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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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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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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6-00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1 / 53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 审查要求 6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5.5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66.1 证书 166.2 标志 1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8 监督检查 189 收费 1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911 附则 19附件1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0附件2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 30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2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3附件5检验报告 44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8附件7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产品委托加工情况报告书 50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划分为10个产品单元、26个产品品种(见表一) 表1 眼镜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光学眼镜片毛坯1.普通毛坯----2.高折射毛坯(n≥1.6)----3.变色毛坯----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4.普通光学玻璃镜片单光和多焦点渐变多焦点5.高折射玻璃镜片6.天然或人造水晶镜片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7.亚克力镜片老视镜片太阳镜片护目镜片矫正镜片(含半成品毛坯)偏振镜片8.PC镜片9.尼龙镜片4眼镜镜片见注1(热固型树脂类)10.普通树脂镜片n=1.50老视镜片太阳镜片护目镜片矫正镜片(含半成品毛坯)偏振镜片11.中折树脂镜片n=1.56n=1.6012.高折树脂镜片n=1.67n=1.71 n=1.745眼镜镜片(车房片)13.玻璃镜片单光和多焦点渐变多焦点14.树脂镜片6眼镜架(金属类)15.金属眼镜架铜镍合金不锈钢铝镁合金纯钛及钛合金记忆金属16.金属-塑料混合架见注27眼镜架(塑料类)17.塑料眼镜架注塑架板材架记忆塑料18.塑料-金属混合架见注38太阳镜19.玻璃片太阳镜----20.树脂片太阳镜----21.偏振片太阳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22.玻璃片老视镜----23.树脂片老视镜----24.片架一体老视镜----10护目镜25.运动眼镜----26.驾驶镜----注1:普通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50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40的产品;中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56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41~1.580范围内的产品;中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60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81~1.650范围内的产品;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67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651~1.690范围内的产品;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71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691~1.730范围内的产品;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74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731~1.790范围内的产品。

注2: “金属-塑料混合架”是指前框主要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镜腿主要部分由塑料(或类似性质)的材料制成眼镜架;注3:“塑料-金属混合架”是指前框主要部分由塑料(或类似性质)的材料制成、镜腿主要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眼镜架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邮政编码:100740电 话:010-,传 真:电子信箱: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栏填写眼镜,“产品单元”栏按表一的第2列“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一的第3列“产品品种”、第4列“规格型号”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对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中包含3~10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各产品单元的批次划分详见表二),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表2 眼镜产品单元试生产批次划定表序号产品单元构成检查批的条件1光学眼镜片毛坯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100000片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同种材料毛坯,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3200片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100000片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30000片。

5眼镜镜片(车房片)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片6眼镜架(金属类)相同规格型号,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0副7眼镜架(塑料类)8太阳镜相同规格型号,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0副9老视镜(批量生产)10护目镜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对包含3~10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交企业。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4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5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应按表三规定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3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标准类别标准号标准名称1光学眼镜片毛坯1.普通毛坯2.高折射毛坯产品标准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3.变色毛坯产品标准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4.普通光学玻璃镜片5.高折射玻璃镜片6.天然或人造水晶镜产品标准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7.亚克力镜片8.PC镜片9.尼龙镜片产品标准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QB 2457-1999太阳镜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10.普通树脂镜片11.中折树脂镜片12.高折树脂镜片产品标准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QB 2457-1999太阳镜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5眼镜镜片(车房片)13.玻璃镜片14.树脂镜片产品标准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6眼镜架(金属类)15.金属眼镜架16.金属-塑料混合架产品标准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7眼镜架(塑料类)17.塑料眼镜架18.塑料-金属混合架8太阳镜19.玻璃片太阳镜20.树脂片太阳镜21.偏振片太阳镜产品标准QB 2457-1999太阳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22.玻璃片老视镜23.树脂片老视镜24.片架一体老视镜产品标准GB 13511-1999配装眼镜10护目镜25.运动眼镜26.驾驶镜产品标准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3、4单元中涉及渐变焦镜片的镜片产品标准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2、3、4、5、8单元产品标准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2~5单元中涉及减反膜的镜片相关标准QB 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四。

表4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必备的设备检验设备1光学眼镜片毛坯配料系统1.分析天平;2.水浴锅;3.分光光度计;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玻璃熔窑成型设备退火炉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复曲面刨模机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注塑机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测厚装置;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5.分光光度计(适用太阳镜片、护目镜片)6.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镜片)强化机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单体配置系列设备浇注固化系列设备镜片清洗设备模具清洗设备5眼镜镜片(车房片)复曲面刨模机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6眼镜架(金属类)截丝机或自动镜圈制造机1.游标卡尺;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绕圈机压弯机铣鼻中机切合口机弯椿头机焊接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刻印机弯脚机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注塑机1.游标卡尺;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铰链机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或染色设备移印或绢印机板材架内成型机外成型机射心机弯框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铰链机移印或绢印机8太阳镜裁片机(树脂镜片)或磨边机(玻璃镜片)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镜片太阳镜)镜片烘弯机(偏振镜片)镜片倒边机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裁片机(树脂镜片)或磨边机(玻璃镜片)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测厚装置;3.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老视镜)10护目镜裁片机(树脂镜片)或磨边机(玻璃镜片)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镜片太阳镜);4.镜片冲击试验机镜片烘弯机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进行核查。

5.3 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出厂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出厂检验应按产品标准进行,至少应包括表五的项目:表5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序号产品单元执行的标准号、标准名称检验项目1光学眼镜片毛坯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1. 双折射;2. 可见光透射比(变色镜片测原始透射比);3. 防紫外性能;4. 规格尺寸;5. 外观;6. 标志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1. 顶焦度;2.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3. 材料和表面质量;4. 规格尺寸; 5. 可见光透射比*;6. 紫外光谱透射比*(老视镜片不做此项);7. 标志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QB 2457-1999 太阳镜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A.老视镜片检验项目同单元2;B.矫正镜片:1~7. 同单元2;8.折射率**;9. 色散系数**。

C. 太阳镜片、护目镜片、偏振镜片:1.材料和表面质量;2.顶焦度;3.棱镜度;4.镜片透射性能(紫外、可见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5.标志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5眼镜镜片(车房片)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1. 顶焦度;2.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3. 材料和表面质量;4. 规格尺寸;5. 标志6眼镜架(金属类)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1. 外观;2. 尺寸(水平镜片尺寸、片间距、镜腿);3. 耐疲劳;4. 抗汗腐蚀;5. 标志7眼镜架(塑料类)8太阳镜QB 2457-1999 太阳镜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1. 材料和表面质量;2. 顶焦度;3. 棱镜度;4. 镜架外观;5.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6. 镜片透射性能*(紫外、可见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7. 标志9老视镜(批量生产)GB 13511-1999配装眼镜1. 材料和表面质量;2. 顶焦度(球镜、柱镜、两镜片互差);3. 光学中心(高度、水平偏差、水平互差、垂直互差);4. 镜架外观;5.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6. 可见光透射比*;7. 标志。

10护目镜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驾驶镜:1. 材料和表面质量;2. 顶焦度;3. 棱镜度;4. 镜架外观;5.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6. 偏光镜片的轴位偏差;7. 镜片透射性能*(紫外、可见透射比、信号灯识别、透射比);8. 抗冲击;9. 标志运动眼镜:参照单元8,并增加相关的防护性能项目注:1.有“*”的项目也可直接采用镜片毛坯或毛边镜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数据;2.有“**”的项目也可直接采用由第三方提供的同种基材(采用相同单体和工艺参数制作的基片)的检测数据 3.采用外部数据的,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中说明,并记录相关数据或数据来源的报告编号,确保数据的正确和可追溯性;对于用梯度色镜片制作的太阳镜或其他护目产品,应能提供割片后镜片几何中心的透射性能参数,并记录在出厂检验表中或将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报告与出厂记录一并保存,用这些参数正确标注产品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详见附件25.5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仓库中近期生产的产品中进行抽样,抽查的基数应不小于规定抽样数量的10倍(第5单元除外),抽样数量和抽样样品的要求详见表六、抽样单格式见表七。

表6 眼镜产品抽样数量和对样品的要求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抽样数量抽样和样品要求1光学眼镜片毛坯1.普通毛坯32片1.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2.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① 至少2片4分料(或薄料)毛坯;② 其余随机抽取2.高折射毛坯32片3.变色毛坯32片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4.普通光学玻璃镜片20片1.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②至少5片5.00DS以上的镜片;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5.高折射玻璃镜片20片6.天然或人造水晶镜片8片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7.亚克力镜片20片1.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①太阳镜片:光密度特性相同的一组镜片;②矫正镜片:参照第4单元抽样规则28. PC镜片20片9.尼龙镜片20片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10.普通树脂镜片20片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2. 每组所抽的样品中应包含: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②至少2片5.00DS以上的镜片;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④对所抽样品为镀膜镜片时,另加抽2片未镀膜符合①项要求的镜片。

3.太阳镜片抽样规则参照第3单元11.中折树脂镜片20片12.高折树脂镜片20片5眼镜镜片(车房片)13.玻璃镜片3片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取,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2. 三片均应包含复曲面镜片14.树脂镜片3片6眼镜架(金属类)15.金属眼镜架10付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1. 所抽样品至少四副以上为标准中规定的“相同型号”16.金属-塑料眼镜架10付7眼镜架(塑料类)17.塑料眼镜架10付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18.塑料-金属混合架10付8太阳镜19.玻璃片太阳镜20付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2. 所抽样品光密度特性应相同,优先抽取梯度色镜片制作的产品20.树脂片太阳镜20付21.偏振片太阳镜20付9老视镜(批量生产)22.玻璃片老视镜20付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取;2. 所抽样品至少应包含4种光度和2种款型的老视镜,其中至少有5副超过+2.50DS23.树脂片老视镜20付24.片架一体老视镜20付10护目镜25.运动眼镜20付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26.驾驶镜20付5.5.1.2 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现场的堆码和包装单元的情况随机抽样。

组成检查批的产品应是经企业最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已经包装的产品,可以先用随机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对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某个时间段形成的实际批为一个抽查批,再在此抽查批中的各个部分抽取样品5.5.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抽样单一式四份,—份交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封存,另二份由抽样人员提交审查组织单位表7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抽样情况产品单元(按表一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一填写)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样品等级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各产品单元的检验项目按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全部项目和产品的明示指标,详见表八5.5.2.2 对产品标准中涉及到分等分级指标的,按合格品指标判定。

5.5.2.3 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5.5.2.4 标志按产品的标识标签、企业提供的委托合同或技术参数文件进行判别表8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产品单元应用的产品标准项目名称n/Ac1光学眼镜片毛坯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GB 9105-1988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防紫外性能光色性能1/0双折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32/2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二部分:渐变焦镜片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三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黄色指数交通讯号色极限阻燃性耐磨性偏振度抗冲击1/0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顶焦度棱镜度轴位色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20/1(3/0)5眼镜镜片(车房片)6眼镜架(金属类)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外观质量3/07眼镜架(塑料类)常温规格尺寸抗拉性能鼻梁变形镜片夹持力耐疲劳镀层结合力抗汗腐蚀阻燃性按标准中的判定规则判定8太阳镜QB 2457-1999太阳镜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三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透射性能抗冲击1/0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镜片光学性能镜架外观标志20/3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13/19老视镜(批量生产GB 13511-1999配装眼镜GB 13511标准表5中A类项目20/1GB 13511标准表5中B类项目20/310护目镜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透射性能1/0安全性能1/0其余项目20/2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中增加不同规格型号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产品品种范围能覆盖委托加工产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7.5 对于第6单元:眼镜架(金属类);第7单元:眼镜架(塑料类);第8单元:太阳镜;第10单元:护目镜,可采用简化的委托加工备案程序——由委托企业一方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免去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手续7.5.1 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各自公章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加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5.2 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7.5.3 被委托企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上季度其签订并经委托企业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情况,报告时提供以下材料:(1)《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产品委托加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7);(2)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各自公章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加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是否涵盖表5的规定、记录是否真实并保留至少1年、记录是否能追溯到相应的产品批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9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松江业务室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260邮政编码:201620电 话:传 真:延安路业务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东华大学中心大楼中北383邮政编码:200051电 话:传 真:联 系 人:张仁康、龚 苗、吴 玲检验产品范围: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眼镜镜片(车房片)、眼镜架(金属类)、眼镜架(塑料类)、太阳镜、老视镜(批量生产)、护目镜(2)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邮政编码:230051电 话:传 真:联 系 人:呈静检验产品范围: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眼镜架(金属类)、眼镜架(塑料类)、太阳镜(3)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邮政编码:246001电 话:传 真:联 系 人:杨翠莲检验产品范围: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太阳镜、老视镜(批量生产)、护目镜(4)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光华大道425号邮政编码:233010电 话: 传 真:联 系 人:高永慧检验产品范围: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眼镜镜片(车房片)、太阳镜、老视镜(批量生产)、护目镜(5)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邮政编码:100026电 话:/传 真:010-联 系 人:毕永金检验产品范围: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眼镜镜片(车房片)、眼镜架(金属类)、眼镜架(塑料类)、太阳镜、老视镜(批量生产)、护目镜(6)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邮政编码:610041电 话:传 真:联 系 人:万勇检验产品范围: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架(金属类)、眼镜架(塑料类)、太阳镜(7)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政编码:116021电 话:2传 真:9联 系 人:何松元检验产品范围: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太阳镜(8)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邮政编码:212300电 话:8/86985007传 真:8联 系 人:王本平、戴亚东、潘惠玉检验产品范围: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眼镜镜片(车房片)、眼镜架(金属类)、眼镜架(塑料类)、太阳镜、老视镜(批量生产)、护目镜(9)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福州市屏东路9-3号邮政编码:350003电 话:6/87814048传 真:4联 系 人: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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