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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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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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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释1.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 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 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3.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 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 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预4. 干预: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 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预局限于胁迫性 措施,结果就会将干预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5. 属地管辖权 :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 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6. 属人管辖权 :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 不管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 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 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 为实行的管辖8. 普遍管辖权 :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管罪行发生在何处9.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 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 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10. 国家的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11. 国家继承 :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 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12. 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3. 国民待遇 :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 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 最惠国待遇 : 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 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 不禁止或不限制等15. 外交保护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 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 行为16.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117. 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 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18. 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 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 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 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 国际地役 :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 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 役和消极地役之分20. 国家领土 :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 制在地球的外表,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21. 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 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2. 边界和边境 :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23.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 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 内的水域24. 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 多国25.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 域26. 毗连区 :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 带海域27.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 群岛水域 :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29. 专属经济区 :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 200 海里 的海洋区域。

30. 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 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海里,则扩展到 200 海里的距离31.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 土32. 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 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 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 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 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 开发33.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 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2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 的行动34.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 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35. 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 任期 5 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 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 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36. 治外法权: 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它以使 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37. 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 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 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 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的职责范围普及驻在国各个地区38. 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 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39. 种族歧视: 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 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 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40. 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 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 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 许下造成的。

4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 的基础上42. 条约的加入 :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 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43. 条约的保留 :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 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管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 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44.条约的终止 :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 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45.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其作用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 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46. 反措施 :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 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 际不法行为47. 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 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 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48. 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 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假设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3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 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 决方法49.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 :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 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 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50. 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 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51. 格劳秀斯〔P493 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著作《战 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 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防止野 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 裁等战争规则简答题1.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1、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 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 “准条约”、“软法”。

3.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于 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 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 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 20 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标准法学派 〔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 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互 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预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5. 国际法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预 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 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 国家四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政府;〔4〕主权7.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 预的权利;〔2〕平等权: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4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4〕管辖权: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

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 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间接地干预别国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和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8. 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一般原则: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 等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 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1. 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2. 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3. 别离或分立: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 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4.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9. 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措施(一)国籍的冲突1、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1.国内法: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标准〔私法〕2.双边条约: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3.多边条约:弱于双边条约,但是国家加入后须遵守表达的习惯规则对成 员国具指导意义。

10. 联合国规定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 5 项〕〔1〕政治犯不引渡;〔2〕提出引渡的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 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办,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 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请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 〔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 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惩罚;〔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惩罚;〔7〕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 有时机安排辩护没时机或不会有时机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 11.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标准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特殊限制:〔1〕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 主权;〔2〕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 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的目的;〔3〕国际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5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12.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传统和现代方式1、含义: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 发生变化;2、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 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2〕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 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添附是指因 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 添附;〔4〕割让: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 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 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3、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1〕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 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别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 〔2〕全民公决: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 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 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13. 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

(二)领水: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三)领空: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 100 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 底层领土: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14. 边境制度的内容1、概念:边境制度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 门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 2、内容:〔1〕边境标志的维护〔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航运、贸易、 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给予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 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15. 南极制度的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 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6. 简述无害通过权〔1〕定义: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2〕使用水域: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3〕适用对象:船舶航行;〔4〕特殊规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17. 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6线所包围的水域;〔2〕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 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 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18.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 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 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 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 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19. 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 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20. 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以下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不海上 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登临权5、紧追权21.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全部机组人员的适当 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记录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22. 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23. 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 军事化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7〕对空间物 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24. 关于在月球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月球的非军事化原则〔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 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 端25. 国际组织的特征〔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建立〔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4〕设有常设性结构7〔5〕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6. 联合国的几大机关〔1〕大会: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2〕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 的机构〔4〕托管理事会: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5〕国际法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关27. 欧盟的主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 洲法院28. 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 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 系29. 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 国的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30. 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查验〔6〕免于使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方法31. 领馆的职务1、保护 2、促进 3、了解和报告 4、发护照签证 5、帮助派遣国国民 6、公正登 记和行政事务 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32. 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 2、使用国旗国徽 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4、领馆档案及文件 不可侵犯 5、通讯自由 6、行动及旅行自由 7、免纳捐税、关税 8、与派遣国国民 通讯、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33. 列举 6 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命权 2、免受酷刑权 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 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8教自由的权利 5、法律人格全 6、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 利34. 列举 6 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工作权 2、同工同酬权 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 4、休息权 5、社会保障权 6、 受教育权35. 列举 6 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1、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 2、保护难民权利 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 5、保护 儿童权利 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36. 列举条约的 6 种名称1、公约 2、条约 3、协定 4、宪章、盟约、规约 5、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 6、 议定书 7、换文 8、谅解备忘录 9、宣言 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37. 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1、谈判 2、签署 3、批准、接受、赞同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5、条约的登记与 公布38. 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1、解释主体: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2、解释规则:〔1〕善意原则:善意解释,合理合法〔2〕整体原则:根据全部条 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的原则:注重目的及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按 通常有的意义解释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有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39. 条约终止的情形1、条约到期 2、条约执行完毕 3、条约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 4、条约被代替 5、 退约 6、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7、条约履行不能 8、与嗣后出现的强行法规则 相抵触 9、单方面废约40. 条约无效的情形和效果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如一项条约为无缔约权限或越权者所为且 事后未得到本国追认,该条约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3、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抵触41. 简述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地方政治实体和某些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3、预约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理论上国家不负责任,但实践中有例外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5、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6、叛乱或起义机关的行为7、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归于国家42. 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1、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 违法,即并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3、反措施:一国 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4、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9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 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5、危难与危急情况43. 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 2、停止不法行为 3、赔偿 4、恢复原状 5、补偿 6、赔礼抱歉 7、保 证不重犯44. 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1、谈判和协商 2、调查 3、斡旋和调停 4、和解法律方法:1、仲裁 2、常设仲裁法院 3、司法解决 4、国际常设法院45. 武装冲突法中适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1、限制原则: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2、比例原则:应与预期的、 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 3、区分原则:区分平民与士兵、有战斗能力 的战斗员和受伤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并区别对 待 4、中立原则: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不得参与军 事行动 5、“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6、在条约没有规定的 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一、 问答题1. 论述国家财产和国家债务的继承规则(一) 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协议或公平原则;不动产原地不动原则;动 产所涉领土原则1. 领土转移的情形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 属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 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 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 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 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 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2.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3. 别离或分立协议处理;如无协议,则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活动有关的 动产,转属继承国;无关的动产,则按公平原则处理;4. 新独立国家把“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放在第一位 同时遵守财产与独立领土相关联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将独立领土内的 被继承国的不动产转属继承国,与该领土实际生存相关的动产按奉献比 例转属继承国二) 国家债务方面的继承1. 领土转移的情形协议;无协议则按公平原则处理2.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3. 别离或分立10协议;无协议则按公平原则处理4. 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应转属,如有协议除外如有协议,则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 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2. 关于条约的继承规则一般原则: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 等。

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 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5. 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6. 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7. 别离或分立: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 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8.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3. 论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对象、根据和条件〔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 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它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二、外交保护的对象和根据〔一〕国民的外交保护及根据:国际习惯法〔二〕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及根据:他们与经常居住地国形成了最密切 的法律联系三、外交保护的条件〔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国家的直接 侵害和国家纵容的私人侵害〔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1.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1〕国籍国间的外交保护问题:不得互相之间加以反对〔2〕第三国对一个以上国籍国外交保护的接受:只接受实际国籍国保护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经常居住地国〔三〕用尽当地救济:用完所有当地程序之后仍未获得补偿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 的救济方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

2. 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没有实际可能性;不当拖延;暂时与政府的没有联 系;明显排除救济的可能性;应负责国家放弃救济要求4. 领土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包括领土主权的含义、内容及限制〕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人和事物享有的最高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 内容和表现之一,是所有权和管辖权的统一体具体表现为:1.所有权 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本国对其自然资源具有勘探、开发、利用的权力,也可以在平等的基础 上将土地让与、交换、捐赠的权利等2.管辖权 即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除国际法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11权外,有行使管辖之权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是指一国领土主权不受破坏,确保领土和领土主权 的完整性这个思想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中,并得到习惯国际法的支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一〕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1. 无害通过权2. 不得利用领土来颠覆他国政府活动或从事国际犯罪3. 顾及他国的属人管辖权,如引渡给他国4. 外交人员在本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二〕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1. 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共同行 使主权的国家之间相互存在权力的限制但是二战后英美苏法对德国的“共管” 不是该意义上的共管2. 租借国家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租借领土给外国使用,约定年限和租金出租国可 以保有国防、海关、移民等权力英国对香港的租借实际上是一种领土的割让, 不是此意义上的租借3. 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从事某项行 为而设立的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境、在领海捕鱼、设 立军事基地等消极地役是指国家依条约不在其本国领土内从事特定行为的地 役,如梵蒂冈市国要求意大利在梵国周围不要建设高于梵国建筑物的建筑等,以 免能够俯瞰到梵国国际地役的取得可以来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法5. 领海的法律地位(一)领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对于群 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 于国家领土具体行使以下权利:〔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 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域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 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

二)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对经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如逮捕、扣押和调查, 但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列:(1)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 犯罪行为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者(3) 经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给予协助(4)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的民事管辖权不应为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对外国船舶可从事执行或 加以逮捕的情形:与航行有关的义务或承担的债务;在领海内停泊;驶离内水后12通过领海但是不得为以上目的的诉讼从事执行或逮捕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 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 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 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对“无害”的理解(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 人员(h)违反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行为(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活动6. 关于国际海底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开发制度一、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 洋底及其底土。

其法律地位为:(1)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 “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 行使(3) 管理局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经 济利益(4) 各国在“区域”内的一切行为应符合国际法(5) “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二、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一)平行开发制1. 管理部门:国际海底管理局2. 有资格的申请者: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家、实体、法人和自然人等 3. 申请程序:国家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供管理局指定其中一部分保留 给管理局活动〔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规费:25 万美元还有固定年费7.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一、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1. 自保权:不受侵犯2. 管辖权:属地管辖权3. 管理权:领空区域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但受国际条约的限制134. 支配权:本国公民自由通行,外国通航则须协议或批准8.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9. 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0. 怎样理解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预内战原则的关系11. 怎样理解“条约必须信守原则”1、概念: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 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2、条约的自觉遵守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护和 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特别是根据国际法的特点, 没有一个最高权力可以强制执行条约,如果不实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可以恣意 破坏所缔结的任何条约,缔结条约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根据《条约法公约》第 27 条,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国内法中“约定必 须遵守”号称“帝王”条款在国际实践中,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判例的支持,也为一系列重 要的国际法文件所反复申明违反条约义务必将遭到谴责和惩罚当然,不平等 条约不应遵守12. 怎样理解“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要求分析它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条约一般对第三国不发生效力,这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可追溯至 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又无益”原则,后再许多国家民法或合同法中得 到广泛采用但是也可以有例外:(一)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备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 第三国书面加以接受时(二)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 国同意或可推定同意(三) 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须当事国和第三国同意 (四) 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13. 怎样理解“国际不法行为”这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缘起:国家违反了条约的义务和国际习惯法的义务,即会产生国际不法行 为。

构成要素:1、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2、不法行为违 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 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责任的主观因素:似乎难以确定,因为有可能政府与具体执行者之间的主 观状态呈现一种不一致的情况,到底采哪一种主观状态很难说因此国家责任一 般只看结果责任不一定以实质损害为唯一要件,这种责任的基础仍然是有效的国际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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