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基金》第六章来源:91UP快学堂 时间:2012-11-20 19:15:00 【—91UP快学堂】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 第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第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 1.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3.建立相关制度 4.严格账户管理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对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包括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销售适用性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人员行为主要规范如下: 1.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应该注意: 第一,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第二,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第三,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第四,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三)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的除外。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基金销售费用的规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行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和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也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 1.三个方面:从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等方面,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2.四个原则: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