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差旅费收取、管理及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办案律师工作需要,规范小组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办事高效原则,结合本小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包干第四条 小组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第五条 差旅费应和律师费分开收取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表述,如能确定实际差旅费则应表述清楚数额,如不能应写明按实际办案差旅费凭据如实结算第六条 差旅费实行一案一管原则,每个案件所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应由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一案一管,管理人员应制定表格,实时记录,规范管理每个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员需与管理人员对本案差旅费进行汇总结算,并报小组负责人进行核销,如有节余,应将节余部分列入公用费用进行管理第七条 节余部分的差旅费,只能用于补足差旅费不足的案件,不能挪作他用年终总结时,如所收差旅费相互调节后还有节余,则将节余部分转作代理费收入交由团队分配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