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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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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验,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评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收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十二个月均需参与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评,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含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汇报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以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要求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通常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相关标准实施,每两月定时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留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立即统计在《放射人职员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验,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与对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时参与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验,两次检验的时间间隔不应超出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须时可增加暂时性检验如有异常按相关条例立即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该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验  4.  对参与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立即组织健康检验或医疗救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验汇报的7日内,如实通知放射工作健康检验中发觉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该立即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该立即给予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收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负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疗、判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放射工作人员每个月给一定的营养补助,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要求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十二个月能够享受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确保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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