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二)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大型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6米,小于或者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8米,小于或者等于11米(即8.8+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应当专题论证; (四)办公、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5米、小于或者等于7.7米(即5.5+2.2)时,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7.7米小于或者等于9.9米(即7.7+2.2)时,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五)本计算规则第(一)、(二)、(三)项所列各类建筑物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六)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高度大于7.2米的,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 (七)起居室(厅)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阳台)出现通高情况时,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 (八)居住建筑底层或者商业、办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且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超高层建筑消防确需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九)商业办公及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按照(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十)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商业的指标执行; (十一)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条式或者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十二) 建筑物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确定±0.00标高后,±0.00标高以上为地上建筑,±0.00标高以下为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 (十三)地上停车库或者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停车库,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同时应当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 (十四)全地下空间作为商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补交相应规费; (十五)半地下空间作为商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十六)工业项目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建筑层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当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二)住宅顶层有套内两层的复式套型时,若两层之间为满铺楼板时仍按两层计算,如为部分楼板和部分上空时,按一层计算但对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楼层数量计算; (三)建筑内的各层的层数按照下列规定排列:1.室内设计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当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者底层,第一层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最高层数层高不大于2.2米时不计层数; 2.室内设计标高正负零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的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规则类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层数; 3.室内地面以上的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大型公共建筑内设有中庭的,四周的楼层仍按照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二款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排列称呼; 4.当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为错层,其错层的建筑层数,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各层建筑层数为一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当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三、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二)坡檐建筑,计算高度算至坡檐口顶面;坡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三)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者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四)当建筑顶部分阶时,可按阶分段计算;(五)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2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以及层高等于或者大于2.2米的顶层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当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四、入户花园、阳台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执行: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住宅的阳台,按照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如果超过,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8平方米; 4.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标准。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内阳台、复合阳台进深(从结构主体外缘向室内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5米的,计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积;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挑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0.6米时,计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积; (四)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及两个以下自然层的阳台,计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积在两个自然层以上,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积; (五)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线不一致时,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小的面积计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六)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按照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五、花池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高层居住建筑不得在阳台外或者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居住建筑在阳台外或者外墙外设置花池的,其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在阳台外或者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米的,花池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三)花池底板低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米的,或者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按阳台规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突出外墙面; (二)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0.45米; (三)窗台板外边线至外墙结构面距离小于0.6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飘窗,应当按照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