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人:郑加荣关于转发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及各镇(区)建设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稳定局面,现把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山消安委【20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建设施工单位责任人召开整治工作会议,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坚决消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各镇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6月5日前全市局安全管理科汇报辖区的开展工作情况小结市住建局将在6月中旬联合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督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编号:201022912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山消安委〔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市建设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5月3日22时33分,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的中铁十九局在建铁路隧道工地民工工棚(距市区约40公里)发生火灾,呼和浩特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21名官兵赶赴现场施救,23时20分,火灾被扑灭。
起火民工工棚原为当地村民牛棚,由中铁十九局改造而成,砖混结构平房,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全部过火,火灾造成10人(9男1女)死亡、6人重伤、8人轻伤为认真吸取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第十九局在建隧道工程民工工棚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消除建设施工现场火灾隐患,通知如下:一、切实发动企业自查自纠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责任人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宣传贯彻《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附件后附),要求各单位对照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通过悬挂条幅、设立警示牌、制度上墙等方式,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各级安监、消防部门要全力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二、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谭培安副市长要求:所有工地一个不能遗漏,所有消防安全隐患一个不能遗漏,所有隐患整治一个不能遗漏,所有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一个不能遗漏市城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排查整治各镇区建设、安监、消防部门要立即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谭副市长“四个不能遗漏”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必须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施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拘留坚决消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三、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严格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集体宿舍用火用电管理,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将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必须分开设置、分类存放,并设立明显的标志要督促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信、报警装置,确保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四、切实抓好岗前培训针对施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临时性流动快且大多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能力等问题,各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要联合开展检查指导,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切实做好检查资料收集各镇区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要在排查整治中强化资料收集,工作过程中要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跟踪,有台帐,有总结6月中旬,市建设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部分镇区工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各镇区联合工作组请于6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丘月华,23181610,:23186898)附件: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建设施工△ 消防安全 通知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0年5月18日印发承办单位:防火处 承办人:关毅明 校对:洪声隆附件: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二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占用临时消防车道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单位应提供处置火灾突发事件所需的消防用电第六条 工程中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抽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位置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且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第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水源的设置应能满足如下规定:(一)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二) 根据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并配置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三)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面积和高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蓄水池和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能够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四) 建筑工地高度超过30m时,应安装临时消防临时供水管网,消防立管直径不小于2吋,每结构楼层必须设置阀门;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生活办公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区域第十一条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第十二条 生活办公区应当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二)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三) 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不宜超过2层,禁止搭建木板房;(四) 搭建的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临时建筑的占地面积之和小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临时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五) 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最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5m;(六) 大于50m2的临时宿舍应设置两个出口,出口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门的净宽不得小于1.2m,严禁设置门槛;(七) 临时宿舍每100m2应配备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两具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八) 临时建筑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临时宿舍应采取限流的安全措施九) 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严禁设置在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办公生活用房合建,应选择安全地点搭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区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 在建建筑内应当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通道;(二)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三)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在下列危险场所,禁止使用明火:1、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2、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温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3、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各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4、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5、有压力或密闭的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四) 在在建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能正常供水;(五) 乙炔瓶和氧气瓶在储存和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乙炔瓶和氧气瓶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存放,存放库房必须保证空气流通,气瓶不得接触油污;严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放在一起;2、气瓶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严禁靠近热源,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准横躺卧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两者之间不得少于5m,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使用中的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防护帽、压力表、回火阀,配备完好的表具和气管,现场配备灭火器;4、室外使用气瓶时应注意防晒防淋,严禁在太阳下暴晒;5、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使火自行熄灭,可使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使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六)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七) 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功率镐灯(太阳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与易(可)燃物直接接触;(八)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准私接乱拉临时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九)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和热得快等,严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加热器。
第十四条 仓库区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二)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可燃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建造危险品仓库;(三) 施工所需不超过1昼夜需要量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墙体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并落实专人保管;(四)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五)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六)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可(易)燃物品,应当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八) 临时油漆间、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89B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