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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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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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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日期:8 / 8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定额有关规定,以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政10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省、市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中所列示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发承包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此项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列入工程造价第三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三县建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劳保费的统筹管理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以丰补歉、行业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费或进行劳保费结算,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第六条 本市与三县建筑业管理局应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第七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劳保费统一管理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和劳保费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与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职工养老金3、定期开展劳保费统一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以与违反劳保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与时解决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县劳保费管理机构检查、监督、指导,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向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负责汇总编制本行业劳保费管理的统计资料和本部门财务收支报表第 三 章 劳保费收缴管理第八条 凡在市、县行政区划的新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安装、装饰工程,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单位均应在领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劳保费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劳保费在竣工决算时抵扣第九条 劳保费收取标准按工程合同价的3.4%计取,工程决算时多退少补如国家标准定额调整时亦随之调整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劳保费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收款收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代缴劳保费第十一条 劳保费应缴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缴清;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首次缴款需达70%;超过50万元,首次缴款额需达50%建设单位在报建新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缴清欠款,否则不予办理新项目开工手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的劳保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缴清第十二条 凡本地区所属施工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费,应定期如实列表报送主管劳保费管理机构第四章 劳保费返还拨付与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劳保费返还拨付对象1、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与时参加年检的施工企业。

2、在劳保费管理机构登记,与时报送相关资料,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施工企业3、外地进入本地区施工,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已在劳保费管理机构登记的施工企业4、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返还拨付只限企业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的代理法人单位第十四条 劳保费返还比例1、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包括企业全部在职人员)的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到的劳保费为基数,按90%返还2、未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到的劳保费为基数,按70%返还3、外地进肥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到的劳保费为基数,按60%返还4、工程项目实行劳务作业分包时,总承包企业应按分包企业所完成工作量比例向分包企业支付劳保费5、返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劳保费拨付程序1、劳保费管理机构每半年向施工企业拨付劳保费,特殊情况另定2、施工企业应将已完工程工作量列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劳保费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按时向企业拨付3、施工企业在结转劳保费时,应向劳保费管理机构出具规的收款票据第十六条 劳保费使用规定1、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金2、企业离休、退休、政策规定的退职人员生活费以与各项补贴。

3、工伤、因工致残人员生活补贴和护理费4、丧葬、抚恤金、遗属生活费、困难补助费5、弥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差额6、符合规定的其它支出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单独对工程劳保费进行核算劳保费收入首先用于企业上缴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金,以与历年拖欠社会保障部门养老金的清欠当年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透支用税后利润弥补,并逐渐形成积累第五章 劳保费调剂补贴管理第十八条 凡参加省、市、区级社会保障系统,并与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了明确缴、拨关系的本行政区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且企业劳保费管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均为调剂补贴对象第十九条 调剂补贴额的确定,按企业全年上缴社会保障部门养老金与实际收取工程劳保费的差额,并根据劳保费管理机构调剂资金结余情况核定,一般以前一年度数据为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企业上缴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金数额,依据合法有效的缴款凭证确定第二十一条 调剂补贴资金拨付程序1、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估算调剂补贴幅度,并出具报告,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款2、建筑安装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3、劳保费调剂补贴每年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第二十二条 劳保费调剂资金经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建筑业行业救助和公益性建设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所收取的劳保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第二十五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银行按制度规定进行费用收支、返还拨付、资金划拨和调剂支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劳保费管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劳保费属于建筑业行业保障资金,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足额收取并按规定按时向建筑安装企业返还拨付对无故拖延的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截留、挪用劳保费,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违者,除限期纠正外,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劳保费由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过程中用劳保费作交易,进行压价,优惠让利第二十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和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财务管理、资料统计管理等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减、免、缓,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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