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1.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到达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某承当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徜假设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仪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很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谧权债务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晓中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很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很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很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1.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 间,由其长子明居住1996 年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可( 17 岁〕于1998 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明住处近,可便要求明之妻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丽说:“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 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梅、次女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娜那么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明夫妻现住的6 间房是1948 年其与死者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置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问:( l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 〕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第三项2、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梅、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展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春、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长女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方某、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三、四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三认为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四去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三继承,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三提出让四搬走时,四不同意,故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四腾房搬走。
四在辩论中称: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三腾房在诉讼进展中,三、四的叔叔恩义向人民法院主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四因争执剧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问:( l 〕在本案诉讼中,三、四、恩义各处于什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 〕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展?( 3 〕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1、三处于原告地位四处于被告地位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说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金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
〞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院法院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法院答复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2)甲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3〕甲市中院提审本案适当否? (4〕假设甲市某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5)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这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了异议,承受了管辖? (6〕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权提出了管辖异议,该区法院假设认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7〕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均依职权通知C公司参加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定不参加上述诉讼,而向丁市某法院提起诉讼? (8〕假设仅由甲市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且作出生效判决,B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后,法院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应否通过审判监视程序予以纠正? (9〕在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如何解决?丙市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不适当因本案管辖权属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不视为因为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B公司必须应诉,为防止开庭时毫无准备而导致诉讼不利,B有权委托代理律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6、不能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实达公司与发电厂在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由实达公司提供给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与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电机总厂供给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人运营后,因发电厂进展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实达公司也未能向电机总厂付款于是,电机总厂向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试分析:( l 〕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 〕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实达公司在与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电机总厂供给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发电厂,因此,发电厂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故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发电厂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理由如下: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展的诉讼中去的人本案中,发电厂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它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存在两个违约行为,实达公司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其与电机总厂的合同关系,发电厂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实达公司与发电厂的合同关系,电机总厂与发电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发电厂的民事责任并非来源于电机总厂和实达公司地诉讼,与他们之间的诉讼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军与秀1990 年结婚。
婚后不久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2000 年初,秀以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市A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军离婚市A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军,要求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巧日提交辩论状及其副本期满,军未提交辩论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市A 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巧· 日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 天,市A 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展纠正?一、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违反了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二〕本案未经调解程序,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程序〔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四〕违反了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写到:"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关于上诉期限的容违反了上述规定二、纠正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经以下程序办理:如当事人在15日期限届满时提出上诉的,市A区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展审理;如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由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将本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6.1993年5月15日,××市无线电管理办委托市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电传呼频率价格所在《××日报》登载了公告,于5月18日公开拍卖在拍卖会上宣读了拍卖规定,要求参加竟拍人必须遵守下午3时50分,由价格所主持,电业局、仪表公司、神州旅行社三家参加竟拍公证处公证员到场公证拍卖开场,当主拍人宣布拍卖的起价为18万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倍数后,仪表公司代表举起38号报价牌,叫价18万元;神州旅行社代表举起80号报价牌,叫价20万元;电业局代表举起88号报价牌,叫价22万元此后一段时间没有再举报牌叫价的,主拍人克俊重复道:“88号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报价没有〞之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在锣声响后余音中,仪表公司一位代表喊了声“有〞,另外一位代表才起立举起38号报价牌。
仪表公司并向主拍人及公证人员提出异议,公证人员宣布到电视台去“鉴定〞经过“鉴定〞,公证人员宣布〞由于主拍人规定叫三次敲锣定音,但叫了四次,这次拍卖无效,重新再拍〞电业局代表根据拍卖规定向公证人员提出异议,由于未被采纳,在表示不放弃已取得的频率使用权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人员意见,继续进展拍卖,起拍为22万元仪表公司报价24万元成交6月7日,管理办按照价格所的拍卖通知以××市无办字[1993]06号文,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井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 为此,电业局与价格所发生纠纷并向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3年5月18日下午3时,价格所对“152.500MHz〞无线传呼频率进展公开竟价拍卖,我局作为竟买人之一,在报出22万元,主拍人击锣宣布“成交〞,已取得了该拍卖频率的使用权但由于第三人公证员越权宣布第一锣“无效〞和价格所违约,侵犯了我局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价格所履行合同,将第一锣成交“152.500MHz〞无线传呼频卒使用权判归我局;依法追究价格所的违约责任和公证处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由价格所承当。
请问:应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作简要说明1.电业局为原告,因其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市价格所、市公证处为被告,因原告要其承当民事责任3.××市无线电管理办,××市仪器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因为事件审理结果涉及他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7.三、四、王五共同出资出力,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开办了合伙经营的家具加工厂2002年2月.家具加工厂与某一木器厂签订了购销办公桌合同合同规定,供方家具加工厂卖给需方木器厂办公桌200,每300元,共计60000元合同生效时需方预付定金30000元,其余局部在办公桌如数交付时付清,交货期限为3个月,但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供方仅交付办公桌80,并以木材涨价为由要求买方加价或终止合同发生纠纷后,需方以三、四,王五合伙经营的加工厂为被告起诉.问: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分析:本案中原告木器厂应以三、四、王五作为共同被告人而起诉,而不应以合伙经营的家具广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8.孟老汉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生活无足够保障。
其有孟南、孟西、孟北三子女,分别工作居住于A、B、C三市孟老汉为解决生计问题,要求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因三子女分别居住于A、B、C三市,于是,向本人住所地D市法院起诉问:D市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分析:此案属于追索赡养费案件,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那么确定管辖法院,三被告住所地A、B、C三市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住所地D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8. 三与四是同村邻居1990年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四屋后现有10棵枣树,是生产队在1970年买来的树种并派人栽种的,应属于生产队所有,现被四霸占,要求法院判决:四将10棵枣树退还生产队,并将历年收获所得如数交给生产队法院经审查认为,三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原告三不予受理并在通知中说明了不予受理的理由请问:本案人民法院通知原告三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原告三仍坚持起诉怎么办?1.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通知原告三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2.理由(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三个条件,第一条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及受他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不具备这一因素,即为不合格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三不是7棵梨树的所有人也不是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受到生产队的委托,因此,三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理由(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裁定不予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原告坚持起诉,可以立案受理,经进一步查明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裁定驳回起诉9. 甲于1996年5月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乙抢占的北房三间归自己所有,并判令被告搬走经审理,原告甲拿不出证据,被告乙坚决否认,但也举不出证据人民法院收集不到证据房屋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县法院于8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月15日送达判决书同月24日,原告甲找到了该房在土改时的所有权证书,当即送交县法院要求改判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凿,原判确有错误,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8月30日,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甲胜诉送达判决书后,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问:某县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为什么? 县法院的做法不正确1.县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15日有权上诉甲在上诉期限提交房屋证据,要求改判,实为上诉之意法院未按上诉案件处理,了第二审程序的规定2.原告提交新发现的证据之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县法院也无权将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作为审判监视程序的审理对象3.县法院应在收到甲的所有权证书后,询问甲是否上诉,如上诉应告知其按上诉处理;如不上诉,待上诉期满后,再依审判监视程序予以再审10. 甲与乙是同村邻居1987年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称:乙屋后现有7棵梨树,是生产队在1959年买来的树种并派人裁种的,应属于生产队所有,现被乙霸占,要求法院判决,让乙将7棵梨树退还生产队,并将历年收获所得如数交给生产队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一条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仙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及受他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不具备这一因素,即为不合格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甲不是7棵梨树的所有人,也不是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受到生产队的委托,因此,甲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人民法院应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送达甲,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11. 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凋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撇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问: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1.本案的错误在于:(1)应该到庭的甲三、甲四未传唤到庭2)法院只在局部当事人中调解了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中的一个请求3)有执行容的应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4)不应让原告撤诉结案2.理由: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只是在原告的起诉方式上、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上和传唤诉讼参加人的方式上简便,审判组织形式简单,庭审程序简化但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制度,那么不能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决不意味着可以草率从事,故本案的处理是妥当的12.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假设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假设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假设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有良以侵权起诉,《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有良以违约起诉,《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13.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过电子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展了辩论,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展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展了录音,而会议纪要那么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进展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局部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什么 4.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2.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3.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14.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问题]:〔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诉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
〔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那么,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且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在国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与海北公司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4. 条件与太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问题: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展的仲裁程序 为什么?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 为什么?1,不能.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2,不能.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合法.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4,能.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5. 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
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元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因为产品市场销售出现困难,机械制造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迟迟不能向电子公司支付其余的150万,经过屡次交涉,机械公司成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置机械制造厂的产品欠机械制造公司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问题: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机械制造公司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之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到达他们约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
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1 ,电子公司可以在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因为本案中,电子公司具备了提起代位诉讼的法律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不能合并审理2 .此时被告水泥厂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主债务人机械制造公司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果债权人电子公司为在诉讼中将机械制造公司列为第三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3 .电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水泥厂欠机械制造公司的价款进展财产保全,禁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清偿价款4 .该理由可以对抗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16.2001年9月,A市某水产公司与本市某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该个体运输户将水产公司的鲜活鱼运往B市合同签订后,某即派雇员王某带车由A市至B市运货,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车、货俱损,A市水产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产公司一方提出愿意进展调解,对方不同意,法院认为根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在开庭前未征求某的意见便根据水产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个体运输户不得不对调解书进展了签收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理由是该调解违反自愿原那么,请求法院予以重新判决 问:1.假设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2.本案的被告是谁?3.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是否合法?4.上级法院收到某的上诉应如何处理?5.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展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展的诉讼行为有效2.本案的被告是某,王某虽然是直接侵权人的,但其是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引起纠纷应由其雇主即某作为当事人3.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那么,在事实清楚的根底上,分清是非,进展调解本案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那么,因而不合法4.上级法院应当对某的上诉不予受理,因为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5.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那么或者调解协议的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某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17.甲因生活困难,于2000年3月将祖传房屋5间卖给了乙二年后,乙将其中的2间卖给了丙丙在翻盖时,挖出了清代文物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丁乙闻讯后于2004年1月向丙索要价款,说该文物系其父所藏甲在丙卖出时知道于2004年9月向丁索要文物,说该文物系其祖父所藏甲乙索要无结果,分别向被告住所地的X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乙的起诉,驳回了甲的起诉其后在案件审理中,市文物管理局以该文物应收归国有为理由,向X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函,索要该文物由其收藏展出请问:甲乙丙丁和市文物局的诉讼地位如何?并说明理由1.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他们之间有民亭争议,而且乙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2.X市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也是正确的,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丙于2002年6月将挖出的文物卖给了丁,而甲是在2004年9月才起诉的3.X市文物管理局只以公函形式向X市人民法院索要丙挖出的文物,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是起诉的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地位.1、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供给合同合同约定:①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0吨,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收货付款。
②合同履行地在A市;③如发生纠纷,由C市某区基层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为及时提货,先付给了甲公司100万元货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日将50吨化工原料运送至B市,乙公司收货后,拒付另400万元货款11月,乙公司被上级主管部门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C市某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展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是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的,甲公司无权出售,故要求法院将化工原料判给它处理问:①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②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是否妥当?③如丁公司参加诉讼,应如何确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①C市某区法院无管辖权因为:该法院为基层法院,而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市为被告住所地,亦为合同实际履行地②本案应将丙公司列为被告丙公司为乙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的继受人③丁公司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因为:它对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都相对立2、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1994年7月2日承运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省长兴县,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
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问: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那么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不能合并审理因为,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富仕〞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为运输合同纠纷,可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富仕〞公司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可由或的法院管辖长兴县不锈钢厂提起的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可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不锈钢厂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因为不锈钢厂已经向长兴县法院起诉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至于上述两案中,应将“长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3.1988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B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为主题的60分钟的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展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的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
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展艺术处理并制作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D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D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D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E市、F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该磁带中第二首、第三首歌曲应归其所有,红土地认为该磁带中第五、六、七首歌曲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属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展了赔偿,并口头表示抱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问:〔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移送?为什么?〔3〕D市文化馆的某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4〕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5〕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一家进展赔偿和抱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应如何列明?〔6〕如果二审中,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也曾侵犯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7〕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么做?答案: 〔1〕A、B、D、E、F五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因:本案属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A、B两地为被告住所地,D、E、F三地为侵权行为地〔2〕先立案的法院无权移送因为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3〕某可以作为证人因为某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了解案情。
〔4〕可以分别起诉因为白云乐队和红土地是普通的〔非必要的〕共同原告,二者的诉讼请求属可分之诉〔5〕上诉人:江南音像出版公司;被上诉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原审原告:白云乐队、红土地〔6〕根据民诉意见103条,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7〕第一,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暴雨天气之后10天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或者申请再审,当事人未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二审法院不应受理第二,在调解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留置送达调解书是不当的,在调解书未实际送达的情况下结案也是不当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作出判决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登载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归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当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否正确?[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没有起诉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根底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这表达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5.某省荷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邻里采光纠纷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三、四在庭审完毕后走出法庭时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句议论该案,说"审判员都傻乎乎的"、"简直把法院的脸部丢尽了"等等。
书记员立听见这些话,认为是辱骂了审判人员,遂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三、四各处以罚款20元 问:对三、四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解答: 对三、四的处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有二: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具有三个共同要件:客观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展,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后果时间要件是指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施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行为而且是成心实施的 结合本案来看,从客观要件上讲,三、四的议论虽有不文明语句,但只是个人对该案审理的看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任何一种从时间要件上讲,三、四的议论是在宣判后,与诉讼程序已无关系从主观要件上讲,三、四只是随意在庭审完毕时议论,并无妨害民事诉讼或者辱骂审判人员的成心 以上分析说明,三、四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二人处以罚款的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适用罚款,首先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具体意见,报法院院长审查批准作为书记员的立,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他对三、四二人的处理,不但在认定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 6.2003年1月15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柱诉贾黎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贾黎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还三柱欠款1500元并承当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贾黎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三柱返还欠款 2003年3月,三柱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H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承受申请,指派执行员高华负责执行高华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展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 2003年4月,三柱与贾黎明告知高华,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贾黎明只向三柱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2003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2003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高华因此以H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2003年6月,贾黎明依和解协议还了三柱800元,但到2003年7月30日,贾黎明对三柱说无法归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三柱再宽限他两个月三柱不同意并于2003年8月到H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H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贾黎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还三柱款500元,贾黎明依此还了三柱500元钱。
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高华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