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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晶硅棒公司的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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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单晶硅棒公司的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分析单晶硅棒公司的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分析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2二、 光伏行业发展趋势 4三、 必要性分析 6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7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及股本“三原则” 12六、 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一般关系 15七、 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 18八、 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 25九、 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程序 35十、 股份公司的资本增加与资本减少 39十一、 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 41十二、 公司简介 42十三、 项目基本情况 43十四、 SWOT分析说明 46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 52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 55法人治理结构 55(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561、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56一、 产业环境分析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全省经济保持稳定较快、高于全国平均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提前比2010年翻一番;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达58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3300亿元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1%。

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益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高端化、集群化进程不断加快,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城乡区域更加协调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发展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区同城化步伐加快,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加快培育,区域间协作协同效益显著,欠发达地区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农村发展内生能力增强,城乡一体化发展迈上新台阶,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左右——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若干领域走在全国前列,若干区域成为全国改革排头兵和试验田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规模效益不断提升,年均实际利用外资75亿美元,外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闽台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更加密切,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对台合作平台作用更加凸显——创新创业活力显著增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上新水平,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区域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超过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7.5件,科技进步贡献水平不断提高,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8%,提前比2010年翻一番,到2018年现行国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人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平安福建、法治福建、诚信福建建设全面推进,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效应凸显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以及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首位,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可持续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二、 光伏行业发展趋势1、“碳达峰/碳中和”加速能源结构转型,光伏行业迎来长期发展机遇在全球气候变暖及化石能源日益枯竭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截至2020年底,全球共44个国家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正式宣布碳中和目标,其中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均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0年9月,我国宣布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实现上述目标,全球各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可再生能源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根据国际能源署(IEA)发布的《全球能源行业2050净零排放路线图》,2050年全球将实现净零碳排放,近90%的发电将来自可再生能源,其中太阳能和风能合计占近70%根据《BP世界能源展望(2020年版)》的预测,205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占比,将从2018年的5%分别增长至净零碳排放情景下的60%和快速转型情景下的45%,全球能源结构也将进入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低碳能源时代2、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全球范围内正在大规模实现“平价上网”在光伏产业技术水平持续快速进步的推动下,光伏发电成本步入快速下降通道,商业化条件日趋成熟,与其他能源相比已经越来越具有竞争力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报告》,全球光伏发电加权平均成本已由2010年度38.1美分/度下降至2020年的5.7美分/度,年均降幅17%,并且未来仍有较大下降空间目前沙特、巴西、葡萄牙、卡塔尔、阿联酋等国多个光伏发电拍卖和购电协议(PPA)价格已低于2美分/度,2021年4月沙特AIShuaiba光伏项目以1.04美分/度的低电价再次刷新全球新低记录。

我国光伏“平价上网”进程也不断加快,2019年首批无补贴项目申报规模达到14.78GW,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33.05GW,并已超过当年补贴项目规模从2021年起,除户用光伏外,我国也将进入全面无补贴时代目前全球光伏产业已由政策驱动发展阶段正式转入大规模“平价上网”阶段,光伏发电即将真正成为具有成本竞争力的、可靠的和可持续性的电力来源,从而在市场因素的驱动下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并开启更大市场空间3、光伏成为能源转型主力,光伏装机规模将在中短期内快速增长由于太阳能在解决能源可及性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均有独特优势,在多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清洁能源转型及光伏“平价上网”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光伏发电将加速取代传统化石能源,完成从补充能源角色向全球能源供应主要来源的转变,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2025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规模将达到270~330GW,较2021年170GW的新增装机量继续保持稳增长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含义及特点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等额划分的基本数量单位其英文是shares(英国)和stocks(美国),德文是Aktie,法文是Actions,日文是株式,均含有份额的意思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可见,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总额按相等金额划分成的最小单位,每一股份代表一定金额的股本股份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具有资本属性,表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具有股本单位的作用,表明股本的最小单位广义的股份也可以泛指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为股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便于股东认股和股权登记,便于股息分配和增资配股,也便于股份的交易和转让股份的基本特点如下:(1)金额性每一股份代表相等的一定数量的投资金额,是股本等额划分的最小单位2)权利平等性股份持有者即股东,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平等地行使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和重大决策权,在投票时实行“一股一票”原则。

3)有限责任性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证券性公司可将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5)流通性股东可以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通常可采取股票交易的形式进行流通二)股份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出发,可以对股份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股东的权益将股份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我国,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又可将股份划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下面主要介绍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普通股是优先股的对称,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发行的具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公司最常见、最重要、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普通股的收益不事先规定,拥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普通股具有以下特点:(1)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权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如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分红方案、选择管理者等其具体形式是参加股东大会并拥有投票权、表决权,是“一股一票”2)资产收益权普通股股东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取公司税后利润,其特点一是按分配顺序它要排在优先股之后,二是股利分配不固定,依公司业绩而定3)优先认股权即公司在有偿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享有按所持公司股份的一定比例低价配购新股的权利。

在公司实行有偿配股时,股东也可主动放弃或转让配股权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公司终止清算时,要先用公司资产去抵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资产按股票面额优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再按投资者持股比例全部分配给普通股股东2.优先股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专为某些想获得优先特权的投资者而设计的一种股票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它拥有优先分得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其股利率是事先规定的,而且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同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回报率固定和分红优先股东在购买优先股时就已事先确定了股息率,从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来看,它也在普通股之前2)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当公司终止和清算时,在普通股之前按优先股面值分取剩余资产3)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也有不利之处,如股利率不会随公司业绩的增长而提高,没有投票权和优先配股权等3.可转换优先股这是由优先股派生出来的一种优先股,即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投资者拥有将自己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由于投资者增加了一种选择权,因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利率低于一般的优先股例如,微软公司在1987年同时增发了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种股票,后来微软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上涨,选择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的收益非常可观。

4.公司可转换债券也简称公司转债或可转债,这是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企业债券,因而兼有了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是股份公司再融资的形式之一,目前在国外非常受投资者欢迎至于公司可转债的设计、发行与交易,将在十章中详细阐述三)股份的发行、转让与回购1.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行为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要采取发行股票的形式;这一问题将在下一节中讲述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份的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股份的有偿转让,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在交易所外通过柜台交易和协议交易进行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采取自由转让原则,公司章程也不得随意禁止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但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限制是无效的不过,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并非是绝对自由,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份的转让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譬如,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就作出了如下规定:(1)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改组时的协议转让除外),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载于股东名册;(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4)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亦不能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也称为股份的回购股份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就构成了独立于其他股东的“自有股份”对于股份的回购及自有股份,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其理由如下:(1)这样做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成了本公司的股东;(2)这样做会使公司的资本减少,因为公司把发行出去的股份又买了回来,就相当于公司的股份没有发行出去,这样公司的资本就不充实,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影响;(3)这样做还容易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如果公司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便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股票价格,操纵市场,造成股市的过度投机但是,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回购又并非绝对地禁止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注销股份;(2)合并或者兼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3)为实现公司宗旨和权利必须采用时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公司可以收购自己的股票;公司在收购自己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及股本“三原则”对公司资本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资本是指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出资额,也就是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资本总额即股本;广义的资本指的是全部股东权益(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包括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狭义的资本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的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和会计法规中都使用这种资本概念例如,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然而,狭义的资本毕竟只是一种“形式资本”,实际上发挥作用的是全部股东权益这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中的等式关系“总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中看出,股东权益或净资产都具有资本的职能作用而且,考核公司的两个极为重要的财务指标,即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净资产值时,也都是通过净资产即股东权益计算的股份有限公司纯系资本的团体,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股东可以改变,但公司却能持续恒久地运转,资本所有权的交易活动与资本的经营活动是完全分离的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股份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可靠,保护股东和债务人的权益。

这就是大陆法系用以约束公司资本运行的“股本三原则”1.股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本总额;筹建公司只有在缴足股份后,发起人方可召开创立大会如果股份未缴足,要么由发起人承担起连带认缴责任,要么宣告设立失败在公司设立后,公司若要增加注册资本,就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且新股发行也要一次发行、一次认足这是实行资本确定制的大陆法系与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的重要区别在资本授权制的英美法系,虽然公司的资本数额也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但股份是否认足与公司能否成立无关,股东仅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部分资本或规定的最低数量时,公司就可以成立营业,其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视营业需要以及市场情况再分次募集显然,这种制度在公司的设立和集资方面较为方便,免除了因增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资本确定制,这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是相适应的2.股本充实原则亦称股本维持原则或资本约束原则,指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负有经常维持与股本总额相当的财产的义务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由于公司净资产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其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提高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持续发展的潜力,从而保证股东的未来利益。

对此,各国公司法都有具体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抵做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首先要弥补上年亏损,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方可分派股利;等等3.股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公司章程确定和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就不得随意变动因为资本若任意减少,就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资,本若任意增加,则可能使盈利稀释,影响股东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增资或者减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如要变动股本总额,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每次股本确定或变动后;一般要维持1年以上时间,方可再次提出变动申请股本不变原则指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是公司实有资本六、 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一般关系在发达的信用制度下,货币信用可以理解为银行信用;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可以理解为银行资本的积累而银行资本的大部分,又是由商业汇票、国债、股票和银行券等虚拟资本构成的所以,研究银行的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的积累关系,也就是研究虚拟资本积累对现实资本积累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银行资本的积累既代表着现实资本的积累,也包括着与生产扩张无关的单纯的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因而其规模可按照不同于现实积累的方向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有价证券是银行资本的投资领域,但其本身并不是借贷资本例如,职能资本家拿汇票来贴现或申请贷款时,既不要股票,也不要国债券马克思指出,在考察信用制度要遇到的困难问题是:第一,货币资本的积累,在什么程度上是资本的现实积累的标志?生息资本的所谓过剩,是否与现实货币的过剩相一致呢?第二,借贷资本不足,又在什么程度上反映出现实资本的不足?这里,实际上涉及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对社会再生产周期性的影响,也就是要从生息资本的角度考察经济危机问题一)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对现实资本积累的影响1.国债、股票的积累和现实资本的积累如前所述,国债资本的积累不过是表明国家债权人阶级的增加,其积累与现实资本的积累毫无关系股票与国债不同,它是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按照股票是一定名义价值的代表来说,它们的积累也带动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股票价格的日常涨落和它们有权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完全无关2.商业信用的积累对再生产周期性的影响商业信用和商业活动是密切相连的,这里的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是同一个东西,即贷出的资本就是商品资本,而不是闲置资本这就决定了商业信用与现实再生产的关系:只要再生产过程不断进行,从而资本回流确有保证,这种信用就会持续下去和扩大起来;一旦由于资金回流延迟,市场商品过剩,价格下降而出现停滞时,产业资本就会出现过剩,使得有大量的商品资本找不到销路,信用将会收缩。

3.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产业资本周期性运动的关系银行信用虽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但它所贷放的不是商品资本,而是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这样,银行信贷的增加,一般会增加生产过程中的货币,从而扩大生产规模然而,借贷资本的增加,并不是每次都表示现实的资本积累或再生产过程的扩大这种情况在危机过后的萧条阶段最为明显这时的利率低位、借贷资本过剩,正是由于产业资本的萎缩造成的这里,马克思将产业周期分为“萧条一好转一高涨一危机”,四个阶段,只是在“好转”和“高涨”两个阶段,“充裕的借贷资本才和产业资本的显著扩大结合在一起”但是,“在产业周期的开端,低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收缩结合在一起,而在周期的末尾,则是高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过多结合在一起因此,表现在利息率上的借贷资本的运动,和产业资本的运动,总的说来,是按相反的方向进行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借贷资本缺乏和现实资本过剩,这是在“危机”阶段的现象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问题集中表现为汇票难以兑现为现金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因此,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由生产过剩,而不是由货币资本不足造成的。

二)货币资本积累的量必然总是大于现实资本积累的量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不同于现实资本的积累借贷货币资本的积累,只是部分来源于再生产的量此外,货币资本的积累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来源:由于生产要素价格下降而游离出来的货币;某些商人由于营业中断而游离出来的货币;一些发了财的资本家积累了一定货币;货币资本的积累还会来自地租、工资等因此,从这方面看,货币资本的积累所反映的资本积累,必然总是比现实存在的资本积累更大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货币会在很大程度上为信用经营和信用货币所代替,但在信用收缩或完全停止的紧迫时期,现实货币将会突然作为唯一的支付手段和真正的价值存在,绝对地和商品相对立信用紧缩和信用货币的贬值,表明大量商品难以转化为现实货币,商品生产已经超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它的妙处之一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中没有这种现象,因为在它们借以运动的那种狭隘的基础上,信用和信用货币都还没有得到发展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而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七、 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意义近一个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不断扩展,金融制度不断创新,金融衍生物层出不穷。

与此相适应,现代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的研究,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马克思主义虚拟资本理论的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不能否定它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政策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金融资产所特有的虚拟性质如前所述,马克思金融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在充分肯定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深刻揭示了金融资产中的大部分具有虚拟资本的性质,而在现代西方的金融理论中,这方面研究却显得非常薄弱在现代西方的货币理论中,虽然已经科学地分析了银行创造存款的功能,并提出了“货币创造乘数”,但这一理论分析的基础是货币数量论由于这一理论没有把金属货币与纸币区分开来,不承认货币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因而它的贡献只是局限于在对货币数量的分析上,它对货币流通规律的表述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而且,现代西方的货币理论没有对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这些货币替代物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认识到金融制度除了可以“创造存款”外,还具有“创造资本”即创造虚拟资本的功能这样,他们就不能深刻理解“商业货币”和“信用货币”的本质,也就不能准确描述现实的货币流通规律现代货币主义的代表弗里德曼在谈到货币需求函数时,更是简单地将货币与股票、债券、资本品及劳动能力合在一起,统称为“总财富”,认为货币的需求量取决于各种财富的分割与替代。

这样,不仅违反了货币流通依存于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错误地将货币的需求描述为由财富的持有方式来决定,还抹杀了货币、现实资本、虚拟资本和劳动能力之间的区别现代货币理论的这些缺陷,使得其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现在,也有少数西方学者认识到了金融资产的这种虚拟性,并将其称为“符号经济”据美国经济学与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的统计分析,在20世纪80年代,每年世界贸易额约为2.5万亿美元,而世界金融机构互相借贷的数额和股票交易额分别为75万亿和35万亿美元左右,至少25倍和10倍于世界贸易额他认为,由资本的运动、外汇率和信用流通所构成的“符号经济”,已经“取代实体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飞轮,这是一个最为醒目而又难以理解的变化这里的“符号经济”主要指银行信用和有价证券,与虚拟资本的内涵十分相近这些统计资料说明,和马克思那个时代相比,虚拟资本的规模已然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它可以几十倍于现实资本,因而研究虚拟资本理论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二)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经济周期性与金融危机的根源马克思在研究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关系时,重点分析两个问题:虚拟资本的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关系;虚拟资本的扩张与收缩对产业周期性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由于货币资本积累并非完全来源于生产的扩大,它的积累必然总是比现实存在的资本积累更大,就总会在周期的一定阶段出现货币资本的过剩和膨胀而且,这些货币资本还会通过信用制度得到成倍的扩张,即出现一定规模的虚拟资本和经济泡沫所以,“这个货币资本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也必然只是虚拟的,也就是说,完全像价值符号一样,只是对价值的权利证书因此,同一数额的现实货币,可以代表数额极不相同的货币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的危机,但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信用链条的破裂,则是经济危机爆发的直接导火索相比之下,现代西方经济学对经济周期性的研究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其内在的理论缺陷也是明显的凯恩斯开创了居民心理分析的先河,将经济衰退归结为“三个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并提出了“逆风向而动”的宏观调控政策然而,凯恩斯理论除了缺乏微观基础、缺乏对供给因素的分析等缺陷之外,他也未能将金融投资与实体投资,即货币资本积累与实体资本积累区分开他所提出的“储蓄=投资”的产品市场均衡条件,就忽略了金融投资在抬高股市和产生金融衍生物的同时,也会使大量货币从产品市场“渗漏”,造成实体投资不足例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股市连续上涨,道琼斯股价指数平均每年上涨20%以上,而同时期的GDP每年只上涨2.8%。

虚拟资本的过度扩张,在促成了美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为后来的经济衰退埋伏下了隐患弗里德曼的现代货币理论,提出了“自然率”假说,反对政府干预,将经济的波动完全归结为政府错误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单一货币规则”的货币政策弗里德曼的理论强调了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激发了人们对货币理论的研究,其政策主张也为许多国家政府所采纳但是,货币主义的理论也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货币的流通速度并不是稳定的,而是呈下降的趋势,并且它会与经济周期的变动成正相关的联动;二是金融衍生物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造成越来越多的货币向资本市场“渗出”,这使得“单一货币规则”的货币政策难以奏效例如,美国里根政府曾实行了货币主义政策,但造成了利率高攀、效果不佳,美联储从1986年起已取消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严格控制三)虚拟资本理论深刻揭示了货币流通与利率变动的内在规律银行信用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和利息率有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19世纪中叶,以英格兰银行董事诺曼和奥维尔斯顿为代表的“流通原理派”,坚持货币数量论观点,认为货币的增长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增长他们还把这种观点推广到银行券上,要求按银行贵金属储量来严格控制银行券的发行。

他们的主张被写进了1844年通过的银行法,奥维尔斯顿也是该法案的实际起草人但严格控制银行券的做法造成货币短缺、利率高抬,加重了经济危机的程度,该项法规不得不很快停止执行马克思对“流通原理派”的批判,实际上是与银行界的这些“巨星”、“台柱”们进行论战,因而这些论述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是:(1)流通中所需的货币数量,包括作为“信用货币”的银行券数量,应由商品价格总额与货币流通速度等因素所决定,而不应由库存的贵金属数量来决定2)“流通原理派”认为,由于严格控制银行券发行造成的高利率由“资本价值”决定的,这是错误的因为“资本价值”一般就解释为利率,这就等于是说“利率由利率来决定”实际上利率应由货币的供求关系决定3)“流通原理派”还认为,票据贴现可以使资本家获得新资本,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以有价证券作抵押进行贷款,那么职能资本家的总资本并没有增加,他们缺少的不是资本而是货币,实际上“这里是货币的贷放,而不是资本的贷放”总之,“流通原理派”,将银行信用同货币等同起来,又将货币与资本等同起来,并在此基础之上来谈论银行信用与利率的关系,是不正确的在现代货币理论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忽视金属货币与纸币的区别,不承认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把货币流通从属于商品流通的关系曲解为商品流通从属于货币流通;将货币流通与资本流通、实体资本积累与虚拟资本积累混同起来,等等。

四)虚拟资本理论对我国执行货币政策的启示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实行宏观货币政策时主要借鉴了西方的金融理论但是,我们也不应忽略马克思金融理论中的科学成果,并以此来弥补西方金融理论的缺陷例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居民和企业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现今城乡居民储蓄已突破了11万亿元人民币,是改革前的50多倍这种货币资本积累比实体资本积累的更快增长,是促成我国居民储蓄与金融投资快速发展的现实基础而在我国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既要看到金融行业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也应看到金融活动所具有的虚拟性质特别是要慎重对待金融信托、商品期货、股票期权和股价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物的发展,不要急于求成,要防止和及时化解金融泡沫和金融风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控制贷款规模作为宏观货币政策的主要“法宝”,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这是与我国国有经济体制中存在“投资预算约束软化”、“投资饥渴症”的问题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这种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再维持下去今后应当以调控货币投放量和调节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银行存贷款利率应当尽快放开,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

我国在确定货币发行量合理规模时,有一个传统的理念,即认为货币发行的增长速度应等于经济增长速度加上通货膨胀率之和,如果超过了这个规模就是货币投放过多了其实这个“定式”是很不全面的,它起码忽略了三个重要因素:一是货币的流通速度问题,如马克思所述货币流通速度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会发生或快或慢的变动;二是信用制度对货币数量的影响,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滞后,“商业货币”,和“信用货币”对货币的替代作用小,因而会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和加大对货币的需求量;三是证券市场对货币的“渗漏”作用,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目前股票的流通市值已达到1.5万亿元左右,滞留在资本市场的资金将近1万亿人民币,外汇储备也有5000多亿美元,也要相应增发数万亿的人民币因此,只参照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率来确定货币发行量,就不能很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八、 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

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

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

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

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五十、股票发行中的承销与承销协议(一)股票发行中的承销、包销与代销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能自己发行股票,而必须由具有承销股票资格的证券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承销机构包括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营公司等,它们是唯一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机构所有的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委托证券发行机构负责股票的承销这样,在股票发行中,就会有发行公司、股票承销商和投资者三个主体股票承销就是承销机构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责任的过程股票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所谓包销发行,就是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当股份或股票未能全部发行出去时,它负有继续认缴未发行股份的责任;当股票发行失败时,它要承担全部发行费用,负责退还认股资金并支付利息而在股份或股票顺利发行后,承销商也可赚取一定的发行利润所谓代销发行,是指由股票发行公司承担全部发行责任,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发行利润,而承销商只是取得相应的发行费用,当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在有些国家,股票的包销和代销有时也可以按比例同时采用例如,某公司要发行10亿股股票,其中5亿股采取包销方式,5亿股采取代销方式二)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面额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股票的承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承销期内,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证券公司包销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采取代销的,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股票代销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理论上说,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但在现实中,主要是溢价发行,而折价发行多被禁止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有固定价格、市场定价和协议定价三种方式1.固定价格方式其基本依据是市盈率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协商,参照市场上同行业一般的股票价格水平,并综合参考其他因素,通过确定发行市盈率推出发行价格然后,承销商向投资人公布发行价格,分销商开始认购如果认购量低于发行量,则由公司和承销商补足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其缺点是发行价格难以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目前,英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我国在前几年也主要采取这种定价方式,市盈率一般定在15倍左右2.账面定价方式也叫市场定价法,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其主要依据是市场供求其程序大致是:发行人通过了有关规定并取得发行资格后,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向投资人或分销商作巡回介绍;主承销商报出一个发行价格范围,由各分销商向主承销商递送不同价位愿意承销的数量;主承销商将这些报价单汇集起来,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公布,同时向分销商分配额度。

账面定价方式依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的客观性,也促使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积极参与缺点是目前报价单只由主承销商掌握,发行人和分销商都不知晓这一问题正在设法解决,使报价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增加发行的透明度3.协议定价方式即根据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由证券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目前的股票基本是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发行人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越高越好,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承销商的角度考虑,发行价格过高,则发行难度与风险加大通过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一般说来,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以及股市状况等四)股票发行中的“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指的是股票发行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股票发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如公开公布招股说明书,公开抽取中签号等所谓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认购股票时要有平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票发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和有效的监督在股票发行中,要由社会权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财务审计等证书,抽取中签号码要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等实行“三公”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我国的股票发行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发行股票认购证、专项储蓄存款、网上发行、网上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等方式,目的是不断降低发行成本,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了股份发行的原则,删除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的“公开”原则但这并不是“公开”原则不重要了,而主要是给私募股份提供了合法的地位修改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再融资的方式只有配股和公开发行新股两种形式,而将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私募排除在外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再限制私募的再融资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新法并没有提供可供操作的细则,这就是以后的配套法规和规章需要完成的使命九、 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程序(一)股票发行市场股票市场指股票买卖的场所股票市场可划分为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流通市场两个部分股票发行市场又称股票的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是指准备发行的股票从发行者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

股票发行市场是连接股票发行者与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为股票发行提供场所和工具股票的流通市场又称股票的交易市场或二级市场,它是股票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其功能是加强股票的流通性,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减少投资者风险股票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股票发行市场是整个股票市场的基础环节,有了股票发行才有股票交易;同时,二级市场又对一级市场起着促进作用,股票的流动性越大,越有利于股票的发行这里首先分析股票发行市场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度,目前国际通行的有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形式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依法将公开的各种材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形式审查,若无异议,申请自动生效审核制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公开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的二)股票发行条件与申请文件股票的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再次发行和配股发行,这里主要介绍首次发行。

首次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票发行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发行股票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当有5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募集的股本最低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向社会发行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25%;(4)发行股票后要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组建公司机构,进行设立公司的一系列活动;(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20%,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如实进行资产评估;(6)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首次发行股票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经营估算书;(4)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5)招股说明书;(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宣布: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在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后,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已经终止一年了的IPO即新股发行,其重启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整体来说,该《办法》对上市财务指标的要求提高了比如说过去只是规定了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但新的办法又增加了累计净利润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指标另外,它对最近三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或者是营业收入提出了要求,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想造假是非常困难的总体来说,对上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当然,这个IPO办法是主板的上市办法,这为准备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预留了一个空间另外,取消期等于是缩短公司上市所需要的时间,可以解决很多拟上市公司因为在A股市场上市时间周期太长而去境外上市的问题原来的融资额是不超过净资产的两倍,现在把它交给市场去判断,该有什么样的发行价格,项目对资金的需求是什么样的,完全由市场和发行人来做判断,有利于大型国企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融资规模,所以这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三)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决定发行申请核准事项发行核准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股票的单位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做出说明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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