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抄见、复查、稽查制度为规范水表抄见、复查、稽查工作的管理,提高水表抄见率和抄表准确率,特制订本制度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水表抄见、复查、稽查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水表抄见、复查、稽查工作的过程分析和工作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2 管理职责分工2.1 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表抄见、复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并将水表抄见、复查的日程安排、抄见周期、复查结果、抄见和复查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水表情况等内容报营业监察部门备案2.2 公司营业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水表抄见、复查情况的稽查、监督3 水表抄见3.1 分公司必须按表册确定的抄表日期提前一天下传掌上机数据,不得提前或延后,下传数据应由分公司指定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方可发放3.2 抄表员按规定日期、规定线路进行抄表有关抄表准备、要求、注意事项及过程分析祥见“抄表作业指导书”3.3 抄表员抄表结束后应当天返回公司,做好掌上机的交接和报表填写工作,并将抄表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填写“表务处理单”报班组负责人,待数据上传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离开4 抄表数据复核4.1 复核包括内复和外复两部分,其中内复和外复由分公司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分别指定不同人员负责。
4.2 内复4.2.1 抄表人员现场抄录数据上传至系统后,内复人员应对抄表数据进行检查过滤,对抄见水量突变超过或低于前三个月平均水量30%的用户且用水量高于10度的必须进行重点复核,未经检查严禁直接生成水量、水费抄表人员应将水量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用户4.2.2 对超出规定范围的抄表数据应与抄表工的日报表和抄表员进行核对,已记录在册的可视作正常数据,未记录或抄表员不能确认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对无法确定的抄表数据必须转外复人员进行外复确认4.2.3 抄表员的抄见率和抄表准确率由内复人员负责统计,月度统计报表应于当月25日前报分公司负责人4.3 外复4.3.1 外复人员接到外复工作联系单后,应立即安排外复,外复时应注意核对户名、地址、水表表身号,防止外复错误4.3.2 外复人员应及时将外复数据书面通知内复人员,内复人员根据外复数据进行修正外复工作最迟应在抄表次日上午完成4.3.3 外复发现抄表数据错误的应记录在案,作为抄表质量的考核依据与抄表员收入挂钩4.4完成内复、外复工作后,分公司方可提交财务进行水量、水费的生成5 水表复查5.1 分公司应每月对抄表员的抄表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应在抄表日后的二天内进行。
复查可采用随机抽查或有疑问水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查数量各分公司可根据正常水表抄见信息和疑问水表变化情况控制范围如下:越城分公司为辖区内在装水表总数的0.3—1%,其他分公司为辖区内在装水表总数的0.5—3%复查内容包括水表读数,用水类别核定,水表箱等的缺损现象,堆压故障表的处理是否及时等5.1.1 被复查水表应充分考虑代表性5.1.2 各分公司将水表复查后的结果连同“复查抄表准确率”应于当月报公司营业监察部门备案5.2 复查水表抄读准确性的判定标准5.2.1 正常情况下若被查水表抄见读数与抄表员抄见读数之差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该表上月日平均用水量的2倍,判为准确5.2.2 若被查水表抄见读数与抄表员抄见读数之差小于0,或与抄表员抄见读数之差大于该表本月日平均用水量的2倍,判为不准确5.2.3 若遇被查水表抄见与抄表员抄见期间内发生各种异常情况,判定准确与否应视实际情况而定6 水表稽查6.1 水表稽查由公司营业监察部门在分析各分公司的“水表抄见率”、“抄表准确率”、“复查抄表准确率”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确定稽查时间和数量;对各分公司的稽查次数应不少于6次/年对抄表的复查、稽查应在抄表员抄读日后两天内进行,也可在抄表前事先设置稽查卡。
6.2 如营业监察部门有需要,分公司应派员配合稽查工作,稽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分公司负责人6.3 复查水表抄读准确性的判定标准同5.27 附则7.1 在计算“水表抄见率”考核指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作正常估表:7.1.1 抄表人员对堆压水表、故障水表无法正常抄见的水表7.1.2 水表井内污染,15分钟内无法自行处理抄见的水表或确定无法盘移的水表7.1.3 用户门关,确定用户长期(两个月以上)出门在外的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