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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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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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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下面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供大家参考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一征收人:卫辉市人民政府地址:卫辉市卫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梁常运 职务:市长被征收人:李忠海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卫辉市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8 月 10 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卫政文〔 20xx〕139 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构筑物等进行征收 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 20xx 年 8 月 10 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 207261 元补偿 (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特此决定卫辉市人民政府年九月二十九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二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 118号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被征收单位: 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先正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 20xx 年 3 月 2 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 (合(包)房征决 [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合(包)房征告 [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 138 户已达成协议 127 户,仅剩被征收人等 11 户,完成征收比例达 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 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 20xx〕175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政秘〔 20xx〕121 号)、《查处违法建设 (第一阶段 )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 (合规〔20xx〕57 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决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年 8月26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三征 收 人: xx 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 333 号被征收人:王 xx(房屋所有权人 ),男, 1979 年 10 月 08 日出生,住址:浙江省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路 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被征收人:蒋 xx(房屋共有权人 ),女, 1981 年 11 月 05 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xxxx0219xxxxxxxxxx因旧城改造和 xx 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 20xx 年 8 月 12 日依法作出 xx 市老政府地块 (一期 )房屋征收决定 (龙政发〔 20xx〕97 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 xx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 xx 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x 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坐落在 xx 市清风路 12 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xx 市字第 00102xxxx号,共有权证号为 xx 市字第00102xxxx 号,建筑面积 58.52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 3.74 平方米二、争议事实和理由《老政府地块 (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xx 年 1 月 20 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 20xx 年 12 月 15 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 20xx 年 1 月 20 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 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 (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三、补偿决定内容(一)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 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 1500 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 5266.80 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 361298.68 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 (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 (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三)过渡方式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 (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 (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 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五)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 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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