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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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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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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9)21 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 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 号),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在本区 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和工作(居住)的自然人第二章 高新技术第三条 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一次性最高 2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和区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 5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且年区级财政贡献额 50 万元以上的,从认定之年起 3 年内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分别按 50%、 40%、30%的比例给予扶持对新引进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审定后两年内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 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 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 10% 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 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每年新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重点科技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扶持第四条 鼓励企业新产品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市级优秀重点新产品 (或市级重点新产品研发补助),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奖 励对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 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的,从鉴定年的 1 月 1 日起,国家级新产品 3 年内、市 级新产品2 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企 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 2000 万 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 3000 元的一 次性奖励第五条 科技项目支持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科技项目改革,实施一批科技项目,重点在协同创新、 科技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章 知识产权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专利申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 2000 元/件资助(每件国外 发明专利最多资助 3 个国家或地区)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 性最高5000 元/件、1200元/件、600 元/件资助;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日本、瑞士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20000 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发 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0 元/件资助(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 助3 个国家或地区)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800 元/件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 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九龙坡区专利申请 200 件以上,且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 理总量30%以上的区内外中介机构,给予发明专利最高5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中介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 5 万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授权,并形成产业化后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0 元/件、2000 元/件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 5 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制定标准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第四章 协同创新第九条 支持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社会单位建立的国家级和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 次性最高 30 万元和 10 万元补助对经评审立项的国家科技合作项目按国拨资金 额度给予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补助第十条 鼓励企业等社会单位建立科技平台及协同创新组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 和 1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经验收合格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和 3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新设立的国家级技术研发 中心、研究院所、实验室,或国家级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到区建立基地,在试行 阶段按照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 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经验收合格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最高30 万元和 15 万元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 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 献额,按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的比例给予扶持鼓励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等牵头成立协同创新组织(科技资源 共享平台),对新成立的经认可的协同创新组织给予一次性 10万元补助;对协 同创新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第五章 科技载体第十一条 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社会单位兴办的国家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 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50万元和 10 万元补助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科技孵化平台对孵化器(加速器)开发建设项目、利用区内现有科技楼宇和社会闲置楼 宇改造项目、在孵企业场地使用等,结合重庆市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社会单位兴办的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能力支持孵化器给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毕业 企业数和提供专业服务质量等因素给予孵化器运营经费补贴,每个孵化器每年补 贴最高 50 万元第十四条 鼓励优质项目在孵化器内进行孵化。

在孵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优先落实配套;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产品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单个企业累计配套资金最高 50 万元第六章 科技成果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区内科研院所(科研机构、高校和其它单位)拥有自主科技成果或知识 产权在区内企业形成产业化的,分别给予双方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区内科研 院所(科研机构、高校和其它单位)和区内企业合作科技成果在该企业形成产业 化的,分别给予双方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区外科技成果在区内企业形成产业 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 高 10 万元奖励第十七条 鼓励技术交易对社会单位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按照技术登记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 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交易最高奖励30 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 高 50 万元第十八条 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 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技术 发明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按照市级奖励 经费的 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完成社会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社会单位均属于九龙坡区,只奖励第一 完成社会单位第七章 科技中介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对新引进和新成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 1 万元(含)至 20 万元的科技查 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 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3 年内每年按 40%的比例 给予扶持对新引进和新成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 20 万元(含)至40 万元的科技查 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 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3 年内每年按 50%的比例 给予扶持对新引进和新成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 40 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查新检 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介服 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3 年内每年按 60%的比例给予 扶持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所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第二十一条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区内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 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有认定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同类办法高新区按 照本办法兑现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第二十四条 科技金融扶持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九龙坡区科委负责解释,并牵头完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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