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 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 围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3.1 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 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 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3.2 综合科负责外协 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3.3 安环科 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 分析及考核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4.1 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 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进行监督管理4.2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 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 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 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 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 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5.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5.1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 驾驶执照方可驾驶5.2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 严禁吸烟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5.4 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 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 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 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5.5 厂内机 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5.6 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 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 米内,作业 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 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5.7 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 察。
5.8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5.9 严禁无证 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 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 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6.2 自行车、电动车、三 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 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6.3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7.厂区道路 7.1厂 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 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 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 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 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 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 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 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 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 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7.5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 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 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7.6 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 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 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 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 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7.8 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8.事故处 理 8.1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 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 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8.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 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 理有关善后工作。
8.3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 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 况8.4 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 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 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 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 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 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1、 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 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 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 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 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 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 应齐全有效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 的车辆,不得使用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 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 安全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 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 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8、 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 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9、非工作人员严 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 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 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 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 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