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第五条 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随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1)讨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级配套制度”。
2)讨论本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讨论决定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4)讨论决定村级基础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5)审查全年财产收支预算和上年财产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6)讨论决定村公益收缴方法,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7)审查救 ,救济款、物的发放 (8)审查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会员的辞职报告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十一条 接受镇政府、人大对村民代表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