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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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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含义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全部债务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固定成本低、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1)需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损失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时,需要用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偿债;(2)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3)所有权的转移比较困难;(4)企业的寿命有限,将随着业主的死亡而自动消亡合伙企业含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经营的企业,通常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①除业主不止一人外,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②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③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注意:由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共同缺陷,所以一些企业尽管在刚成立时都以独资或合伙的形式出现,但是在发展到某一阶段后都将转换成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企业含义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1)容易转让所有权2)有限债务责任3)公司制企业可以无限存续,一个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4)公司制企业融资渠道较多,更容易筹集所需资金 缺点1)组建公司的成本高2)存在代理问题3)双重课税 第二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请问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是按照独资、合伙企业向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如果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呢 问题补充难道不是这个吗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那要看你的营业范围来决定,如果是销售货物为主,缴纳增值税,那么所得税就在国税,如果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那么所得税在地税 补充回答: 你说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请看下你的营业执照是否为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是,就按照我之前说的办如果不是,那么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4、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11-27 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⑥ 一次性告知单 (202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21年6月 特别提请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提请注意: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特别提请注意: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21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二)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

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相应的更改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有个人财产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 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投资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投资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

1)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 2、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新的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企业类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5、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

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指定(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清算人成员备案:(1)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此备案事项仅限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不同登记事项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请参看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西城分局西城区金融大街丙26号100140崇文分局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100061宣武分局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100054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125海淀分局海淀区倒座庙9号100080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69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100041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顺义分局顺义区仓上街8号101300通州分局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大兴分局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2600密云分局密云县新南路49号101500怀柔分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昌平分局昌平区南大街31号102200平谷分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101200延庆分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102100燕山分局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102500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天安门分局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100006西客站分局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机场分局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100621重要商品分局朝阳区华威桥西100021机动车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第四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 •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2021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21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21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 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2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21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 •假设2021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21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第五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 (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 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也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增添了发展的机会,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也同样是需要的 上面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方面进行的分析,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局限性:(1)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都集中在投资人一人身上,往往是企业的进退受这个人的知识与能力的状况影响很大;同时也要看到,个人的精力、经验都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也会影响到企业2)经营规模上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限的,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规模,即使个别人资金雄厚,可以充实资金,但在企业形式的选择上又会限制了这种投资的积极性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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