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 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 基坑施工2引用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 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定义3.1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 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4职责4.1施工单位:4.1.1、 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 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4.1.2、 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 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 动态观测4.1.3、 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 的支护方案4.1.4、 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4.1.5、 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4.1.6、 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4.1.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 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 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 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4.1.9、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 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安全警 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4.1.10、 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 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 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2监理单位:4.2.1、 监理单位负责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许可审 批工作及作业全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4.2.2、 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待达到 安全标准要求后方可复工按要求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4.2.3、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必须及时上 报安全质量监督站4.3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承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密切配合施工单位 对结构及土体的变形进行认真计算,在设计方案中给施工单位安 全施工以必要的建议。
4.4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根据主体结构的初勘阶段成果对基坑支护提出支护 方案的建议,勘察点的深度以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深度为宜 认真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并对地下水可能影响周边环境提出相应 的治理措施供设计人员参考5深基坑(槽)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5.1基坑土方施工时不论是土方开挖还是土方回填必须根据《JGJ59-99》安全检查表要求遵守以下规定:5.1.1、 机械挖填土5.1.1.1、 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必须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 作规程,作业前必须要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 齐全有效,司机要持证上岗5.1.1.2、 土方开挖的顺序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或根据 现场技术技术人员交底要求,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 应该做好排水措施5.1.1.3、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 人员,在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 入挖土作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