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化纤制品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化纤制品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公司简介 3二、 项目基本情况 4三、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6四、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12五、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20六、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24七、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31八、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37九、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 41十、 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 44十一、 法人治理 47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 59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67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70十五、 人力资源分析 72劳动定员一览表 72一、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贾xx3、注册资本:58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7-137、营业期限:2011-7-1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
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二、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占地面积约41.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7950.1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358.5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99%;建设期利息173.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7%;流动资金3417.6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4%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7950.1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0849.09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7101.09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98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1171.35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319.03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8.43%5、全部投资回收期(Pt):4.85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2299.08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7333.00约41.00亩1.1总建筑面积㎡43222.56容积率1.581.2基底面积㎡16946.46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27.332总投资万元17950.182.1建设投资万元14358.562.1.1工程费用万元12036.49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961.332.1.3预备费万元360.742.2建设期利息万元173.982.3流动资金万元3417.643资金筹措万元17950.183.1自筹资金万元10849.093.2银行贷款万元7101.094营业收入万元398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31171.35""6利润总额万元8425.37""7净利润万元6319.03""8所得税万元2106.34""9增值税万元1694.07""10税金及附加万元203.28""11纳税总额万元4003.69""12工业增加值万元13597.83""13盈亏平衡点万元12299.08产值14回收期年4.85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8.43%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1206.39所得税后三、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一)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
往往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股权设置中可能出现平衡股权结构、股权过分集中和股权平均分散等畸形结构平衡股权结构容易出现股东僵局或者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失衡问题,对股东和公司构成严重损害股权过分集中会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不仅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公司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权平均分散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会比较严重另外,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奔活动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权设置中还可能出现特殊的股权设置,即夫妻股东的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中二)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出资人是显名出资人实际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实际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是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则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2、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虚拟出资人、空股股东和干股股东1)虚拟出资人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两种情形虚拟出资人不同于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现,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2)空股股东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纳股权款项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股东空股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主要区别如下①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②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③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3)干股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这就叫作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决多数,从而产生股东僵局和董事会僵局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监事会僵局与其他僵局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构成严重损害,在法律风险中这种将引发公司存续危机的风险是绝对的高损害风险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看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应当说评估重点不是公司僵局发生的损害结果、解决成本,更应当从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频率角度考虑确定其风险值四、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
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
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说,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完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
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设立人而言都是违法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通常而言,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无效的,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的,需要对与此相关的后续行为一并进行评估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而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上股东行为的约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完成,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但设立协议比章程更为灵活,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广泛的内容三)章程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
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明确详细,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应当说公司章程法律风险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1)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
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比较容易弥补的风险对于章程进行了规定的,则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2)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出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于出资方式众多,使得章程约定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方式还是出资时间,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在出资方式上,由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评估,股东可能会在评估机构的聘任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上发生争议在出资时间上,由于允许分期出资,因而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一次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容易产生争议3)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但并未也不可能穷尽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4)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进行了规定,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缺乏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5)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章程若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五、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①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与专利制度保护的专利相比,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
②商业秘密保护成本低商业秘密保护无须申请专利、维护专利的费用,其成本相对较低③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专利保护则具有期限性,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实施而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只要企业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远使用下去因此,对技术难度大,预计其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企业应考虑选择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企业应注意以下环节发生商业秘密泄密的法律风险1、核心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被业务竞争的单位“挖走”,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此外,人才流动还应包括在职职工兼职、退休职工为他人提供服务等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应注意从签署与核心人才的劳动合同入手,在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中,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企业人员管理的缺陷2、商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某些公司为了减少成本,采取向对手委派商业间谍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为了避免这种商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企业的人事主管部门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应仔细审查被录用的职员的职业背景和经历,辨别是否可能系竞争对手委派的“卧底”。
3、发表学术论文带来商业秘密的泄密某些企业的专业人士为了建立和现固其个人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介绍其最先进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后,该技术进入了公众视野,企业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该技术企业防范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企业与职员签署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和方法不得以讲座、技术交流、发表论文等任何形式泄露4、接待来访等原因泄露商业秘密明星企业通过接受采访、参观等途径,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然而,采访、参观本身也是商业失密的重要渠道防范类似风险的方法是,企业建立完善的对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访和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的参观应避开核心的敏感区域;与来访者、参观者签订保密协议;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绍给来访记者等5、签署合同泄露商业秘密有时候企业对外商业谈判、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为了达成合同条款,双方需要逐步向对方提供一些信息、产品资料、性能数据等有些场合下,可能最终协议没签成,却反而泄露了商业秘密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这就要充分利用保密协议或者框架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在对外进行商业谈判之初就应签署保密协议尤其是涉及重大投资、融资、增资扩股、公司并购等项目中,签署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可以保证即便最终未能成交,不会因为谈判的进展而泄露商业秘密否则,若没签署保密合同,就可能导致要么企业不敢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参考信息,造成交易障碍;要么提供这类信息后被对方泄露出去,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一般保密合同可以包括以下条款1)保密信息接受方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合伙人,高级职员,雇员,法律顾问及代表人或代理人,在保密协议中承诺对有关本项目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2)对保密信息进行定义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及其代表通过任何形式或媒介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非公开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接受方及其代表整理的所有分析、编辑及其他包含与本项目有关信息的文件(也就是派生文件)3)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①并非由本协议接受方违背本协议所造成的、已经或正在公开的信息;②接受方在非保密的基础上,已经或正在获得的信息,并且接受方并未知道提供信息的来源方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③接受方或其代表在接受披露方提供此信息前已经获取的信息;④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受方或其代表开发的信息4)泄密赔偿的约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同意,在其违约泄密的情况下,承诺赔偿经济损失。
包括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5)保密信息的销毁在保密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将销毁或返还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计算机硬盘中的电子文档),销毁所有派生文件如果在洽商、谈判过程中被对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六、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经济对企业竞争优势的长期研究,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资源理论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为基础的企业能力理论以后,发现企业竞争优势不是由企业所处的市场与市场机会等外在于企业的因素外生决定的,也不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一般资源简单地内生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的特殊资源——知识内生决定的企业知识理论应运而生,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企业是知识的集合体,知识的生产、使用和创造成为企业的基本活动,并且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的知识存在于消费者需求、行为和购买动机,解决问题能力的技术程序,产品和市场潜力,具有能力的供应商和价格结构,具有经验和专长的雇员等之中。
知识可能被保存在团体或组织内部和网络层面,它经常和其他资源“拥绑”在一起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已从其他生产要素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种重要的要素,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新古典经济增长学派代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根据美国1909年到1949年的统计资料,测算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0%,而且发现在技术进步率中有60%依赖于劳动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训的增长,这充分说明了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之后,达尔尼夫(1998)的研究发现,1948—1984年间的经济增长中有高达66%的增长是资本和劳动力无法解释的根据布鲁金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1980年美国企业市场价值中,企业物质资产占62%,而到1990年这一数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当前企业所创造的价值中,50%~90%源自于对知识资本的管理,而非对传统物质资产的管理这一判断在新经济企业中得到有力证明,如微软公司,1995年的市值为4910亿美元,而当年该公司的物质资产仅为450亿美元,公司市值中有90.83%源自于智力资本可口可乐公司1995年市值为7860亿美元,而当年该公司的物质资产仅为520亿美元,智力资本占该公司市值的93.38%^0。
传统上,企业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基本经济资源分为3类:土地、劳动和资本但它们已越来越不能解释所有的实际经济增长,使得经济学家们将视野转向了传统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要素以外的要素—技术和(知识)教育20世纪80年代,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默教授根据这些新的经济增长现象,提出了经济增长的四要素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知识作为经济增长更为重要的因素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价值增长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知识和技能带来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不论是在个人、组织还是国家水平上,正日益成为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关键二)知识产权在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掌握这些知识的团体就必然要寻求通过国家、法律和制度对知识的重要地位和权属进行确认和保护,即发展到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表现形式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而法律对知识的这种确认和保护又转而促使各团体竭力创造并利用好这些重要的知识财富利益团体寻求对其知识财富的保护,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现在国际层面上,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专利合作协定、TRIPS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也先后出现了巴黎联盟(1883—1893)、伯尔尼联盟(1886—1893)、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1893—197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开始代替BIRPI)、世界贸易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协调的机构所有这些体制的建立,除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和企业利用其知识资源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地位在国家层面上,除伊朗和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如1982年《商标法》、1985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类国际公约,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协定、1994年签署并于2001年12月1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TRIPS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转而推动着各利益团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维护各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桥梁。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遏制竞争对手相比之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等问题据统计,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量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30,韩国的1/4,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只占世界专利总量的1%~2%,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占10%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受理中,在1985年4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期间,我国企业被授予的发明专利仅占35.7%,而外国企业却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一些大企业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超过了我国所有企业1年的专利申请量,美国的杜邦公司拥有3万多项专利,美国电报公司拥有5万多项专利2000年美国一份研究报告称美国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超过有形资产,在资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0%在我国现有的780多万家大小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仅占40%三)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宝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茎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如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我国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身和死后70年。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域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的国家去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项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的权利21世纪是知识竞争的世纪,知识的竞争导致知识产权面临种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显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完全依赖于法律,任何来自法律上的威胁都将意味着权利人将完全丧失所有权但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充满风险的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需要认清的就是他们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风险七、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它同时是企业和社会的义务企业管理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并慎重防范因侵犯劳动者权利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劳动者权利,又称劳工权利或劳动者权益或劳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劳动者集体的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又称为个别劳权,即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并只能由其个人行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个别劳权,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只有实现了劳动就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在劳动关系中实现劳动报酬权又称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有按时获得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以工资为基本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收入,是个别劳权中的核心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主要是按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和养老金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或困难时,通过国家保险制度而获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又称为集体劳权,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的权利相对于个别劳权而言,集体劳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因为个别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个人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集体劳权正是劳动者作为组织力量的权利形态集体劳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别劳权,集体劳权又是实现个别劳权的基础和保证因此,集体劳权又被称为劳动基本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劳权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争取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式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这一权利,则是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更高阶段和更高形式的权利在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上,企业必须首先树立起应有的劳动者权利意识,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切实做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将导致法律风险一)支付报酬行为不当及法律风险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报酬也称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我国还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引导调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加班加点,《劳动法》规定要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具有延迟支付、不按约定支付、部分支付劳动者报酬等行为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具体违反法律或违反合同约定程度的不同,法律风险的大小也不同二)工作时间安排不当及法律风险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加点是指每天超过8小时之外的上班时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加班加点,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加班加点费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加班加点,企业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①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②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③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④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见《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企业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被违法安排加班加点时,可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三)劳动合同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的法律风险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生效集体合同主要解决单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对抗”中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问题,以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一些企业存在这种和工会约定的集体合同,在与员工约定个体合同时,就必须注意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协调个体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无效若企业在个体劳动合同签订时一味维护自身权益,则必然导致相应条款无效,产生大量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四)社会保险及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并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所谓互济性,是指未遇到劳动风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为遇到风险的劳动者分担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八、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可分为: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该法和《劳动法》,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个阶段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企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否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仲裁时效,有3种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处理: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两种争议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两种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无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上述两个方面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如果存在下列情况: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对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的性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工伤认定争议适用行政救济途径还是民事救济途径、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及证据问题等方面为避免劳动争议法律风险的产生,企业应明确劳动争议的性质、特征和处理程序,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灵活运用协商调解等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九、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一)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