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赣煤安字〔2010〕200号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经2010年12月8日局务会研究,同意备案,现将《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传达给辖区内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江西省煤炭学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目 录1 前言 2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23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 34 工作程序 7附录A:主要资料清单 11附录B: 评价系统图 13附录C: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 141 前言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安全评价的意义在于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安全评价与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不同,安全评价是从系统安全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和评估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伤害及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审查确定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论的活动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2.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1)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2)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3)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4)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企业)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3 评价工作依据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 32号)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1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1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13)《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2007年1月31日);(1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2009年7月1日);(1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2010年9月7日);(17)《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修订版)》;(1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19)《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2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2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2009年5月14日);(22)《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23)《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24)《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2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2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2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28)《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88)煤安字第237号);(29)《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3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31)《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32)《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33)《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34)《煤矿救护规程》(煤安字[1995]376号)及《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35)《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09年9月21日);(36)《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632-1996);(3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38)《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3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40)《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41)《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42)《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43)《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44)《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45)《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46)《关于印发<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煤安字[2010]163号);(47)《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7]3号)。
4 工作程序4.1 前期准备工作安全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近三年新颁发与修改的规程、规范、标准等文件,提高对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估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方式方法等,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安全评价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签订《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评价工作完成期限等有关事宜安全评价机构应对项目进行风险性评估,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对被评价的企业做好评价标准宣传贯彻及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A)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评估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宜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应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间进行评估4.3 划分评价单元煤矿企业安全现场综合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评价单元划分方法较多,根据我省煤矿企业情况,拟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1)安全管理系统;(2)开采、爆破系统;(3)通风系统;(4)瓦斯防治系统;(5)防灭火、防尘系统;(6)防治水系统;(7)提升、运输、压气系统;(8)供电系统4.4 评价方法根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炭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以确定的评价单元,编制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见附录B),其内容应函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主要事项,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必备条件,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于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 现状调查分系统根据评价内容,逐项开展现状调查,弄清企业实际上那些达到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分项填写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见附录C)现状调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工作,是评价工作的基础,现状调查务必要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该系统评价意见及实现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议系统内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中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全部内容及其他系统的必备条件)全部符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则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凡有一个及以上系统不符合,则矿井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系统或矿井,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据实出具评价报告4.7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3)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4)分析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5)在单元评价的基础上对矿井进行现状评价;(6)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为便于专家评审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审核,在提交《评价报告》时,由中介机构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4.8 评价报告的评审评价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报告前应组织评审附录A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矿需准备的主要资料清单煤矿企业在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之前,应准备如下主要的资料,供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检查(原件备查、复印件由评价机构带走备案),资料清单如下:一、评价机构需验证并带回存档的资料: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2、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矿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资格证、聘用协议复印件。
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在一起;3、有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或矿井储量地质报告;4、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或相关部门编制的矿井水患论证报告、其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5、本年度或上年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省行办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相关资质部门编制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相关科研机构提交的开采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报告,需装订在一起;6、所有开采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7、立井开拓的矿井,梯子间施工设计、县级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需装订在一起;8、按“规程”50条的规定,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采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带回存档;9、煤矿配备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文件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需装订在一起;10、矿救护队资质认定文件或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1、十一大图纸(评价机构备案):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2、如实填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准备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1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4、上年度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及反风演习报告15、上年度立井罐笼防坠器脱钩试验报告或斜井人车重载全速脱钩试验报告16、矿井在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准用证编号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绞车、井下辅助提升绞车、斜井人车、提升容器、提升钢丝绳、胶带和胶带运输机、矿车、水泵、钻机、空压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抽放泵、刮板运输机、风筒、矿灯、井下、井下主要电缆、供用电设备等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17、设备仪器检验报告清单(评价机构应核对并有评价人员签字)二、备查资料: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各工种操作规程;4、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6、进行过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安全专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当登记建档,并申报,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9、各项安全技术措施;10、反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自救器装备台帐;11、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在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12、粉尘检测制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3、参加工伤保险凭证;1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帐;15、经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的年度、月度原煤产量报表;16、井下职工汇总名单17、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附录B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开采爆破三、通风四、防治瓦斯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矿井图纸安全措施人员素质与培训安全投入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监控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管理必备条件通风设施局部通风通风系统必备条件爆破材料管理采掘管理必备条件五、防尘防火六、防治水七、提升运输压风八、供电供电管理变电所机电硐室照明通讯信号电器设备供电系统必备条件其它机械设备空压机运输提升必备条件井下防治水地面防治水防治水管理必备条件火灾防治防尘隔爆措施防尘管理必备条件附录C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的高瓦斯矿井、全省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设置瓦斯防治机构(防突机构),建立满足防治瓦斯工作需要的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 32号)5、《煤矿安全规程》第4、493、494、499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等;6、《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7、《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条;8、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煤安字[2007]36号。
1、矿井所设置的安全管理、“一通三防”管理、瓦斯防治(防突机构)、防治水等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数量及其负责人,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2、检查是否建立了防治瓦斯工作的队伍;3、检查矿山救护队设立及装备情况,包括矿山救护队是否进行了资质认证,并合格;4、检查矿井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情况,检查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是否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年核定能力6万吨及以上矿井应设置辅助救护队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应能涵盖矿井采、掘、机、运、通各个方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专职安全人员包括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核发证);技术管理体系的检查按《江西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执行检查辅助救护队设置及装备情况二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国有煤矿另需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3、10、309条;3、《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1、检查五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3、检查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4、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与矿井所设置的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主要人员相对应;评价时除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情况外,主要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培训、入井人员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三矿井图纸煤矿应当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第13小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1、检查11种图纸是否有,并检查图纸的不完善之处;是否与矿井的实际情况相符2、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矿井地质或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压风系统图、通信系统图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1、省属煤矿与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分别按左栏评价方法的要求,对相应种类的图纸进行检查2、除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外,上述图纸不能为示意图,必须经过测量,反映井下真实情况;3、可在通风系统图上加绘避灾路线、安全监控装备后作为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使用;4、评价时矿井应提供与实际相符的各类图纸,具体如下: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半年,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排水、防火注浆、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以季、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以月为绘制周期;5、在绘制周期内,允许蓝图与实际有出入,但应用彩笔补画蓝图中缺少的部分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四安全措施1、煤矿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落实;2、煤矿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3、煤矿有水、火、瓦斯、煤尘与顶板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4、煤矿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煤矿有其它安全措施(详见评价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二)款;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9、15、49条;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1、检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业规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检查作业规程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2、检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编制,其内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矿实际,是否有针对性;情况变化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其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井下避灾路线的标志是否正确清晰;3、检查有无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是否组织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以及是否与当地政府或主管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是否已经登记建档,是否已经申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检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局部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存在串联通风时的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巷道维修措施,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专门安全措施,主扇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6、检查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情况,是否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来引导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
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根据矿井的灾害特点,处理计划要有针对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修改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核签字;2、矿井救灾演习执行情况可查救护队资料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五人员素质与培训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5、《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1、矿井负责人的的安全资格证(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中已经检查),评价小煤矿时应同时检查管理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按《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执行);2、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所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经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5、检查新工人培训和老工人转岗培训情况(必须通过四级培训机构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主要查以前的培训资料和今后的培训计划)1、特种作业人员所需数量按评价日矿井生产系统、生产班次或班组情况适当考虑轮休和请假等因素确定;2、新分配职工含转岗职工;3、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主要查矿井安全科等部门资料六安全投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3、《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4、《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赣煤安字[2003]197号);5、省财政厅等五家转国家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建[2005]83号)1、检查本年度实际煤炭产量;2、检查本年度财务报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3、检查煤矿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列出具体清单1、安全费用自提自用,但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省属国有煤矿安措费按10元/吨煤提取,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15元/吨煤提取;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措施费高瓦斯煤矿12元、吨,低瓦斯煤矿按10元/吨煤提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七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2、自救器配备数量、规格、有效性符合要求;突出矿井必须使用隔离式自救器;3、建立创伤急救系统;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5、职业危害防治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11、17、152、154、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50条;3、《煤矿设计规范》第10.2.3条;4、《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1、检查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衣、矿灯、矿帽、矿带、胶鞋、手套、口罩,及煤矿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特殊防护设施等;2、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自救器配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安全标志号,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做到随身携带;3、检查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为其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检查核对矿井职工总人数,检查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数额;4、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矿井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⑴检查有无制定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⑵检查有无矿井综合防尘措施;⑶检查有无制定粉尘检测制度;⑷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1条查防治噪声措施的制订情况;⑸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各有关条款,查接触各类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情况。
5、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的14项制度1、已为其井下作业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按符合要求考核2、参照矿务局、矿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计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八安全基础管理1、严守“三条高压线”,做到“不超人、不超产、不超标”;2、井下工作面个数及井下作业人数是否符合要求;3、禁用、淘汰落后、不安全设备及工艺;4、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5、安装完善压风、通讯、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线”,并保证正常运行6、装备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6号);2、《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实施意见》;3、《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1、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评价年度各月份产量报表,检查矿井监控系统日报表,看是否存在瓦斯超限,超限后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有无处理记录;2、井下检查各采区、采面并清点作业人员,对照《实施意见》、《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检查;3、含主要提升机和提升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瓦检器、风表、监控系统等检测项目;瓦斯鉴定、煤尘爆炸、煤层自燃等鉴定;4、煤矿技术负责人定期下井,参与制定采掘方案。
5、检查是否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落后的、不安全的设备及工艺6、检查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装备情况对照标准严格执行压风、通讯、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线”应当到达采掘工作面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三年内完成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安全出口设置人行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规程”第18、19、50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现场检查:1、矿井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每一个水平、采区必须具有两个可以行人的安全出口3、采煤工作面应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上部回风巷矿井、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评价时矿井必须有采煤工作面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且送风采煤距离不超过20m,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m其他巷道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规程”第21、22、23、357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1、按设计提供井巷净断面进行现场检查:2、在用的主要回风巷,运输巷矿井应有台帐,现场进行抽查井下在用巷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3、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规程”第320、321、322、323条检查库存、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及雷管型号,是否按规程规定使用按规定使用本项合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4、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规程”第316条查阅爆破工人员名单、培训情况,现场检查爆破人员情况没有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合格爆破工(井下放炮员)经煤矿安全三级培训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规程”第48条检查采区设计:采区的系统、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
1、采区开采前必须有采区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采掘管理2、企业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合格《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9]19号)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采掘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质量2、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带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3、查掘进工作面有否开工通知单,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贯通、巷道维修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3、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规程”第41、43、54条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情况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规程”第45条现场检查有无揭露老空情况,地面查对安全措施及落实记录5、推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金属支架、锚喷支护等先进支护工艺;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有关规定“规程”第44条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掘进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质量。
6、采面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尾及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第58条检查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工作面头尾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是否按作业规程操作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规程”第57条检查所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安全措施8、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规程”第53条现场检查所有采面9、必须制定巷道维修计划;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第92条井下现场检查10、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煤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99条井下现场检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 价 依 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爆破器料管理1、井上、下爆破材料库应符合规程要求:①地面爆炸材料库;②井下爆炸材料库;③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规程”第295、299、300、301、303、304、305、308条 1、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库内、外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炸药、雷管的库容量不超规定。
2、井下爆破材料库采用方式、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法线距离;与行人巷道、库房上、下巷道法线距离;井下爆炸材料库炸药最大存放量和雷管存放量;照明设施、电缆、电压等应符合要求按标准执行2、各爆破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规程”第324条现场检查存放情况3、矿井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规程”规定规程”第311、312、313、314条检查矿井爆破材料运输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完善,现场检查是否有违章操作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定规程”第309条检查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现场检查落实情况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规程”第317条检查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善6、炮眼封孔长度、水炮泥,放炮距离符合相关规定规程”第328、329条现场检查使用水炮泥及封孔情况应符合规程,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7、爆破母线及发爆器符合规程规定;发爆器应按规定使用规程”第334、338条1、爆破母线是否用铜芯绝缘线,现场检查破损情况;2、发爆器、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防爆型;3、发爆器手把或钥匙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8、爆破作业必须做到“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的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杜绝可能的老墟误通规程”第316、331条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具体规定,现场检查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以及是否有违章作业现象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①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②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③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④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规程”第107、113、114条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2、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 年产6万吨及以下全部检查,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60%;3、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本项不合格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所有采区应具有专用回风巷,评价时应检查设计及现场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应备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且主要通风机反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同时,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应出具反风演习报告规程”第121、122条1、检查主扇安装地点、台数、反风装置;2、二套主扇功能是否能满足矿井生产需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1、通风主扇必须安装在地面并有主扇风机房和安装有负压计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需求时,可继续使用3、生产矿井主扇必须有反风装置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规程”第103、104条1、查看测风报表,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风量,以及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资料2、有一处风量不足,本小项不合格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其配风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计算4、①掘进工作面使用局扇进行通风;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规程”第127、128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2、矿井使用局扇应全部进行检查全省所有矿井2010年底之前必须按规程执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必备条件③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使用局扇通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规程”第127、128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2、矿井使用局扇应全部进行检查全省所有矿井2010年底之前必须按规程执行通风系统1、备用主扇能在10min内启动;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规程”第121条现场检查,防爆门,及防爆门质量、维护情况备用主扇与出风井口防爆门检查时应按标准执行2、主要通风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测定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至少一次规程”第121条查阅有关资料,规定时间内有无性能测定,测定情况如何按标准执行3、主要通风机房应有直通矿调度室,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规程”第123条检查主要通风机房有无直通调度室、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运行记录等,水柱计、电流、电压、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是否齐全按标准执行4、无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或冒顶区通风①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面之间串联通风;②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规程”第114、115、116条现场检查串联通风及工作面下行风情况按规定执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通风系统5、贯通巷道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规程”第108条查井巷贯通通知单、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落实记录按规定执行6、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规程”第130、131、132条查看通风系统图并现场检查井下主要峒室的通风情况按规定执行7、年产6万及以下小煤矿或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内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查看通风系统图并现场检查按规定执行8、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失修率符合要求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通风系统第7条规定查季度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结合现场检查,失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按规定执行9、矿井有通风系统图,并符合“规程”要求“规程”第120条检查通风系统图,是否按规程要求填绘按规定执行10、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不得经过另一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口局部通风1、局部通风机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①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吃循环风②局扇必须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规程”第128条现场检查,井下局扇安装情况;检查是否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供电、安装和使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2、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②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规程”第128条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结合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面数量与局扇相同),是否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查风筒布煤安标志禁止使用300mm以下直径风筒,禁止使用非抗静电阻燃风筒项目评 价 内 容评价依据评价(检查)方法执行说明局部通风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规程”第129条现场检查,是否有无计划停风现象按规定执行4、不得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