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功能性益生菌发酵食品公司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功能性益生菌发酵食品公司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知识产权维持管理 4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24三、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 49四、 知识分配概述 56五、 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58六、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61七、 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 63八、 知识交换概述 64九、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 64十、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 76十一、 产业环境分析 80十二、 必要性分析 81十三、 公司简介 82十四、 项目基本情况 83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 86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 88十七、 法人治理结构 89SWOT分析 100(一)优势分析(S) 1001、工艺技术优势 100公司一直注重技术进步和工艺创新,通过引入国际先进的设备,不断加大自主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力度,形成较强的工艺技术优势公司根据客户受托产品的品种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技术参数,以满足客户需求,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艺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100一、 知识产权维持管理(一)知识产权的维持管理1、专利权的维持发明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为维持专利权有效,应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当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在每年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数额不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2、商标注册的维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二)知识产权的合规使用1、专利标识标注的合规性企业不仅要有申请专利的意识,还应当正确地使用专利标识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在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除了专利法上的规范,《广告法》第12条也对涉及专利的宣传进行了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2、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有较多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册标记等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轻则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必须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对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上、广告、网页以及宣传册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避免发生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1)正确标示注册商标标记一般而言,对于注册商标的标示,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标明O注或®等注册标记,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
但必须注意,从商标法上讲,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背后,其实暗藏着一套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不一样,但仍然标上注册标记,很可能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比如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显著文字部分)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在使用中标上注册标记,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制止,不但要求限期改正,还可能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在标明O注、®,或者“注册商标”等标记的时候,一定要核查该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是否一致2)不得改变或冒充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或构成要素如果无法做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保持一致,则不得标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否则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在扩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3)不得宣传“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可能招致10万元的罚款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4)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如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5)避免商标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确已在使用的商标,更要从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材料及其载体、商品包装及其委托印刷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避免发生商标已使用但无法提交使用证据的尴尬局面。
三)商标使用的标准化1、建立商标使用的管理标准(1)商标使用标准化的内涵有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如果留意观察他们公司的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一家制造自行车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自行车上,他们的商标(一个飞鸟形象)颜色竟然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自行车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地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使用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基‘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常,商标使用的标准包括商标标志的元素构成、大小比例、字体形式、颜色背景,以及商标标志的所处位置、与周围符号的间距等内容,而是否标示以及如何标示注册标记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2)3M公司商标的标准化管理有的企业在商标标准化方面做得非常优秀,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多个环节而3M公司在商标标准化的管理经验,值得参考3M公司在商标保护总体方针的引言部分提到:“下列商标标准和方针通常适用于在3M制作的所有宣传材料熟悉它们至关重要关于更详细的商标方针,请参见您制作宣传材料类型对应部分的相应主题在开始开发或注册商标之前,请联系3M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有助于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利仅短短几句话,已充分透露出3M公司对于商标管理与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重视程度从3M官网上得到的信息看,公司在宣传中需要使用商标时,明确规定了商标首次使用规则、再次使用规则、新闻稿及口头沟通时提及3M商标时应遵循的原则不仅如此,3M还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地明确规范:按顺序使用法律要求的要素;只有在商标注册过且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符号;使用合适的字体和位置;必要时将商标符号放在圆括号内;在句子中将产品商标和战略品牌同3M联系在一起;商标为首字母缩写;正确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其他公司使用3M商标;请勿将商标用作动词、物主代词、名词或复数形式;翻译类属描述,而不用翻译商标;在要求或必要时音译商标;请勿篡改商标等等细节问题,并拿出正确的范例以指导员工或关联企业更好地学习如何规范使用公司商标。
虽然我们看到的是从CIS(企业标识系统)角度在3M官网上公布的一些商标标准化的规范,但思路决定行动,从行动中我们可以反观出3M公司对于商标标准化管理的重视不仅仅是3M公司,其他如Google、APPTO等许多公司也都有商标标准化意识2、规范内外的商标使用(1)自身使用的规范管理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包括正确标示注册标记,首先要严于律己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规范中包括对于只能用在“Co—ca—Cola”商标上的特殊字体的使用限制,及某些密切相关使用的限制这一切都使得商标的字体与商标本身一样的不同寻常这些规范已经如此深入每名员工心中,以至于在内部交流中如果发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他员工就能将其指出从员工参加工作之初开始,培训的内容就会包括商标的介绍实际上,商标部门的人员经常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新进员工的培训商标的介绍从讨论那些被淡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开始,如美国的阿司匹林,从而告诉大家这不仅仅是理论上说说而已商标部甚至制作了一盘录像,名为“通用名称的坟墓”的确,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
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对于商标标记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通过前面的分析,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和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2)外部使用的商标管控除了商标权人以外,合作伙伴,甚至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起商标规范使用的职责比如,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代理商、特许加盟商、合作伙伴、广告设计人、广告发布者和商标印制厂商等,在从事商标使用、商标宣传、商标设计或商标印制等行为时,应当严格地被要求正确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及正确地加注商标标示,甚至包括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商标标志事实上,有很多外部的商标使用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使用商标图样还要遵循什么标准或规定,他们在自行印制有关商标标识时,完全是跟着感觉走,甚至为了整个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效果,而随意拉伸、剪切商标标识所以,商标权人应当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作出明确的规范,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准确地向公众表达和传递自己的商标信息为了保护Google的信誉,Google要求在使用任何Google标志之前,必须得到Google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规章和使用条款。
根据《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Google可向用户提出有关Google标志的大小、字体、颜色和其他图形特征的要求该规章明确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你不得复改我们的徽标只有我们自己可以对徽标进行更改你必须保证你所呈现的Google标志与Google自己使用的Google标志在同类可比的介质中保持一致例如,如果Google标志旁带有商标或服务标记,(例如:'SM''TM'或'®'),那么,你在使用我们的标志时,也必须带有这样的标记此外,你必须在使用这些标志的所有材料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是Google,Inc.的商标’”同时,该规章还强调,“如果你要在网页上使用Google徽标的周边与网页上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为25像素”,此外,规章还特别禁止“删除、复改或变更Google标志的任何元素”这是Google针对用户使用Google商标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尤其是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十分注重合作伙伴、客户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规范四)商业秘密的维持管理1、商业秘密的合同签署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进行对外交往时维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一般以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方式呈现,对于内部员工还可能采取竞业禁止合同的手段。
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一部分1)保密合同保密措施不仅仅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还应当表现为有关的保密合同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通常,签署保密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保密人员的范围界定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条款宣示意味较浓但对于企业之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保密条款,相当重要,切忌轻率对待因为这些员工知悉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不过,企业最好根据员工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员工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保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密范围不能泛泛而言,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合同中最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应在员工守则中予以订明——保密期间的确定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不能仅仅存在于任职期间,而是可以延伸至离职之后,与保密的需要相适应否则,保密义务会成为一纸空谈——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
尤其要防止未有书面委托协议而为他人代签保密合同的事情发生,否则这样的保密合同对被代签人无约束力对于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外部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员工,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他们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更需要保密合同的签订来维持商业秘密的利益这些保密合同的签署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加以掌握2)竞业禁止合同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密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竞业禁止合同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一般公司多约定为员工离职后一至两年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竞争的行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企业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竞业禁止合同,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竞业禁止的目的须正当企业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依美国案例显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保护营业秘密或其他合法之利益(如接受特殊之训练等)范围内始为有效换言之,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而径行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约定可能就会受到质疑。
——竞业禁止的对象须限定一般而言,竞业禁止针对的员工应当局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发展至今,虽然已经为很多企业运用,但还是存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有些企业走上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也应当属于无效——竞业禁止的业务须限制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最好在合同中列出,而且只有限制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限制的范围应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须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有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须合理对受竞业禁止合同拘束的员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业禁止合同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后如何生存?2、合同保密义务的督促(1)任职期间的督促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督促合同义务的执行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通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有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离职前后的督促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尽管可能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企业还是应当采取一些保障合同执行的督促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①脱密措施企业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段时间(即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在该期间企业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岗位,以让员工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此即脱密措施采取脱密措施的期间(脱密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在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这个规定,对有竞业禁止约束的员工,不得再采取脱密措施,否则给予员工的限制太多②离职面谈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安排一次面谈机会,提醒或重申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即离职面谈通常,当员工自动离职时,会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企业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员工需归还的公司物件、文件及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③提醒新雇主在离职面谈中,企业可以了解一下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作好可能的各种准备3、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措施为了保障商业秘密,除了合同规范以外,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西门子公司就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复制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而IBM公司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接触方面对于内部员工而言,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控制商业秘密的信息接触制度:①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②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能够被接触的员工,应当区分出不同的范围。
比如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接触③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只应被承担相应职责的员工所接触比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的经营秘密对于外部人员,未经过企业的批准程序,也未签署保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放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源为了执行上述规则,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如门卫、围栏、上锁、限制进入、控制监督参观者等2)在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方面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企业授权的人,才能对外公布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要让员工了解哪些是商业秘密,否则仍然不知道哪些是不该披露的信息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不得擅自交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部门的员工,除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交流和披露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的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泄露,28%是离退休的员工泄露,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也会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外披露得签订保密协议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对外披露信息须经过企业审查企业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建立论文审查制度,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企业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Security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一)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及时有效的打击,是企业知识产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那么,如何发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各个企业当然有不同的做法,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供参考1、建立监视侵权的队伍一些具有规模的企业都建立有专门负责打击侵权的体制,甚至有专业的打假队伍有的企业专门安排了负责打假的人员,有的企业则训练营销人员参与打假,有的企业甚至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如商业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调查侵权的服务。
对于肩负打假重任的人员,无论是外聘的还是内部的,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打假培训,比如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如何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如何固定侵权的证据如果连知识产权侵权知识都不了解的人,很难想象他会出色地完成任务也许他会持续不断地汇报上来一堆并不需要的信息,或者做出了打草惊蛇的举动,妨碍了公司策略性的打假计划2、掌握发现侵权的渠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渠道有很多,企业可以透过各种渠道监视和收集侵权线索,比如通过展览会、产品广告、客户调查、消费者投诉、知识产权引证分析、知识产权授权公告监控、竞争对手监视、侵权举报奖励等多数情况下,企业主要是借助自己的营销网络来发现、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的发现侵权的渠道是比较主动的监视行为,有的则是比较被动的发现过程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企业不能只是消极地发现侵权,等到市场上假货已经泛滥成灾时,才惊醒过来,如果那时市场已经被假货搞得乌烟瘴气,丧失了基本的商品信誉,消费者可能会拒绝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不管它是真货还是假货此时此刻,你打击侵权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错过了,因此,主动出击,把侵权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当然是最好的选择3、选择制止侵权的途径发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去制止它?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许多的选择和路线。
不过,每一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得失,也各有其技巧策略,企业需要谨慎地做出决定以下是常见的制止侵权的途径1)自行制止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可能的路线选择,自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发现侵权的企业可以让律师或法务人员发函警告侵权人,希望对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威胁如果不停止侵权,权利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大战中,或者为了消除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如经销商的善意销售行为),企业采取向侵权人寄发简单的警告函的方式,可以将无心的善意侵权快速平息下去,以提高维权效率、减少维权成本,缩小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寄发警告函之前必须切实做好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可能立即有所防御,导致不易取证,甚至转移证据侵权警告函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灵活的处理,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以专利警告函为例,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对方中止或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希望对方在何时就此作出答复;◆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2)请求行政机关的查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企业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比如,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3)采取海关保护的措施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会通过海关进出,如果侵权商品出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海外市场;如果侵权商品进口,则会影响权利人的国内市场但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采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失去了在海关控制侵权商品进出口的机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二是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4)启动诉讼的司法程序诉讼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为激烈的方式,也是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由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由权利人提起;一种是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知识产权诉讼攻击1、明确提起侵权诉讼的目标在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提起诉讼的目的为何?比如,是为了增加市场份额,还是争取许可使用费?并需要评估自己的这些目标能否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得以达成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目的(1)获得侵权赔偿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其基本目的是获得可观的侵权赔偿2)驱逐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不在意能否拿到赔偿,关键是要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消除无序的仿冒竞争3)争夺市场份额有的企业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独占天下4)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有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只是迫使对方屈服,接受知识产权许可5)消耗被告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给被告造成或大或小的干扰,并消耗其时间成本、经济资源尤其是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动辄上百万美金的律师费,让一些中小企业胆战心惊,疲意不堪,在经济上难以招架6)损害被告形象知识产权纠纷现已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被告可能因此深受其害,不仅有损长期树立的商业形象,而且可能动摇客户的信心7)借机广告宣传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有时经过巧妙运作,能够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益良多,至少借机作了广告宣传。
8)实现商业合作有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逼迫被告与其开展合作,并接受其不公平的条件9)震慑侵权人侵权诉讼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可以给已有的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压力,有效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目的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一些商业目的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个别化的商业考虑,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告,企业应当考虑金钱和时间的预算,应当对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盲目行动企业必须自问: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诉讼策略是否与其目标一致?采取这些诉讼手段必须支付哪些额外的成本?它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利益?2、确定侵权诉讼的被告从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进口者等类型,同时存在这些侵权人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全线出击还是各个击破?如果权利人并不想拉长战线,分散力量,可以针对这些侵权人,估算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益损害的程度,从而排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优先顺序,伺机而动,逐个出击比如,在多个侵权人之间,选择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或者最需要打击的竞争对手,或者著名的跨国公司,作为自己优先考虑的诉讼对象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大公司打官司固然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也容易声名鹊起,但这些大公司在专利诉讼中的反击能力,往往也非常强大,也有实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对抗。
因此,有时候选择一些弱小的被告,反而容易旗开得胜,并可确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先例,以影响后续的侵权诉讼案件3、收集侵权证据在发现侵权活动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通常,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渠道:(1)自己努力收集证据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收集的比如购买侵权产品,并索取正式的发票有些企业除了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侵权事宜外,还会聘请一些专业的调查公司去收集证据2)证据保全公证目前,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被运用得越来越普遍因为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高于未公证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证证据的有效性3)利用行政查处搜集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查处,可以获得权利人不便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些合同、账簿、侵权数量等材料另外,行政机关做出的侵权处理决定,本身就是证明侵权行为的可靠证据4)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5)请求法院保全或调取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企业向法院起诉后,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另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要以为在哪里打官司效果都一样,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也是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利的诉讼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点便利的考虑如果企业把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拉到本地或自己方便的地方诉讼,不仅出庭方便,文书传递方便,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外地诉讼的差旅费用支出2)法院因素的考虑法院的倾向、审判水平、办事效率及其法官的素质对诉讼的发展和结果都很重要。
有的律师会通过研究以往的案例,找出不同法院对待某类案件的态度,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3)地方保护的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时,在那里诉讼就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选择一个有利的诉讼的地点以及管辖法院,已经成为权利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住所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选择不同的侵权行为地,成为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策略很多企业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都愿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特别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当然,诉讼地点的选择并不随心所欲,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①从地域管辖的角度,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②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确定诉讼的事由很多时候,原告多个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就需要考虑采用哪一个或哪一些知识产权来发起诉讼攻击了。
把所有被侵权的知识产权都拿去诉讼,虽然可以保证更多的胜诉机会,但因为涉及知识产权较多,也会拖延整个诉讼的处理时间如果企业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是为了尽快把侵权人赶出市场,就不必如此大动干戈,只需在能够一举消灭对方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拿出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攻击对方最明确的侵权行为,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在同一对象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此时也需要考虑以何种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最为合适比如一件商标除了商标权外,还可以享受到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商标是一件独创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是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主张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保护;商标使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还可以告对方不正当竞争选择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理由,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有时还可以打破案件的僵局比如,在一个商标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商标使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已经先行进行了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此时原告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然而仔细分析,被告注册的这个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而这个图形商标的版权恰恰是属于原告的如果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版权,可能比起诉侵犯商标权,更具有威慑性和胜诉希望,并可能因此夺回自己的商标,此即以侵犯版权之诉“围魏救赵”,支援商标侵权之诉。
6、把握诉讼的时机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不可仓促行事有的权利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出现可能并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效益,此时,权利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当然,要防止起诉时超过3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有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人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当然,在选择诉讼时机的问题上,还有很多策略性的考虑比如,出于更大收益的考虑,有的企业发现侵权人后,并不急于起诉而是放水养鱼,静观其成等到这些侵权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发起诉讼,收网捕鱼,不仅给侵权企业以沉重打击,而且也能获得更多赔偿此外,有的企业等到被告企业准备上市之前,才发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其融资计划;有的企业挑选在影响较大的展览会开幕前,向被告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干扰被告的客户与其下单签约。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三)知识产权诉讼防御1、检查程序上能否提出异议(1)能否提出主体资格异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有起诉权的仅限于特定的权利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另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法继承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4条规定,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发现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应当提出主体资格异议,比如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在程序上消灭对方的起诉权当然,被告也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而脱离诉讼的纠缠。
2)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知识产权纠纷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都比较严格,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除专利侵权以外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被告应当审查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此外,被告更要关注原告起诉的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审查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是不是适格的法院。
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审查该法院所在地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商标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商标侵权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有权管辖此案的法院,被告应当及时在答辩中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利用管辖法院,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改变管辖法院,有可能会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对方诉讼成本;此外,有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或者另有其他打算3)能否提出证据异议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比如,证据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等;而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价值;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必须要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成败,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如果能够否定原告的证据,不但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程度,或者降低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且甚至可能赢得不侵权的胜利。
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仔细分析研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检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积极开展于己有利的证据搜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此外,还可以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方的侵权指控将会被法院驳回,被告企业因此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2、寻找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理由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被告的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上的各种侵权抗辩事由有的时候,一些侵权抗辩事由的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侵权抗辩的事由很多,比如,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注册商标没有续展、已被撤销等)、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如主张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等)、在先使用的抗辩、正当使用(合理使用)的抗辩等;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独立创作、权利用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下面着重介绍常见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专利保护期而终止、已经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终止、已经被书面声明放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未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
如果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原告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与被告涉嫌侵权物,发现涉嫌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涉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或者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相同或也不近似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的抗辩作为被告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专利权人原始的专利申请档案,包括申请过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书、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所作修改前的文本及修改的原因等,这样才有可能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专利法》第62条明确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权用尽的抗辩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享有专利保护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合称权利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权利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
换言之,权利人已经用尽了相关专利权,不能再度行使《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依据在先使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过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和实验使用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由于此种情形并非为了生产经营,不仅无损于专利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借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专利法并不加以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抗辩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该规定主要是为专利期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仿制者提供专利侵权的豁免,使其可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期满前,通过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完成上市前的审批手续,使仿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在其专利期满后迅速上市——无知侵权的抗辩所谓无知侵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专利法上,无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3、反击对方的侵权指控当企业被别人告上法庭时,在传统上都会给外界产生负面的联想,因为一般人都对被告有着一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因此,很多企业总是不太愿意一直坐在被告的位置上,它们需要反攻,发起针对原告(或指控人)的挑战,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