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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解题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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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解题套路司法考试论述题解题套路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到了关键阶段,为了各位考生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论述题的解题套路,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2012司考论述题必背考点2012司考法律文书写作全攻略如何应对司考民法案例分析题司考论述题万能套用语句以法理学专题为例,法与道德是最重要的内容,考生应该加重对这部分问题的复习力度由于本专题的内容都是讨论法与某一社会现象的关系,因此,考生在使用本专题的套路时,题目材料中必然具有这样的特征:题目中的案例绝不是仅仅局限于一个部门法之中,而是可能涉及法律和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冲突、矛盾及其他关系如果考生在案例材料中只能看见具体的法律、法条,或只能看见法学内部的理论,那么就不宜采用本专题的套路而只有当考生能够从题目材料中准确的找到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的线索,并能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形成价值冲突时,本专题的套路才能够得到应用这再次提醒考生在审题时要仔细认真,注意从题目材料信息中找到关键词事实上,由于任何法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因此很难离开经济、道德等社会现象,关键还是看考生能不能从中找到这些社会现象与法律的联系。

此外,由于任何两个事物的关系都分成两个方面:区别和联系,因此在具体的套路使用时,考生应该学会灵活运用如果考生的论点更多的强调二者的区别,那么在套路的使用时,就应该先简单的分析二者的联系,而后以转折的形式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如果论点是在强调二者的融合,那么就应该采用相反的论证方式,而不应该局限于准备的套路模型以下准备三个套路供考生参考: 套路一:(该套路实质上是分析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发展的关系,考生在使用时可结合具体的情况,用其他关键词替换“经济体制改革”,例如“市场经济”、“加入WTO”,等等)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上层建筑一样,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而法也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影响经济基础二十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印证了这一点,体制改革和法律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有相适应的立法、司法的发展,对法提出很高的要求,因而成为推动法的发展的强大动力;法的发展,对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指导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并使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的发展首先,改革加速了立法和法律体系化。

经济生活的变化,促进了大量法律法规的产生,也推动了部分法的发展其次,改革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刺激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司法队伍的扩大最后,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使全社会都意识到法律是解决经济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法也在促进和保障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法可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立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第二,法可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下来,同时还可以将产生这些成果和经验的新的体制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法可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套路二: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上不容忽视的问题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譬如,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但是,法与道德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

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第二,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表现出强烈的外在性而道德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套路三:科技作为一种社会文明,其发展、变革会引发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变革,因此必然与作为特殊社会规范的法之间有着深刻而直接的关联一方面科技给法的发展、实施、内容、形式都带来深刻的变化第一,科技的发展不断为人类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辟新的领域、提供新的方法立法、法的实施和法学研究的许多重要环节,都受到它的影响第二,科技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发生影响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都是在科技的发展刺激下出现的第三,科技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发生影响科技的发展提高了立法水平,同时也使立法越来越成为专业化的工作第四,科技对法的适用也有影响,在执法手段、司法程序中引进新的科技,改变了过去法律适用的面貌,使其更民主更人道。

另一方面法也在规范和推动科技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对科技的发展发挥引导和管理作用,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方向,组织管理各种科技活动第二,法对科技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通过法律使国家承认科研者的权利,从而能够保证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第三,法对科技发展发挥保障作用,法可以为科技发展提供秩序保障,对妨碍科技发展的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细说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对国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金钱和其他物质性赔偿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合理性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与惩罚,那么赔偿的数额与标准就应该与此相适应在确定标准时,法官应充分考虑案件中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然后比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数额目前《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但目前赔偿标准过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国指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不现实的况且,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责性,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法律虽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并非放纵法官不加拘束和毫无限制地滥用这种权力《牛津大词典》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裁判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故法官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或原则,不得随意超越法律规则或原则,更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要依据《精神赔偿解释》及有关法律,公正、合理的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并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不同法官即使在审理相同或类似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会出现差异较大的结果故而需要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法官在上、下限之间加以选择、裁判《精神赔偿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的限额和某些幅度,对个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评定,除了解释中作出的六种参考因素外,主要的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未形成一个合理的赔偿限额或赔偿幅度我认为,要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首先要认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即侵权具体情节,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其次应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素质、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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