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述一、发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n1、2012年年7月月30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业部2012年第年第6号令发布,自号令发布,自2012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2、原为:、原为:1993年年1月月11日农业部关于印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发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农农(绿绿)字第字第1号号,发布即日起实施,发布即日起实施二、主要框架:二、主要框架:n1、现、现 5章章32条,条,n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8条条 1-8条条n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10条条 9-18条条n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4条条 19-22条条n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8条条 23-30条条n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2条条 31-32条条二、主要框架:二、主要框架:n2、原为:、原为:4章章22条条n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4条条 1-4条条n第二章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2条条 5-6条条n第三章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11条条 7-17条条n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5条条 18-22条条二、主要框架条款比较:二、主要框架条款比较:n1、现、现 5章章32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8条条 1-8条条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10条条 9-18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4条条 19-22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8条条 23-30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2条条 31-32条条n2、原为:、原为:4章章22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4条条 1-4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权的申请 2条条 5-6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用 11条条 7-17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5条条 18-22条条三、主要内容解读n1、目的,依据n2、绿色食品标志的性质与定义n3、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相关机构及其工作要求n4、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续展要求n5、绿色食品获证单位的权利与义务n6、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处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法具体条款解读具体条款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新增制定依据新增制定依据第一条第一条n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品质量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定义发生变化定义发生变化、定义对象发生变化定义对象发生变化原为: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二条 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又可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例如:食品),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例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三条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性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新增监督权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原为农业部批准原为农业部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原为: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原为: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六条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新增标准制定与颁布者新增标准制定与颁布者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七条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增政府支持条款新增政府支持条款 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应当符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新增限制条件新增限制条件n(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具体化具体化 n(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n(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具体化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新增并具体化新增并具体化 n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n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n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控制人员;n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n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n 原为原为: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n备注:删除了个人作为申请人备注:删除了个人作为申请人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提交下列材料:n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一)标志使用申请书;n (二)资质证明材料;(二)资质证明材料;n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n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n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并告知理由n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新增新增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增内容:新增内容: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审核时限要求(审核时限要求(1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检查时段的具体要求检查时段的具体要求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检查员资质的要求检查员资质的要求 受理申请与现场检查受理申请与现场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省级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产品样品抽抽样之日起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内内、环境样品环境样品抽样抽样之日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内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新增对检测机构检测时限的要求新增对检测机构检测时限的要求n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之日起二十二十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面告知理由n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n-新增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时限(新增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时限(20个工个工作日)的要求作日)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n-新增内容新增内容n部中心审查材料工作时限(部中心审查材料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n绿色食品专家评审绿色食品专家评审n部中心专家评审时限(部中心专家评审时限(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n必要的现场核查必要的现场核查-监督省级工作监督省级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n-新增内容新增内容n颁证决定依据颁证决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n颁证的决定时限(颁证的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n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的内容、新增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的内容、形式与效力的具体规定形式与效力的具体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n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n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二章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n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 n 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提出续展申请 n -新增内容 续展审核程序:省级工作机构续展审核程序:省级工作机构-部中心部中心n续展审核时限:省级工作机构(续展审核时限:省级工作机构(40个工个工作日内)作日内)n续展颁证决定证时限:部中心(续展颁证决定证时限:部中心(10个工个工作日内)作日内)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权利:(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用绿色食品标志;(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相关扶持政策新增并具体化获证单位的权利新增并具体化获证单位的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n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行下列义务:n(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n(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用绿色食品标志;n(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的跟踪检查n-新增并具体化获证单位的义务新增并具体化获证单位的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n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未经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原为原为第三条第三条未经农业部批准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n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其经营性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管理 n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新增省级工作机构新增省级工作机构n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新增章节新增章节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n -新增对获证单位的要求新增对获证单位的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增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新增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n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检查合格章n-新增加强风险防范新增加强风险防范n 明确绿色食品年检制度明确绿色食品年检制度 n 明确年检主体是省级工作机构明确年检主体是省级工作机构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书,并予公告:n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n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n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新增新增n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n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n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新增新增n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增惩罚性条款三年内或永久不再受理新增惩罚性条款三年内或永久不再受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使用证书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新增社会监督新增社会监督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对相关工作人员监督新增对相关工作人员监督n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新增对检测机构监督新增对检测机构监督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章节新增章节n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新增处罚规定依据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n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n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新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应注意事项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认证科l福州市华林路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号,邮编350003l::0591-87805380;:;:0591-87878202l福建绿色食品网福建绿色食品网:l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农业信息网:绿色食品频道绿色食品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