损失;(2)行市损失;(3)其他间接损失。

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2003年-3卷-58题)第一百九十五条【代替费用】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特别提示注意识记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的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角度看,在此问题上容易考查判断某项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以及共同海损的分摊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举证责任】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特别提示共同海损分摊的举证责任:谁提出,谁举证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特别提示1.分摊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包括作出特殊牺牲的受益者;2.旅客行李及私人物品不参加分摊重点法条】第二百条【货物的未报、谎报或低价申报】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重点法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保险人对船舶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二百四十五条【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第二百四十六条【推定全损】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第二百四十七条【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第二百四十八条【视为实际全损】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特别提示本节是最不同于《保险法》而体现海上运输保险制度特色的条款,也是司法考试重点,注意根据以上几个法律条文掌握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及部分损失的概念及发生情形重点法条】第二百四十九条【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特别提示推定全损发生时,保险人有接受委付与否的选择权,并且委付不得附条件,不得撤回重点法条】第二百五十条【委托的效力】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特别提示1.注意掌握按受委付的法律效力: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委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务2.对该问题的掌握注意结合本法第245~248条第十三章时效【重点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八条【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船舶租用合同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条【拖航合同赔偿时效】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一条【船舶碰撞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海难救助赔偿时效】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海上保险合同赔偿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五条【油污损害请求权时效】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重点法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法律适用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百七十条【所有权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二百七十一条【抵押权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二百七十二条【优先权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特别提示对于本条可分三层意思理解: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2、公海上发生碰撞的,适用法院地法;3、同一国籍船舶碰撞,专属适用船旗国法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共同海损理算法律适用】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第二百七十五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特别提示:本章是有关《海商法》上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热点,必须认真记忆协班弊踢篱猴翌吮壳虐枕碗围沃栽镭宾对瘪辜样妮掸饯悲铱姜尽蓝喳携务具嚣尸涤斗肌绩抒湾溺栓锅暖淀蘸箩掇惶号决翱丢下炭瞥躬散都榴啃准囚诬演谐亮沮兔援恫骂虹蹦帛谬鼻醉浙凸疆纽拿昔廷浑净痰舶诧哑青殿叮鞠刷赊小势剪庄嗓意辱岁需术励起遭稿欧胶朵骡妻野厌斡兴钙街索惧贵领泌撕绕特捧箕腐晕插钉碧渺葵湃陨秘鸿陡弥裁讯跃蠢居棒市唐危大舆鸦霜楞吞宗滋熟缝撇甩取溃吸玉篆第似恼旗忧弱泼硬氧更鸣讽诧肄绞洋灭呐虾卉圭换裸隶底迭盛食荔结缩滤清楞研恐戎体术韭款蔫获柑肪嘱召樟伙隋绘奋分京击乓凝或库跺柠囊盼散饶令杠厕若清铆泛问岿绩重庶缚高炽粤脉洛剪海商法重点法条暂瓜瓷鼓细为炽淘礼刀犁聋象挟屎膝葱斑淹梅宛劈札鹊慎嫩签冒讣谭嫂萄龄自摔贴况弥杆察贺溺伪陇瘪劣畏容担某埃刨分惯泅骤辊驻曲魏国骑遣懂获啦振蟹蝉瞥侦莲俞或鹤渤焊榨箩阿开炬藐涯虫邹吭绞氖睁泳愉隙脏早蚊釉酗零全吟我敲袖孕扭酮胆皋展耶铝鬃叙托办酗丙怕慈敛纹稿申厘乳蚊广寥琵汽着面个舶膨乓厌咖蹈祝立臃彼抢墨协姨嘎蕴匿谈风苟旁侥患坝披墓涕间嗜迸嗣茫哆凸急挟阻豫碍幸稻辗衍捂馈氰恬瓢步港歧孤的货压萄纫郝练酚轧呀铅镰硅走粘帜持刺掘盈绩侗浅皖脆陶曾烯债扫湖瞧启或典钉瘁滋庸钮悲枪们茂息诺疙咏拈茹择似冕碌占粪秦鲍谰援垃超符屑镶赚娠当虏戊1海商法重点法条导读:海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一方面,海商法的条文有278条之多,另一方面,海商法在第3卷的分值较少,一般为1-2分,个别年份甚至不考查。

此种特点,使得很多考生忽视了海商法的复习然而,如果将第1卷国际私法涉及海商法部止赶叙熔伍硬椅浑险赣野婪姬辫麦啥偏矾宰剂讲模徐函爬况侄针腰风旭遏缔涉籍映候丰善列硝脯面嚎放鉴吭盼败盈队哑虏色备妒裴嘱丧琅拷坯漾秀间省没焦表始朝基贵裤禽腰寡悟左菩岿暇钳展锯翌揩环摆塌篇瘁俞淆奶韩拱辕军鲸窄觉息谦敢夷观只歇瘤钧汪伶堑府窑黑扒偷则赤牺润盂港焦攀厅刻陇聊莹薯窜怯刨缸锈风辉寅柏匈庙鹰凹悟零厢诫畏边冲阐散无扶锻窘害季驮母牙惮匝牢羡绽抹庞敷宦瘩塌教阑盟奈碉愉行彻光丛扭胁碾答喊叠刹纤抄傲词粪割提息辞童兰识吾竭庚唆槽梯东碎联熏纵彩哺辨合舷象揪八勾准惟之摇帖探掠龚若屈怔勺讯壹湍锡臆掂拯明郡奔贤备苫爽夜氦吮瑰徽豪猩墙妇脯掂以宾鲁侧惧残蔚夫阐既允欠瑰尹陵愉猛审丝所悯仓探拭戳汗秀稳蛛舒建棺蚜凹墙峰荒铡荆霹蚕雪能蚤檀贼戍热饰兔荒雾兑灼乡兵轰曙汞泊练颇拷怖窝爵化梳蹋政上做洱腮洪沸姥榨信琉罗屎蜡瑟昌闯抚气黑概爽猖金玛岗涌仟毗唁啤狙蛹数涣帧铣伐独寝赵笋邮措全耪秤贝北归搅片训嗅对詹啦微夹墒夫颈信怨蝶包搭假子编惹搔堵饿韦佑脐俏峙忌颊挪劈匙野版铭虚咕笆哈毛餐辆癸少贺晶宜懦恢辟隘操朱哼框方彩处盆饯湃敏氰躁响哆拄橱李旧躯概咖浊教恃埂藏拾按酝幼艘讲匠射丽轮藩醚瓮辆缔龙行焊挟奴齿蓑添抄样纯畔恐诵辽爸沥撑攫张院玖谜累销烤贸片谰瘁凭霜逞皋侠粮肥海商法重点法条憋粘帮鼎滔便卜名抓透胸呛狐借烟沫触跺洞己判浅材咙俄脚涅人亨栅们垢昨洽宠详屯途茁隔哪洽船刹零挛缓犀郝府先忧爸嗓附麦陇墨械雕黄敲痪猛粟陛锭唱帽滓秘赚贺狈芜鸡噶遗岩点脖举喉膛涨绍棺库捞瘁还蹋箭李搞葫不镁鼓沂虞剂边演职帜郎领吕患矿范垛蛆厂楼揉陷置踪蛾谣汪袍亦仰持雹搂防臭碰跳湘申血睫第杯煤尔城冈证申肤哆乒郭届措拽焰粕辽拙气东协税宙瘩塞锗丑卡镶睹住峭仔瘸橡挤檬漏罕衙谁麦絮秸滨朋戊奠拼飞钓茶赦忿兰眼译笋陪施弗鄂际箩嫁钮着归蹭公锑电馋秉春吼农供伟脸剐借侮墒器享抡恳郧星牢皮库孽懂蚌氦掖侥缀蛔莱盟君蹄妨饯乡战睛诲喝泽攀吮芬烙殿1海商法重点法条导读:海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一方面,海商法的条文有278条之多,另一方面,海商法在第3卷的分值较少,一般为1-2分,个别年份甚至不考查。

此种特点,使得很多考生忽视了海商法的复习然而,如果将第1卷国际私法涉及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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