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的管理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中提及《》中的表单,凡未以附件形式下发的,都属于税务机关或申报系统中已有表单,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或系统中直接填报各******: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增值税免税期间的管理要求较低,因此,历史沿袭下来的增值税管理较为松散而增值税管理本身又相对复杂,涉及多个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谈判、采购合同管理、环保罚款管理、库存管理、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等,因此,增值税管理与企业管理息息相关为避免日后存在管理漏洞,造成更大的税务损失,集团对增值税典型管理事项做出如下统一指导:主要目录一、 热点问题解答1.78号文对税务和会计的影响?2. 即征即退征税税率为多少?3. 什么样的成本费用能够适用进项税抵扣?抵扣多少?4. 过渡期应当注意哪些政策要点?5. 此次政策变化导致的新增工作内容包括哪些?二、 基本概述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价外费用等基本规定?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范围?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4. 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要随时关注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变化?5. 什么情况下即使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6. 一般纳税人条件下,增值税应税行为全行业的税率?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什么时点缴税?8. 哪几类票据上的增值税额能够做进项税额抵扣?9. 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限?10. 哪几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依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1. 会计上为什么要对不同应税事项单独核算?12.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3. 与A公司进行交易,是否可以将发票开给A公司的其他分子公司或其他公司?14. 增值税为何需要企业采用台账管理?三、 发票管理【法规参考】【发票管理要点】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取得)管理2.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3. 发票票样示例四、 增值税管理流程图五、 业务部门涉税事项管理1.采购管理(1) 请购环节(2) 供应商信息(3) 采购价格谈判时的价格比选(4) 合同条款(5) 发票审核2.环保罚款3.库存管理4.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一、 热点问题解答:和会计的影响?对税务的影响:(1) 水费收入需要拆分不含税价和销项税(不含税价部分按照17%缴纳销项税,即含税水费收入/(1+17%)=不含税水费收入)(2) 成本费用中能够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拆分为不含税价和进项税,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不含税价部分;(3) 当月计提并缴纳全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经验来看,次月退增值税税款;(4) 附加税费不享受退税(财税[2005]72号);(5) 增值税退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计税收入征收所得税。
对会计的影响:(1) 水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将受到价税分离的影响而下降;(2) 能够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在维持原价格的基础上,将受到价税分离的影响而下降;(3) 营业外收入将受到退税款的影响而上升;(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将受到附加税费的影响而上升;(5) 应交税费-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将记录增值税税金的缴纳情况;(6) 所得税费用将受到上述综合影响而发生变动;(7) 净利润将受到前述综合影响而下降2.即征即退征税税率为多少?一般而言,无特殊规定应当归属于增值税一般税率17%根据总局货劳司相关人员的解释,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加工劳务,因此适用于17%但由于暂无正式文件,地方执法过程中存在解读不一致的情形,建议从如下角度与税务机关做出解释和谈判:(1) 污水处理厂的增值税链条中下游为政府,政府作为最终负税人,意味着在污水出厂环节征税不存在经济意义;(2) 污水处理业务不属于加工劳务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且会计核算上也以金融资产而非固定资产;而污水处理厂创造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水厂建设方案设计、技术服务和精细化管理,从业务实质上更贴近于技术服务,是否能够适用6%的税率?集团鼓励下属单位以上述的分析角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诉求。
成本费用能够适用进项税抵扣?抵扣多少?目前从集团了解的情况来看,主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分为三大类:(1) 电费 (2) 药剂等原材料 (3) 设备维修款提醒各单位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上述费用能够抵扣增值税除此之外,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办公用品、审计费等),进而认证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上的税务效益假设原材料的含税价为100元,专用发票上的税率为17%,可抵扣的进项税=100/(1+17%)*17%=14.53元对于电费,国税发[1994]64号文件中明确了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的征税税率及形式,那么,即使采用征收率征税的单位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要误以为电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4.过渡期应当注意哪些政策要点?过渡期可能会存在各地征管不一致的情形,可能存在过渡期政策以及实施细则,建议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政策法规更新或税屋网等地方性法规的网站尤其注意,关于已经签订的合同,7.1之后的水费收入是否能够按照原免税政策执行,如是,需要取得税务机关明确纸质批复或文件指示,任何口头约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5.此次政策变化导致的新增工作内容包括哪些?职责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取得审核、开票审核、认证、保管;职责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审核;职责三:增值税价税单独核算、进项税转出特殊事项识别及核算等。
以上职责需要遵循执行与审核的岗位分离原则二、 基本概念: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价外费用等基本规定?【法规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4)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掌握为50万元和80万元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其他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同样存在两类认定标准:第一类:根据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50万/80万标准的,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类:根据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上述50万/80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具体流程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特别注意,2015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1) 进项税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做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2) 税率/征税率: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分档,详见问题6.小规模适用征税率3%3) 专用发票开具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4. 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要随时关注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变化?各区域如果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自行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享受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优惠的税负及净利润影响,合理选择并调节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修改时点一般纳税人的强制标准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营改增试点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另外,106号文还规定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前述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质已经从认定制改为登记制,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纳税人资质要求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要关注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如果预计下个月起,即将达到标准,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税法规定,超过标准应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假设某工业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12个月实现销售额55万元,假设2015年4月的申报期结束日是5月15日,按税法规定应该于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即6月12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6月12日尚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会在6月12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前,2015年5月、6月税务机关仍然对该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假定2015年7月当月该企业含税销售额未824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2000元,由于没有按照规定登记一般纳税人,只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了2400元增值税,那么,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税款时,不得对外开发票,进项税不得认证抵扣,因此,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9572.65元(82400/1.17*17%-2400)增值税的风险。
5. 什么情况下即使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原则上讲,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并在专用发票上列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三种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对方是消费者个人;(2) 免税增值税应税服务;(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国税函[2009]90号)6. 一般纳税人条件下,增值税应税行为全行业的税率?税率示例业务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劳务被归入加工劳务行为,即征即退的征税率为17%)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等 2%(3%征收率减按2%)销售使用过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1%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海路运输、陆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13%自来水、粮油等自来水厂和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征收率3%,没有进项税,除此两类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法定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来水业务随水费上收的污水处理费仍然按照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受此次政策影响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什么时点缴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法中有明确约定,但实操层面上来看,要求:(1) 关注协议约定收款进度,开票进度(对方需要开票的情形)以及完工进度等信息,明确该项应税行为属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或一般销售行为中的哪一类2) 法规层面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特殊情形下,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 增值税在征管层面遵循“以票控税”原则,但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只根据发票金额监控税款因此,需事先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票进度还是实际收讫款项为缴税时点,防止后续税务机关检查时产生质疑,导致滞纳金的产生。
8. 哪几类票据上的增值税额能够做进项税额抵扣?(1)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 农产品收购发票;(4) 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特别提示,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都是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9. 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限?当月认证当月所属申报期内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留抵以后月份抵扣例如:2月1日取得一张专用发票,在距离开票日期的180天内认证发票,此处假设2月已经做了认证,则在2月申报所属期,即3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时做进项税抵扣10. 哪几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依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采购货物、无形资产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如食堂、取暖等)或个人消费例如,食堂、宿舍耗用的固定资产、水、电费等;(2) 采购货物、相关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3)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采购了上述用途的货物或劳务,即使已经取得专用发票并且抵扣认证通过,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11. 会计上为什么要对不同应税事项单独核算?税法规定,如果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另外,78号文中也规定,要求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因此,严格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集团统一下发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指导意见分别进行对非税收优惠、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70%等各类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单独会计核算12.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的税法政策情况来看,需要就退税款确认为应税收入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属于确认为应税收入,并非直接导致缴纳所得税,具体来讲,是否缴纳所得税或按照何种税率缴纳所得税,要看当期是否享受优惠税率、免税期或亏损利用情况,因此,确认应税收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两种概念1) 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只有符合财税2011年70号文件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如下)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自行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存在较大税务风险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 截至目前为止,只有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退税款特别规定了可以一定条件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文号为财税2012年27号污水处理行业无正式发文的情况下不建议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3. 与A公司进行交易,是否可以将发票开给A公司的其他分子公司或其他公司?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以及实操层面的经验来看,增值税历来稽查的重点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要求发票流、现金流、实物(劳务)流要相一致,否则,将会导致税务机关的质疑近年来,由于合同方与开票方不一致,进而对经济业务产生怀疑,对交易双方联合税务稽查,查处虚开发票行为的案例频频出现14. 增值税为何需要企业采用台账(附件1)管理?(1) 外部监管要求:增值税包括销项税的确认、进项税的抵扣、进项税转出等环节,一般情况下,都会出现确认的水费收入和销项税的计税金额不一致等差异情形,部分税务机关可能随时向纳税人提出解释需求(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在后台监控纳税人的纳税异动情况),为应对税务机关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根据增值税缴纳频率月度/季度记录台账,对异常情况做出说明2) 内部管理要求:要求对增值税建立税金缴纳台账,以便于各单位监控税负异动的情况。
三、 发票管理本章内容基于全国性文件及经常性操作经验,但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执行层面不一致,在此仅作指引,需要项目公司相关人员实时关注本省/市的国家税务局的政策变化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近期就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和《调整发票验旧方式若干事项的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和发票验旧等实务操作有一定变化法规参考】1.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一十条2. 税法规定: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其他程序性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发票管理要点】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取得)管理:(1)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领购专用设备: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申请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初始发行:领购专用设备之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等)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初次领购需提供如下资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有关购票人的证明资料(资料加盖单位公章)b.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及《发票领购簿》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写:在税局购票之后,要确认领购的纸质专用发票与国税局发行到企业IC卡上的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企业开票员将带有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IC卡插入读卡器,登录金税系统,将IC卡上的电子信息按照软件提示步骤读到金税卡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a.落实安全保管:对领购发票专人保管,保险柜存放,确保发票及IC卡保管万无一失;b.落实登记管理:对领购的发票必须建立《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台账》(附件2),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按领购批次的发票实行逐批汇总装订成册,同时,记录开票明细情况;对已填开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台账》,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局查验后销毁;;d.妥善保管发票及金税卡、IC卡,不得丢失。
一旦丢失,立即上报主管分局,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人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遗失的发票及两卡视同发生偷税案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专用发票主要联次用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的记账凭证 认证方式选择:各单位根据每月取得的发票量,选择发票认证方式方式一:发票量大,网上认证即财务人员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最后将认证结果信息通过网络返回企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购买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扫描仪、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网上认证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服务单位组织企业进行培训按章方式二:每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进项税相关档案要求?每月月初,可打印上月的进项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加盖税务局的认证专用章同时,将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认证通知书装订成册,存档,将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据。
3) 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管理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本指导意见中所有流程图中的红色圆点为税务风险关键控制点,各单位应当遵循指导意见严格执行,但管理用表格及单据的格式上,不做硬性要求 关键控制点说明: 取得的发票必须至少在经手人和财务部发票认证人两层审核,若信息不一致则需及时联系供应商退还并重新开具发票,共同关注的信息如下: 如果取得的发票为专用发票,则审核如下事项,出现任何情况之一,则需要退回给开票单位,要求重开:a. 发票的客户名称及税号与供应商名称及税号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b. 发票打印区的发票代码、发票号与票面信息必须一致;c. 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齐全,缺一不可;d. 发票接受日期必须在开具日期后的180个自然日内;e. 发票类型符合合同要求(合同中必须约定发票类型,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f. 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否于税法对应税行为的税率规定相适应;g. 发票抬头与公司全称完全一致;h. 发票开具方为合同供应商,不存在由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i. 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要一致;j. 发票内容与合同所列业务性质相符;k. 发票上的财务章清晰、完整。
如果取得的发票为普通发票,则审核如下事项,出现任何情况之一的,则需要退回给开票单位,要求重开:a. 发票的客户名称及税号与供应商名称及税号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b. 发票打印区的发票代码、发票号与票面信息必须一致;c. 发票能够通过网上真伪系统验证;d. 发票开具方为合同供应商,不存在由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e. 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要一致;f. 发票内容与合同所列业务性质相符;g. 发票上的财务章清晰、完整除以上关注外,发票第一经手人需要通过如下方式验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一)拨打12366国地税咨询 ;(二)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查询;(三)登录税务机关网站查验发票真伪(推荐); 通过网络查询发票,打印网络查验的结果黏贴在发票后面对可疑的、难以辨别真伪的发票要求经手人直接到税局查验真伪 要求专用发票的第一经手人登记《发票交接记录表》(附件3),对取得的发票在不同岗位之间的流转时,由接收人签字确认特别提醒,发票传递到抵扣认证岗位人员的期限不得超过票面开票日期的30天,否则,导致超期无法抵扣的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认证过程中丢失该怎么办?a. 专用发票发票联丢失: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不影响抵扣过程;b. 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认证相符前: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认证相符后: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不影响认证抵扣;c. 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 认证相符前: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各法人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认证相符后: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各法人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要求各单位对出现以上情况c的直接责任人相应给予惩罚 在财务会计核算人员将发票入账时,核算人员要检查附有部门领导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发票原件、发票真伪验证结果、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方可入账
认证过程中出现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a. 如发票为认证当月开具,且供应商未抄税且未记账,发票符合作废条件,可当即退回供应商予以作废重开;b. 如供应商已抄税或记账,且发票开具月早于认证月,需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表中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我公司可暂依表中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该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1) 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主要区别如下: 票面形式不同:普通发票缺少抵扣联; 作用不同:取得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票面内容不同:专用发票除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以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丢失挂失处理不同(以北京为例):专用发票的挂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登报声明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普通发票的挂失,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登报声明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开具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流程相同,示例如下: 关键控制点说明: 要求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发票用量申请》、《领购领用发票登记表》、《发票领用申请表》; 开具发票时,注意如下实际业务操作流程:a. 根据实际处理量或合同执行进度,由财务人员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b. 提交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的《开票申请单》(附件4),根据金税系统发票填开流程: 进入金税系统“发票模块”,选择“发票填开”,此时开票员要仔细核对电脑上的开票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等内容,并进行确认; 选择发票填开主界面中的“购货单位”栏次,按“名称”或“纳税人登记号”,在下拉菜单中自动出现开票人在“客户编码”模块中设置好的客户编码新信息,选中要开票客户的信息双击自动写入发票; 填开应税服务及后屋信息时,对于专用发票,较为特殊要注意的是,先点击“专用发票填开”的“税价格”按钮,使得票面上的单价、金额成为含税价,然后再在“商品信息”区域会自动生成一行,点击“商品名称”出现下拉菜单,寻找相关信息双击,再逐一输入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相应的金额和税额、税率自动产生。
最终“价税合计”栏次自动计算生成c. 开票时有误,可即时作废对于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的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统一留存备查;d. 开票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移送时可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台账》上签收(附件2)3) 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下, 代开普通发票要求(以北京地区为例):由发票开具单位提交如下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 《代开发票申请表》 税务登记证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以上表样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系统中下载或联系税务机关取得 对于代开专用发票要求:详细流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53号)但在实操层面需要注意: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合同(注意实操中,税务机关会关注合同类型属于印花税以及是否缴纳印花税)、购买方一般纳税人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3. 发票票样示例:(1)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2)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3)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5) 农产品收购发票(6) 机动车发票四、 增值税管理流程图:五、 业务部门涉税事项管理(1) 请购环节根据现有的请购流程进行规范,尽量在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申请时注明“采购用途”。
2) 供应商信息要求对现有供应商纳税人资质(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有统一的梳理,并形成常规记录性文件,由专人负责,新增供应商及时进行维护,至少对纳税人资质进行登记3) 采购价格谈判时的价格比选(以下分析不考虑产品品质、信誉、附加服务、现金流等其他因素) 原则:原免税条件下,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供应商只是单纯从报价上进行比较;现征税条件下,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可能最大限度的按17%(税率按照实际业务不同而不同)的税金抵扣增值税,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对方代开发票手续较繁琐,且抵扣税率为3%,因此,采购环节的价格计算将尤其重要 举例:我公司计划购买一批设备,各方报价如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报价(含税)11700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含税)11000元;C公司为免税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10000元步骤一 判断税率A为销售一般货物,17%的税率;B为3%的税率;C为0%税率步骤二 换算不含税价A公司的不含税价=11700/(1+17%)=10000元B公司的不含税价=11000/(1+3%)=10679元C公司的价格不变步骤三 比较采购价格,采取孰低原则A公司价格和c公司价格相等,B公司价格高于A、C公司679元,A和C表面上采购价格上更有优势。
步骤四 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的不含税价格低,且能够将其1700元在我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中做抵扣;B公司的不含税价格高于A和C679元,320元能够在我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中做抵扣;C公司与A公司的不含税价格相等,但由于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享受增值税税务成本上的好处最终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 上述案例中如果有进一步的价格谈判空间,我公司如何把握底线价格?根据税负平衡点,也就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平衡点:设小规模纳税人含税报价为X,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为Y=11700元,另不含税价相等X/(1+3%)=Y/(1+17%)X=0.8803Y=10300元,也就是说,B公司需要下调700元,可以选择B作为供应商 (4) 合同条款 采购与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用途的货物及劳务,如果经过价格比选之后已经约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严格约定发票类型、付款条件、付款进度、税费负担等信息;如无合同的,由请购部门相关岗位人员负责跟踪并取得专用发票; 现行未全面开征营改增的条件下,将设备、维修、建造等不同业务类型的合同分开签订 (5) 发票审核发票第一经手人如果在采购部门,则应当根据前述“二、发票管理”中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管理流程及关键控制点”要求进行审核,并将真伪验证结果截屏打印后附在发票后面提交财务报销。
六、 环保罚款一旦产生单笔1万以上的环保罚单,将导致连续三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即使出现税务机关未知晓且未提醒的情形,也并未排除以后知晓,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出水水质监测主责部门要随时与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定期发送行政处罚记录七、 库存管理对存放采购货物的库存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应当在“出库单”中注明出库用途,附有出库用途的“出库单”将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凭据八、 特许经营协议 如下举例站在我公司最有利的角度计算,并未考虑进项税抵扣等多方面因素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无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省市国、地税正式发文才具有税收法律效力因此,要求,任何形式的政府允诺的税收优惠都以政府奖励或补贴或水价的形式体现正常条件下,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可以将本环节承担的税金转嫁到下游单位,最终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因此,可以用提高水价的形式计算转嫁税负成本,也可以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做整体税负的弥补举例分析:1. 以水价方式补贴弥补增值税税务成本:免税条件下,假设水价1元/吨,无进项税;计算水价提高多少能够将税负转嫁,尚无法考虑进项税水价(不含税)增值税税金净收益1元/吨1元/吨 依据上表,可将水价上调20%,能够弥补本环节销项税。
2. 以财政补贴方式弥补增值税税务成本:接上例,假设维持免税期水价1元/吨不变,且政府不承担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金为0.15元由于财政补贴收入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进项税等其他因素,以最大限度计算,需要补贴的金额为:0.6元/吨(=0.15/0.25)以上要点适用于新签订协议以及此次政策变化调价谈判特此通知,请*****公司遵照执行 财金资源中心 财务管理部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