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统计指标名词解释目录—、水产品产量.......................................................(1)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统计范围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二、水产养殖面积.....................................................(3) 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 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三、水产苗种.........................................................(4) 第10条 鱼苗和鱼种 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四、远洋渔业........................................................(4) 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第15条 国外经营收入和盈余五、水产力口工业....................................................(5) 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 第17条 水产冷库 第18条 水产加工品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 第三产业总产值..................................................(5) 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 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 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 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七、渔船 ...........................................................(6) 第23条 年末渔船 第24条 机动渔船 第25条 非机动渔船 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 第27条渔政船八、渔业灾害 .......................................................(8) 第28条 渔业灾害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 .....................................(8) 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 第30条全部职工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 渔业人口与劳动力.................................................(9) 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 第32条 渔业户 第33条 渔业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十—、固定资产投资 .................................................(9) 第35条 投资总额 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 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11) 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 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第53条 平均出渔船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第56条 航次第57条 出渔日数第58条 作业天数第59条 投网次数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15) 第61条 渔民家庭 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第63条 渔业收入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入 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第68条缴纳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 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 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 第74条 家庭人口数 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人调查数核定 附录: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方案一、水产品产量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一、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渔业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水产工业、建筑业等创造的产品,都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上岸统计前在海上加工的水产品必须还原(折算)成捕捞起水时的原始重量统计到水产品产量中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二、水产品产量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生产者一)国有渔业产量:指国有渔业生产企业和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国有非渔业企业附属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二)非国有(群众)渔业产量:1.集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渔业企业生产的水产品产量(不论这些企业是以什么形式进行运作、经营都在统计范围之内)2.私营和个体渔业产量:包括城乡私营渔业企业、农户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产量3.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独资渔业产量:包括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渔业企业的水产品产量。
上述经营形式以外的各种合作联营(如国有集体合营、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港澳台或华侨工商业者在大陆合作经营)的产量按合作各方资产所占比例大小分别计入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等的渔业产量中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海参和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三、稻田养鱼起捕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第5条 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水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其他海水产品一)鱼类:包括各种海洋鱼类,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鲷鱼、鲐鱼、蓝圆鲹、鳀鱼、远东拟沙丁鱼、太平洋鲱、海鳗、石斑鱼、梭鱼、金线鱼、马面纯鲀等二)虾蟹类:包括各种海水虾和蟹,如对虾、鹰爪虾、龙虾、毛虾、梭子蟹、青蟹等三)贝类:包括墨鱼、鱿鱼、牡蛎、蚶、蛤、贻贝、扇贝、鲍鱼、红螺、响螺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四)藻类: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海萝、麒麟菜、江篱以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藻类五)其他海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参、海兽、珍珠等海水经济动植物二、内陆水产品:包括除内陆水生植物以外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其他非植物类一)鱼类:包括各种内陆鱼,如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罗非鱼、鳜鱼、鳗鲡等二)虾蟹类:包括各种内陆虾蟹,如:罗氏沼虾、中华新米虾、河蟹等三)贝类:包括蚌、田螺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四)其他(非植物类):包括鳖、珍珠、人工饲养的蛙类等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分类)一、分海区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二、分内、外海捕捞产量内、外海区分:东海、黄海按8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南海在东经112°以东按80米等深线,以西按100米等深线划分,以内为内海,以外为外海三、分中上层和中下层捕捞产量按捕捞海产品栖息水层的不同,分为中上层类和底层类一)中上层类:主要有鲐鱼、蓝圆鲹、青鱼(太平洋鲱)、金色小沙丁鱼、竹夹鱼、鳓鱼、鲳鱼、马鲛、脂眼鲱、园腹鲱、舵鲣、青鳞鱼、鲻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等二)底层类:主要有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鱿鱼、比目鱼、鲷鱼、鳗鱼、对虾、毛虾、黄姑鱼、马面鲀、金线鱼等二、水产养殖面积第7条 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
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1公顷为15亩目前习惯上以亩作为计算单位的必须换算为以公顷为单位填报统计报表第8条 海水养殖面积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但有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一)浅海养殖水面:是指在可养殖的浅海中进行海水经济动植物养殖的水面 (二)港湾养殖水面:是指利用港、湾,或在海边、河口附近的滩涂、洼地拦闸筑堤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三)滩涂养殖水面:是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砂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埕等进行海水养殖的水面二、海水养殖面积核算办法(一)滩涂、拦闸的港湾,按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即每666平方米水面统计为1亩二)海水浮筏式养殖贝类和藻类,如海带、贻贝、扇贝等,按垂养方法,每放养150米长浮梗定为1标准台,每1标准台统计为1亩养殖水面,但计算时应注意:1.浮梗的长度是唯一的标准,不考虑浮梗上挂多少苗绳以及苗绳的长短,只要浮梗的长度达到150米,就计算为1亩2.目前如果按50米长浮梗为1台者,必须3台折算为1标准台,以此类推。
3.采用平养的,边排浮梗的长度折半计算4.在同1台(条)浮梗上同时套养二种品种时,各品种的养殖面积按苗绳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三)紫菜浮架式养殖按网帘面积180平方米统计为1亩养殖面积第9条 内陆养殖面积是指在内陆水域投放淡水鱼苗、鱼种进行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及其他养殖面积池塘、湖泊、水库、河沟一般按当地历史习惯进行划分,其他面积则是指工厂化养鱼和非养殖水面中网箱养殖等面积内陆养殖面积核算原则:一、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资源者不统计养殖面积二、某些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鱼种,但起捕的鱼类中,人工养殖的各种内陆鱼不足30%的,这类水面不统计在内陆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三、稻田养鱼面积单独统计,不包括在内陆养殖总面积中三、水产苗种第10条 鱼苗和鱼种鱼苗:指孵化不久的幼鱼,一般体长6—9毫米,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港湾采捕的天然鱼苗鱼种:指由鱼苗培育而成的幼鱼,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有夏花、冬花、春花、仔口和老口等名称第11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由鱼苗鱼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外购苗种不再重复统计。
四、远洋渔业第12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远洋渔业产量: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中外合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远洋渔船: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第13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一、产量统计按“随船核算”原则,即由报告年度负责渔船生产经营责任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统计捕捞产量如本省企业远洋渔船由中水总公司或其他省外公司代管,只交管理费但自行核算经营的,则产量仍由本省统计;如本省企业渔船租赁给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公司,由他们核算经营的,则由中水总公司或省外其他负责渔船经营的公司统计产量二、渔船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亦参照“随船核算”原则处理第14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是指报告年在国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业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第15条 国外经营总收入和盈亏国外经营总收入是指全年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当地收购和出售水产品等所有商业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以美元结算)全部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缴纳有关税款的余额即为国外经营盈亏(亏损以负数表示)。
五、水产加工业第16条 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防止水产品腐败变质,保持其原有营养成分和独特风味;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从事水产加工品生产的企业称为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的能力第17条 水产冷库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冷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生产能力;冷藏总量、制冰总量均指冷库全年实际完成数第18条 水产加工品 一、冷冻水产品:经快速冻结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去头、去皮(壳)、去内脏、切块(片)的;不论是否煮熟但不包括烤鳗、绞碎的鱼肉和鱼肝、鱼卵等水产内脏制品二、干制品:经人工或天然干燥的水产品(包括烤鳗),不论是否经烹煮、烤熟、盐腌、调味、切块(片)、粉碎,但不包括饲料用鱼粉三、腌、熏制品:经盐、盐水腌渍或微生物处理或熏制的水产品,不论是完整的或是切块(片)的,但不包括已经干制和罐装的四、罐制品:装罐或装袋密封并经高压高温杀菌的水产品,不包括鱼肉灌肠 五、鱼糜及鱼糜制品:经绞碎的鱼肉及其制品,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经制作的。
六、动物蛋白饲料:饲料用鱼粉、液体鱼蛋白七、水产动物内脏制品:水产动物肝、肠、卵、精等,不论是鲜的、冻的或是制作过的八、助剂和添加剂:从水产品中提取的某些成分,包括植物性、动物性、动物性胶体和工业用的水产动物油脂等九、水产调味品:用生物发酵或其他方法制取的水产品调味料,包括酱、油、露、汤料等十、医药品: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医药品,如甘露醇、碘、蛋白胨,鱼油、鱼肝油和其他水产动物油脂的系列制品,海马、海螵蛸,珍珠系列药品等十一、其他水产加工品:海藻凝胶食品、珍珠及珍珠工艺品、其他未列名的水产加工品六、全社会渔业总产值及水产行业第二、第三产业总产值第19条 全社会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捕捞养殖水产品的总量包括:一、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二、天然水生动物捕捞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第20条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值是指水产行业内从事水产加工、船舶机械仪器制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渔港、养殖池等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合作联营等形式)所创造的总产值之和包括工业总产值和建筑业总产值两部分一、工业总产值包括: (一)水产加工总产值:是指水产加工企业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从事对水产品的保鲜、加工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以及制造保鲜用冰的产值。
包括将水产品制成十一大类国家标准水产加工品产值和冷冻、冷藏、理鱼等工业性作业价值二)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总产值:是指渔轮企业,渔机仪器修造企业建造和修理各种渔船、渔机、渔用仪器,包括渔船、渔船用柴油机、捕捞机械、助渔导航仪器设备、加工机械、养殖机械、装卸运输设备等的产值三)渔用绳网制造总产值:是指绳网制造企业制造各种渔业生产用绳网、绳索、网线、化纤等的产值四)其他总产值 二、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各类水产建筑企业(建筑公司、施工队、专业施工人员)从事各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和房屋修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探活动的总产值按扣除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外的全部用工投料的投资额计算总产值第21条 第三产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值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形式)从事渔业产品流通、为渔业生产、管理及人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价值之和,以营业额计算水产行业企业和单位从事第三产业包括:贸易、饮食业、交通运输业、物资供销仓储业、房地产业、渔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渔村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业、修理服务业等第22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按当年价格和不变价格分别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水产生产部门初次出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产品在报告期的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不变价格就是产品的某一固定年份的价格目前计算不变价产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199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和《1990年农业产品不变价格》(全国通用)执行,未编入全国通用不变价格的产品计算产值时按省级补充目录的不变价格此外补充产品不变价格应按“不变价格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渔船第23条 年末渔船是指水产行业内各种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作联营等形式(中外合作经营船属中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年末所拥有的用于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生产的机动和非机动渔船水产科研单位、学校从事水产科研考察和实习用的渔船以及商业部门的收购运输船不包括在内第24条机动渔船是指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从事渔业生产和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机动渔船分类如下:机动生产渔船(即直接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 按作业方式分拖网渔船围网渔船小型流刺网渔船钓渔船其他渔船按主机发动机功率分生产渔轮(即147千瓦及其以上者)其他生产渔船(即147千瓦以下者) 渔船辅助渔船(即直接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按职能分油轮、冷藏加工船、维修船、海上救助船、拖船、渔业指导船、渔政港监船、水产收鲜船等 按主机发动机功率分辅助渔轮(即147千瓦及其以上者)其他辅助渔船(即147千瓦以下者)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一、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二、千瓦:按引擎标定功率计算,1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第25条 非机动渔船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包括风帆船、手摇船第26条 沿海农户渔船是指沿海农民购置或新造的只用于近海捕捞生产用的渔船第27条渔政船包括“中国渔政”船和地方渔政船中国渔政”船是指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渔政船八、渔业灾害第28条 渔业灾害是指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渔业机械,设施和水产品等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沉船”是指由于台风或触礁、相撞等自然或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渔船沉没冲毁养殖池”是指由于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池塘池埂坍塌、养殖产品流失的池塘面积损失水产品数量”包括由于养殖设备被毁、病害等原因造成的水产品实物损失(如大量养殖产品外逃、死亡腐败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上述各种灾害、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失折价数额九、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人数第29条 水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及县以上各级独立的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包括我部在各省市区的直属水产行政事业单位所谓“独立”是指对外办公有独立的牌子凡属“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统计“单位数”时,应分别统计,允许重复。
但“人数”应按比例分开,不得重复统计凡与农林水利等合署办公,对外无独立牌子的,则只统计“人数”,不统计“单位数”渔政管理机关还应包括环保、电讯等机构有些地方港监、船检机构未独立,包括在渔政管理机关内的,则只统计“渔政管理机关”一项第30条 全部职工是在水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具体包括:一、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二、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各单位中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职工计算“全部职工”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各基层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还是试用期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二)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的职工对手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到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十、渔业乡、村及群众(非国有)渔业人口与劳动力第31条 渔业乡、渔业村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均按整劳动力计算)60%以上的乡、村,即为渔业乡和渔业村,有的乡、村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达不到上述比重,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第32条 渔业户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营渔业生产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渔业生产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50%以上者均可统计为渔业户第33条 渔业人口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及其赡(抚)养的人口具体包括:一、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后勤生产的在业人口;二、兼营渔业和其他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三、渔业户中被赡(抚)养的人口;四、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第34条 渔业劳动力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者(不包括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均统计为渔业劳动力其具体划分标准见下页附表十一、固定资产投资第35条 投资总额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以及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即年初至年末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第36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一、国家预算内资金: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或委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拨给企业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国内贷款:指报告期企、事业单位向银行借入的各种国内投资借款(扣除“经营性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建设债券视同国内贷款,计入“国内贷款”附表:渔业劳动力划分标准男女渔业劳动力1.整劳动力2.半劳动力16—60周岁18—50周岁16—17周岁和51—60周岁16—55周岁18—45周岁16—17周岁和46—55周岁1.专业劳动力①捕捞专业②养殖专业③后勤专业全年参加渔业生产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全年参加捕捞生产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全年参加养殖生产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全年参加后勤生产(即修造船、织补网、加工鱼品、供给生产资料、运销水产品等)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一年之中既参加某专业生产、又参加另专业生产的,以其中参加时间较长的专业定为该专业劳动力2.兼业劳动力全年参加渔业生产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三、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无偿捐赠等。
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四、自筹(自有)资金:指建设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和本单位自筹(自有)资金五、其他资金: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借款、自筹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第37条 投资总额(按构成分) 一、按构成内容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一)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这部分投资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三)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二、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开始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
没有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编制工程预算所用的方法、单价和各种取费标准计算,即根据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作量乘以各自相应的预算定额单价,汇总得出工程的全部直接费,再乘以间接费率和利润率,即得出该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相加,可得出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投资用公式表示为: 或: (二)设备工器具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应当在设备正式安装以后才能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以设备、工具、器具到达建设项目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购置的船舶,因制造期较长,其投资可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分期报投资完成额三)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按财务实际支出数计算,如果财务支出结帐较晚,可先用预计完成数,待年报时再行调整第38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性质分)一、新建项目: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二、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之下的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的项目三、改建或更新改造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称改建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称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的项目四、其他项目:包括迁建、恢复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和单纯购置项目第39条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相同的,即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在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十二、主要国有海洋渔业公司基本情况第40条 渔捞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的销售总收入第41条 渔捞营业成本是指企业在海洋捕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支出(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如钢材、木材、绳网、冰块、燃料、动力、包装物等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捕捞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捕捞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为组织和管理海洋捕捞生产所发生的渔捞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房屋建筑物和渔船渔机仪器等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旅差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等第42条 渔捞营业费用是指企业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保管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第43条 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不列入渔捞营业成本,从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收入中直接列支的各种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第44条 渔捞营业利润是企业在报告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成果其计算方法为:渔捞营业收入减去渔捞营业成本、渔捞营业费用和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第45条 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即国有海洋渔业公司)从事水产加工、渔船渔机仪器修造、渔用绳网制造等工业生产和从事第三产业活动获得的利润之和。
计算公式为: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工业和其他业务收入—工业和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工业和其他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第46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其净额按两者的差额计算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第47条 全公司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通常为一年)实现盈亏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全公司利润总额=渔捞营业利润+工业和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第48条 全公司利税总额是指全公司利润总额和渔捞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工业和其他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不包括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第49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使用的土地、公路、堤坝、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购买和建筑各种固定资产时所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以后改建或扩建所追加投资金额的合计第50条 全公司年末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提折旧后的净额 第51条 年末实有渔船是指年末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的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包括:一、出港作业和停港歇业渔船;二、失去生产能力,准备报废但尚未批准,停泊在港的渔船;三、本单位不适用而尚未办妥转退手续的渔船;四、新建并已正式验收转入固定资产,但尚未使用的渔船;五、出租或借出外单位的渔船不包括:一、已办好报废手续,但尚未处理的渔船;二、已批准让给外单位,但尚未调出的渔船;三、向外单位租入或借入的渔船;四、新建的不论投产与否,凡尚未正式列入固定资产的渔船第52条 平均实有生产渔船 是指按报告期日历天数计算的本企业实际拥有使用权(无论产权是否归属本企业)的生产渔船的平均数实有生产渔船统计范围包括:一、出港作业的渔船;二、进行修理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港的渔船;三、申请报废或转让但尚未批准的渔船;四、已正式验收列入固定资产尚未使用的新船;五、借入或租入进行生产的船只但不包括:一、已办好报废或转让手续并已停止使用但尚未处理的船只;二、不兼搞捕捞生产的各种辅助船只;三、借出或租出外单位使用的船只。
此外,利用生产渔船执行各种非生产任务满1个月以上的,应按实际占用扣除报告期日历天数:年度按365天计算,月份按实际天数计算第53条 平均出渔船生产渔船凡是在报告期内出过海作业并在本埠或外港卸过港的,无论出海航次多少,在海上作业时间长短,均统计为出海渔船计算渔船出海天数时,必须注意:一、出海天数从渔船离开码头的当天算起,到返港靠码头止的全部天数(包括首尾天数),上午出船或下午返港算一天,下午出船或上午返港算半天二、出海天数包括出海作业过程中由于气象变化等原因在海上或附近岛屿避风抛锚停泊的天数第54条 年末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本部(即公司管理部门和捕捞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的年末在册数,不包括企业下属的各独立核算工厂的职工人数全部职工分为: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如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全部职工中:船员包括:一、生产渔船和直接为捕捞生产服务的辅助船的正式船员和预备船员及未转正的练习船员;二、处业船队的大、中队兼职顶岗位的船队干部但不包括:一、援外船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及病伤假人员;二、未办理调;离手续但已经离开船队6个月以上的船员第55条 平均职工人数是指企业本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职工人数。
计算时应注意:报告期每天职工人数之和是每天职工人数的逐日加总,不论是否出勤都应包括在内节、假日的人数按节假日前一天的实有人数计算其中:船员平均人数计算公式同上第56条 航次每艘生产渔船出海作业往返一次并在港卸过鱼者,作为一个航次各生产渔船报告期内出海航次之和为全公司出海总航次上期出海于报告期内返港的计入本报告期航次内,报告期内出海到报告期末尚未返港者,则不计入本报告期航次数内因事故或避风返港而未卸鱼者,不作为一个航次计算 船上的水产品在海上扒载时,统计航次按以下原则:一、大渔汛期间,有些船被扒载相当于平常一个航次的产量时,可作斗个航次计算;二、有些船在海上作业时间长,其产品由其他船进行零星扒载,如该船在海上时间相当于一个航次的天数(约15天)时,也可作为一个航次计算三、围网船不论是否扒载,均按出海作业往返一次计算航次 第57条 出渔日数同《解释》第53条中“出海天数”第58条 作业天数是指海上实际作业的天数计算时,应从每航次出海日数中减去出海返航和因事故或避风(未卸鱼)而停泊的天数以及其他原因未作业的天数实际作业天数以一昼夜为一日,在一昼夜内,无论投网次数多少,均计一日。
第59条 投网次数生产渔船在作业过程中每投一网为一网次,各生产渔船投网次数之和为全公司投网总次数 第60条 平均每千瓦小时耗油量是指企业渔捞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主机(包括副机)每一千瓦开车一小时耗用的柴油量千瓦开车小时是指报告期各出海渔船的主机(包括副机)的功率数(如有增压应按增压后的功率数),乘开车小时数之和例如:某公司年内出海渔船3艘,其功率及各开车小时如下:150千瓦一艘开车200小时;295千瓦一艘开车150小时;130千瓦一艘开车250小时,则:千瓦开车小时=150(千瓦)×200(小时)+295(千瓦) ×150(小时)+130(千瓦) ×250(小时) =106750(千瓦小时)十三、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第61条 渔民家庭同《解释》第32条中“渔业户”第62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从事渔业和非渔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入不包括借贷性收入,也不包括非借贷性收入(即户口在外人口寄回带回的收入,国家职3232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如开会补贴、乡村干部劳动补贴、各种救济金、助学金,亲友赠送等收入)第63条 渔业收入包括渔民家庭独家经营或向集体单独承包渔业生产的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渔业生产、投资的分红收入(为纯收入)。
在计算独家经营渔业毛收入时,对生产的全部水产品(包括出售和自用)都要作价计算,出售的产品按实际售价计算,自用产品按产品大量上市时市场平均售价计算 第64条 其他经营收人包括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如种植业、牧业、工业、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所创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非渔业生产、投资所获报酬收入(为纯收入)第65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是指渔民家庭全年用于生产经营的开支,包括生产费用、缴纳税款和杂费、上交承包金等支出(不含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活消费支出)不包括借贷性支出和非借贷性支出(即寄给带给户口在外人口,赠送亲友,交纳党团费、各种罚款赔偿和承包亏损等)第66条 渔业生产费用 是指独家经营渔业过程中所支付费用,如鱼苗种费、饲料费、材料费、燃料费、化肥农药费、小型鱼具购置费、维修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大型网具摊销费渔民家庭购置的渔业固定资产,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旧费,购置大型网具(按规定网具不列为固定资产)也按比例每年分摊计入渔业生产费用中第67条 其他生产费用 是指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所支付的生产费用第68条缴纳税款是指渔民家庭从事生产经营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69条 上交承包款是指渔民家庭按承包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统筹提留或包产任务,或缴纳承包金,按实际上交数填写第70条 缴纳其他杂费是指渔民家庭年内向有关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杂费 第71条 全年纯收入是指全年经营总收入减去全年经营总支出后剩余的可用于进行生产和非生产建设投资,满足生活消费的那部分收入第72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渔民家庭当年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开支,固定资产按购进时的帐面价值计算,其标准一般定为①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第73条 生活消费支出是指渔民家庭年内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开支其中:用于物质生活包括衣着、日用品、文娱用品、医药用品、住房建房、生活燃料、其他用品等的消费支出,用于文化生活包括学杂费(但不包括购买书籍、文具用品支出)、保育费(但不包括伙食费)、医疗费(但不包括药费)、文娱费(不包括购买文体用品支出)、交通邮电费、旅游费用等第74条 家庭人口数是指常年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且经济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在外作业虽超过6个月但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故仍应计算在内参军和在外居住的职工等,不应计入家庭人口数中第75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是指家庭人口中符合劳动力统计标准的人数。
第76条 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是指为了校正选点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差,使渔民收入数更具代表性而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家庭调查数以及所掌握的全面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地区的渔民收入情况,由统计调查、生产业务和政研经管等方面共同研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