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试行)二零一零年九月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规范公司安全监察奖惩管理,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及《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编制第三条 本细则统一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是公司业务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在安全管理中实施奖罚的依据,应用本细则可有效避免安全生产的奖罚存在多重标准、尺度不一的现象,使安全奖惩制度更具可操作性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辅助生产单位、后勤服务单位,公司专业化服务单位和承包商第二章 奖惩标准第五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表1)第六条 机电设备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表2)第七条 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表3)第八条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表4)第九条 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表5)第十条 安全奖励标准(见附表6)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为1500元、2000元、3000元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待岗培训7天、待岗培训15天、待岗培训30天。
待岗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同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同时包含多项不安全行为时,合并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时,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降低一个等级处理第十四条 当事故符合上述多个标准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处罚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第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高于上述标准时,执行地方处罚金额第十六条 对承包商日常安全监察处罚,按照“五统一”的原则,执行本标准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 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对单位罚款30000元,对事故认定责任人依据本细则第九条进行处罚承包商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对施工单位同处1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外部专业化服务单位的日常安全监察、事故处理比照承包商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发生主要责任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第九条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第九条降一等级进行处罚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条 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的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标准“区间”内数字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第二十二条 公司范围内所有安全奖惩必须遵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当事人:指不安全行为人2.危险源管控责任人:指对已辨识出的危险源(或隐患)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3.危险源监管责任人:指监督和指导危险源管控责任人,使危险源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人员(一般为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可同时包括带徒师傅、班长、带班队长、队长以及相关单位领导)4.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5.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6.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7.分管领导:指按照事故调查原因、责任分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分工,对事故应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8.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指事故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9.单位其他领导:指单位除第一行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外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0. 责任单位:指煤矿、厂(处)、中心等公司二级单位11. 责任区队:指生产区队、车间(站)等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安全奖罚标准与本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