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风电机组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风电机组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目录一、 环境污染责任 2二、 产品责任 7三、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 18四、 金融风险 20五、 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 22六、 考察风险的角度 26七、 公司简介 26八、 项目简介 28九、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32劳动定员一览表 32十、 项目风险分析 33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35十二、 法人治理 36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 47一、 环境污染责任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权益造成的侵害越来越严重,被称为世界性“公害”环境污染责任指的是因污染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加害人应该对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以及一些直接破坏天然的自然因素(如植被等)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1.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初,在英美法系中,只有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于严格责任,例如装载剧毒化学物质的卡车突然翻车,导致剧毒物质泄漏如果要起诉噪声或逐渐的污染等的责任人,原告就必须证明危害是“严重的、连续的、不合理的”。
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提高了测量空气、水和土壤中含量微小的污染物的能力,并且一些污染物也被证明可,以导致疾病,这些进步使得法庭开始将逐渐的污染也纳入到严格责任的范围内一些国家还出台了与环境污染责任有关的成文法,例如美国在1970年以来,就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或称1980年超级基金法)首先,美国国家环保局确定需要清理的废物堆积点,接下来,所有者、原所有者以及任何在此地点倾倒废物的人都在一种强制性的严格、可追溯和连带责任下被约束,缴纳清理所需的资金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该制度还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建立了“国家优先名录”,每年更新两次同时,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又补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动计划以强化和促进该制度的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1986年的《超级基金法案的补充与再授权》超级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处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等也是超级基金的部分来源。
在超级基金法通过后的30多年中,大部分诉讼是关于废弃垃圾场清理费用的,但21世纪以来,超级基金更多地关注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随着“棕地”计划的实施,政府和私人企业对被污染废弃场所的清理活动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贷款保证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污染责任企业生产等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情形,我国的法律没有限定为连带责任,而是规定为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2.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举证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污染造成损害的后果以及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这三个要件,环境污染责任即可构成1)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除了排放废物等环境污染行为之外,在一定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环境污染行为,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使得有害物质泄漏等2)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环境污染损害和其他损害相比,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其中,潜伏性指的是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也不能尽快消除,损害往往潜伏很长时间;持续性是指损害常常不会因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广泛性是指受害地域、受害对象和利益具有广泛性损害后果是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基本条件3)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举证与抗辩(1)举证因为一些污染环境行为的结果需要高水平的科技手段才能确定,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时候也很复杂,因此污染环境致害的举证责任在侵害人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侵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按照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而是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与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实施了污染行为后很长时间才发生相应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无疑极为困难,因而法律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质即可2)抗辩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其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随着工业的发展,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逐渐增多,最初,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使其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法律救济,立法者借助合同法来实现此目标,即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随后,由于担保理论的局限,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逐渐突破合同法的框架,产品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地确认为侵权责任可以说,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一般侵权责任(过失责任)到特殊侵权责任(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主体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产品责任法作为当代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平衡的功能,即平衡两大市场主体——消费者集团和生产者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地位也各有不同,他们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矛盾推动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并使产品责任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差异和地区差异本部分主要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1.第一阶段:合同责任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划分并不明显,在同一市场上一种商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可能也是另一种商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在简单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比购买者或消费者拥有更多的知识或更强的经济实力。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为代表,侵权法不发达,尤其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更缺少保障,即使是买卖法也盛行“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商品的缺陷负责,除非已明示保证此责任现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商品大量出现,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事故不断上升,此时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弱势地位也日渐凸显,但此时法院为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科以责任在近代有关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往往沿袭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伯姆诉赖特案”中确立的“合同责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提起的有关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即产品责任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看待,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非订立合同当事人虽因商品发生损害,但因商品制造者对受害人无合同关系,故无须负责该规则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长达半个多世纪在这种以合同关系作为基础的产品责任诉讼中,第三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决的结果有时是显失公平的。
2.第二阶段:过失责任与担保理论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1)过失责任1916年开始,被有缺陷的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开始能够在民事侵权法的保护下得到损害赔偿这一转变源于一个重要的案例—“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这一案例改变了最初产品责任的诉讼要求,抛弃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理论,确立了疏忽责任理论,受害方不需要合同关系,就可以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损害的赔偿,也就是说,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也是负有责任的但是,这种责任在当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当原告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证明:①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如果制造商没有疏忽,或消费者无法取证,赔偿也难以得到2)担保理论在实践中,适用过失责任理论还很难证明中间商的产品责任,因为他们一般不负有检查瑕疵的义务,所以很难证明他们在出售产品时存在过失于是,消费者开始寻求从产品质量担保理论入手。
美国在1906年制定的《统一买卖法》中规定,担保是卖方承担责任的基础,并将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对其产品所做的明示说明,包括对其性能、质量、用途等的介绍这种说明既可以是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也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广告等方式展示给公众的产品制造者应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其所明示说明的质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会被认为是违反明示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默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做出明示的说明,他也应该承,诺的一些方面默示担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即产品应该具有一般的效用、平均的品质且不含隐蔽的缺陷;二是对产品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与过失责任理论相比,担保理论更容易证明产品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更全面,但它仍然有以下一些局限性:如买方必须在发现瑕疵后立即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就不负责任;买方必须是依赖卖方的建议而做出购买决定的,否则卖方也不负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可以不承认某些法律规定的担保条件;根据UCC的规定,默示担保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对违反默示担保的补偿可以减轻或限制3.第三阶段:严格责任由于依照过失理论证明产品责任比较困难,而担保理论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20世纪30—50年代之间,美国法律界提出适用严格责任理论证明产品责任的设想。
1944年“艾斯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就是产品造成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重要判例之一,但当时一部分州仍未能接受严格责任原则的正式确立源于美国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的调查重点从制造商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而通过严格责任原则,控告制造商、零售商以及在销售环节里其他人的诉讼都可以归到一个单一的诉讼中,因此,相对而言,原告比较容易举证产品缺陷的存在,也极大地方便了诉讼的进行该案的判决对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节A款^的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到了70年代,美国已有三分之二的州接受了加州最高法院确立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依据严格责任,原告得到补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他所负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小当然,在严格责任制下,原告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仍然必须证明三点:(1)产品有缺陷;(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无论如何,严格责任制度摆脱了合同法和一般侵权法的束缚,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产品责任法又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从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新回到侧重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利益。
这是因为严格责任的确立虽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也相应地加重了商品制造者的责任,企业经营者一方面为提高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安全而增加安全投资,另一方面还要为避免赔偿损失而支付巨额保,费,这都大大加重了产品的产销成本,造成产品的价格上升,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必然不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实际上现在只有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还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案件中依据的都是过失责任原则4.缺陷只有责任主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才可能构成产品责任,因此,缺陷在产品,责任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通常,人们将缺陷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种错误,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制造缺陷主要是由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原因导致的,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因为使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有瑕疵引起的制造缺陷,尽管在此情况下,缺陷并不是生产者造成的,但却是通过生产者投入到市场中的,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观点,处于商品生产流通任一环节的主体,都必须对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当然,生产者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可以对有关供应商追偿二是由于生产流通过程中行为主体自身的失误引起的缺陷,如在装配过程中未将关键的螺丝拧紧,后来造成零件脱落引发事故对于制造缺陷的判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消费者预期标准,即如果制造出的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则该产品被认为有缺陷;二是不同于正常法则,即生产者所制造的产品不符合自己制定的规格,或者说不同于同批制造的绝大多数产品如同一批生,产的玩具汽车,其中有一辆玩具汽车的表面有一处锋利的突起,划伤了儿童的手,而其他,玩具汽车的表面都很光滑,显然这种差异就构成缺陷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关键要判别缺陷是否是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对于产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后由于不当使用、自然损耗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危险,生产者并不承担责任因此,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被要求证明产品在发生事故时和脱离生产者控制时一样,均处于同样的缺陷状态,即说明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不是由于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是由于在事故中缺陷产品常常被完全损毁或破坏,消费者根本就无从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取证,无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院同意消费者在诉讼中采用“环境证据”,即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通过事故发生的环境来推论出产品存在缺陷。
制造缺陷的案件中对生产者的约束是严格责任,无论其在制造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他都必须对其制造出的缺陷产品负责这实际上也是严格责任的立法初衷,因为生产中产生的误差和缺陷很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对生产者科以责任是因为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分散风险,如投保、提高产品售价等2)设计缺陷如果产品带来的可预见性的伤害风险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更为安全的设计而减少,就称为存在设计缺陷,它往往是导致整批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直接原因设计缺陷的案件在美国只是最近二十年才逐渐增多,在此之前法院很少有涉及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法院一直认为“明显的危险不构成缺陷”,如果产品的危险是明显的(消费者的常识使之能够意识到,或生产者已有充分合理的警告),消费者完全可以设法避免这种危险,不应该要求生产者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法院一般不会探讨设计缺陷问题但随着“明显危险法则”在各州逐步被推翻,法院也开始从设计上探讨产品的缺陷尽管某些产品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意味着危险就能被有效避免,因为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某些本能的反应、偶然的疏忽或是漫不经心的行为而无法避免这些危险,特别是在生产者只要对产品设计做一点轻微的改变就可以防止严重甚至是致命伤害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生产者借口危险是明显的而逃避责任显然不符合社会利益。
美国法院在设计缺陷的案件中实际上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原则,认为生产者有义务在产品设计时合理注意,以防止可预见的和不合理的伤害危险,甚至包括可预见的不当使用产品的危险,如果生产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用安全设计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过失责任之所以在设计缺陷中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原因主要是:第一,现代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生产者设计更安全的产品以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过失原则的使用将报偿谨慎的生产者,并惩罚有过失的生产者,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提高设计水平;第二,过失责任使谨慎的生产者所支付的保险费和赔偿减少,有利于商品价格的降低,这样一方面使消费者的负担减少,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更安全的商品;第三,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采用严格责任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因为对一个普通消费者而言,要证明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无过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产品设计则不同,产品设计往往要通过具体的图纸、文字资料、样品等表现出来,这样原告就可以聘请专家审查这些资料以证明产品设计存在缺陷;第四,与制造缺陷不同的是,一旦认定设计缺陷,将会导致整个生产线,甚至整个工厂的停产,不仅生产者损失巨大,消费者也将不能再消费该产品,因此,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和利益,法院就通过过失责任对消费者科以更多的举证责任的要求。
怎样判断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多高程度的安全才算足够安全?这些问题都是具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讨论一件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应考虑当时的科技发展状况、有无类似的可以替代的设计方案以及制造者的成本收益等3)警示缺陷制造商对其产品负有指示和警告的义务指示是指生产者对如何正确使用产品做出的适当说明,这将使消费者获得必要的消费知识,避免不当使用产品造成伤害警告是指对产品存在的危险的告知,这将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危险有明确的了解,这样消费者就可以自主地选择是接受该产品进而承担这一风险,还是放弃该产品以避免风险当制造商没有提供指示或是没有正确解释与使用产品有关的风险时,致使其产品在储运或使用等情况下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就称为存在警示缺陷警示缺陷的案件中对生产者实际上也是科以过失责任,这是因为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并不能完全知晓和发现,如果生产者了解这些危险,就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否则应承担责任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5.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产品责任视为特殊责任单独列为一章,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0,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对产品缺陷做出定义性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三、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1、危害性风险危害性风险指的是对安全和健康有危害的风险,它们都是纯粹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传统上的“风险管理”指的就是对这类风险进行管理影响企业的主要危害性风险包括:(1)财产损毁风险由于物理损坏、被盗或政府征收(被外国政府没收财产)而引起的公司资产价值减少的风险2)法律责任风险由于给客户、供应商、股东以及其他团体带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风险3)员工伤害风险员工受到了工伤范围内所指的人身伤害,按照员工赔偿法必须进行赔偿,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
4)员工福利风险一般公司都会制订员工福利计划,当员工死亡、生病或伤残时同意给予一定的费用支付,而这些费用的支付是不确定的,我们称之为员工福利风险2、危害性风险的损失危害性风险的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任何一次危害性风险所致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形态均离不开这些类型如一个制造类企业遭受火灾,被烧毁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为直接损失,如果有员工受到伤害,或者烧毁了寄托人存放在此的财物,所发生的费用也都是直接损失如果机器设备被烧毁,则会使得这些设备未受损失时可以产生的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完全丧失;企业的生产中断很可能永久失去一些客户,或者企业按合同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交付产品,那么企业就可能需要以很高的成本租赁替代设备来继续维持生产;当直接损失很大时,企业的实力下降,这可能会使得其获取贷款或发行新股的成本增加,当融资成本很高时,企业还可能会放弃一些盈利很好的投资项目;如果损失巨大,企业还有可能要进入破产程序,进行费用昂贵的破产清算,以上这些都属于纯粹风险的间接损失四、 金融风险大部分金融风险源自市场中商品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如果是涉及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还会受到这些交易的影响由这些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常称为价格风险,它是企业普遍面临的一种风险。
例如,一个石油生产商面临石油价格降低的风险,同时又面临劳动力价格上升的风险;他在筹融资的过程中,将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率上涨会影响授信的条件;如果其产品出口到国外,则汇率波动也会对他产生影响由此可见,这三种价格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的,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策略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都会涉及对现有以及未来的产品和服务在销售和生产过程中的价格风险进行分析与管理信用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另一类风险,它是指企业客户和当事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支付时所面临的一种风险信用风险具有纯粹风险的性质,因为信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只能是损失,不存在收益的可能性绝大多数企业在应收账目上都面临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尤其是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由于它们有相当数量的贷款业务,这些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借款人拖欠不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源于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这里的流动性有两层含义,一种指的是某项金融产品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以及变现等的能力,另一种含义是指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金融产品运转流畅、衔接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前者的流动性是针对某项产品而言的,后者的流动性是针对某个机构而言的,如第一章所提及的“百富勤”的案例中,“百富勤”就因自身流动性不足而陷于不利境地。
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某些金融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经营管理出现失误而使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因外国政府的行为而导致经济主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国家风险例如,一家银行对某外国政府或由外国政府担保的经济实体发放跨国界贷款,如果该外国政府发生政权更迭,新的政府拒付前政府所欠的外债,则这家银行就将收不回贷款又如,一家银行对某外国公司发放跨国界贷款,但由于该外国政府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导致外汇无法汇出,也将使这家银行遭受损失五、 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风险总是用在这样的一些场合,即未来将要发生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我们在解释风,险时,很多时候会用到不确定这个词但不确定并不等同于风险为了满足风险测度的需要,有必要将不确定与风险加以区分不确定与确定是特定时间下的概念在《韦伯斯特新词典》中,“确定”的一个解释是“一种没有怀疑的状态”,而确定的反义词“不确定”也就成为“怀疑自己对当前行为所造成的将来结果的预测能力”因此,不确定这一术语,描述的是一种心理状态,它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与人们的认识之间的一种差距,反映了人们由于难以预测未来活动和事件的后果而产生的怀疑态度有的时候,一项活动虽然有多种可能的结果,人们由于无法掌握活动的全部信息,因此事先不能确切预知最终会产生哪一种结果,但可以知道每一种结果出现的概率。
另外一些时候,人们可能连这些概率都不能估计出来,甚至未来会出现哪些结果都不可知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情况一项活动的结果的不确定程度,一方面和这项活动本身的性质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很主要的一个方面,是和人们对这项活动的认知有关的在不确定的这三个水平中,第1级是不确定的最低水平,这一层次的不确定只是指不能确定究竟哪一种结果会发生,但未来有哪些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所以通常也被称为“客观不确定”客观不确定是自然界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统计意义上的不确定,是由大量的历史经历或试验所揭示出的一种性质,它是指那些有明确的定义,但不一定出现的事件中所包含的不确定性例如投币试验就是一个典型的客观不确定的例子我们无法确定未来一次投币的结果是正面还是反面,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其正反面出现的概率皆为0.5由此可知,客观不确定不是由于人们对事件不了解,而是由于事件结果所固有的狭义的不唯一所造成的,即虽然结果是正还是反不能唯一确定,但结果的概率分布唯一确定概率论是处理客观不确定的主要工具第2级不确定的程度更高一些,对于这一级的活动,虽然知道未来会有哪些结果,但事先既不知道未来哪种结果会发生,也不清楚每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即这是一种广义的结果不唯一。
这种不确定是由于我们对系统的动态发展机制缺乏深刻的认识这一类活动要么是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和信息判断各种结果出现的概率,例如核事故;要么是影响最终结果的因素很多,事先无法判断,例如一个司机在行驶的过程中可能遭遇车祸,他可以判断车祸造成的结果,但一般情况下很难准确估计卷入到一场车祸中的可能性以及不同损失程度的可能性,除非事先能够掌握车辆行驶的地形、行驶的时间、路况、司机以及其他驾驶员的行驶习惯、车辆的性能、保养程度和维修费用等信息由于在这一级中,结果发生的概率的不确定主要是由于人们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进而带有一定主观猜测的成分,因此也称为“主观不确定”第3级的不确定程度最高,早期的太空探险等活动都属于这种类型理论上来说,随着历史资料与信息的逐渐增多,高级别的不确定可以转化为低级别,的不确定不确定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与人们的认识之间的一种差距,有关活动的信息掌握得越充分,人们对此活动的认识越充分,不确定的程度就越小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得到了足够的核事故数据,就可以判断除去人为破坏或疏忽因素之外的核事故的发生概率风险中的不确定指的是第1级和第2级的不确定,而第3级的不确定严格来说已不是风险管理的范畴。
但在实践中,人们有时也会将第3级不确定事件的结果划分为几类,从而将其简化为第2级的不确定事件加以处理例如,多种形式的责任风险属于第3级的不确定,暴露于责任风险的结果取决于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包括决定个体或组织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的法律条款然而保险商一般会对他们承担的责任数量进行限制,至少确定为两个结果(最小和最大的损失),这些限制就使得保险商所面临的不确定由第3级降到了第2级风险的不确定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1)与客观过程本身的不确定有关的客观的不确定;(2)由于所选择的为了准确反映系统真实物理行为的模拟模型只是原型的一个,造成了模型的不确定;(3)不能精确量化模型输入参数而导致的参数的不确定;(4)数据的不确定,包括测量误差、数据的不一致性和不均匀性,数据处理和转换误差,由于时间和空间限制数据样本缺乏足够的代表性等这些不确定的来源分别涉及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措施的选择,它们贯穿了风险管理的始终六、 考察风险的角度风险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察首先,风险与人们活动的目标有关人们从事某项活动,总是在事先有一个预期的目标,希望达到某种目的如果人们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没有十分的把握,存在偏离目标的可能,那么,人们就会认为该项活动有风险。
其次,风险同行动方案的选择有关对于一项活动,总是有多种行动方案可供选择,应该采取哪种方案才能不受或少受损失?如果这项活动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那么哪种方案才能既减少损失,又保证收益?不同的行动方案,风险是不同的最后,风险与世界的未来变化有关当客观环境或者人们的思想发生变化时,活动的结果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世界永恒不变,人们也不会有风险的概念七、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白xx3、注册资本:142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10-257、营业期限:2011-10-2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
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八、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74.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9333.00㎡(折合约74.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88960.26㎡其中:主体工程63568.52㎡,仓储工程12398.7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8404.22㎡,公共工程4588.75㎡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
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中国“三北”地区(华北、东北、西北)风能资源丰富,但却普遍远离用电负荷较高的东部、中部等地区,风能资源与电力消纳在区域上呈现逆向分布,由此导致“弃风限电”的现象的存在,短期内风电并网消纳与“弃风限电”问题仍是行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之一在更完善的电网建设与持续的能源结构优化与调整情况下,“弃风限电”问题正逐步得到缓解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8672.2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1064.0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33%;建设期利息372.9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6%;流动资金7235.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71%。
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31064.07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7036.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205.11万元,预备费822.96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735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61784.30万元,纳税总额5821.64万元,净利润8547.92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5.93%,财务净现值2977.02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21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9333.00约74.00亩1.1总建筑面积㎡88960.26容积率1.801.2基底面积㎡27626.48建筑系数56.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400.042总投资万元38672.272.1建设投资万元31064.072.1.1工程费用万元27036.0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205.112.1.3预备费万元822.962.2建设期利息万元372.942.3流动资金万元7235.263资金筹措万元38672.273.1自筹资金万元23450.203.2银行贷款万元15222.074营业收入万元73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61784.30""6利润总额万元11397.23""7净利润万元8547.92""8所得税万元2849.31""9增值税万元2653.86""10税金及附加万元318.47""11纳税总额万元5821.64""12工业增加值万元20633.96""13盈亏平衡点万元32217.75产值14回收期年6.21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5.93%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2977.02所得税后九、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491人。
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岗位名称劳动定员(人)备注1生产操作岗位319正常运营年份2技术指导岗位49〃3管理工作岗位49〃4质量检测岗位74〃合计491〃(二)员工技能培训为使生产线顺利投产,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应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可分阶段进行1、生产骨干和技术人员应在设备安装初期进入施工现场,随同施工队伍共同进行设备安装工作,以达到边安装边深入熟悉设备结构,为后期的单机调试和试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2、应在试车前2个月左右时间内,组织主要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理论培训工作,然后在到同类型、同规模工厂进行实习操作训练,以便于调试及生产之需要3、在设备调试前,给技术人员、操作工人详细介绍本生产线的工艺、设备的特点、操作要点、安全生产规程等在调试过程中,要在安装调试人员和设计人员的指导监督下,熟练掌握各工艺工序的操作,了解掌握各工段设备的操作规程4、投产前,组织有关技术讲座,使公司技术人员了解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了解项目采用技术的发展情况要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十、 项目风险分析(一)政策风险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可以向市场提供需要的相关系列产品,同时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保障社会和谐,符合国家发展和谐社会的要求。
根据市场调研分析,该系列产品市场空间大,需求旺盛,竞争力强,同时产品结构合理,产品灵活,因此政策风险很小二)社会风险本项目选址地势平坦,市政设施配套齐全,交通便捷,是建设该项目的理想地段周边无任何文物古迹,矿产资源以烟煤为主,是非生态脆弱区因此,分析该项目社会风险小三)经济风险经济因素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长期存在,影响频率高,交叉作用多见,原因较为复杂主要有合同风险(如合同履约与变更问题,争议与索赔,合同的条款确定等)、建设成本风险(包括涉及到项目的建设成本的融资问题、财务问题、利率与汇率波动、通货膨胀和物价波动问题等)、项目的竣工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的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风险(指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负担的税赋和税率、税种变化的不确定性)而对于以上各种风险,除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外,大部分风险是人为可控的,如合同风险、项目竣工风险等通常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化控制,其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本节不做分析其他风险分析如下:1、税收风险:目前及未来几年,由于国家采用的是刺激消费,造福民生的宏观政策,税收应是越来越宽松的,因此,本项目不存在税收风险2、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物价波动风险: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已波及全球,原材料、产品的价格波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些风险对本项目 而言,是可以接受的3、财务风险:就项目财务的评价报告可以看出,本项目的静态与动态盈利能力超过了行业的基本标准,财务评价结果是良好的四)技术风险本项目涉及的生产技术为本公司既有技术,生产工艺、检测技术成熟,原材料有稳定供应渠道,生产操作条件温和、易控,产品质量稳定本项目的技术风险较小五)管理风险项目由于管理原因而产生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影响恶劣,且后果损失巨大,其中多数因管理组织方式的建立、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健全或是因疏于对人员的管理教育而产生道德行为风险和职业责任风险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一)政策风险对策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二)社会风险对策加强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以期获得更好的支持和帮助,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三)经济风险对策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和政治环境对本项目产品市场的影响,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营销策略另外,企业内部要不断地进行技术改进和管理创新,节能减排,使项目产品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同时,与下游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稳固的销售网络四)管理风险对策选聘优秀的管理人才,并施以职业道德、修养、能力等综合方面的教育;同时制定合理高效适用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杜绝由于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不到位、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特别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选择具有较好业绩和口碑的设计工程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建设,及时投运十二、 法人治理(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3、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比例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4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8、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