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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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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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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并参与防汛抗旱调度决策 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央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 (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 (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流域片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 (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 (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辖区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辖区内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提供辖区内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辖区内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 (五)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 (六)组织编制和修订辖区内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七)组织辖区内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辖区内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负责辖区内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九)负责辖区内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三章水文情报 第八条水文情报工作主要包括汛前准备、水情报汛、水情传输、水情监视、水文情报质量考核等内容 第九条水情信息主要指降水量、蒸发量、流量(水量)、水位、蓄水量、含沙量、冰情、水质、土壤墒情、地下水等水文要素及重大水事件和水工程运行特征等 第一节汛前准备 第十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年度报汛站网和报汛任务调整报汛站网调整和报汛站的设立、裁撤、迁移以及报汛任务改变(以下简称变更)必须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中央报汛站的变更, 4须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审批;流域报汛站的变更,须经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的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审批,并报省防指、流域机构和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同级防指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汛前下达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逢 五、逢十年份和任务变化较大的年份,在下达报汛任务时要附详细清单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汛前要做好各项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影响安全度汛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以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三条各级水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水文情报预报规范》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自然地理特征、水情特征、水文气象演变规律、历史水旱灾害及水工程管理运用方案等;根据度汛计划及时校核和修正水情数据库中的水库汛期限制水位、河道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等重要防汛指标以及其他特征值 第十四条水文情报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设备落实,方案落实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节水情报汛 第十五条水情报汛站和各级水情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水情信息编码标准和报汛任务书,及时、准确地报送各5类水情信息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报告水情 第十六条水利部水文部门承担向国家防总提供水情信息的任务,各级水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提供水情信息当防汛形势紧急时,水利部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各级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流域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

当流域防汛形势紧急时,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省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流域机构各级水文部门要尽量满足当地防汛抗旱工作对水情信息的需要 第十九条加强对特大暴雨洪水和分洪、决口、溃坝、山洪、泥石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的监视力度当发现上述情况时,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向上级水文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在满足国家防办下达的报汛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水情报汛站的起报时间和标准,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实测流量的报汛工作报送实测流量的次数要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各类重要水情和特殊水事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 第三节水情传输 第二十三条水情信息通过公网和水利专网传输水情信息传输基本流程一般为水情站-水情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水情中心-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重要水情报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互为备份的通信设备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接收与处理设备应具有备份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注重报汛时效,应力争在30分钟内将各类水情信息传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情中心及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水情信息处理系统应具备信息自动接收、处理、转发、解码、入库等功能各类原始水情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水情数据库水情数据库包括历史水情数据库和实时水情数据库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制定水情数据库的技术标准,各级水文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水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情网络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水情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网络及信息的畅通 第四节水情监视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非汛期,当发生较大汛情时应及时安排值班 第三十条各级水情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密监视水情变化遇灾害性天气、较大汛情或灾情时,应及时提供雨水情分析材料 7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文字报告。

如情况紧急,须先用报告: (一)河道(水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设计洪水位); (二)河道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泄量; (三)分洪控制站的水位接近或达到控制水位; (四)水位或流量超过(低于)年(月)极大(极小)值(指历史实测最高和最低水位、最大和最小流量); (五)水文过程线发生突变; (六)特大暴雨; (七)漫滩、筑坝、堵口、扒堤、决口、山洪、泥石流、异重流、浆河等特殊水情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功能齐全的水情监视系统当发生重要水情或特殊水情,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 第五节水文情报质量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报汛质量、信息传输、信息接收处理等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汛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报汛任务执行情况、报汛时效性和准确率等 ——信息传输考核主要包括传输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情况等 ——信息接收处理考核主要包括软件的功能以及各类水情信息 8的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水文预报 第三十五条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评定和检验、作业预报和预报会商等 第三十六条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洪水预报、潮位预报、水库水文预报与水工程施工期水文预报、冰情与春汛预报和枯季径流预报以及山洪、泥石流、水质警报预报等 第三十七条水文预报工作由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且具有水文预报业务的单位和部门承担 第一节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和重大修订应报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其成果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审查 第三十九条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必须确保资料的质量和代表性当资料代表性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预报方案应降级使用 第四十条当实测水文资料超出原水文预报方案数值范围、水文情势发生改变时,应对方案进行修订、补充或更新 第二节预报方案评定和检验 第四十一条预报方案建立后,应进行精度评定和检验方案精度评定等级按《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有关条款评定精度检验应采用未参加预报方案编制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预报方案经评定和检验后,精度达到甲等或乙等的, 9方可发布正式预报。

丙等的可作为参考预报,仅供内部使用丙等以下者只能用于参考估报 第三节作业预报 第四十三条作业预报工作流程包括雨水情监视、水文情势分析、预报计算、综合分析、预报修正、精度评定等 第四十四条当水情或工程运行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进行滚动预报 第四十五条为增长预见期或评估防汛形势,可参考降水预报或假设不同量级降雨,预测预估相应水文要素,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四十六条对预报方案达不到精度要求或无预报方案的地区,可根据防汛需要,进行水文情势的预测预估,但不得正式发布预报 第四十七条作业预报应建立规范的校核、审核和签发制度第四十八条作业预报过程中的计算图表、原始资料、会商情况等应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或复核 第四十九条及时对作业预报进行总结、评定预报误差超过有关规范要求时,要查找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十条水文预报应推行首席预报员制和预报员分级制度预报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建立先进、实用的预报系统预报系统应具备数据处理、参数率定、预报计算、实时校正、成果输出等功能 第四节预报会商 第五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制度。

重要水情的 10预报会商应由各级水文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 第五十三条大江大河重要河段、重要大型水库(湖泊)、重要防洪城市的洪水预报,须由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进行会商 第五章水情服务 第五十四条水情服务主要包括水情信息的提供与发布、危险或灾害水情的报警、预报信息的发布、旱涝趋势的展望、水文情势的分析等 第五十五条水文情报和水文预报应由水文部门负责发布重要洪水预报或灾害性洪水预报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水文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布非水文部门制作的水文预报应在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十六条当堤防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水情或水质发生突然变化,并可能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时,水文部门应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送水情信息 第五十七条全国七大江河干流的洪水编号由各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商水利部水文部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河流的洪水编号由相关水文部门商定;其他江河的洪水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编号确定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等级分为。

一般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较大洪水(重现期大于等于10年,小于20年)、大洪水(重现期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特大洪水(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 第五十九条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 11益各级水文部门要对水文情报预报经济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广泛收集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实例,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情工作,加强对水情工作的领导 第六十一条水情工作所需的正常业务经费(含报汛费)、设施设备运行经费等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水文预报方案修编和各项水情业务系统建设应安排专项经费对严重影响水情信息测报、传输、处理的设施设备以及因洪水、气象、地质等灾害引起的设施设备毁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经费及时配置和修复 第六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机构,水情队伍要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强水情人员技术培训和在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业务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第六十三条各级水文部门要重视水情基础工作,加强水情报汛、水文预报、水情会商、水情服务等业务系统的建设。

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和应用水文预报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增长有效预见期 第六十四条凡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和国家级报汛站网的非水文部门管辖的水情报汛站,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水利部水文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于在水情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 12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造成水情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各级水文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颁《水电厂水情 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安生[1996]917号 各电管局,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各勘测设计院,有关水电开发公司,重点水电厂: 为切实加强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防洪、发电、保障水电厂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综合作用,现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12月27日 1附件: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2月27日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1.1为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测报系统)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洪、发电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能源部《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大中型水电厂其他水电厂可参照执行 1.3水电厂应根据需要积极建设测报系统 1.4测报系统建设应遵照实用可靠、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原则设备选型原则上应立足于国内 1.5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二、建设管理 2.1新建水电工程,测报系统的建设按基建程序办理 2.2已建水电厂,由电厂提出测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立项后,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方案审定水电厂负责组织实施,主管单位负责监督。

2.3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主管单位或业主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设备和确定施工单位,中标承建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测报系统建设的全过程,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 2.4测报系统建成后,水电厂要对测报系统进行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测报系统的可靠性、畅通率和水文预报方案等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验收 2.5测报系统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资料应整理归档 2.6测报系统验收后,经过2~3年的运行考核,运行正常,可取消人工测报站但重点站必须有备用措施 32.7水电厂应要求设备供货和承建单位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对测报系统发生的问题,要按合同及时解决 三、运行管理 3.1水电厂负责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指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管理 3.2为保证测报系统设备的安装、测试、巡查和维护,水电厂应配备必要的仪器、仪表和车辆。

3.3测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检查制度 3.3.1汛前检查 水电厂应把测报系统的汛前检查列为防汛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测报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特别是野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通信的畅通率等主管单位应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汛期巡查 水电厂在汛期应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3.3汛后检查 水电厂在汛后应及时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认真地检查维护和管理 3.4汛期测报系统出现故障时,水电厂应及时组织抢修 3.5水电厂每年汛后应对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水文预报的情况、测报系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总结报告应于年底以前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对所辖电厂的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年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3.6汛后水电厂应针对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问题报主管单位研究决定 3.7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应作为水电厂运行管理和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一项考核内容,由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四、人员 4.1水电厂应按设计要求配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通信、水文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2为提高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素质,应加强专业培训工作 4.2.1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承建单位的培训工作 4.2.2主管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3测报系统维护人员长年从事野外工作,应享受野外巡线人员的待遇 4.4水电厂或其主管单位应维持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奖罚 5.1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对运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5.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测报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6.1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旅游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旅游局是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旅游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旅游组织及旅游发达国家的标准;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六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和院校等参加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机构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含分技术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旅游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其成员由旅游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旅游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设在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 第十条分技术委员会是报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旅游标委会下的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旅游标委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提出旅游标准化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旅游标委会的换届、推荐专家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业务管理;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修订的国家标准; (八)负责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审核、编号、发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九)负责旅游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十)负责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奖励申报工作; (十五)建立并管理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十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

第十三条分技术委员会职责参照旅游标委会职责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司室标准化工作的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及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提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性文件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五)参与、配合国家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和标准的审查; (六)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六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四)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旅游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制定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三)旅游基础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国家有关规定、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旅游标委会提出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提交旅游标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行业标准、国家旅游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计划项目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对于旅游业发展急需、关系重大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旅游标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第二十三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在立项前,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征求旅游标委会的意见,包括拟制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各司室及旅游协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秘书处提交旅游标委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由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重大标准可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征求意见,并在国家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编号、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旅游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旅游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 第三十一条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发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旅游标委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旅游全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全国旅标委对旅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旅游标准认证工作给予指导并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三十八条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主二十一条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标准化经费 第四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财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技术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开展旅游标委会工作、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旅游标准化调研、科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四十三条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经费,按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助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提出单位筹措解决 第四十五条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由企业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机构的经费由本单位行政费、事业费列支 第四十七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篇:市水文站水情科2006年水情工作总结在省水文局、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水利局的领导下和省水情处的指导下,以及全市水文职工的共同支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水情工作,特别在各次台风和强降水期间,充分发挥了水文情报在我市防汛工作中的耳目和参谋的作用现将**市2006年水情工作总结如下: 一、水情特点分析 1、降雨量偏丰 2006年1~10月份全市平均降雨总量1938mm, 与常年同期均值1715mm相比偏多13%。

该雨量值已经超过**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20mm(多年平均为1818mm),因此,我市今年将是一个降水偏丰年份 2、梅雨期短、梅雨量少 今年我市6月13日入梅,6月18日出梅,历时6天与多年平均梅雨期26天相比短了将近20天根据我市48个市级报汛站雨量统计,梅雨期全市降水总量为124mm,比常年偏少38.6%(**市常年梅雨量为202mm),面上分布相对比较均匀 3、台风个数多、影响早、强度大 2006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台风有4个,其中登陆的有1个,为影响我市台风个数较多的年份之一今年影响我市台风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台风个数多 2006年汛期,有1号“珍珠”、4号“碧利斯”、5号“格美”和8号“桑美”共四个台风严重影响我市其中“桑美”在我市XX县区马站镇登陆,给我市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台风影响早 0601号台风“珍珠”于5月17日开始影响我市,5月18日2时15分在广东饶平到澄海之间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气压960百帕,近中心最大风速35米/秒,风力12级该台风对我市的影响时间之早,历史上罕见 (3)台风强度大 0608号台风超强台风“桑美”于8月10日17时25分在**市XX县区马站镇登陆,登陆时中心气压910帕,风速达60米每秒,据气象部门统计,此次台风是50以来登陆我国大陆的最强台风。

二、雨情分析 **市1~10月份面雨量1938毫米,其中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雨量1611毫米降水在时间上分布为:1月至4月份的各月雨量都偏少或持平于常年;5至7月份连续三个月降水合计达到1130毫米,是50年来我市5至7月降水量的最大值其中5月份的雨量达到339毫米,比多年平均5月雨量偏大59,在历史上(1956年至2005年)仅次于1961年和1973年(1961年、1973年5月雨量分别为429.2毫米和391.5毫米);6月份我市平均雨量469毫米,比多年均值偏大86,是历史上同期最大值(历史最大出现在2000年408毫米),其中6月13日至18日为梅雨期,全市平均梅雨量124毫米,较多年平均值偏少38;7月份雨量322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大70.3;8月份雨量286毫米,略偏大于同期多年平均值,其中降水主要集中在上半月;8月下旬至10月,各地雨量基本都偏少 降水在空间上分布,具有不均匀性,暴雨区分布明显,主要暴雨点有:乐清砩头、市区泽雅水库、永嘉中保、瑞安潘山、苍南昌禅等地区,总体上分布与往年相似市1~10月份各地降水分布情况见下表1 2006年**市各地代表站雨量统计表 表1单位:毫米 月份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合计 县市站名 市区西山55837512431349326512611751170 2永嘉石柱569282116348397447203210491999 洞头洞头29596388232275131110521210 51乐清乐清388967902833822351458461419 瑞安瑞安3561789726952019021096631619 平阳平阳4577851153434962213518755187 4埭头5279100120406574339397175602302 苍南灵溪487010912139951128061290812321 文成峃口3410486121377497376325154122086 泰顺泰顺4410099176315501310370140122067 平均468886122339469322286141391938 常年雨量5688143158213252189278249891715 增减雨量-100-57-361262171338-108-5022 3三、“珍珠”、“碧利斯”、“格美”、“桑美”台风雨水情分析 1、0601号台风“珍珠” 今年的第一号台风“珍珠”于5月18日2时15分在广东饶平到澄海之间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气压960百帕,近中心最大风速35米/秒,风力12级。

该台风登陆前后,我市境内普降大雨,局部暴雨 根据全市48个雨量报 汛站统计,在此次台风降水过程中,全市平均过程雨量为120毫米,最大过程降雨量为苍南宜山站168毫米,其次为乐清砩头站163毫米,其余站点均在90毫米以上 此次台风降水在时间上主要集中在5月17日8时至18日20时;在空间上分布呈相对均匀该次降水雨强不强,根据报汛站统计,最大1小时降水为苍南宜山站18毫米,出现5月18日11时 台风期间,我市六大平原河网中,宜山超过警戒水位0.11米,灵溪超过警戒水位0.15米其余河网水位均低于警戒水位 由于正处于天文小潮时期,并且台风基本没有引起增水,三大江的高潮位都在3.50m(85高程,下同)以下,均未超过警戒水位 经对全市17座大中型水库统计,台风前库容合计为112390万立方米(5月16日8时),蓄水率68,5月19日8时库容合计为124688万立方米,蓄水率达75台风期间,17座大中型水库中蓄水率超过100的水库有两座,分别为百丈漈水库和三插溪水库 2、060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 强热带风暴“碧利斯”自7月14日中午12点50分在XX省霞浦登陆后,以每小时20公里左右的速度向西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也逐渐减弱。

尽管“碧利斯”强度不是很大,但由于云系范围大、影响面广,影响期间又逢天文较高潮位期,给我市带来大风、暴雨和较高潮位 此次台风降水具有历时长、范围广、降水量大、雨强强的特点,降水历时持续时间达4天,降水在空间上分布相对较平均,全市平均累计过程雨量为225mm,最大为乐清砩头站达526mm,其次为永嘉中保站382mm,苍南昌禅站也达380mm市级报汛站中过程雨量超过300mm的有5个,超过200mm的有26个,其余均超过100mm台风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为40mm,7月14日17时出现在砩头站 台风期间,我市六大平原河网灵溪河网最高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最高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的有温瑞塘河和乐清河网,其他河网最高水位都在警戒水位以下根据报汛数据统计,灵溪最高水位5.64m(85高程,下同),出现时间为15日20时,超过保证水位1.45m;温瑞塘河最高水位3.41m,出现时间为15日8时,超过警戒水位0.27m;乐清最高水位3.23m,出现时间为14日13时15分,超过警戒水位0.05m 由于台风期间正值农历十九天文大潮期,高潮位增水在0.8至1.3m之间,三大江最高潮位都超过警戒水位。

最高潮位4.38m,出现时间为13日23时45分,超过警戒水位0.48m;瑞安最高潮位4.44m,出现时间为13日23时18分,超过警戒水位0.7m;敖江最高潮位4.48m,出现时间为13日23时20分,超过警戒水位0.64m 经对全市18座大中型水库统计,台风前库容合计为139996万立方米(13日8时),到16日8时止,合计为152774万立方米,大中型水库合计增蓄水量为1.28亿立方米台风期间福溪、淡溪、钟前、金溪、林溪、双涧溪、仙居7座水库最大库容都超过梅控库容 3、0605号台风“格美” 0605号台风“格美”于2006年7月25日15时50分在XX省XX县区围头镇登陆,登陆时中心气压975百帕,近中心最大风速33m/s,风力12级登陆后继续向偏西方向移动,25日17时减弱为强热带风暴,25日23时减弱为热带风暴受“格美”台风外围影响,我市境内普降大雨,局部暴雨 此次台风降水从24日起至26日晚,历时3天截止27日8时,根据市级报汛站资料统计,全市平均累计过程雨量为68mm,超过100mm的有8个最大为赵山渡站144mm,其次为潘山站142mm;最大1小时为珊溪站31mm,出现在25日16时。

台风期间,我市六大平原河网中,只有灵溪河网25日10时出现洪峰水位4.69m(85高程),超过警戒水位1米,超保证水位0.5米其余均未超过警戒水位 台风期间我市三大江潮位均未有明显增水,最高潮位都低于警戒水位水库方面,有福溪、淡溪、钟前、桥墩和吴家圆5座水库水位超过台控水位 4、0608号超强台风“桑美” 0608号超强台风“桑美”于8月10日17时25分在**市XX县区马站镇登陆,登陆时风速达60米每秒,为17级风速,据气象部门统计,此次台风是50以来我国大陆的最强台风台风登陆前后,我市苍南、文成、平阳瑞安等地普降暴雨,尤其苍南境内出现大范围特大暴雨 截至11日8时,全市平均过程雨量为167mm,XX县区过程平均面降雨量372mm,其中降水较大的时段10日15时至21时共6个小时内XX县区平均降水量就达到272mm最大为苍南昌禅站达606mm,其次为苍南矾山站455mm全市市级报汛站中超过600mm的站点有1个,超过400mm的2个,超过300mm的2个,超过200mm的9个,超过100mm的18个 此次降水具有雨强强、降水时间集中的特点,降水在地域上体现为南片多、北片少的分布情况。

强暴雨主要发生在10日15时至21时的时段内,台风期间一小时最大降水为苍南灵溪站127mm,出现在10日18时,达百年一遇;其次为桥墩水库114mm,也是发生在10日18时;昌禅站19时104mm3小时最大为昌禅站10日16时至19时269mm,6小时最大为昌禅站10日17时至22时435mm 台风期间,我市六大平原河网中,灵溪河网10日22时出现洪峰水位7.15m(85高程),超保证水位2.91米,达20年一遇;江南河网11日4时55分出现最高水位3.58米,超过警戒水位0.52米;乐清最高水位3.21米,出现在10日23时5分,超过警戒水位0.03米;平阳河网最高水位3.30米,出现在10日22时20分,超过警戒水位0.18米;温瑞河网最高水位3.17米,发生在11日1时30分,超过警戒水位0.03米 小河站矾山水文站在此次台风过程中出现超历史最高洪水位,由于最高洪水位超出测验范围,经对洪水痕迹进行估测达12.78m,出现时间为10日20时5分,最高洪水位超过历史实测最高水位(历史实测最高水位为10.85m)约1.93m 受台风影响,我市“三大江”潮位高潮位增水在0.4~0.9m之间。

最高潮位4.41m(85基面,下同),出现时间为10日23时15分,超过警戒潮位0.51m;瑞安最高潮位4.38m,出现时间10日22时30分,超过警戒潮位0.64m;鳌江最高潮位4.22m,出现时间10日2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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