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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了解法治思维杨建顺-- 正确了解和适用信赖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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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了解法治思维杨建顺|| 正确了解和适用信赖保护标准   信赖保护标准很主要,甚至有些人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础标准之一来定位我一直坚持行政法基础标准三点论的看法——正当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和公开标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不重视信赖保护标准相反,我一贯强调应该全方面正确把握信赖保护标准,将老实信义和信赖保护贯穿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众所周知,中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要求的民事活动应该遵照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老实信用的标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标准源自该标准,不过,伴伴随实定法上确立了信赖保护条款(《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保护标准大多被用于狭义的了解,几近“严禁反言”或“不准翻供”的标准,其基础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该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重复无常以这种意思来适用信赖保护标准当然很主要,但还远远不够我坚持使用“老实信义”这个术语,意在强调信赖保护的前提须建立在老实和信义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强调一个“义”字信赖利益保护,须建基于信义老实,须是“正当的信赖”不存在信赖基础,没有信赖表现,仅因“行政机关长久未采取治理方法”,便信赖行政机关不会也不应该再采取治理方法,这类信赖不值得保护。

  全方面正确把握信赖保护标准,将老实信义和信赖保护贯穿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应该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其一,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各行政主体相互信任,以依法全方面推行政府职能为基础依归,以老实信义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的要求,也是确立和提升行政主体的信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信赖的前提和基础  其二,法规范的溯及力严禁法规范的内容必需含有明确性、可预计性、连续性、可靠性、稳定性,故而法规范的溯及力通常是被严禁的,即不得适合用于施行前已经终止的事实,即使制订了含有“假溯及力”的法规范,也不得限制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行政主体假如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该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给予撤销,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过,对违法的不利行政行为撤销是标准,不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关键是不撤销该行为的私人信赖利益显著大于公共利益;对违法的有利行政行为(或称授益行政行为)不得一概撤销,而应遵守不撤销是标准、撤销是例外的规则,这里的例外情形关键是撤销该行为的公共利益显著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比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要求,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其四,行政行为的废止限制针对正当行政行为,鉴于其后客观情况的改变,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能够且应该依法给予废止;不过,在废止行政行为时,应充足考虑信赖保护  其五,公务员认真用好提议权(义务)(《公务员法》第54条);行政主体推行行政承诺,自觉接收行政通例的约束;司法机关对一样的行政案例一样裁判并维护行政裁判的既判力等,均是老实信义和信赖保护标准在行政法中的详细表现和适用  其六,“信赖保护条款”老实信义和信赖保护的标准,表现在现行政策和法规范中,含有代表性的是《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保护条款”的要求为例,能够从三个层面来了解:(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私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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